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南方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6 年 03 月 25 日
目录
§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0
§20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6
§22 备查文件 137
重要提示
x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8 月 7 日证监许可[2009]755 号文核准募集,并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成立。根据《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将本基金变更为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修改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起生效。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目标 ETF 紧密跟踪中证 500 指数的表现,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本基金由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目标 ETF: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中证 500ETF)
23、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0、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00 xx
x
xxxx:0000 年 3 月 6 日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0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xxxxx,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董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兼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国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 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业,中国籍。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xx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xxx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xxxxx,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xxxxx,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xxxxx,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港籍。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xxxxx,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xx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工作于北京市万xxx(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xxxxx(xx)xxx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xxx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中国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x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xxx先生,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局副科长,厦门信息信达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xxx女士,监事,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xx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xxxx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xx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心副经理,2000 年 10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xxxxx,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xxxxx,董事长,简历同上。xxxxx,总裁,简历同上。
xxxxx,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xxxxx,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xxxxx,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xxxxx,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xxx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xxx,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xxx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x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xx;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4月,xx、xxx;2013 年 4 月至今,xxx。
xxx女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中国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美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从事量化分析工作。2008 年 9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今,任南方 500 基金经理;2013年 4 月至今,任南方 500ETF 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 300 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开元沪深 300ETF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至今,任 500 医药基金经理;2015年 2 月至今,任南方恒生 ETF 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xxxxx,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xxxxx,总裁助理兼权益首席投资官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xx女士,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xxxx,固定收益部总监xxx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xxx先生,研究部执行总监xx先生,投资部副总监xx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2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00、00 xx
x
xx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82763906传真:0755-82763900
序号 | 代销机构名称 | 代销机构信息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x xxxx:xxxxxxxxxxxx 00x 客服电话:95599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88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33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
联系人:张锐珊 5.1.1.2.代销机构代销银行:
客服电话:95566 |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9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xx电话:95555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0联系人:xx 传真:(010)68858117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高天、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8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联系人:廉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8 |
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68 | ||
1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xxxx:xxxxxxxxxxx 00 x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95 |
1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
1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
1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98 |
16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
17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 |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94 | ||
18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 00 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19 |
19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x xxxx:xxxxxxxxxxxx 00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77 |
2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胡技勋 |
22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曾武 联系方式: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
2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 000 x |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7 | ||
24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5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x xxxx: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6 |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xxxx: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余戈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 |
27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唐荟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 |
28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29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xxx中路 668 号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xxx中路 668 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6005 |
30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1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xxx: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6312 |
32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 000xxxxxxxxx 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 |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 代销机构名称 | 代销机构信息 |
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97 | ||
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 xx 00 x 法定代表人:兰荣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62 |
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 xxxx: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36 |
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21-00000000 |
6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x xxxx:xxxxxxxxxxxx 00x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38 | ||
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53 |
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 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00 xxxxxx 00 x(0000-0000 x)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广发证券网 |
10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11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65、0000000000 | ||
1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 xxxx: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xx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8 |
13 |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xxxxxxxx 000 x 00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3 或 0000000000 |
1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5 |
15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xxX x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 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32 |
16 |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xxxx 000 xxxxxxx 00 x 0000 x |
办公地址: xxxxxxxxxx(xx x)xxxx 000 xxxxxxx 00 x 0000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xx | ||
17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X00 xx xxxx:xx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9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48 |
20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X xxxx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21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1 | ||
22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xxxxxxx X 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xxxxxxx X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余政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23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0xxxxxxxx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基金业务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4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xxxx:四川省成都市xx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84 |
2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0000-000-000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公司网址: |
26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 0000 x xxxxxx 00/00 x |
xxxx: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2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岩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
28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xxxx 000 x xxxx:xxxxx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
29 | xx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0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 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 x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70 |
31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xx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28 | ||
32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3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xx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xx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
34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xxxxxx 0 xxxxxxx 0 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0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5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6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37 |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 xxx 0 x 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 x xxxx:xxx联系人:xx元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8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9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18,0000000000 |
40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x 0xxxxx 0 x xxxx: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41 |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42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xxxxx 0 xxxxxxx X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45 |
4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44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 xxxx: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351-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73 |
45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58 |
46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
47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xx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48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63 |
49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郑州市xx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xx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xx军 联系人:xxx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联系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77 |
50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1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xx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52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3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
54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5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SK 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6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5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71 |
58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
59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31;000-000-0000 |
60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82 | ||
61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6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3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4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xx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xx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5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66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xxx |
67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8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xxxxx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68 |
69 |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70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71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2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3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xx相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045518 |
74 |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64 |
75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 12-15 层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76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西安市xx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xx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7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8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9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xx |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80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xxxxx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1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2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3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4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xxxxx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5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xx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7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8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89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0 |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1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x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x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
92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93 | 浙江x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xxx 联系人:来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4 |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xx锋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5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景琪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6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https:/0.xxx.xxx.xx |
97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98 |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9 | 北京创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xx联系人: 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0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 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1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02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103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4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虹梅路 1801 号 7层 法定代表人: xx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
105 |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重庆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万恋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6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xx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7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xx联系人: 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8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109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
110 | 北京xxx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 |
x | xx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xx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11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xxx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12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xx大厦一号楼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 |
113 |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xx联系人:付志恒 电话: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14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
联系人: 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15 |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8598907联系人:xx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负责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经办律师:xx、xxx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xx
xx注册会计师:xx、xx
§6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x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11 月 1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x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1 申购与赎回场所
x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7.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1 月 11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7.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7.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7.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场内申购时投资者只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4%,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 | 1.2% |
100 万≤M<500 万 | 0.7% |
500 万≤M<1000 万 | 0.2% |
M≥10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 365 天):
持有期限(N) | 申购费率 |
N<1 年 | 1.4% |
1 年≤N<2 年 | 1.2% |
2 年≤N<3 年 | 1.0% |
3 年≤N<4 年 | 0.7% |
4 年≤N<5 年 | 0.4% |
N≥5 年 | 0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1 年 | 0.5% |
1 年≤N<2 年 | 0.3% |
N≥2 年 | 0 |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 1.2%,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x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7,25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258×1.0160=98,814.13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3-1,185.77=0.1 元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南方中证 500 指数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 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5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在一年内,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 1.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50×1.00×1.2%=1200.60 元赎回费用=100,050×1.0360×0.5%=518.26 元
赎回金额=100,050×1.0360-1200.60-518.26=101,932.94 元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在一年内,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4%,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60×1.4%=1,422.40 元赎回费用=100,000×1.0360×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360-1,422.40-518.00=101,659.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8 项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第 9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7.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办理,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发生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7.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全额赎回。
(2)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决定是否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而基金管理人不能按照正常赎回程序办理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网点刊登公告,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7.11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7.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7.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7.14 基金的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和场外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7.15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1 月 11 日起开通原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相关规定详见 2009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南方中证 500 指数基金(LOF)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公告。
变更后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影响。
7.16 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8.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 50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3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力求获得与目标 ETF 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8.4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以中证 500ETF 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本基金并不参与中证 500ETF 的管理。
(一)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特殊申购
在目标 ETF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将向本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特殊申购仅开通一日,本基金以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目标 ETF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为基准计算,特殊申购过程中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缴纳的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2 、投资组合的日常投资方式
在目标 ETF 上市交易、开放申购赎回后,本基金通过两种方式投资目标 ETF: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目标 ETF 上市交易、开放申购赎回 3 个月内,使得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比例满足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要求。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配置。
8.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三)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指数化投资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8.6 投资限制
(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8.7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如果中证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作为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予以公告。
8.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8.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11 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8.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04,562,309.34 | 1.82 |
其中:股票 | 104,562,309.34 | 1.82 | |
2 | 基金投资 | 5,304,357,531.23 | 92.10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 318,526,250.91 | 5.53 |
8 | 其他资产 | 32,051,616.76 | 0.56 |
9 | 合计 | 5,759,497,708.24 | 100.00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2,134,857.28 | 0.04 |
B | 采矿业 | 3,171,060.32 | 0.06 |
C | 制造业 | 61,976,307.01 | 1.09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3,242,515.66 | 0.06 |
E | 建筑业 | 2,586,005.37 | 0.05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6,668,042.73 | 0.12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702,714.00 | 0.05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220,676.00 | 0.00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8,025,086.22 | 0.14 |
J | 金融业 | 1,001,946.50 | 0.02 |
K | 房地产业 | 6,848,500.84 | 0.12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216,571.07 | 0.04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439,110.50 | 0.01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791,564.52 | 0.01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08,966.22 | 0.01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81,584.78 | 0.02 |
S | 综合 | 946,800.32 | 0.02 |
合计 | 104,562,309.34 | 1.83 |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978 | 宜华木业 | 117,900 | 2,632,707.00 | 0.05 |
2 | 600654 | 中安消 | 55,900 | 1,612,156.00 | 0.03 |
3 | 600729 | 重庆百货 | 32,000 | 936,320.00 | 0.02 |
4 | 002049 | 同方国芯 | 12,060 | 725,409.00 | 0.01 |
5 | 601717 | 郑煤机 | 93,400 | 702,368.00 | 0.01 |
6 | 002405 | 四维图新 | 15,700 | 609,160.00 | 0.01 |
7 | 002466 | 天齐锂业 | 4,300 | 605,225.00 | 0.01 |
8 | 002030 | 达安基因 | 12,740 | 524,633.20 | 0.01 |
9 | 002004 | 华邦健康 | 36,400 | 515,060.00 | 0.01 |
10 | 002439 | 启明星辰 | 16,068 | 514,176.00 | 0.01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500ETF | 股票型 | ETF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5,304,357,531.23 | 93.03 |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001,495.02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534,124.80 |
3 | 应收股利 | 1,691.14 |
4 | 应收利息 | 60,591.71 |
5 | 应收申购款 | 20,143,076.75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9,310,637.34 |
9 | 合计 | 32,051,616.76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00978 | 宜华木业 | 2,632,707.00 | 0.05 | 重大资产重组 |
2 | 600654 | 中安消 | 1,612,156.00 | 0.03 | 重大事项停牌 |
3 | 600729 | 重庆百货 | 936,320.00 | 0.02 | 重大资产重组 |
4 | 002049 | 同方国芯 | 725,409.00 | 0.01 | 重大资产重组 |
5 | 601717 | 郑煤机 | 702,368.00 | 0.01 | 重大资产重组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除上述股票外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3 基金业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 净值增长率 (1)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3 | (2)-(4) |
2009.11.11-2009.12.31 | 17.60% | 1.65% | 25.40% | 1.90% | -7.80% | -0.25% |
2010.01.01-2010.12.31 | 9.40% | 1.71% | 9.77% | 1.72% | -0.37% | -0.01% |
2011.01.01-2011.12.31 | -32.72% | 1.45% | -32.34% | 1.45% | -0.38% | 0.00% |
2012.01.01-2012.12.31 | -0.17% | 1.46% | 0.42% | 1.46% | -0.59% | 0.00% |
2013.01.01-2013.12.31 | 16.05% | 1.37% | 16.14% | 1.37% | -0.09% | 0.00% |
2014.01.01-2014.12.31 | 36.29% | 1.18% | 36.88% | 1.18% | -0.59% | 0.00% |
2015.01.01-2015.12.31 | 44.14% | 2.70% | 41.26% | 2.68% | 2.88% | 0.02%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96.99% | 1.72% | 110.04% | 1.72% | -13.05% | 0.00% |
§9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0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内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目标 ETF 变更;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15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国内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中证 500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中证 500ETF 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中证 500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中证 500ETF 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7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结构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