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火灾:即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B、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C、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中华财险四川省中央财政补贴性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一)单个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养殖场(户)奶牛存栏量 30 头(含)以上,奶牛存栏量 30 头以下的养殖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不受养殖规模限制;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 “保险奶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部分投保: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奶牛畜龄在 1 周岁(含)以上,6 周岁(不含)以下;
(三)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已按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的免疫种类和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并有记录;
(四)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野生动物伤害。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法定高传染性疫病或政府为疫病防控需要
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强制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如财产保全、抵押、封场等;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保险奶牛在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
(五)保险奶牛在观察期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六)保险奶牛难产死亡的、遭受饥饿、中暑、互斗、急性中毒、被盗、走失;
(七)保险奶牛被人为淘汰宰杀;
(八)保险奶牛未实施强制免疫;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或带病投保的。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奶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场所发生的死亡;
(二)保险奶牛未佩戴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三)保险奶牛因疾病、疫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保险奶牛的饲养成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根据保险奶牛实际存栏数量确定,具体以保险xxx为准。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20 日(含)内为疾病、疫病观察期,具体时间以保单载明为准。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同一保险奶牛,免除疾病、疫病观察期。保险奶牛在疾病、疫病观察期xx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全部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保险费。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奶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
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奶牛
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奶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奶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真实合法的诊断、死亡原因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或证据材料;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或证据材料;
(五)政府为疫病防控需要实施强制扑杀的有关材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第四条第(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25%
(三)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政府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保险奶牛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但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同时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保险奶牛的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奶牛每头赔偿金额不得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
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保险奶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疾病、疫病:口蹄疫、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肺气肿、牛创伤性心包炎、牛气肿疽、牛恶性卡他热、牛轮状病毒感染、牛xx杆菌、牛焦虫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胸膜肺炎、牛流行热病,以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
达 30 毫米(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含)以上的降雨。
(三)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政府行蓄洪除外)。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洪蓄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四)风灾:指风力达 8 级(含)、风速在 17.2 米/秒(含)以上的自然风。
(五)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六)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七)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影响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灾害。
(八)冻灾:指因遇到0℃(含)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动物死亡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火灾:即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B、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C、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四)野生动物伤害:指野生动物伤害、袭击,造成动物死亡的现象,以农业主管部门或畜牧部门鉴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