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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通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6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费
5. 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账户价值
5.3 费用收取
5.4 账户结算
5.5 最低保证利率
5.6 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现金价值权益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错误处理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地址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本公司
10.2 保单年度
3.1 | 受益人 | 6.1 现金价值 | 10.3 | 周岁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0.4 | 酒后驾驶 |
3.3 | 保险金申请 | 7.1 效力中止 | 10.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4 | 保险金给付 | 7.2 效力恢复 | 10.6 | 无有效行驶证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8.保险合同解除 | 10.7 | 现金价值 |
3.6 | 诉讼时效 | 8.1 合同解除 | 10.8 | 有效身份证件 |
4.保险费的交纳
8.2 退保费用
珠江人寿[2014]两全保险 0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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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通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❶ |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10.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
1.3 | 投保范围 | 凡十八周岁(见 10.3)以上(含十八周岁)、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
1.4 | 犹豫期 |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6)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❸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
3.1 | 受益人 |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8);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 | 投保人须于投保时向本公司一次交清保险费。 |
❺ | 账户的运作管理 | |
5.1 | 账户设立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的权益,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生效后在万能 账户中为投保人设立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
5.2 | 账户价值 |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计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 本公司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3) 如果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 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
5.3 | 费用收取 |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
5.4 | 账户结算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个人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本公司每月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公司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
5.5 | 最低保证利率 | 最低保证利率指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0%。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
5.6 | 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500元。 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第一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4%。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本公司不再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❻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
❼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7.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 |
7.2 | 效力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❽ | 保险合同解除 | |
8.1 | 合同解除 |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还 |
给投保人。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8.2 | 退保费用 |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收取退保费用。 第一个保单年度退保费用占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4%。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本公司不再收取退保费用。 |
❾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3 | 年龄错误处理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
9.4 | 合同内容变更 |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5 | 地址变更 |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9.6 | 争议处理 | x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❿ | 释义 | |
10.1 | 本公司 | 指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0.2 | 保单年度 | |
10.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周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
10.4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
10.6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7 | 现金价值 | x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
10.8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