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案件理由i(可多选)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上海xxxx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收购上海乾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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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2015年4月22日,上海xxxx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xxxx”) 和上海乾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乾通”)签署协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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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上海xxxx |
上海xxxx为本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一。
上海xxxx的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汽车有色零部件产品,批量生产发动机铝合金汽缸盖、汽缸体、车身结构件等数十种有色零部件。其中主要产品为缸盖和缸体。目前,上海xxxx经营性场地分为南北两个厂区。北厂区主要以生产汽车发动机铝合金缸盖、缸体产品为主。南厂区主要以生产汽车发动机铝合金缸体、车身结构件产品为主。 |
2、乾通部分业务和乾通(烟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烟台乾通”)(两者合称“目标公司”) |
目标公司为本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一。
乾通被收购的业务主要是变速箱壳体(包括阀体)和油底壳。作为乾通的全资子公司,烟台乾通主要业务是生产和销售汽车变速箱壳体(包括阀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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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案件理由i(可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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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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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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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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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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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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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x次集中的相关产品市场为:(1)汽车变速箱壳体(包括阀体)铝合金压铸件市场;和(2)汽车油底壳铝合金压铸件市场。本次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都是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
上海xxxx在上述相关市场上的份额是0。 2014年,目标公司在中国汽车变速箱壳体(包括阀体)铝合金压铸件市场上的份额是3.5%-4%(按销量)和0.5%-1%(按销售额)。2014年,目标公司在中国汽车油底壳铝合金压铸件市场上的份额是7%-7.5%(按销量)和6.5%-7%(按销售额)。 |
i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市场份额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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