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为明确五菱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注(「高管」)薪酬政策,公正而透明的决定董事及高管的薪 酬,特制定本政策,以供信守﹔ 2.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厘定董事及高管薪酬事项。 薪酬委员会每年根据当年度管治绩效达成情况检讨董事薪酬及相关薪酬政策常规,每三年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执行董事薪酬相关事项﹔ 3. 任何董事或高管或其联系人均不得参与厘定其个人的薪酬﹔及...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
总则 | ||
1. | 为明确五菱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注(「高管」)薪酬政策,公正而透明的决定董事及高管的薪酬,特制定本政策,以供信守﹔ | |
2. |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厘定董事及高管薪酬事项。薪酬委员会每年根据当年度管治绩效达成情况检讨董事薪酬及相关薪酬政策常规,每三年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执行董事薪酬相关事项﹔ | |
3. | 任何董事或高管或其联系人均不得参与厘定其个人的薪酬﹔及 | |
4. |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管均必须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或委任函,其服务/委任条件及薪酬条款等均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委任函为准。 | |
薪酬政策 | ||
本公司根据董事及高管的经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有否担任董事会辖下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职务)、工作表现、投放于本公司的时间,以及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就相类职位支付的薪酬及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厘定董事及高管的薪酬,以招揽、激励和留任优秀人才和鼓励他们为本公司股东创造价值。 | ||
薪酬组合 | ||
1. | 董事薪酬组架构主要为董事袍金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之奖励及津贴等,如下: | |
(i) | 在任职期间本公司按月发放董事袍金,倘若其实际任期短于服务协议内订明的任期,仅可按照实际任职时间比例获得酬金; | |
(ii) | 由集团提名之董事乃根据集团之薪酬政策厘定,由集团支付; | |
(iii) |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财政独立于本公司,其薪酬最少三年进行一次独立检讨﹔及 | |
(iv) | 其他奖励及津贴将按集团议定之政策,按符合法律规定之方式处理。 |
2. | 高管的薪酬架构主要为固定酬金、津贴、退休福利、购股权及绩效奖金,如下﹕ | |
(i) | 在任职期间可按月获得固定酬金,倘若其实际任期短于服务协议内订明的任期,仅可按照实际任职时间比例获得酬金;及 | |
(ii) | 津贴及退休福利将按董事会议定之政策,按符合法律规定之方式处理。 | |
(iii) | 绩效奖金及购股权,需按集团或董事会(获集团授权)议定之政策,以及相关之绩效目标能否达到,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 |
3. | 董事及高管可获偿还所有因其参与本公司/集团业务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款待费用及差旅费),该等费用须按审批管理程序要求提供证明﹔ | |
4. | 除服务协议及/或委任函所指明者外,董事及高管均不得就其根据服务协议及/或委任函提供服务而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收取任何薪酬(不论董事袍金或其他酬金)、补偿或费用,或获偿还其因履行服务协议/委任函所订的职责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及 | |
5. | 高管可享有本集团为员工参与的医疗保险及强积金计划。 | |
薪酬厘定程序 | ||
1. | 薪酬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审议如下事项: | |
(i) | 根据本公司薪酬政策结合董事及高管的个人表现与本公司业绩表现等因素,检讨及厘定各董事及高管的固定酬金及就其薪酬建议谘询董事会主席及/或总裁; | |
(ii) | 就是否向董事及高管发放绩效奖金及分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iii) | 就是否向董事授予购股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根据本公司有关计划酌情决定﹔ | |
(iv) |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及 | |
(v) |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
2. | 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均由股东批准,惟股东可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于周年大会上授权董事会代其厘定及批准董事的薪酬﹔高管的薪酬由董事会批准﹔惟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主席及/或总裁代其厘定及批准高管的薪酬。 |
3. | 任何董事或高管或其任何联系人均不得自行厘定其个人薪酬。 |
公开披露 | |
1. | 董事及高管之薪酬政策及实际支付金额需按相关之法律规定在公司年报作出适当之披露。 |
注: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16 第12.1 段,本公司董事应负责决定哪些个别人士(一个或以上)为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政策而言,「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年报内提及的同一类别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