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產品訂購明細 我要購買 產品名稱 費用 有效期間 □ NT$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NT$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NT$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NT$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019 紙 SF1 版 NO._____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投資/期貨 顧問委任契約
壹式貳份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認購(售)權證)及期貨與選擇權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建議或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以下簡稱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
甲方簽名或蓋章)
本契約供甲方審閱,經甲方確認無誤:
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乙方人員 並已告知本委任契約所提供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
第 一 條 (受任人提供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之約定及變更)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非專業投資人或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以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得提供顧問服務之內容為限。如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範圍,於符合相關法令情形下,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第 二 條 (受任人提供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證券期貨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 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認購(售)權證證券期貨顧問服務「風險預告書」)及附件外,就本契約約定之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腦系統、面告、電話、傳真、簡訊、網路、視訊或電郵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講習課程。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第 三 條 (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 一、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簽定之訂購單等相關文件,視為契約之一部份。二、本契約之顧問報酬及各顧問服務存續期間,依「客戶服務訂購單」上所載之 金額及期間為準,乙方按甲方簽署之訂購單向甲方收取報酬。 三、除前項之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四、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第 四 條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證券期貨顧 問服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認購(售)權證)及期貨與選擇權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務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第 五 條 (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顧問認購 (售)權證者包含「風險預告書」),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及交易之期貨商品。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 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四、甲方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五、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六、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七、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第 六 條 (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為期一年有效,甲方如於期間內訂購乙方所提供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以下簡稱顧問產品),其服務之末日有逾存續期間者,視為自存續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自動展延一年。如甲方訂購顧問產品達二個以上者,依最後到期者為準;顧問產品詳見後附「客戶產品訂購明細」。 二、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 第 七 條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得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修正時,應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為之。 第 八 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 一、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二、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帳號,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之通訊地址、電話或電子郵件帳號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或傳真等)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當事人。 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四、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二)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第 九 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除講座費用外,免付顧問報酬。 第 十 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一)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契約終止。 三、本契約終止,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因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扣除因提供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顧問服務所必要之相關費用(傳輸設備、行銷及其他費用等)後,依以下規則退還已收之顧問報酬。 1. 自服務提供日起七日(含)內,乙方於扣除除上述費用以外之其他返還顧問費用所必要費用後,剩餘金額全額退還。 2. 使用逾七日以上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日,按未滿當期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 酬。 3. 講座及課程當日不得申請退款;系列講座及課程,於開課日後則依剩餘時數比例退款。 (二)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三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0- 0000-0000),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 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投信投顧公會、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二、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一、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二、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
風險預告
x風險預告係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四項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並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委任契約範本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及期貨與選擇權等金融衍生性商品之交易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或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 委任人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及高風險特性之交易;在確認願意接受相關之證券期貨顧問服務前, 委任人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壹、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
一、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 委任人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及上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及上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委任人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及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及下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及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一般情況下,認購(售)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委任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貳、期貨交易風險須知: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份,期貨交易人仍需自行負擔。
二、委任人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委任人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預告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委任人於確認接受相關證券期貨顧問服務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即委任人)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乙方人員向本人告知各種認購(售)權證商品、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投資顧問契約內容及告知受理申訴專線電話,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及期貨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茲承諾相關投資風險將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委任人確認後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顧問產品訂購明細 | |||
我要購買 | 產品名稱 | 費用 | 有效期間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 | : | 簽名或蓋章 | 乙 方: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身 分 證 字 號 | : | 統一編號:23113343 | |
行 動 電 話 | : | 代 表 人:xxx | |
通 訊 地 址 | : | 地 址:100 xxxxxxxxx 0 x 00 x | |
x x x x | : | xxxx:00-0000-0000 | |
契約 寄 送 方 式 | : | □寄送通訊地址 □親自領取 | 許可證號:107 年金管證總字第 0006 號(永豐金證券) |
付款說明:
戶 | 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款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世貿分行 (807-0014) |
帳 | 號:840+身分代碼(11 碼) | 身分代碼:自然人-英文字母 2 碼+數字 9 碼(英文字母A=01、B=02、C=03…Z=26 以此類推) / 法人-000+統一編號 8 碼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主管: 經辦:
2019 紙 SF1 版 NO._____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投資/期貨 顧問委任契約
壹式貳份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認購(售)權證)及期貨與選擇權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建議或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以下簡稱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
甲方簽名或蓋章)
本契約供甲方審閱,經甲方確認無誤:
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乙方人員 並已告知本委任契約所提供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
第 一 條 (受任人提供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之約定及變更)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非專業投資人或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以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得提供顧問服務之內容為限。如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範圍,於符合相關法令情形下,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第 二 條 (受任人提供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證券期貨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 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認購(售)權證證券期貨顧問服務「風險預告書」)及附件外,就本契約約定之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腦系統、面告、電話、傳真、簡訊、網路、視訊或電郵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講習課程。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第 三 條 (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 一、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簽定之訂購單等相關文件,視為契約之一部份。二、本契約之顧問報酬及各顧問服務存續期間,依「客戶服務訂購單」上所載之 金額及期間為準,乙方按甲方簽署之訂購單向甲方收取報酬。 三、除前項之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四、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第 四 條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證券期貨顧 問服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認購(售)權證)及期貨與選擇權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務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第 五 條 (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顧問認購 (售)權證者包含「風險預告書」),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及交易之期貨商品。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 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四、甲方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五、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六、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七、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第 六 條 (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為期一年有效,甲方如於期間內訂購乙方所提供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以下簡稱顧問產品),其服務之末日有逾存續期間者,視為自存續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自動展延一年。如甲方訂購顧問產品達二個以上者,依最後到期者為準;顧問產品詳見後附「客戶產品訂購明細」。 二、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 第 七 條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得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修正時,應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為之。 第 八 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 一、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二、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帳號,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之通訊地址、電話或電子郵件帳號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或傳真等)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當事人。 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四、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二)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第 九 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除講座費用外,免付顧問報酬。 第 十 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一)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契約終止。 三、本契約終止,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因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扣除因提供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顧問服務所必要之相關費用(傳輸設備、行銷及其他費用等)後,依以下規則退還已收之顧問報酬。 1. 自服務提供日起七日(含)內,乙方於扣除除上述費用以外之其他返還顧問費用所必要費用後,剩餘金額全額退還。 2. 使用逾七日以上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日,按未滿當期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酬。 3. 講座及課程當日不得申請退款;系列講座及課程,於開課日後則依剩餘時數比例退款。 (二)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三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0- 0000-0000),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 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投信投顧公會、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二、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一、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二、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
風險預告
x風險預告係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四項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並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委任契約範本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及期貨與選擇權等金融衍生性商品之交易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或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 委任人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及高風險特性之交易;在確認願意接受相關之證券期貨顧問服務前, 委任人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壹、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
一、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 委任人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及上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及上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委任人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及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及下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及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一般情況下,認購(售)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委任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貳、期貨交易風險須知: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份,期貨交易人仍需自行負擔。
二、委任人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委任人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預告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委任人於確認接受相關證券期貨顧問服務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即委任人)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乙方人員向本人告知各種認購(售)權證商品、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投資顧問契約內容及告知受理申訴專線電話,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及期貨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茲承諾相關投資風險將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委任人確認後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顧問產品訂購明細 | |||
我要購買 | 產品名稱 | 費用 | 有效期間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 | : | 簽名或蓋章 | 乙 方: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身 分 證 字 號 | : | 統一編號:23113343 | |
行 動 電 話 | : | 代 表 人:xxx | |
通 訊 地 址 | : | 地 址:100 xxxxxxxxx 0 x 00 x | |
x x x x | : | xxxx:00-0000-0000 | |
契約 寄 送 方 式 | : | □寄送通訊地址 □親自領取 | 許可證號:107 年金管證總字第 0006 號(永豐金證券) |
付款說明:
戶 | 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款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世貿分行 (807-0014) |
帳 | 號:840+身分代碼(11 碼) | 身分代碼:自然人-英文字母 2 碼+數字 9 碼(英文字母A=01、B=02、C=03…Z=26 以此類推) / 法人-000+統一編號 8 碼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主管: 經辦:
附件一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表
(提供證券期貨顧問服務範圍 □國內 □國外)
檔號: / 填表日期:
一、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且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
二、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適用】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客戶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三、【顧問境外基金適用】顧問之境外基金均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並經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專人 解說,
委任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特此聲明。
一、基本資料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戶籍地址: 電話: 通訊地址:□同上 □ 電話: 國籍:□單一國籍本國人 □多重國籍之本國人(除台灣之外之國家: )
□其他國家或地區(請寫明國名或地區):
教育程度:□博士以上 □碩士 □大學 □專科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其他 服務機構: 擔任職務: 公司電話: 電子信箱:
職業類別: | □金融/保險 | □政府/公營事業 | □軍/警/消防 | □零售/物流 |
□醫療/教育 | □餐飲/觀光/傳播媒體 | □運輸/倉儲 | □資訊/科技 | |
□製造/建築 | □非營利機構、宗教團體 | □民意代表、政治人物 | □退休人士 | |
□家管 | □待業中 | □學生 | ||
□進出口貿易(主要進出口國家: 必填) | □律師、公證人、會計師 | |||
□銀樓、當鋪 |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 ||
□自由業(必填): | □其他(必填): |
(二)法人、團體或信託客戶適用
機構或公司名稱: 負責人姓名: 營業處所地址: 電話: 電傳號碼: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機構種類:□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有限公司
□團體 □信託 □其他: 主要業務或營業項目: 被授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實質受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高階管理人員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電話: 電子信箱:
二、客戶屬性(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非專業投資人(即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
□專業投資人:(以下擇一勾選)
□ 專業投資機構:□銀行業 □證券業 □期貨業 □保險業 □基金管理公司
□政府投資機構 □政府基金、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
□金融服務業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投資資產
□其他: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且被授權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瞭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三、投資資力-財務狀況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擇一填寫)
□年收入金額:□100萬元以下 □100萬元至300萬元 □300萬元至500萬元 □500萬元以上
□家庭年收入:□100萬元以下 □100萬元至500萬元 □500萬元至800萬元
□800萬元至1000萬元 □ 1000萬元以上
(二)法人客戶適用
最近二年財務狀況
流動比率: 負債比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每股盈餘: 資本額:
其 他:
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
‧投資有價證券之經驗:
□ 國內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 國外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投資資訊之取得來源或方法:(可複選)
□ 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 □ 自行蒐集分析
□ 其他
‧投資策略:
□ 中長期投資 □ 短線進出
□ 其他
‧投資盈虧情形:
□ 績效優於整體指數或基金 □ 獲利優於定期存款利率 □ 獲利有限
□ 小額虧損 □ 虧損嚴重
□ 其他
‧有無委任專業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之經驗:(可複選)
□ 有,□ 國內證券市場 / □ 國外證券市場 / 專業機構名稱
□ 無
‧投資目的:(可複選)
□ 追求長期穩定報酬 □ 儲備退休金 □ 儲備子女教育經費 □ 節稅 □ 置產
□ 閒置資金運用 □ 短暫資金停泊 □ 其他
五、風險承受程度
(一)【顧問有價證券適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承受程度
衡 量 指 標 風險承受或偏好程度
‧投資有價證券之收益或虧損對 基本生活需求 / 事業營運之影響程度 ……□高 □中 □低
‧對於提供顧問服務之有價證券投資標的之偏好
固定收益有價證券 ……………………………………………………… □高 □中 □低股利穩定之股票 ……………………………………………………… □高 □中 □低高成長率之股票 ……………………………………………………… □高 □中 □低其他 ……………………………………………………… □高 □中 □低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一年內另有其他用途之可能性 ……………………… □高 □中 □低
(二)【顧問境外基金適用】投資境外基金風險承受程度
□ 保守型 (風險承受度較低,避免投資本金損失)
□ 穩健型 (可承受適當風險,追求合理之投資報酬)
□ 成長型 (可承受較高程度風險,追求較高之投資報酬)
六、投資有價證券之資金之來源 (可複選)
□薪資收入 □經營事業收入 □遺產或餽贈 □租賃收入 □投資收益
□儲蓄 □退休金 □出售資產 □家人提供 □借貸,金額
□其他(請務必填寫來源)
委任人簽章:
七、公司之訪談方式及評估意見(由公司填寫)
‧ 訪 談 方 法 及 內 容 日 期
(一)必要方法
□ 面談:
□ 客戶紙本填寫
□ 客戶線上填寫
(二)輔助方法
□ 電話:
□ 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 有,共 頁 □ 無
‧經辦人評估意見:□ 良好 □ 尚可 □ 欠佳 其他:
□ 需追蹤事項
受託公司
部門主管簽章: 經辦簽章:
附件二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顧問部蒐集委任人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委任人告知下列事項:
項次 | 告知事項 | 告知內容 |
1 | 蒐集之目的 | 符合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 定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2)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30)會議管理、(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 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
2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包括(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11)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8 )職業、(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 C086)票據信用、(C093)財務交易等。 |
3 | 利用之期間 |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4 | 利用之地區 |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 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 :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5 | 利用之對象 |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 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 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
6 | 利用之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 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
7 | 委任人權利與行使方式 | 委任人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委任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委任人請求為之。 |
8 | 委任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委任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委任人之業務往來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