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展性評估及個人化教育活動 (b) 在中心進行的個別及小組訓練 (c) 日間幼兒照顧服務 (d) 外展服務
為聽障兒童而設的機構為本特殊幼兒中心服務
(中文譯本)
服務定義
簡介
為聽障兒童而設的機構為本特殊幼兒中心服務,是為殘疾幼兒提供的各種學前服務之一。機構會在指定的中心為聽障學前兒童提供駐中心密集式訓練及照顧,並在有需要情況下,為居住於指定地區的服務使用者提供外展服務。
目的及目標
為聽障兒童設立特殊幼兒中心,旨在充分發展聽覺嚴重至極度嚴重受損殘疾幼兒的能力,幫助他們為日後的教育及發展奠定穩固基礎。
服務性質
按照《幼兒服務條例及規例》提供服務。
為聽障兒童而設的特殊幼兒中心,專門為聽覺嚴重至極度嚴重受損的殘疾幼兒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以下各項服務。
(a) 發展性評估及個人化教育活動
每名幼兒在加入中心時及往後的日子,都會接受定期評估。發展性評估的結果將用作設計個人化的訓練項目,以便為幼兒釐定學習目標。
(b) 在中心進行的個別及小組訓練
殘疾幼兒每周有五天參加在中心進行的訓練活動。這些活動旨在充分提升每名幼兒的發展能力。中心亦會提供言語治療服務。
(c) 日間幼兒照顧服務
中心設有幼兒照顧服務,以便幼兒從訓練課程中受x。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中心亦為家長提供支援及教育服務。有需要的家庭亦可獲得機構輔導中心提供的社工服務。
(d) 外展服務
在有需要情況下,中心亦可透過外展方式,為居住於指定地區的服務使用者提供上述發展性評估、個別教育活動及個別訓練服務。
服務對象
為聽障兒童而設的特殊幼兒中心,服務對象是 2 至 6 歲患有失聰或聽覺嚴重至深度嚴重受損的學前兒童。
申請資格
符合申請為聽障兒童而設特殊幼兒中心服務的幼兒應:
⚫ 無需經常入醫院接受治療;
⚫ 無法從主流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兼收弱能兒童計劃中受惠;
⚫ 沒有同時參加由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為 2 至 6 歲幼兒提供的課程;及
⚫ 被評定患有失聰或聽覺嚴重至深度嚴重受損
為聽障兒童而設的特殊幼兒中心可經由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或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私人執業醫生診所或學前兒童康復服務中心,經由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為每名幼兒完成兩次發展性評估的比率 (附註 1) | 95% |
2 | 一年內平均出席率 | 80% |
3 | 六個月內的計劃達成率(附註 2) | 95% |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基本服務規定
⚫ 每周提供合共 44 小時的服務,而核心服務時數為每周至少 40 小時。
⚫ 幼兒中心主任、幼兒工作員、文憑教師及言語治療師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 所有服務必須符合相關的營運手冊。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下列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系統內有輪候名單,會於28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註釋
1. 發展性評估
由一名以上專家進行的評估應合併納入個別幼兒的整體發展性評估當中。不論負責評估的人員屬何職級,進行發展性評估的次數應予計算。
2. 達成計劃指完成計劃。制訂計劃指服務質素標準 11 所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