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06年度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契約書整合聯盟類別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契約書-整合聯盟類別
契約編號: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公司 ,
公司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雙方約定條款之內容如下:
第 1 條:依據
x契約係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辦理。
第 2 條:契約文件及計畫內容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3.經濟部編訂之「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及「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申請須知」。
(二)本個案計畫之內容詳見「 計畫 書」(附件),其內容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三)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四)本契約成立後,取代契約簽訂前雙方所有口頭或書面之建議、協議或會談。但經雙方同意列為本契約有效附件之書面資料,仍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五)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 3 條:契約計畫執行期間
x個案計畫之全程執行期間自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起至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止。
第 4 條:計畫經費額度
(一) 本個案計畫全程總經費共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政府補助款新臺幣 元整,乙方自籌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1. _公司政府補助款計新臺幣 元整、自籌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 公司政府補助款計新臺幣 元整、自籌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3. 公司政府補助款計新臺幣 元整、自籌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 本個案計畫補助款,經費共計 二 期撥付,分配如下:
1.第一期補助款(40%)新臺幣 元整。
2.尾款補助款(60%)新臺幣 元整。
第 5 條:撥款方式
(一) 1. _公司應在 銀行 分行設立活存帳戶
_ 號帳號。
2. _公司應在 銀行 分行設立活存帳戶
_ 號帳號。
3. _公司應在 銀行 分行設立活存帳戶
_ 號帳號。(以下簡稱乙方專戶)。 (二)補助款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款:雙方完成契約簽訂後,乙方應依甲方通知之期限,檢附請款補助證明、計畫履約保證憑證向甲方請領第一期款。
2.乙方請領補助款尾款應於本計畫結案審查通過後 10 日內出具工作報告、計畫經費動支報表及請款補助證明相關憑證,並經計畫及財務審核通過後再予撥付,且補助款撥款比例上限依審查結果認定為準(除工作項目經審查須符合預定進度外,財務核銷亦須符合會計查核相關規定,且核銷金額認列以會計財務審查報告為主)。如結案時有減價驗收情形,財務核銷總經費上限改以減價後之總補助款額度計算,且原核定各項會計科目預算亦依比例辦理調減。
(三)本契約應撥付之各期補助款項,如遇有甲方執行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預算刪減時,甲方得依立法院刪減凍結之經費比率撥款、或延後撥款時程、或經通知後逕自終止補助契約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 6 條:經費處理
(一)乙方應以乙方專戶辦理本個案計畫之收支事項,所有支付憑證及記帳憑證,應影印專檔保存 10 年。
(二)乙方專戶之支領應於完成月結後次月方可提領上月補助款支用數,且提領數不得高於支用數;如有溢領部分,按台灣銀行當年度 1 月 1 日基本放款利率 2 倍按月計息處分。
(三)乙方執行本個案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出具合法之原始憑證,其內部憑證應依內部核准程序辦理,並由本個案計畫相關負責人及專責會計人員之簽署。
(四)乙方同意依本契約執行計畫書所列用途支用補助款,相關作業並符合經濟部所訂「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申請須知或相關會計稅法規定辦理。其中所給付之人事費用應由乙方負責填列工作紀錄並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稅。
(五)本個案計畫結案後,乙方應結算補助款專戶,如有結餘款、專戶所孳生利息及
溢領利息,甲方得逕以補助款尾款扣減後轉繳經濟部。
第 7 條:經費查核與核銷
(一)甲方得隨時查閱乙方之本個案計畫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及規定之經費,有權調減,乙方應予配合。
(二)甲方得視需要請乙方提送經權責人員製作、簽具之原始憑證影本予甲方及經濟部查核。甲方認為有必要時,乙方並應提送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調節表及動
支清冊。
(三)本個案計畫經費於查核後,如有調減、收支不符等情形須繳還時,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期限辦理繳還;如逾期未辦理者,應繳還之調整數額應按台灣銀行當年度 1 月 1 日基本放款利率兩倍按月計息處分。
第 8 條:工作報告與進度查核
(一)本個案計畫進行中,甲方得隨時派員至乙方處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及詳實報告計畫進度,乙方之計畫主持人、聯絡人與重要研發人員均應出席配合查訪。計畫執行期間參與個案計畫人員,應依規定登錄研發紀錄簿並列入查核。
(二)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期中進度查核,查核時:(1)乙方計畫進度與經費動支累計
應達 40%;(2)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格式提出工作報告及會計財務審查報告送予甲方。
(三)經甲方認定工作進度有瑕疵者,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於限期內改善,如乙方無法於期限內改善、拒絕改善或不能改善者,甲方得視瑕疵程度決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四)乙方經甲方期末查核同意結案及完成會計財務審查報告後,應依甲方規定格式
提出工作報告 2 份、各項經費使用明細表及電子資料檔案(光碟片)各 1 份送予甲方。
(五)乙方應於本個案計畫進行中及結案後 5 年內,配合甲方之要求提供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及配合甲方或經濟部之績效評鑑、成效追蹤、計畫研究、成果展示、宣導活動與審計部或其他政府單位之勾稽管考,並將相關資料保存 5 年。
(六)乙方同意永久無償授權使用個案計畫內容予甲方俾便相關研究報告、出版品編
撰及宣導活動。
第 9 條:計畫變更
(一)本契約個案計畫書所列事項變更(包括負責人、顧問、技轉單位、工作項目、會計科目、經費及實質內容等),乙方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並以書面資料於變更事實發生前 30 日內行文通知甲方,變更事項須經甲
方同意後辦理。計畫參與人員之人力變更,則可於變更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行
文通知甲方。
(二)乙方所提報計畫變更,應於本契約屆滿前 1 個月提出(若結案日期為 11 月 30
日,則不得遲於同年 10 月 31 日前)。
第 10 條:不可抗力
(一)雙方當事人間因天災或重大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任一方得提出計畫變更或終止契約,經對方同意後辦理;但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生及結束後,立即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他方。
(二)前項不能履約期間逾 1 個月者,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契約,雙方應結算契約終止
前完成之事項或已支付之經費。第 11 條: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計畫執行中,乙方應善盡實施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並避免損害第三人之權利,倘乙方人員或其他第三人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傷害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受第三人求償或涉訟,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並應負責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 12 條:權利事項
(一) 乙方執行本個案計畫,所取得之研發成果或自行實施研發成果之收入,歸屬乙方所有,惟若研發成果有償轉移予第三者,應將其收入依補助款出資比例繳交國庫。
(二) 前項移轉除經濟部專案核准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再為讓與或授權者,
亦同。
1.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2.以我國研究機構(關)或企業為對象。
3.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三) 乙方依本個案計畫研發之成果或技術,所取得之研發成果,應負運用之責。如經濟部認為有助於產業發展,得要求乙方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
(四) 本個案計畫之研發成果自計畫開發完成後 2 年內,不得移轉臺灣地區境外實
施,但經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內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甲方運用研發成果時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侵權責任
乙方保證本個案計畫執行無侵害他人合法權利或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如有侵權行為,乙方應自行負擔相關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甲方無涉。
第 14 條:終止契約
(一)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規定或其他違反契約規定情形者,甲方得依其情節輕重程度,經定期催告後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乙方僅得依實際審查結果、工作進度及計畫經費動支之實際執行情形支領補助款。
(二)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 10 日內完成清算,並結清乙方專戶繳回剩餘補助款及專
戶孳息後予以結案;若乙方逾期未還款,甲方得就乙方提供之計畫履約保證憑證,行使權利。
第 15 條:解除契約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時繳交計畫履約保證憑證,如簽約後未能於 1 個月內補交,甲方得不經定期催告解除契約。
2. xxxx完成第一次期中工作進度審查,即申請放棄計畫執行者。
3. 乙方執行內容與簽約計畫書不符、進度及經費使用落後、成果未通過審核者,經甲方通知而未能改善者。
4. 乙方將補助經費挪移他用、計畫或執行過程查核之資料,有偽造文書或詐欺情形者,除解除契約外且 5 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5. 乙方破產、解散或遭撤銷登記者。
6. 乙方為任何行為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甲方或經濟部保證本研究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者。
7. 乙方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公司登記變更為陸資企業者(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認定)。
8. 乙方經審計部或其他政府單位勾稽為重複補助情形者(包含:計畫內容、成果、效益、經費核銷及相關佐證文件) ,除解除契約外且 5 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9. 其他違反本契約或申請須知相關規定,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乙方仍未改善者。
10.獲補助業者因本計畫之執行,與第三人間有相關權利爭訟事件發生、違反現行法規定或其他與違背契約規定及計畫宗旨情事者。
11.前開各款之「通知限期改善」,乙方瞭解並同意非屬甲方解除契約之必要條件,甲方如未為前揭行為,亦不妨礙甲方之契約解除權。
(二)乙方應於甲方依本條規定解除契約後 10 日內,將所撥付之補助款全數返還;若乙方還款完畢,甲方應無息返還履約保證憑證予乙方。
(三)本契約之解除,不影響甲方權利之行使,因之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
與其他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概由乙方全額負擔。第 16 條:減價驗收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時,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後,為減價驗收:
計畫結案時,經甲方認定部分工作未完成或完成但與原規劃不符,甲方得依工作項目所占計畫權重調減全程補助款總經費並,調減後如有補助經費溢領之情形者,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後 10 日內返還溢領之補助款,逾期者甲方得依約請求償還。
(二) 乙方實際之補助款及自籌款之支出未達本契約第 4 條所訂之金額時,甲方得依實際出資比率減少補助款;若已支付,甲方得請求返還多餘之補助款。
第 17 條:計畫履約保證憑證之歸還
甲方應於乙方完全履約或依約返還補助款後後 3 個月內歸還計畫履約保證憑證。
第 18 條:連帶責任
乙方若為三家以上共同執行本個案計畫時,其中任一公司因任何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本契約之義務,乙方之其他公司應對其未履行之義務負連帶責任,但經甲方報請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其他條款
(一)就本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以郵局掛號書面送達下列對方通訊處所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不因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送達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乙方
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始生效力。
甲方通訊地址:10657 臺北市大安區民炤里 11 鄰信義路三段 41 之 2 號 5 樓
之 1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辦公室
乙方通訊地址:1. 2.
3. (二)乙方之代表人應就本契約有關乙方之責任及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本契約之管轄法院。
(四)本契約正本 1 式 2 份,副本 3 份,甲方執正本 1 份、副本 3 份,乙方執正本
1 份,以為憑證。本合約自雙方代表人簽署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甲 方:財團法人xxxxxxxxxx:xxx
x x:000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 79 號 2 樓
乙 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登記地址:乙 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登記地址:乙 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登記地址:
中 華 民 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