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条款说明三
《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条款变更涉及以下内容:
一、 原合同“特别约定”部分,原:
“特别约定: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已签署《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已正式成立并生效。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变更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且自本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执行,原合同自动终止。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所示:
《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3 年 1 月更新版)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手写签名或盖章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手写签名或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若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则表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 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 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 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 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 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特别提请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合同、
《计划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全文。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投资者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投资者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销售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委托人通
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变更为:
“特别约定: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3 年 1 月版)(以下简称“原合同”)已正式成立并生效。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变更等事宜签订《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4 年 4 月更新版)(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自本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执行,原合同自动终止。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二、 原合同“一、前言”中,原: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
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
2.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3 年 1 月更新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如需)。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变更为: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二)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4 年 4 月更新版)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当事人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备案,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以及终止清算报告等信息。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原合同“二、释义”中,原: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本计划、本资管计划、资管计划:指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3 年 1 月更新版)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指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首创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也简
称为“建设银行”;
推广机构:指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管理人或管理人认可的具备注册登记资格的机构(含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初始募集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份额发售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的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调整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封闭期: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除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期以外的其他日期,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业绩报酬核算日:指业绩报酬调整日或业绩报酬计提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设固定存续期为 10 年,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期满可展期,具体可参见“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本集合计划约定的特定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 20%的情形;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安全:是指管理人、托管人不挪用、不侵占委托资产;不具有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相关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信义义务:一是忠实义务,资产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义务为委托人利益行事,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勤勉义务,资产托管人勤勉尽职、专业审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变更为: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指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4 年 4 月更新版)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合同指引:指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指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销售机构:指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管理人或管理人认可的具备注册登记资格的机构(含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
委托人/投资者: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公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初始募集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份额发售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的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调整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封闭期:除开放期及临时开放期以外的期间;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交易日;
临时开放期:指管理人因合同变更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因单独设置的仅允许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的交易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
业绩报酬核算日:指业绩报酬调整日或业绩报酬计提日;
运作周期起始运作日:本次运作周期开始投资运作的首个交易日;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本集合计划约定的特定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交易日;日、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赎回部分或全部受托资产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元:指人民币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累计单位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信义义务:一是忠实义务,资产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义务为委托人利益行事,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勤勉义务,资产托管人勤勉尽职、专业审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四、 原合同“三、承诺与声明”中,原:
“(一)管理人承诺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承诺,如委托资金为资产管 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时,将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中不包含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委托资金为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的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最终投资 者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 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保证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投资者已知晓并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及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
5.投资者已充分知晓并同意管理人基于监管要求或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需要处理个人信息。
6.如由投资者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投资者承诺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取得相关信息主体的同意。
7.投资者已阅读管理人在其网站公示的隐私政策,同时,已了解尽管管理人已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但仍有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
变更为:“
(一)管理人承诺与声明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财产,不保证受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与声明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受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维护投资者权益,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三)投资者承诺与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承诺,如委托资金为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时,将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中不包含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委托资金为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的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最终投资者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
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保证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产品未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者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投资者已充分知晓并同意管理人基于监管要求或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需要处理个人信息。
5、如由投资者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投资者承诺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取得相关信息主体的同意。
6、投资者已阅读管理人在其网站公示的隐私政策,同时,已了解尽管管理人已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但仍有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已知晓并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及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
五、 原合同“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原: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
1、委托人简况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所: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
若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2、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
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投资者可向管理人提出关于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授权的书面申请。投资者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12)本集合计划如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3)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退出开放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人
1、管理人简况
机构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及通信地址:xxxxxxxxx 0 xx 00 xx X x 00-00 x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1152000 2、管理人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8)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9)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8)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需);
(21)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3)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6)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27)依法对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28)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2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3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31)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遵守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合理措施告知投资者其执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32)管理人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受托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不向个人告知且无需经投资者单独同意;
(3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
1、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xxxxxxxxxxxx 00 xx 0 门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 0 x楼天银大厦 A 西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朝晖
业务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托管人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托管协议之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有权予以制止。如指令已生效,则按指令划款后,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托管协议与本合同、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需);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6)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7)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9)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
返还事宜;
(2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21)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23)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5)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一)委托人
【个人填写】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其他:
【机构填写】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中列示。 2、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查询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7)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投资者可向管理人提出关于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授权的书面申请。投资者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说明书》,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按照规定向管理人或者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信息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者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2)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13)本集合计划如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
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4)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退出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信托法律关系;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机构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住所及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焦守露
联系电话:010-81152388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事宜;
(7)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以管理人名义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0)对于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向管理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2)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7)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28)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29)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3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31)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32)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遵守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合理措施告知投资者其执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33)管理人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受托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不向个人告知且无需经投资者单独同意;
(34)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35)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益所有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36)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3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 2 号楼天银大厦 A 西座负责人:林朝晖
邮政邮编:100032业务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10-66414839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托管协议之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有权予以制止。如指令已生效,则按指令划款后,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托管协议与本合同、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开的最新一期年报或相关公告为准);
(7)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8)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9)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21)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原合同“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原:
“(一)名称: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证券公司私募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
低于 30 万元(具体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 人以下(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五)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中、长、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2、主要投资方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等债权类投资品种,且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3、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及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限优先级,且底层不为产品或其收/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交易所及银行间交易的投资品种、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等。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或债项评级在 AA 及以上级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长期)/A -1(短期)。
本计划投资单一标的债券的数量不超过该债券存续总规模的 25%,按市值计,也不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25%,利率债不受此项限制。
(2)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3)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存续规模的 2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本资产管理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
(6)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4、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为【R2】(中低风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且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若销售/推广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
售/推广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推广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六)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期固定期限,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本集合计划不聘请第三方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十)封闭期、开放期安排:
1、封闭期:除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期以外的期间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每月开放一次,具体的开放日为每个月第二个星期二,若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参与业务,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每满 12 个月方可在开放日办理对应份额的赎回
业务。若投资者持有份额在满 12 个月的对应开放日未进行赎回操作,则该笔份
额需继续持有 12 个月后方可在对应开放日赎回。若管理人在开放期调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投资者持有份额即使未达到最低持有期限,也可在该开放期退出。具体的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或变更生效前的开放日退出集合计划。因合同变更设置的临时开放期内,申请退出的份额不受上述持有时长的限制。临时开放期仅允许赎回,不允许申购。
管理人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社会资金运动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的影响,密切关注市场资金面松紧变化,把握市场利率走势,合理确定集合计划的开放申购的时机、规模、投资标的以及业绩报酬
计提基准的范围。管理人确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主要基于集合计划投资的债券回购、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收益情况估算,但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为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流动性安排:
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 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 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销售
1、销售机构:指管理人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销售方式
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历史业绩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
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本集合计划。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费/参与费:0%
2、托管费:0.03%/年
3、管理费:0.6%/年
4、退出费:0%
5、业绩报酬: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提取 5%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剩余 95%作为超额收益分配给委托人。
6、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变更为: “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首创证券创赢 3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类型
私募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
低于 30.00 万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
(含)200 人以下(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中、长、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二级资本债、次级债、永续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3)本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3、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
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为 R2,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且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固定期限。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管理人可以公告提高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
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均为管理人。
指管理人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历史业绩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为 0.030%/年。 3、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为 0.700%/年。 4、退出费
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提取 6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剩余部分作为超额收益分配给委托人。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费用、审计费、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证券账户开户费、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七、 原合同“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中,原: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期限 1、募集对象
本集合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委托人应确保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
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计划通过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本计划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3、募集期限
本计划的募集期限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二)募集账户信息
本计划销售募集账户由计划管理人和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自行开立并自行聘请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销售募集账户的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及监督机构等信息以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届时公告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事项
投资者认购本计划,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本计划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1、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上限
本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认购费用为 0。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退还至投资者银行账户。
本计划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计划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认购份额初始面值。其中,上述公式认购金额不包括额外缴纳的认购费。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机构应当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计划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实际账户结息利率计息。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息后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四)计划份额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追
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参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变更为: “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期限 1、募集对象
本集合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总计不得超过 200 人。委托人应确保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
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通过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期限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自然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认购确认失败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资者银行账户。
本集合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计划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初始募集面值其中,上述公式认购金额不包括额外缴纳的认购费。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本集合计划财产。
销售机构应当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息后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2、支付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集合计划,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账号:0200006319100055587
户名: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新支行大额支付号:102100000634
2、管理人存续期交收账户账号:0200006319100055614
户名: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新支行大额支付号:102100000634
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募集账户的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及监督机构等信息以销售机构届时公告为准。”
八、 原合同“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中,原: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初始募集资金总额(不含参与费)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即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自募集资金账户向托管户划款的除外。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初始募集资金总额(不含参与费)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即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需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初始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公告成立。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四)集合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等材料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如需)。本集合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变更为:“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初始募集规模(不含认购费)不低于 1000.00 万元,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自募集账户向托管账户划款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初始募集资金总额(不含认购费)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即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投资者人数少于 2 人的条件下,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需以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
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若无法完成备案,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终止清算程序。”
九、 原合同“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中,原: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运作期间的募集机构包括计划管理人和/或计划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计划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机构办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募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计划代销机构,并予以通知。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及时间
集合计划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申购和/或赎回本集合计划,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和/或赎回通知时除外。
本集合计划每月开放一次,具体的开放日为每个月第二个星期二,若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参与业务,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每满 12 个月方可在开放日办理对应份额的赎回
业务。若投资者持有份额在满 12 个月的对应开放日未进行赎回操作,则该笔份
额需继续持有 12 个月后方可在对应开放日赎回。若管理人在开放期调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投资者持有份额即使未达到最低持有期限,也可在该开放期退出。具体的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因合同变更设置的临时开放期内,申请退出
的份额不受上述持有时长的限制。临时开放期仅允许赎回,不允许申购。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的相关安排详见“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1、集合计划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退出集合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退出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集合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集合计划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集合计划投资者认购、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参与的程序及确认
①投资者按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②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③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④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⑤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方法对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投资者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①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
②退出申请的确认和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销售机构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
单。
③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T+7 个工作日之内到账。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对于已持有该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参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30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
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 1000 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在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 万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
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3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退出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将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退出处理。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2、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七)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日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2、退出金额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退出金额。退出金额=[申请退出份额×申请退出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业绩报酬(如
有)]×(1-退出费率(如有))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八)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管理人应定期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如果大额退出情况触发巨额退出条件,按照巨额退出进行认定和处理。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销售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2、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2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
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销售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报告委托人。
2、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
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转让完成之日,受让人即自动成为本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项下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办理。
(十五)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
(3)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
得低于 6 个月。
(4)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退出安排。
(5)信息披露: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应该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6)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享受所参与份额的收益分配,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投资风险。
(7)收益分配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变更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的销售机构包括计划管理人和/或计划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计划销售机构,并予以通知。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申购和/或赎回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和
/或赎回通知时除外。
本集合计划每 12 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参与和退出申请。除上述开放期开放参与外,本集合计划自运作周期起始运作日起,后续三周的周二开放参与(不受理退出申请),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若开放期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具体参与开放期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本合同可以在合同变更等符合监管规定的条件下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的相关安排详见“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1、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退出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集合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退出集合计划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参与的程序及确认
①投资者按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②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③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④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不得撤销;
⑤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方法对参与总人数实行限量控制。投资者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①退出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
②退出申请的确认和款项划付
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销售机构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
③退出款项划付
投资者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T+8 个交易日内到账。
本集合计划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应当返回其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账户或者同名账户。
投资者在存续期开放日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对于已持有该集合计划
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追加参与的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2、退出的金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30.00 万元时,可以选
择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 于 30.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退出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 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将对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退出处理。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日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退出金额=申请退出份额×申请退出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业绩报酬(如有)
-退出费用(如有)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多笔退出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八)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报送投资者更新情况
管理人应定期将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如果大额退出情况触发巨额退出条件,按照巨额退出进行认定和处理。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必须提前 5 个交易日通过销售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2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内办理,并以该交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交易日,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本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交易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交易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本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管理人认为继续参与会加大本集合计划投资难度或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
(6)销售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情形时,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2、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 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本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转让完成之日,受让人即自动成为本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项下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办理。
(十五)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六)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可以为认购、申购、强制调增。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前,管理人应当
提前 5 个工作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函件、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参与或退出。投资者如不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可以在管理人发布的函件、公告等文件中告知的开放期提出退出申请并退出本集合计划。如公告期届满,投资者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则默认其同意自有资金相关变动。托管人如不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可以按管理人发布的函件、公告等文件中告知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托管机构未提出异议,则默认其同意自有资金相关变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份额或比例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和托管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为应对本集合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本集合计划可不受“1、自有资金参与及退出的条件”和“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因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退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应该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征求托管人及投资者意见(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导致自有资金被动超限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享受所参与份额的收益分配,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投资风险。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上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关联方的关联方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若监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以监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十、 原合同“九、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中,原:
“本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十一、 原合同“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中,原:
“(一)本资管计划的份额登记业务由资管计划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管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本资管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年以上;
4、对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资管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资管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变更为:
“(一)本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业务由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年以上;
4、对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资管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资管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十二、 原合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原: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中、长、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等债权类投资品种,且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2、资产配置比例及限制
(1)固定收益及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限优先级,且底层不为产品或其收/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交易所及银行间交易的投资品种、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等。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或债项评级在 AA 及以上级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长期)/A -1(短期)。
本计划投资单一标的债券的数量不超过该债券存续总规模的 25%,按市值计,也不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25%,利率债不受此项限制。
(2)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3)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存续规模的 2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本资产管理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
(6)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本计划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告
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向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报告。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限。本计划自投资运作
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计划持有债券资产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且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委托人在此同意,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属于中低风险 R2 的证券投资产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2)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略;
(3)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程序
(1)投资经理根据研究报告,结合对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
(2)交易人员依据投资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投资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3)管理人风控岗对投资计划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投资经理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4)管理人在确保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具体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主要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动态调整计划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集合计划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4)个券优选策略
管理人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新券申购策略
对于新发行的证券品种,管理人将凭借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及新券定价能力,可在询价与配售过程中把握主动、发挥优势,追求可控风险之下的收益最大化。
(4)基金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构建备选基金池,对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七)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参见集合计划合同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约定;
2、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八)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集合计划的预警和止损机制本计划无预警、止损机制。
(十)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 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 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变更为:“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中、长、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二级资本债、次级债、永续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3)本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资产配置比例及限制
(1)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计划持有债券资产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且具备交易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 R2 证券投资产品。
当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2)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略;
(3)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1)投资经理根据研究报告,结合对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
(2)交易人员依据投资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投资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3)管理人风控岗对投资计划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投资经理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4)管理人在确保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主要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动态调整计划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①利率预期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信用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集合计划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④个券优选策略
管理人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新券申购策略
对于新发行的证券品种,管理人将凭借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及新券定价能力,可在询价与配售过程中把握主动、发挥优势,追求可控风险之下的收益最大化。
(4)基金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构建备选基金池,对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七)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参见本合同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集合计划如参与证券逆回购交易,管理人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本集合计划应当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管理人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3、证券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投资
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九)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资产管理计划特定风险
委托人同意,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固定收益类产品特定风险,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80%。
相关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特定风险包括市场趋势性风险及发生巨额或连续巨额退出、预警止损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等。其中趋势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对股市、债市、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判断,调整资产配置比例的情形。
(十一)集合计划的预警和止损机制本集合计划无预警、止损机制。
(十二)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
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标准化期权合约和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十三、 原合同“十二、投资顾问”中,原:
“本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
十四、 原合同“十三、分级安排”中,原:
“本计划未进行分级安排。”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未进行分级安排。”
十五、 原合同“十四、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中,原:
“1、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3)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内容及频率
(1)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但需要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公告并取得投资者同意(卖出、赎回关联证券或管理方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除外);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还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管理人事后应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投资者不同意管理人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将放弃开展关联交易(卖出、赎回关联证券或管理方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除外)。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劣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2)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发生利益冲突情形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
本集合计划包含利益冲突情形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3)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①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发生利益冲突情形需在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②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在管理人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3、本集合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与投资顾问之间利益冲突情形。”
变更为:“
(一)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关联方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3、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与关联方开展现券交易、债券借贷、回购交易、期权交易及接受或提供服务等其他关联交易,含逆回购交易对手方、质押券。
4、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在事后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上述投资者账户进行监控,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二)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内容及频率 1、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包括:
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关联方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②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③与关联方开展现券交易、债券借贷、回购交易、期权交易及接受或提供服务等其他关联交易,含逆回购交易对手方、质押券。
④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另有规定为准。
(2)管理人对关联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分层管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关联方范围、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关联交易审批机制等内部管控机制如下:
①资产管理产品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a、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建议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其关联方;
b、产品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c、产品投资顾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机构;
d、其他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输送的业务主体。
②资产管理产品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投资交易对手或投资标的为产品关联方,且单笔结算金额占该资产管理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 20%(不含)以上的,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前述交易不包括以下情形:
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涉及的相关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监管最新规定履行。
③产品一般关联交易指产品重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④关联交易审批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关联交易除履行正常交易审批程序外,尚需经过资产管理事业部合规岗、风控岗和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审批。
(3)关联方名单
①管理人关联方名单以管理人官网披露为准。
②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及更新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开披露的最新一期年报或相关公告为准,若因托管人关联方信息未及时披露或更新造成的
后果,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管理人依据年报生成的托管人关联方清单与托管人监督口径不一致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一般关联交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事先同意管理人开展一般关联交易,事后管理人可以采用定期统一披露或逐笔单独披露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采用事先逐笔征求意见或公告确认方式取得委托人同意,并事后采用逐笔单独披露方式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劣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除上述情形外,管理人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本集合计划发生利益冲突情形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
本集合计划包含利益冲突情形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发生利益冲突情形需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在管理人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四)与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情形
本集合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与投资顾问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情形。”
十六、 原合同“十五、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中,原: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李彩英,简介如下:
李彩英,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硕士,2019 年加入首创证券资管事业部,历任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员、交易主管、投资经理助理,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擅长寻找交易性机会,具有丰富的券商资管产品管理和投资经验。投资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2、投资经理的变更
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需求及内部审批流程变更投资经理,但应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
投资经理发生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变更:
(1)投资经理离职的;
(2)投资经理被取消投资经理资格的;
(3)投资经理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无法履职的;
(4)其他可能导致投资经理无法正常行使投资经理职责的。
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完成投资经理变更并及时公告。”
变更为:“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为邹怡菲和任亚楠,简介如下:
邹怡菲,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助理、投资经理,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东北大学金融学硕士。偏向于通过数据分析调整投资组合来寻找固定收益投资机会。历任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资管产品的资产配置、流动性管理。投资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任亚楠,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南开大学金融工程硕士。2019 年加入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历任资产管理部债券交易员、交易主管、投资经理助理,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在信用债方面具有投研优势,擅长资产配置,挖掘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具有丰富的券商资管产品管理和投资经验。投资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需求及内部审批流程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发生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变更:
(1)投资经理离职的;
(2)投资经理被取消投资经理资格的;
(3)投资经理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无法履职的;
(4)其他可能导致投资经理无法正常行使投资经理职责的。
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完成投资经理变更并及时公告。”
十七、 原合同“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中,原:
“(一)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集合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集合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4、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集合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集合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 主张其债权人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集合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明确告知集合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 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6、托管人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证券和在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负有保管职责,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因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
7、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8、对于因为计划资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追偿费用由计划资产承担。
(二)集合计划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办理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托管资金账 户预留印鉴具体按托管人要求办理。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及开户费用。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集合 计划相关账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代销机构和集合计 划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管理人及托管人于净申购部分的委托资产实际到达托管账户之日,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分别管理和托管净申购部分的委托资产。”
变更为:“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集合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为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受托财产,由相应的保管机构承担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审慎选择保管机构。
3、管理人、托管人因本集合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集合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6、本集合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本集合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本集合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7、托管人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证券和在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负有保管职责,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因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
8、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9、对于因为计划资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追偿费用由计划资产承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办理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资产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托管账户信息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认可的形式,由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进行反馈。 资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
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及开户费用。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集合计划相关账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代销机构和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管理人及托管人于净申购部分的受托资产实际到达托管账户之日,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分别管理和托管净申购部分的受托资产。”
十八、 原合同“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中,原: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2、指令的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应与相关合同或文件一起交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仅对划款指令及相关合同或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①划款指令要素(限于日期、金额、收付款账户名称、账号、用途)是否齐全;②划款指令上加盖的印鉴(包括电子印鉴)名称和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如有)的名称与授权书中的预留印鉴名称和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如有)的名称是否一致;③划款指令及相关合同或文件指向的交易内容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托管人按照以上审核内容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3、指令的执行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四)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者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变更为: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2、指令的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应与相关合同或文件一起交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仅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布并施行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中第二十条规定,对投资指令及相关合同或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①划款指令要素(限于日期、金额、收付款账户名称、账号、用途)是否齐全;②划款指令上加盖的印鉴(包括电子印鉴)名称和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
(如有)的名称与授权书中的预留印鉴名称和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如有)的名称是否一致;③划款指令及相关合同或文件指向的交易内容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托管人按照以上审核内容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3、指令的执行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四)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者造成受托资产损
失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九、 原合同“十八、越权交易的界定”中,原:
“(一)越权和违规交易的界定
1、越权和违规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2、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对越权和违规交易的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1)托管人对于越权和违规交易,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
(2)托管人对于越权和违规交易,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有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交易规则,托管人只能在事后发现的越权交易,资产托管人在及时向资产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履行了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职责,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3)管理人应向委托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在限期内,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委托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由管理人负责准备好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管理人就越权交易部分未依本条规定办理,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赔偿。
3、越权和违规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资产所有。扣除收益或损失及相关规费后,应归还管理人的资金。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越权交易的监督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以下不属于越权交易情形:
1、非因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2、本集合计划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对所投资的资产进行变现造成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变更为:“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权限内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1)托管人对于越权和违规交易,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
(2)托管人对于越权和违规交易,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受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有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交易规则,托管人只能在事后发现的越权交易,资产托管人在及时向资产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履行了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职责,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受托资产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3)管理人应向委托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在限期内,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委托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造成客户受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受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受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由管理人负责准备好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管理人就越权交易部分未依本条规定办理,给受托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赔偿。
3、越权和违规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受托资产所有。扣除收益或损失及相关规费后,应归还管理人的资金。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以下不属于越权交易情形:
非因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二十、 原合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中,原:
“(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1、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3、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4、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5、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6、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持有的债券型公募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利率发生变化,托管人须及时提供更改后的协议或合同,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3)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4)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确定公允价值;
⑤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
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估值程序
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等数据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如有出入,原则上以管理人提供的数值为准。
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9、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本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本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10、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形: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
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1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集合计划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管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集合计划托管人定期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变更为:“
(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本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3、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持有的场内债券型公募基金,按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持有的场外债券型公募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受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受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利率发生变化,托管人须及时提供更改后的协议或合同,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3)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4)债券估值方法
①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②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估值方法,并将估值方法提供给托管人进行估值。如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不合适,可就相关估值方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法提前通知托管人进行估值。
(6)管理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等数据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或邮件或深证通或其他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于收到估值结果当日返回给管理人,如有出入,原则上以管理人提供的数值为准。
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管理人经托管人催告仍不按约定与托管人对账,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集合计划资产或本集合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集合计划资产或本集合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集合计划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管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6、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集合计划托管人定期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十一、 原合同“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原: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证券账户开户费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
6、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计提的托管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账号:110001900156313999000000019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分行营运管理部 2、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6%。计算方法如下:
H=E×0.6%÷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1)管理人核算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管理人有权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其中,在投资者退出日计提的,仅对投资者退出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若有)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投资者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若有)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投资者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若投资者多笔参与,则按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及持有期限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和计划终止日,对集合计划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计提业绩报酬;在委托人退出申请日,仅对退出份额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