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SHARP』品牌為經營中心,雙方取得共識,達成以下協議: 壹、 甲方為顧及經營品牌與技術等商業機密,以及維護乙方商業利
昇銳電子 網路合作授權經銷商合約書
立書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601576(以下稱「甲方」)利千代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0728004(以下稱「乙方」)
茲為使甲方之產品全面推向市場,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方本著合法、公正、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昇銳電子
HI SHARP』品牌為經營中心,雙方取得共識,達成以下協議: 壹、 甲方為顧及經營品牌與技術等商業機密,以及維護乙方商業利
益,乙方須支付甲方「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雷射貼紙」製作費
新台幣 3,000 元整,甲方須提供『附件一』標明之「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雷射貼紙」1000張與「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標章」圖片設計乙只,做為乙方網路平台宣傳行銷之用途。
貳、 合約期間
x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2019 年 02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止有效,合作期間屆滿前 30 天,若甲乙任一方未同意以書面或約定之電子郵件方式為繼續合作之意思表示者,本合約亦無續約效力。
參、 合約總則
一、 甲方同意提供乙方教育訓練、作業平台之使用權限、後勤服務等之協力;乙方應遵守甲方相關辦法之規定。
二、 乙方於網路經銷甲方產品,應於事先檢具申請書及甲方所要求之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甲方同意,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三、 乙方與消費者間之糾紛與甲方無涉(如商品運送瑕疵、詐欺、仿冒品、廣告不實、運費、退換貨遭拒等)應由乙方自行與消費者解決,甲方不負法律上責任,若因此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四、 乙方為非獨家網路授權經銷,銷售產品之著作權、發行全屬於甲方所有,乙方對外銷售報價時,不得使用「獨家發行」或「獨家經銷」文辭、甲方得以本合約所約定與他人訂定經銷合約。
五、 買斷條款:甲方以買賣方式供貨與乙方,乙方銷售之盈虧由乙方自行負責,不得將未能銷售之產品退還或減少買賣價金。
六、 乙方於網路電商平台販售甲方商品,需於商品說明標示
『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標章』,並於出貨時於商品主體貼上「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雷射貼紙」,商品則享有一年原廠保固。
肆、 網路銷售
一、 為維繫甲方商譽及價格市場穩定性,若乙方在網路上架銷售產品時,標售價格應依照甲方官方網站註明之建議售價販售,乙方有維護網路市場銷售價格穩定之義務。
如有特殊降價需求,乙方應先徵求甲方之書面同意,並依照甲方提供之折扣規範在網路銷售,未經甲方同意,如乙方違約降價銷售,首先應賠償降價銷售之甲方商品建議售價一百倍與甲方,並於網路平台下架停售三個月,若有再犯,甲方有權以降價銷售之甲方商品建議售價兩百倍向乙方索償於網路銷售之損失,並終止合約。
二、 為確保甲方市場形象一致性,乙方應依照甲方所訂之建議網路零售價格表『附件二』銷售產品, 乙方應秉誠信原則銷售產品,不得為惡意競爭,造成甲方產品市場行情混亂。
三、 甲方無法控制商品市場及預估情勢情形時,如同業或天災不可抗拒之降價,影響雙方經營利益,甲方有權將商品保留供應或其他因應方式。
四、 乙方於成立開店前應申領統一發票,嗣於營運時配合銷貨開立統一發票,攸關各項稅賦悉由乙方負責。
五、 乙方如自動放棄網路經銷商權或因違約被甲方終止本合
約時:
1. 乙方不得於網路銷售甲方產品。否則,甲方有權以甲方商品建議售價向乙方索償於網路銷售之損失。
2. 甲方得於乙方放棄網路經銷商權不履行義務時,終止網路授權經銷商使用關係。
3. 本合約終止時,xxx將該所授權商品著作物、其複本及其衍生製作物由儲存媒體中移除並銷毀。
4. 乙方於本合約終止日起,須立即停止網路販售行為並下架甲方任何授權經銷商品著作物、乙方衍生製作廣告著作物、『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標章』、圖形、網路經銷授權代碼等甲方商品資訊。
伍、 品牌 CI 與版權
一、 有關甲方之經營系統模式及其經營技術包括:企業識別系統、商品智慧財產權、企業註冊商標、商品組合販賣、經營計畫、教育訓練系統等均為甲方所有品牌資產。
二、 乙方以網路經銷商之身份,接受甲方之經營制度、秘訣與產品資訊;並於該網路販售平台使用『昇銳網路授權經銷商 』標章、圖形、網路經銷授權代碼及與此等文字標章、圖形相關合作經銷合約書之其他屬於甲方所有的著作物及相關之記號、設計、標籤、招牌或其他營業象徵。
三、 乙方以網路經銷商之身份,不得於非甲方商品圖片及非甲方商品資訊上使用任何甲方所有的著作物及相關之記號、設計、標籤、 招牌或其他營業象徵。
陸、 廣告與促銷
一、 乙方不得自行製作甲方產品之非廣告製作物上文字及圖案,如自行製作甲方產品之廣告製作物上文字及圖案,應事先徵求甲方同意,並以甲方所提供商品資訊為準則。
二、 若因乙方自行製作之廣告製作物上文字及圖案有標示不屬實,概由乙方負責。若有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柒、 訂貨及付款
一、乙方應於每月月底依據甲方送貨予乙方時所簽收之送貨單結算當月之貨款,乙方可用現金或銀行票據支付貨 款,並於次月二十日以前交付甲方,票期按結日起算三十天以內,上述貨款金額包括該貨品之營業稅額;乙方未按時結清付款時,甲方可執行暫不出貨。
二、甲方依約出貨與乙方,在乙方未付清貨款或票據未兌現前,貨品仍屬甲方借予乙方,所有權仍屬甲方所有;不論乙方是否已將貨品運交第三者,甲方均得主張該批貨品之所有權,乙方不得有異議。
三、每月業績結算日期為上一個月26日至當月25日截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轉次月帳,若乙方未能按時支付款項達3次以上,即喪失網路授權經銷商權利。
捌、 出貨及售後保固
一、乙方訂貨須滿 NT$5,000 元以上【不含稅】,可選擇由甲方負責包裝、運送或郵資。調換或退貨之包裝、運送、開立營業發票或郵資等,則由乙方負責之。
二、乙方於網路銷售商品出貨時須自行於商品主體貼上甲方網路授權經銷商標籤貼紙。甲方依據網路授權商標籤貼紙及網路購買證明(如:購買發票、銷售日期等)提供乙方網路銷售商品售後保固及維修服務依據。
三、乙方經指定單一交貨地點,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人收受貨品後,甲方視同供應之貨品送達至乙方後,對於遺失、遭竊、失火或不可抗力所產生之毀損、 滅失,概由乙方負責。
四、甲方所提供之商品為優質商品,確保商品品質,甲方恪遵服務品質與精神以 及接受退換貨規定;貨品經乙方驗收時,如有短少或瑕疵破損,應立即反應送貨人員,而因瑕疵破損退貨,須填寫退貨憑證及其原因於 3 日內通知甲方,由甲方補送貨調換,否則視為承認所受領之貨物,
若為天災、人為因素,甲方則免退貨賠償責任。
五、乙方於網路銷售甲方商品,有提供客戶售後服務之義務如下:
1. 根據消費者要求,進行有關使用等方面的技術指導。
2. 負責維修商品原因及保固期限判定。
3. 乙方網路銷售商品維修、換貨、退貨。
4. 處理消費者來信來訪,解答消費者的諮詢等。
六、乙方若於網路銷售商品標示包含”代客戶安裝、代客戶調試產品及施工等”商品服務,則視為乙方自行提供客戶售後服務,由乙方負責。
七、乙方可不定時將銷售問題及客戶反應回報甲方,以共同解決客戶疑問。
八、乙方售出的甲方產品在使用中出現重大品質問題時,甲方應及時調查情況,於保固範圍內的產品給予換貨,並承擔所有運輸費用。
九、乙方於網路銷售商品未於商品主體貼有網路授權標籤之產品以及未提供相關購買證明之維修商品,甲方有權以保固期外之維修品進行處理,向乙方酌收基本維修費。
十、乙方不得於非網路銷售商品貼有甲方網路授權經銷商標籤貼紙。
十一、 非甲方生產需使用之附屬品(液晶、硬碟HD...等),依原生產廠商之保固規定。
玖、保密義務
一、乙方對其知悉或持有甲方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訊、作業流程、價格計算,或其他經甲方表示亦屬於營業秘密之資訊,以及本合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法公開、洩漏或提供予
甲方經營相同或相類似之營業者。
二、乙方認知甲方所有之營業秘密均具有應秘密性,而且對甲方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上價值,而有受保護之正當合法利益存在。
壹拾、 合約終止及損害賠償
一、 除有本合約第二條約定之情形外,若乙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時,甲方得不經催告,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 本合約之終止不影響甲乙雙方於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三、 乙方於網路授權經銷期間未滿者擬停止經銷,需於七日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四、 雙方合約終止時,乙方保證立即停止一切網路銷售甲方產品之活動。
五、 乙方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甲方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約並停止出貨。乙方應即時結帳,並繳清所欠一切款項:
1、 乙方未依本合約之規定按期給付貨款。
2、 乙方宣告結束營業、破產調解、破產、申請重整、實際負債大於資產、受其他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或有其他情事無法履行本合約之虞時。
壹拾壹、 管轄法院
一、乙雙方同意,若因本合約之履行或不履行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先行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協商而需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甲、乙雙方如因一方違約所造成另一方衍生之訴訟律師費、程序費用...等,一切必要開銷,由違約方負責。
壹拾貳、 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壹拾參、 其他規定
一、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之。二、 合約期間甲方基於業務運作之需要所制定之相關制度與
書面文件,其效力視同本合約。壹拾肆、 合約附件
附件 1:「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雷射貼紙」乙式與「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標章」圖片設計乙只。
附件 2:乙方出售予第三人之建議網路零售價格表。
立書人:
甲 方
公司名稱: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xx編號:22601576聯 絡 人:xxx
營業地址:xxxxxxxxx 000 xx x : 03-3653121 分機:552
乙 方
公司名稱: 利千代科技有限公司負 責 人:
統一編號: 70728004
聯 絡 人:地 址:
電 話 : 行動:電子郵件:
(用印)
(用印)
中 華 民 國 2 0 1 9 年 2 月 日
附件 1-1 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標章
附件 1-2 昇銳電子網路經銷授權標章
公司名稱
利千代科技有限公司
網路經銷商編號
HSN19B02007
附件二 「乙方出售予第三人之建議網路零售價格表」
鑑於產品的品項隨時有異動的可能性請您前參照以下網頁公告之產品價格網頁素材規格也請在該網頁下載使用您的專屬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hsn19b02007
您的專屬密碼
6163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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