Contract
电子交易协议书
甲方:(申请人):
证件号码:
甲方基金账号: (新开户免填)乙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就甲方采用电子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电子交易业务范围
本协议所称“电子交易”是指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将交易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传真至乙方交易专用传真号码的传真机(下称“指定传真”)或发送至乙方交易专用邮箱(下称“指定邮箱”),从而完成业务申请的一种委托方式。
乙方接受的甲方电子交易申请包括:
(1)交易类业务:认购、参与、退出/违约退出、转托管、变更分红方式、撤消交易申请;
(2)账户管理类业务:除投资者账户名称、开户证件类型和号码外的其他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变更申请;
(3)乙方书面确认的其它业务申请。
除此之外,乙方不接受甲方办理其它业务的电子交易申请。
第二条 电子交易受理的条件
1、甲方必须是在乙方直销中心已开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账户的投资者;甲方确认已清楚使用电子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但因乙方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 甲方办理电子交易委托业务,须预留业务印鉴。
3、甲方办理电子交易业务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 9:00-15:00 之间进行,基金份额发售日 9:00~17:00
之间进行;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4、 甲方办理电子交易申购、参与申请的,必须保证在该交易日 15:00 之前将申购、参与资金足额划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认购截止时间为交易日 17:00),否则乙方将与甲方相关人员联系重新确定交易日期。
5、甲方在办理电子交易退出/违约退出、转托管转出申请时,应在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账户内留有足额的份额,否则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乙方不予执行。
6、乙方根据甲方传真或邮件发送的交易申请表单上载明的印鉴作为判认电子交易对方的依据。凡电子表单载明印鉴与乙方留存印鉴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电子交易受理流程
1、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要求准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甲方使用传真方式交易的,应将办理传真交易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传真至乙方。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无效。甲方使用电子邮件方式交易的,应使用预留电子邮箱发送相关交易申 请,甲方应在《账户业务申请表》中预留用于电子交易的电子邮箱,如有变化,甲方应提前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乙方。
2、 甲方电子交易申请表应载明甲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乙方在上述规定交易时段内收到电子交易申请后,审核电子文件内容,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乙方应受理委托申请:
(1)电子交易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投资说明书》及乙方的业务规则;
(2)电子业务申请表及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无任何涂改痕迹);
(3)电子业务申请表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
4、 申请电子件作为交易申请凭证,乙方收到甲方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件,就表示该电子件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
5、甲方发出电子交易申请后,应立刻拨打乙方指定电话向乙方确认电子交易申请事宜,确保乙方在交易日
15:00前收到甲方的电子交易申请(认购截止时间为交易日17:00)。因系统或传真设备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至乙方指定传真、电子邮件接收系统,甲方未及时联系并告知乙方相关电子交易申请已发送,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电子交易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投资说明书》或乙方业务规则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7、甲方应在电子交易申请发出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材
料原件以特快专递寄达乙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若乙方在甲方电子交易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上述资料原件,乙方有权不再接受甲xx的电子交易申请,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 个人信息收集及保护
1、信息收集
为了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为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义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向甲方或向合法留存甲方信息的服务提供方(如:合作银行、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风险管理服务机构、政府机构)收集、留存和使用甲方的信息,并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反洗钱工作需要,向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甲方的信息。
2、 信息使用
因收集甲方的信息是出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要求及/或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为了实现前述目的,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用于下列用途:
(1)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并维护、改进本服务;
(2)核验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
(3)为提升甲方的服务体验及改进服务质量,或为防范风险,或者为甲方推荐更优质或更适合的服务,对甲方的信息等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或加工等处理;
(4)预防或禁止非法的活动;
(5)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3、信息共享
甲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可以向第三方共享甲方的信息:
(1)若第三方根据其与甲方的约定可以获取甲方提供给或留存在乙方的信息,乙方将依据甲方同意的范围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
(2)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甲方的信息,才能提供甲方需要的服务和(或)产品,或处理甲方与他人的交易纠纷或争议;
(3)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甲方的信息,才能判断甲方的账户或交易是否安全;
(4)某些服务和(或)产品由乙方的合作伙伴提供,或乙方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共同提供,乙方会与其共享提供服务和(或)产品必须的信息;
(5)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4、乙方将依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要求严格保护甲方的信息。请甲方仔细阅读该声明,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乙方。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而影响电子交易的实施,乙方不承担责任;
2、在电子交易申请表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情况下,乙方对于甲方电子交易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及委托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愿不承担责任;
3、甲方对电子交易程序产生误解、甲方电子设备与电子交易系统不匹配,或甲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投资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合的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甲方撤销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账户或者交易账户;
(3)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4)乙方有权修改本协议内容。乙方可通过乙方网站将修改通知公告或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或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甲方同意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八条 联系方式
1、甲方
(1)地址: (2)联系人:
邮编:
(3)联系电话: 传真: 2、乙方
(1)联系地址:xxxxxxx00xxxxxxx00x
(2)指定传真:000-00000000/8661 指定电话:000-00000000/7736 指定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
(3)联系人:xx/xx
甲方: 乙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