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品種有償讓與契約
立契約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以下稱甲方)
○○○○○○ (以下稱乙方)
甲方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第 112 次委員會議」決議,同意依下列條件將本品種有償讓與乙方,經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x品種係甲方執行○○○○○○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依下列條件將本品種有償讓與予乙方。
x品種:係指○○○○○○,品種權證書號:○○○○○○。
一、本品種之交付:甲方同意於本契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將本品種交付予乙方,以利乙方進行本品種之生產、繁殖、育種。
二、附隨義務:甲方依前項約定交付本品種予乙方時即屬驗收合格。若乙方認為驗收不合格,應於10日內以書面詳載不合格之事實及理由通知甲方,逾期視為本品種已經乙方驗收合格。如本品種驗收不合格經乙方通知甲方,經甲方查證屬實,得通知乙方再次提出本品種交付申請,該再次申請以一次為限。
一、價金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價金新台幣(以下同)○○元整(稅前),加計營業稅(即前揭金額之 5%)後之金額為 元整。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付清。
二、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項約定之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給付予甲方。
一、乙方充分了解本品種係政府經費研發之成果,乙方並特此同意就本品種,授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及甲方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權利使用、實
施其全部或一部。xxxx若將本品種讓與第三人時,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本條約定。再為x與時亦同。
二、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充分配合辦理xxx與之登記手續。 三、甲方若已與第三人就本品種之一部或全部簽訂任何授權契約
(「原授權契約」)事,則甲方應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容忍原授權契約有效範圍內就本品種所得行使之權利。
一、雙方同意基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範,如受讓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經農委會以書面通知三個月內改善仍未改善者,農委會得終止乙方讓與之權利:
1.乙方於合理時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本品種,且第三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者。
2.乙方,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本技術者。
3.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二、如有前項情事之一發生時,甲方應協助另改以其它方式授權給乙方。
x品種與栽種繁殖相關技術資料僅按其現有之狀況交付予乙方,甲方就前揭交付無庸負擔任何責任。甲方不保證提供諮詢服務後,乙方即具有生產繁殖本品種之能力;亦不擔保本品種之讓與合乎乙方特定目的之用或具商品化之可能性。
一、乙方未依本契約第四條約定於期限內繳清價金,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萬分之三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契約之約定或不按本契約約定履行時,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限期他方於十日內改正或補正。
三、乙方有重整、聲請重整或遭聲請重整;解散、決議解散或遭命令或裁定解散;破產、聲請破產或遭破產宣告;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證足認其有未能履行本契約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應盡最大之努力如期完成將本品種讓與予乙方,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後,乙方擁有本品種專屬授權之權益。
二、除前項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外,本契約因一方之故意或過失致被他方終止或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除得依本契約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外,並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於甲方完成本品種讓與乙方之程序,但乙方未履行本契約第四條之給付義務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品種之讓與。
在未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商業推廣時(如推廣,產品投資說明等)利用甲方之員工、其所屬單位之名稱,如所 (場、中心)徽、商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具商業發展之關聯性。
x契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附於本契約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增補協議內容補充或取代與本契約相衝突之原條文。
甲乙雙方同意,對因本契約所引發之一切糾紛,應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電郵:電話:傳真: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電郵:電話:傳真:
地址:
二、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告知更新內容,自送達對方可支配之範圍時生效。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的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三、本契約正本壹式參份,副本壹式參份,由甲方執正本貳份,
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參份。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中區農業改良場 (印信)
代表人: (職章)
職 稱:場 長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乙方: (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