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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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x《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本合同”)(合同编号:【】)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保证人[1]: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 机:【】
传 真:【】电子邮箱:【】
保证人[2]: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 机:【】
传 真:【】电子邮箱:【】
保证人[3]: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 机:【】
传 真:【】电子邮箱:【】
保证人[4]: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 机:【】
传 真:【】电子邮箱:【】
保证人[5]: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 机:【】
传 真:【】电子邮箱:【】
保证人[6]: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 机:【】
传 真:【】电子邮箱:【】
保证人[7]: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 机:【】
传 真:【】电子邮箱:【】
保证人[8]: 身份证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手 机:【】
传 真:【】电子邮箱:【】
以上保证人单称或合称“反担保人”。
反担保债权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 xx 0 x【】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 机:【】
传 真:【】电子邮箱:【】
鉴于:
1.反担保债权人是依法经监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其他合法合规业务。
2.【 】公司(简称“债务人”)与【 】(简称“受益人”)订立编号为 【】的【】(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并拟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笔贷款或其他授信订立具体业务合同(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具体业务合同及其补充、变更协议以下合称“授信协议”)。
3.债务人与反担保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简称“委托保证合同”),并拟根据《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就每笔贷款或其他授信订立具体业务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反担保债权人为债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因受益人向债务人连续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具体业务委托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变更协议以下合称“委托保证合同”或“主合同”)。
4.反担保债权人与受益人签署了或出具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或担保文件的名称】并拟依据具体业务情况与受益人签订具体业务保证合同或向受益人签发业务办理通知书/放款通知书(【最高额保证合同或担保文件的名称】、具体业务保证合同或业务办理通知书/放款通知书以下合称“保证合同”)。
5.本合同所列反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发生的债务向反担保债权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中:
1.1 “受益人”是指对债务人拥有债权并接受反担保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民事主体。
1.2 “反担保债权人”是指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3 “债务人”是获得受益人、反担保债权人提供的授信额度或对受益人承担非授信类债务的民事主体。
1.4 “反担保人”是指为反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下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民事主体。
1.5 “授信”是指受益人向债务人直接提供贷款,或者对债务人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1.6 “授信协议”是指受益人与债务人订立或拟订立的贷款以及其他授信协议。
1.7 “保证合同”是指反担保债权人与受益人订立或拟订立的、或单独签发的为授信协议下受益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1.8 “委托保证合同”是指反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接受债务人委托有偿向受益人在授信协议下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合同。
1.9 “担保费用”是指债务人根据委托保证合同应向反担保债权人支付的担保费、评审费、其他费用、相关税费等。
1.10 “代偿款项”是指反担保债权人根据保证合同为债务人向受益人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受益人实现债权
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全部代偿款项。
1.11 “赔偿款项”是指反担保债权人在保证合同无效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1.12 “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受益人或反担保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以及解决和债务相关纠纷而已经或将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代投保费用等。
1.13 “担保财产”是指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提供担保的财产。
2. 反担保范围
2.1 反担保的主债权
x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包括: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受益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以下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其他费用、相关税费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2.2 债权确定期间
x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债权确定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
【】日,在此期间内反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各项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反担保债权人的主债权,即使其实际形成时间或履行期超出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均确定为本合同反担保的债权范围。各方进一步确认,债权确定期间内反担保债权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在债权确定期后进行变更的,所对应的反担保债权人的主债权同样确定为本合同反担保的债权范围。
2.3 反担保的最高限额
x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币种)】 【(金额)】。在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上述
限额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主债权,反担保人均提供担保。
2.4 反担保的实现顺序
无论反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反担保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或加入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
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 不因此减免,反担保债权人均可首先要求反担保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在实现担保权的顺位上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且反担保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反担保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反担保人不免除担保责任且仍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4.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反担保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任一或多个反担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 保证期间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下:
(1)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反担保债权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2)担保费用的保证期间为担保费用支付期限届满后三年。如担保费用分多笔支付的,按每笔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6. 保证责任的承担
6.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1)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债务人、反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4)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反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各方进一步确认,在本合同反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无论反担保债权人是否支付了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受益人是否主张反担保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本合同所约定且未清偿的全部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主债权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若债务人发生未依主合同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反担保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应立即向反担保债权人清偿相应债务。
6.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反担保人应立即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完全、按期、适当履行各项义务或违反任何承诺的,包括债务人未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反担保债权人支付全部或部分代偿费用、担保费用、赔偿款项;
(2)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反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3)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xx和保证是不正确、不真实和不完整的,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4)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被提出索赔、起诉、仲裁或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出现其他反担保债权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
(5)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合并、分立、重组,或申请(被申请)破产、被托管,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被撤销的;
(6)债务人、反担保人不能偿还其他债务;
(7)发生反担保债权人认为可能影响反担保人或债务人履约能力的事件,如银行账户被查封、欠付利息等;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3 除非反担保债权人另行指定,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反担保人在本 合同项下向反担保债权人支付的款项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1)实现担保权利和主债权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罚息、复利(如有);
(4)主债权利息;
(5)主债权本金。
7. 各方xx与保证
7.1 反担保人xx与保证:
(1)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反担保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签署和履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反担保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反担保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任何信息。
(4)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5)反担保人已全面充分了解债务人在授信协议、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相关文件中的权利义务,完全了解和知悉债务人财务经营状况及信用、信誉等情况,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任何情形。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6)签署或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7)反担保人如为公司的,签署本合同已根据法律规定及其章程获得其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或股东(大)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股东决定。若反担保人违反其章程和其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8)自然人反担保人确认,其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9)自然人反担保人确认,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标准为当年北京市市民平均住房条件。
(10)反担保人同意并授权反担保债权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提供本合同项下信息,并可以从上述数据库查询反担保人的征信信息。
(11)反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或承担其责任,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主合同期限,反担保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任一或多个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人无任何异议。
7.2 反担保债权人xx及保证:
(1)反担保债权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反担保债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8. 反担保人的其他义务
8.1 反担保人应根据反担保债权人要求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8.2 反担保人接受并积极配合反担保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的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监督。
8.3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之前,应事先征得反担保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反担保债权人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下述行为:
(1)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变更;
(2)进行减资、股权变动、股权质押、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
(3)进行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或对外提供担保;
(4)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
(5)承担重大负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
(6)其他可能对反担保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
8.4 反担保人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反担保债权人。
8.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反担保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
其他原因可能对其担保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反担保人应立即通知反担保债权人,并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反担保债权人满意的安排。
8.6 自然人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债权人有权对其的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承诺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反担保债权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9. 通知及送达
9.1 通知及送达形式
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到达的视为已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5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3 日为有效送达;
(4)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日期为有效送达。因对方电子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效或被注销)导致电子邮件发送失败的,自发件人发送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9.2 联系信息
双方确认在本合同首部双方信息页填写的联系信息即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和通讯方式。
9.3 司法送达
x合同当事人预留的联系信息同时是当事人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反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本合同指明的送达地址和电子邮件接收邮箱地址(如有)为本合同所涉诉讼(仲裁)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传票、开 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的送达地址和电子司法 文书电子邮件接收邮箱地址,所有司法文书只要发送至本合同指明的反担保人送 x地址或电子邮件接收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反担保人亦同意以手机短信方式接 收司法文书,如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已按反担保人联系人在本合同指定的手机 号码发送了相关诉讼文书短信,可视为送达。
9.4 送达条款独立性
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或地址视为有效。
10.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包括违反xx和保证),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反担保债权人有权书面通知反担保人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反担保人于反担保债权人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反担保债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反担保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反担保人赔偿损失;
(4)法律或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11. 主合同变更及权利义务转移
11.1 主合同变更
反担保人确认,反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履行期限等,反担保人均无条件同意,反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11.2 主债权转让
x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反担保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可将最高额保证的全部或部分额度转让给第三人,反担保人继续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且应协助反担保债权人及第三方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反担保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且应协助反担保债权人及第三人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11.3 债务转移
反担保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下债务的,反担保人均无条件同意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未征得反担保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2.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合同生效
x合同经反担保债权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其他当事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自然人当事人签字)生效。
12.2 进一步措施
x合同当事人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尽所有合理努力尽快采取或确保其他相关主体采取所有必须的或必要的有关措施,办理或确保其他相关主体办理所有必须的或必要的相关手续,并应签署和交付各项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材料,以使得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得以合法、有效执行,并使得本合同所拟议之交易得以合法完成并生效。
12.3 合同无效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且反担保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反担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2.4 合同解除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3.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3.1 适用法律
x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3.2 争议解决
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反担保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4. 其他事项
14.1 合同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中:
(1)本合同所指的“人”包括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任何人、公司、企业、政府、政府代理机构或任何协会、信托或合伙(无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2)本合同中的“包括”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3)本合同中的“天”或“日”,应解释为:本合同中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4)本合同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5)本合同中,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指代某个性别应包括其他任何性别;对时间的提及,除文中另有所指外,其余皆指北京时间;
(6)如果协议条款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各方应首先尽力将整个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对协议主题最为明确的条款应优先考虑;如果各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按照前句规定解决冲突,但冲突依然存在,则协议条款应优先适用;
(7)本合同中所有的标题、题目、索引、副标题、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概不限制、改变或影响本合同的诠释和执行。
14.2 强制执行公证
x合同当事人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双方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双方自愿向【】公证处办理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反担保人承诺: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反担保债权人及公证处相关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反担保债权人因业务需要对反担保人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反担保人是否收悉,自反担保债权人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视为反担保债权人已履行了
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反担保人自愿放弃对反担保债权人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双方共同确认:如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反担保债权人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反担保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反担保债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本条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15.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其余备用,由反担保债权人保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保证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保证人[3](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4](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5](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6](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7](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8](姓名):签字:
年 月 日
反担保债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