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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交银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12 年 4 月)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交.银.康.联.附.加.交.银.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有些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 2.4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8.2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释义
9.1 意外伤害事故
9.2 医院
9.3 医生
9.4 住院
9.5 住院日数
9.6 遗传性疾病
9.7 先天性疾病
9.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9 精神疾病
9.10 潜水
9.11 攀岩
9.12 探险
9.13 武术比赛
9.14 特技表演
9.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6 适用主合同释义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12 年 4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❶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❷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90 日以后发生疾病,并在医院(见释义)的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住院(见释义)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日数(见释义)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见主合同释义)内,本公司累计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日数最多以 30 日为限;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
公司累计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日数最多以 200 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5 日内
(含当日)的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其引起的并发症而导致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或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主合同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主合同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主合同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主合同释义)的机动车(见主合同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9)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疾病(见释义);
(10)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整形手术;
(11)被保险人接受人工受孕、不孕症治疗、避孕、绝育手术或变性;
(12)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但宫外孕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护理及治疗,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以及类似非医疗性的服务;
(14)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治疗、听力矫正治疗;
(15)被保险人进行器官捐赠;
(16)被保险人助听器、义眼、义肢或其他辅助器械的装配;
(17)被保险人接受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
(1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比赛、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20)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前已存在
❸ | 保险金的申请 | 的疾病或身体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 限。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见主合同释义); (3)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生(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账单明细表或其它相关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3.3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 |
上。 |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
定交纳日(见主合同释义)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
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 | ||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 ||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 ||
时起效力中止。 | ||
4.3 | 保险费率调整 | x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但须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 |
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 | ||
的所有被保险人。 | ||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调整前您 | ||
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且为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形下 |
的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将按如下公式计算: | ||
现金价值=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形下的现金价值×(200×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累计已给付的保险金)/(200×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❻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与主合同一致。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与主合同一致。
❼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您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同时,须同时申请解除主合同。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自动终止。
因主合同解除、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
8.2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合同成立与生效 (2)犹豫期 (3)保险事故通知 (4)保险金给付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年龄性别错误 (8)未还款项 (9)合同内容变更 (10)争议处理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❾ | 释义 | |
9.1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9.2 | 医院 | 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服务之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生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
9.3 | 医生 | 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生部门或法定部门审查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
9.4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办理正式的出入院手续。被保险人必须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挂床住院,是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 |
9.5 | 住院日数 |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整日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一整日。 |
9.6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9.7 | 先天性疾病 | 指一出生就有的疾病。母亲在孕期接触环境有害因素,如农药、有机溶剂、重金属等化学品,或过量暴露在各种射线下,或服用某些药物,或染上某些xx,xxxxxxxx,xxx(xxx)xxxxx,x可能引起胎儿先天异常。 |
9.8 | 先天性畸形、变形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 |
或染色体异常 |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 |
确定。 |
9.9 精神疾病 指由于人的高级神经活动失调, 精神状态和行为表现异常的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忧郁症、情感性精神病(又称躁郁症)、焦虑症、惧旷症、创伤后压力综合症、人格疾患、药物酒精成瘾症、儿童与青少年精神疾患(注意力缺失疾患、自闭症、学习疾患)、性别认同疾患等。
9.10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11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9.12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4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9.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16 适用主合同释义 x附加合同中其他重要术语的释义请参看主合同释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