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為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Genesys Logic, Inc.。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之事業如下:
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I501010產品設計業
3.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4.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5.F401010國際貿易業
6.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7.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8.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9.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10.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之總公司設在新北市,如需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者,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得在國內或國外擇地設立之。
第四條:本公司得視業務上之必要,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轉投資總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投資總額度之限制。
第二章 股 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壹拾貳億參仟萬元,分為記名之普通股壹億貳仟參佰萬股(含可供員工認股權證認購股份壹仟xx萬股),每股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有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五條之二: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且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前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亦得依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第六條之一: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七條:股份轉讓之登記,於股東常會前六十日,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八條:本公司有關股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主管機關核頒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九條:本公司股東會,分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兩種。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第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辦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其中獨立董事二人、非獨立董事五人,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 198 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2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定為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得列席董事會議xx意見,但無表決權。第十七條:本公司得為董事、監察人及重要經理人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八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十九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繳納稅款後,應先彌補往年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累積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定當年度盈餘分配順序與比例,提出盈餘分配議案並報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盈餘分派之順序如下:
(1)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作為股東股息,依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冊配發股東。如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不足分派股息時,僅就其數額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不得以股本分派之。
(2)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前款股東股息後,就其餘額提撥: 1.員工紅利為百分之十五
2.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3.股東紅利不高於百分之八十四
4.其餘為未分配盈餘
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劃、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等因素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半導體產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分派股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東股息及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於當年度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