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XQRZ-WDXX001
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XQRZ-WDXX001
资产管理人: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
关于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申请确认的说明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且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或直销机构在本说明加盖储蓄业务公章或业务章并由其柜台经办人员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认购申请得到确认,即代表销售网点或直销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但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认购申请是否成功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直销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委托人请填写:
1、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大写人民币 x元整(小写¥)
目 录
重要提示
x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了股票等较高风险类的投资对象,收益水平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非保本产品,在极端情况下,优先委托人有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本金的风险,进取委托人有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部分乃至全部本金的风险;进取级份额净值波动较大的风险。
本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因此本计划存在运作期间运作财产无法转变成现金的风险。
本计划优先级和进取级的比例控制在近似 1: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按照本计划的认购程序,两类份额存在认购失败、募集失败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本计划可能因投资该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并且可能因出现阶段性的资产错配而影响计划的收益水平。
本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年或更长的锁定期。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
票锁定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 合同运作满一年后,如股票全部解禁,资产管理计划内不存在无法流通变
现的资产,并满足如下任一条件,则全部解禁变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合同提前终止日,资产管理计划进入清算程序:(1)未发生需进取委托人补仓的情形,
(2)进取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对于进取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进取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进取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市场指数跌幅。
如果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补仓,本计划清算时将对进取委托人实行惩罚性收益分配,即:进取委托人持有的所有进取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并清算时,清算后计划净资产在满足优先级的本金、基本收益分配后,剩余清算净资产再分配给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如清算时
计划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基本收益分配的总额,则清算后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如计划的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后,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则连带补足义务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管合同”、“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将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合同/资管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签署的《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系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财产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计划。
3、投资说明书:指《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4、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连带补足协议书/连带补足协议书:指优先委托人、连带补足义务人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连带补足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
5、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签订本合同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6、优先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7、进取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本计划的进取委托人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该计划通过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授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员工完成指令的出具。
8、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即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10、补足义务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计划中补足义务人为本计划的进取委托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该计划通过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授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员工完成指令的出具。
11、连带补足义务人:指上市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68】)的第一大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12、补足资金义务:指在本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内,出现本合同第七章第(五)、(六)、
(八)条、十九章(四)条等任一情形时,补足义务人及/或连带补足义务人所承担的按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将补足资金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义务。
13、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4、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委托财产、办理投资交易清算款交收的银行账户。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资产托管人要求办理。
15、委托财产/委托资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另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委托资产。
16、初始优先级委托资产:即为优先级本金,指本资管计划成立时,优先委托人持有的本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份额。
17、初始进取级委托资产:即为进取级本金,指本资管计划成立时,进取委托人持有的本资管计划的进取级份额。
18、初始委托资产:指初始优先级委托资产与初始进取级委托资产之和。
19、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简称“进取级”)。优先级本金认购优先级份额,进取级本金认购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
征,属于偏低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本计划初始单位份额为人民币 1 元。
20、预期收益:优先委托人以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为限按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优先提取的部分。
21、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预期收益。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安全或基准收益率,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基准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2、进取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应计收益与相关管理、托管等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23、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委托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及其他资产计算的价值总和。
24、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委托财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委托财产份额净值/份额净值:[资管计划总资产-已计算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资管计划总份额。
26、管理人估算的委托财产净值:指管理人自行估算的委托财产参考净值,即等于(估值日日终的托管账户现金+股票日终市值及证券账户现金)。
27、管理人估算的份额净值:指管理人自行估算的份额参考净值,即等于(估值日日终的托管账户现金+股票日终市值及证券账户现金)除以估值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8、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委托财产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29、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30、计划成立日:指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已达到约定的募集规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
31、投资起始日:指资产管理人启动具体投资运作的日期。
32、估值日: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委托财产净值的当日。
33、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期及开放日。
34、开放时间:指在开放日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提交的参与申请和/或退出申请进行确认的时间。
35、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6、标的股票:指上市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0168】)所发行的流通股票。
37、锁定期:指自本计划使用初始委托资产完成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的购买行为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满十二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进取委托人不可通过本计划进行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
38、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9、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
40、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41、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42、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44、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者由资产管理人依法委托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
构。
45、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46、销售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4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8、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15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
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6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1 月 1 日等。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2、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指资产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组合运作情况所设定的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对委托财产收益的保证。
53、市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证券交易所休市、以跌停价交易但无法全部卖出等情况。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销售适用性以及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进取委托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授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员工完成指令的出具,进取委托人特别承诺发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建议不得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如进取委托人违反本承诺的,应赔偿管理人、托管人、优先委托人所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本人/本机构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
本资产委托人完全知晓并认可由本计划进取委托人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决策建议,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交易情况,对进取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做出是否执行的判断,同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拒绝执行投资建议,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应在建仓期及锁定期结束后,定期、及时将下列信息披露敏感期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①【万达信息】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万达信息】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万达信息】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上述信息披露敏感期间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为“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的需求,在投资期限内持有标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回报,努力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 24 个月。
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提前终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x合同生效时,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
含认购费用),各资产委托人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 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决策建议
x计划进取委托人可以对本计划的投资提供投资决策建议,为此资产管理人可以向进取委托人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进取委托人对所获信息保密。
(九)两级份额的配比要求
优先级与进取级的份额数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1:1,具体配比比例由资产管理人确定。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十)其他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x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合同“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有权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 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销售对象
x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计划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至少在 10万元人民币以上。
进取级委托资金应早于优先级委托资金到账。进取级委托资金到账后,优先委托人才进行认购。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无认购费用。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资产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该销售机构代为完成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的确认。销售机构下属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下属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4、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收入划入资管计划托管账户,不折算为份额,由委托人按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份额的比例共同享有。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各级别认购份额=各级别认购金额/计划份额发售面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收款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收款账户。
资产管理人开立的募集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3100159600205000443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支行
(六)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募集收款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委托人应于资产管里计划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以不晚于资产管里计划销售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委托资金支付至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银行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募集完成当日,管理人将资金募集银行账户的委托资金划至专用银行托管账户,托管账户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便成为本计划资金保管账户。
资产管理人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账 号:1901451788700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上海花木支行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x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且不得超过 200 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
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一)分级概述
x计划通过投资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本计划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的初始配比为近似于 1:1。
(二)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
x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年预期收益率为 6.85%(年化单利)。预期收益率及收益均以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份额净值的未来 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预期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三)分配规则
x计划的收益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终止清算及提前终止时超出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及支付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收益分配给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计划收益如无法满足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连带补足义务人进行补充。如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额,则计划资产净值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优先级按委托人持有份额占优先级份额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不能足额支付优先委托人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部分,由连带补足义务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九章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连带补足义务,且资管计划提前终止。
(四)合同存续期内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1、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x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NAV/T 日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 NAV 为T 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优先级、进取级的份额总额。
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2、优先级、进取级份额净值的计算
(1)其中第一期优先级、进取级份额净值的计算如下 NAVA=MIN{NAV0×[1.00+R×(D+1)÷365], NAV÷Σ SA}
NAVB=(NAV-NAVA×Σ SA)÷Σ SB
其中:
MIN{A, B}为最小值函数,这里是指取 A 与 B 之间的最小值,该判定仅在本计划终止时进行。
NAV0 为优先级份额认购时对应的单位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进取级份额单位参考净值
R 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基准收益率:【6.85】%
Σ SA 为T 日优先级份额数量之和
Σ SB 为T 日进取级份额数量之和
D 为自优先级份额初始委托资金到托管户当日(含当日)至 T 日(含当日)的运作天数。
(2)第二期(含)起优先级、进取级份额净值的计算如下 NAVA=MIN{NAV0×[1.00+R×D÷365], NAV÷Σ SA}
NAVB=(NAV-NAVA×Σ SA)÷Σ SB
其中:
MIN{A, B}为最小值函数,这里是指取 A 与 B 之间的最小值,该判定仅在本计划终止时进行。
NAV0 为优先级份额认购时对应的单位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进取级份额单位参考净值
R 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基准收益率:【6.85】%
Σ SA 为T 日优先级份额数量之和
Σ SB 为T 日进取级份额数量之和
D 为上一次优先级收益计算日(不含当日)至 T 日(含当日)的运作天数(即优先级收益计算日当日的收益计入前一个计算周期)。
计算公式中,T 日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优先级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净值*优先级份额数。
为确保优先级资产净值精确和公允,优先级资产净值的计算过程中不保留小数位数。
(五)预警线和平仓线 1.预警线
x计划每日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本计划预警线为【0.75】元(以管理人估算的份额净值计算)。管理人估算的份额净值/委托财产份额净值于 T 日(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常工作日)收盘后跌破预警线,即低于(含)【0.75】元时,资产管理人需 T 日 20:00 之前通过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并提示风险。
(1)如本计划的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内、限售期内或处于停牌等导致计划财产无法变现的状态的,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必须于 T+2 日 9:30 前追加资金到本计划托管账户(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使得加上追加的资金后计划份额净值恢复至 0.75 元(不含)以上水平。如托管账户未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全额的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则自 T+2 日上午 9:30 起,资产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进取委托人的任何投资决策建议,并且不再对标的股票进行任何买入操作,资产管理人有权于前述期限届满后,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对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最有利于变现的方式进行平仓变现,该平仓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本计划即提前终止。如因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停牌、跌停、退市等)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变现时间应当相应顺延至前述障碍消失。若完成平仓变现后本计划的委托财产净值尚未覆盖优先委托人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资产管理人需立即通知所有委托人,优先委托人可自行要求连带补足义务人按照《连带补足协议》的约定,对低于优先委托人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部分履行连带补足义务,并将连带补足款付至优先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2)如本计划未处于锁定期内、限售期内或处于停牌等导致计划财产无法变现的状态的,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必须于 T+1 日 15:00 前追加资金到本计划托管账户(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使得加上追加的资金后计划份额净值恢复至 0.75 元(不含)以上水平。如托管账户未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全额的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则自 T+2 日上午 9:30 起,资产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进取委托人的任何投资决策建议,将股票类资产仓位降至或维持在 50%及以下。如因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停牌、跌停、退市等)导致不能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的,变现时间应当相应顺延至前述障碍消失。
追加资金计入本资产管理划资产总值,但不折算成份额计入资产管理计划,不改变优先级与进取级份额的份额配比。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认可上述资产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自行调整的权利并完全接受其后果。当本计划份额净值超过预警线时,本计划的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上限可恢复至 100%。
2.平仓线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平仓线。本计划平仓线为【0.70】元。以管理人估算的份额净值/委托财产净值于 T 日(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常工作日)收盘后跌破平仓线,即低于【0.70】(含)元时,资产管理人将拒绝进取委托人的任何买入或申(认)购投资决策建议,并于 T 日 17:00 之前通过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部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
(1)如本计划的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内、限售期内或处于停牌等导致计划财产无法变现的状态的,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必须于 T+2 日 9:30 前追加资金到本计划托管账户(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使得加上追加的资金后计划份额净值恢复至 1.00 元(不含)以上水平。如托管账户未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全额的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则自 T+2 日上午 9:30 起,资产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进取委托人的任何投资决策建议,且全部进取委托人将于锁定期结束后的次一日无条件且不可撤销放弃其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及对应的资管计划权利、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金,其放弃的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权利、已追加资管计划资金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且本资管计划此时将独立于进取委托人,进取委托人将丧失其对资管计划的全部关联。管理人根据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对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时间优先、尽快变现的原则进行平仓变现,该xxxx是不可逆的,直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本计划即提前终止。如因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停牌、跌停、退市等)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变现时间应当相应顺延至前述障碍消失。若完成平仓变现后本计划的委托财产净值尚未覆盖优先委托人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资产管理人需立即通知所有委托人,优先委托人可要求连带补足义务人按照《连带补足协议》的约定,对低于优先委托人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部分履行连带补足义务,并将连带补足款付至优先委托人指定的
账户。
(2)如本计划未处于锁定期内、限售期内或处于停牌等导致计划财产无法变现的状态的,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必须于 T+1 日 9:30 前追加资金到本计划托管账户(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使得加上追加的资金后计划份额净值恢复至 1.00 元(不含)以上水平。如托管账户未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全额的增强资管计划资金,自 T+1 日上午 9:30 起,资产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进取委托人的任何投资决策建议,且全部进取委托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放弃其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及对应的资管计划权利、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金,其放弃的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权利、已追加资管计划资金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且本资管计划此时将独立于进取委托人,进取委托人将丧失其对资管计划的全部关联。管理人根据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对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时间优先、尽快变现的原则进行平仓变现,该xxxx是不可逆的,直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本计划即提前终止。如因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停牌、跌停、退市等)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变现时间应当相应顺延至前述障碍消失。若完成平仓变现后本计划的委托财产净值尚未覆盖优先委托人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资产管理人需立即通知所有委托人,优先委托人可要求连带补足义务人按照《连带补足协议》的约定,对低于优先委托人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部分履行连带补足义务。由于卖出标的股票时点不同导致变现后的现金资产不能足额覆盖优先委托人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连带补足义务人按照《连带补足协议》的约定,对低于优先委托人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部分履行连带补足义务。
当管理人估算的份额净值触及平仓线时,该追加资金计入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但不折算成份额计入资产管理计划,不改变优先级与进取级份额的份额配比。
3.追加资金后的份额净值调整
无论本计划份额净值高低,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均可自由决定追加资金。
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追加资金,不变更本计划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配比比例、进取级份额的份额总数以及每个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进取级份额的份额数。追加的资金到帐当日(T 日)即归入计划财产,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UT1=UT0+XT NAVT1= UT1÷S
其中:
UT0 为T 日追加资金到账前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UT1 为T 日追加资金到账后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XT 为 T 日追加的资金
NAVT1 为T 日追加资金到账后的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 S 为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4. 追加资金的方式、程序及原则
(1)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追加以金额补仓的方式;追加资金的款项支付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2)资产委托人办理资金追加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份额恒定原则。即所有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追加资金,不变更本计划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配比比例、进取级份额的份额总数以及每个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进取级份额的份额数。
(六)发生锁定、退市或停牌等情况
当本计划持有的证券由于停牌无法在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且在该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前 15 个交易日(含)仍处于停牌状态,则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有义务于该资产管
理计划期限届满前第 15 个交易日或证券停牌当日将追加资金划至资金账户(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追加资金的金额须满足追加资金后的委托财产总值减去停牌证券市值以及各项应付费用后能够保证优先委托人的本金及收益。否则,资产管理人需立即通知所有委托人,优先委托人可要求连带补足义务人按照《连带补足协议》的约定,履行连带补足义务,连带补足的具体金额须满足履行连带补足义务后委托财产总值减去停牌证券市值以及各项应付费用后能够保证优先委托人的本金及收益,并将连带补足款付至本计划资金账户。如果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追加资金义务,则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之日起,进取级份额以优先级份额初始规模为基础按照 0.05%/日的费率承担违约金。停牌股票根据所对应的上证和深成股指调整,上证和深成股指每跌 1%,停牌股价相应估值减计 1%,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根据停牌股票估值做相应调整。
(七)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追加资金的提取
当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追加投资资金后,本计划份额净值连续 10 个交易日在
1.00 元以上时,则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可以向资产管理人要求取回追加的资金。追加资金退回基准日(T 日),计划财产相应减少。本计划的单位净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UT1=UT0-XT NAVT1= UT1÷S
其中:
UT0 为T 日退回资金前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UT1 为T 日退回资金后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XT 为 T 日退回的资金
NAVT1 为T 日退回资金后的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 S 为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要求取回追加资金的必须一次性取回,且取回追加资金后的本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1.00 元。要求返还的追加资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已经追加但未返还的追加资金数额,且以资金账户中现金为限;如提取追加资金存在导致本计划份额净值低于 1.00 元或存在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等情况时,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追加提取的要求。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申请取回追加资金的,资产管理人根据本计划的具体运营情况在资金取回申请日后 5 个交易日内执行并付款。
(八)连带补足义务人的资金追加/补足义务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为连带补足义务人,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连带补足义务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所投资股票限售期间,如果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按照合同第七章第(五)条平仓线相关约定造成未能按时偿付优先级本金和利息,则视作自违约当日起,所有进取委托人放弃其持有的进取级份额的受益权,该类进取委托人因持有进取级份额而享有的所有本金及收益归优先委托人享有,且该类进取委托人与优先委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资产管理人有权在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平仓操作,本合同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计划终止清算后本应归属于进取级份额的计划资产部分)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且优先委托人保留对其本金以及预期收益的差额部分继续向连带补足义务人继续追索的权利。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亦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包括违约退出申请。
(二)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交易过户
如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发布相关的业务规则并允许转让,则资产委托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或法规允许的其他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0398858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东路 5047 号 27 楼通讯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奚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电话:0000-00000000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本计划由进取委托人在符合本合同及合法合规前提下出具投资决策建议;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5)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财产,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保证已经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配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如有)、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在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0)本计划进取委托人须与资产管理人保持沟通,并确保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情况,而导致投资决策建议无法实施的情形;
(11)在存续期间及时关注资产管理人的信息或邮件提醒或其公司、母公司网站公司,对资产管理人公告的每期业绩比较基准知晓并充分理解;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资产委托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如资产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13)承担因其自身违约对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14)资产委托人授权的执行本合同有关条款的代理人或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立即电话并传真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当本计划进取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决策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依法须遵循的内部制度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时,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前述投资决策建议。因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达到合同约定变现条件等,而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调整或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本计划进取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决策建议;
(8)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9)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如有),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10)有权为本计划以资产管理人名义签订与本计划相关的合同,并享有合同的各项权益及财产权益;
(11)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12)委托母公司对本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17)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和/或配合资产托管人进行针对资产委托人的反洗钱调查;
(18)管理人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管理交易行为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通知托管人;
(19)根据本合同约定授权资产托管人按规定就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办理开立、销户、变更工作;
(20)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1)资产管理人与资产管理人母公司、资产管理人与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基金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资产委托人利益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22)资产管理人与资产管理人母公司、资产管理人与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基金公司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3)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组合与母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管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办理开立、销户、变更工作;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资产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并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的需求,在投资期限内持有标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回报,努力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万达信息】(【300168】)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包括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100%;现金管理类品种投资比例为资
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100%;现金类品种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10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委托财产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x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集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的分红收益及股票增值收益。
本计划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用于提高资金效率。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进取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投资决策建议。
(四)投资限制
1、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股票投资仅限于上市公司万达信息(代码:【300168】)所发行的流通股票
(简称“标的股票”),股票市值占资管计划净值比例范围为 0-100%;
(2)本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万达信息(代码:【300168】)所发行的流通股票时,买入价格不超过 25 元/股。如买入价格高于 25 元/股,则必须征得优先委托人书面同意,该书面同意可以通过传真、公函、优先级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管理人和优先级委托人一致认可的方式发出。
(2)现金管理类品种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100%;现金类品种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10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委托财产投资其他品种,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本计划成立后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买入股票完成建仓,
以计划资产买入股票完毕后本计划所持股票 12 个月内不得减持;
(4)锁定期内不得卖出或买入标的股票;
(5)锁定期届满后卖出或买入股票的,需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间隔及比例等相关限制(如有);
(6)本计划存续期内,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
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退出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7)本计划不得投资于任何类型的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不得投资公开市场评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
(8)本计划禁止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以及其他高风险衍生品业务,不得进行量化投资、套利交易等非趋势投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正回购或进一步提高杠杆率的操作;
(9)本计划不得参与新股申购、新债申购、新基金申购、股票定向增发等;
(10)本计划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开放式基金(除货币基金)等非上市的交易品种;
(11)本计划不得投资于权证,如被动持有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全部减持为零,否则管理人有权且应当直接进行减持操作;
(12)本计划禁止投资新三板;
(13)进取委托人的操作涉嫌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者书面警告,进取委托人不听劝阻的,管理人有权限制其买入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不得投资于有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之嫌的上市公司股票;
(14)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资管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短期 x不符合上述限制的,不视为管理人和进取委托人违约,但进取委托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在五个交易日内发出相关投资决策建议,对资管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种类和数量进行调整,使资管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重新符合前述投资限制要求,否则管理人有权且 应当直接进行相关交易操作以使资管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比例符合前述投资限制。因证券停牌或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交易等外部原因导致资管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 或比例无法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本条规定的投资限制以内的,前述调整时限可xxxx;
(00)本计划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不得将本资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16)本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在申报交易时,即使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资产管理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17)本计划的投资运作(包括进取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与资产管理人指令)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如以上投资限制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则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本计划持有证券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此时不视为资产管理人违约,但资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在五个交易日内按比例进行减持, 如果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减持,资产管理人有权且应当立即直接进行减持操作,直至符合相关约定。因证券停牌或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交易等外部原因限制流通的情况,前述调整时限可相应顺延。
2、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或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优先级份额的年化预期收益率 6.85%
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并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或任何其他程度投资收益的承诺,委托人自愿承担因参与本计划所带来的一切风险。
(六)风险收益特征
x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产品。其中,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偏低风险级别;进取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资产管理人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加盖 有效印章的书面形式告知资产托管人该变更。
对资产管理人就投资政策做出的变更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怠于改正或拒绝改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呈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七)进取委托人的投资建议
进取委托人有权对资产管理计划提出书面投资建议,但投资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进取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应预留必要的时间供资产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至少应提前 2 个小时)。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交易情况,对进取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做出是否执行的判断,同时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拒绝执行投资建议,且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1、资管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或预警线,且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追加资金义务的;
2、进取委托人在资管计划期限届满前 15 个交易日后(不含)建议不全部变现委托财产,或仍提供再买入的投资决策意见;
3、进取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决策意见建议投资于与本资管计划管理人和/或进取委托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的;
4、进取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决策意见涉嫌操纵市场;
5、进取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将导致违反本合同第十一章(四)款规定的投资限制的;
6、进取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本身违反或执行其投资决策建议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资管合同的规定,或将导致管理人遭受任何有权机关的处罚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或发生资管文件规定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进取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或有权直接下达交易指令的其他情形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进取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x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xxx女士。
投资经理简历: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客户经理、投资经理;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任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人在此确认,投资经理无兼任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职务。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通知中应注明生效日期,原投资经理自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本计划的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就前述事项的公告应当附加变更后的投资经理的简历信息。
资产管理人保证变更后的投资经理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5、资产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委托财产,未经本合同或资产管理人的正当指令,资产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委托财产,但资产托管人依法执行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指令除外。
6、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以及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资产委托人及/或资产托管人对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因投资所需的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如需开立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上述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
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资产托管人要求办理。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七),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以下简称划款指令或指令,附件六)的被授权人员(下称“被授权人”),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签章,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及授权通知生效日期,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管理人按照《授权通知》(附件七)上预留的印鉴,将《划款指令》(附件六)通过扫描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发送至附件七审批人员指定联系方式,由其审核无误加盖《授权通知》中预留的印章后,通过扫描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发送至托管部门,完成交易指令的划付。若因授权委托书中审批人员的延误导致款项未能在
《划款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划出,将由审批人员所在机构承担相应后果,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以上划款须给托管人预留 2 个工作小时,如因没有充分预留工作时间造成的划款延迟,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上需要加盖指定人员预留印鉴,划款指令和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比对无误后方能出款。
授权通知应以传真方式送达资产托管人,并在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原件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应不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传真件之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与原件所载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因资产托管人未收到上述传真件或授权通知载明生效的日期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上述传真件之日而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委托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一致认可的方
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资产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资产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
(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发送指令错误、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资金账户未有足额余额,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慎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资产管理人未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 印鉴和签字样本、对划款指令提出合理异议或表面一致性不符、或出现本条第(五)项约定 的资产管理人发出错误指令的情形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指 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 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 的资料来形式上判断划款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重新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委托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
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致认可的方式以“授权通知”的格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资产管理人加盖公章和被授权人签字的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xxx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原授权通知同时失效。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的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如资产管理人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方式执行变更通知程序或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因任何理由不生效而导致资产托管人对变更授权文件提出异议的,则该授权变更不生效。
授权变更通知的原件应于传真件发送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资产托管人,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授权变更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七)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出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情形且资产托管人执行有关指令的或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等非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在形式上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且指令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执行划款指令或根据本合同规定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表面一致性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经纪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经纪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和期货公司),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资产管理人将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计划财产安全。由于该等机构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资产管理人有权代表资产委托人向该等机构进行追索。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 人机构交易编码、期货保证金账户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将上述信息通知资产托管人,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 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1)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如该等规则和规定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该等规则和规定为准。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资产托管人与中登公司完成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其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资产管理人要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控制证券交易前端风险,避免出现透支买卖,同时防范操作风险,以确保发送给资产托管人的划款指令有足够的头寸用于交收。
(4)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债券等证券申购透支,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部结算资金风险。资产管理人应在中登规定或要求的时间内进行融资补款,以便完成交收,否则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5)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 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约定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
4、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 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 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重大过错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3、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出越权交易。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投资交易行为中,经合理判断发现资产管理人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越权交易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投资交易行为中,经合理判断发现非因资产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越权交易的(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情况),资产托管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调整后,将调整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的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投资交易行为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
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投资范围、投资计划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本合同相关条款所述。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经与资产托管人、委托人协商一致,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书面变更,并在其母公司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视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x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T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值,对估值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并于 T 日以传真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致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致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3、估值依据
委托财产净值是指投资组合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财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5、估值方法
x资管计划持有证券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无公允市场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1)包括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品种,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全价)估值;该日无市价的,以最近一个有市价的交易日收盘价估值;
(2)现金类资产按实际余额估值,逐日计算利息;
(3)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的权证的估值按照有关机构提供的参考价值估值,没有参考价值的,以取得时的成本估值;
(4)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成本价估值;
(5)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估值;
(6)对于首次上市日之后存在持有锁定期约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以其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估值;
(7)其他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发现委托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依据、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如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发现委托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书面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资产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双方共同的主观或人为操作失误导致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委托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委托财
产净值估值顺延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估值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委托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期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核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价值或出售、处置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即计划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的约定采取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管理人定期与资产托管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9、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托管账户开户网点无需与资产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及估值费;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如手续费、账户费用等);
5、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6、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资产管理人在处置、变现委托人财产时发生的特殊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资产管理人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在本计划终止时因处置、变现委托人财产涉及到的诉讼、仲裁、公证等事务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产生的担保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以及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算方法、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计划的管理费按成立之日的初始委托财产的 0.4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M=E×0.40%÷365
M 为每日应计算的委托财产管理费 E 为初始委托财产
x计划的管理费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算,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每自然季度末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季度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若本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不足(账面现金不足),则由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
务人用追加资金的方式支付,该追加资金在下一季度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本计划资金账户。
管理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21648010010001542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计划的托管费按成立之日的初始委托财产的 0.05%年费率计算。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T=E ×0.05%÷365
T 为每日应计算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初始委托财产
x计划的托管费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算,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每自然季度末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季度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若本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不足(账面现金不足),则由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用追加资金的方式支付,该追加资金在下一季度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本计划资金账户。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平安银行
帐 号:9926200530001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
大额支付号:307584007998
3、委托财产处置变现的特殊费用(如有)
如本计划终止清算时根据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需由资产管理人代表计划参与计划财产变现,以及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和进取级份额委托人之间因本计划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等发生争议涉及到的诉讼、仲裁、公证等事务,则资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垫资义务人)先行支付与处置变现或争议解决相关的特殊费用,上述特殊费用对应垫资义务人的等额投资收益,在最终分配时无需从计划财产中另行扣除。垫资义务人未按照要求先行支付委托财产处置变现特殊费用的,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处理委托财产处置变现所涉及的诉讼、仲裁、公证等事务,并视为已经完全履行管理人的受托管理职责,由此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垫资义务人全部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4、上述(一)中 3-6 项费用及第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调低上述费率无须资产委托人同意。
资产管理人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取得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的同意后,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调整资产托管费率的,
取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的同意后,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其母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税收
x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声明: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未对本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资产委托人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结算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资管计划收益分配的顺序原则如下
1、未支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
2、优先级本金及收益(扣减已支付过的部分);
3、进取级本金以及进取委托人已根据本合同第(七)章相关规定追加但未提取的资金;
4、进取级剩余收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1、存续期优先份额收益分配原则
自本计划成立起,优先级份额收益每日计算,按季支付,每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定为结
算日,并在结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优先级份额具体收益分配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期优先级份额应得收益=优先级份额对应的委托金额×【6.85】%×(T+1)/365其中: T 是指本计划成立之日(含)至成立后第一个结算日(含)的运作天数。
第二期( 含) 开始的其他各期优先级份额应得收益=优先级份额对应的委托金额
×6.85%×T/365
其中:T 是指上期结算日(不含)至当期结算日(含)的运作天数。
(1)如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限售期或停牌等无法变现的状态中,且结算日 T 日的本计划委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当期优先级份额收益的,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需在结算日 T 日后 T+2 日上午 9:30 前,追加相应资金至本计划托管账户,直至计划委托财产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收益;如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无法在结算日 T日后的 T+2 日上午 9:30 前追加足额资金至本计划托管账户的,则资产管理人需通知所有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可要求连带补足义务人按照《连带补足协议》的约定,履行连带补足义务,并将连带补足款付至本计划资金账户,直至计划委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与差额补足金额相加后的总额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收益。
如标的股票未处于锁定期、限售期或停牌等无法变现的状态中,且结算日 T 日的本计划委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当期优先级份额收益的,在结算日 T 日后 T+2 日上午 9:30起,资产管理人将有权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立即变现本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直至计划委托财产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收益。如变现后的金额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收益,则资产管理人需通知所有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可要求连带补足义务人按照《连带补足协议》的约定,履行连带补足义务,并将连带补足款付至本计划资金账户,直至计划委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与连带补足金额相加后的总额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收益。
(2)如果本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不足(账面现金不足)且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前述约定时限补入资金的,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应以优先级份额初始规模为基础按照 0.05%/日的费率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以上补入资金用于向优先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宜,并计入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份额。
由以上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都由进取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在资产管理人履行前述催收义务的情况下,优先委托人也不得要求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3)资产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不亏损。 2、终止清算及提前终止时收益分配原则
x计划的收益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超出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的超额收益分配给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收益率不足预期收益率时,则由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的委托资金进行补足。本计划终止清算日为计划成立日起 24 个月后的对应日。若发生提前终止
情形,则按照提前终止日为本计划终止清算日。如合同存续不满 12 个月提前终止,则优先
级份额收益按照 12 个月计算,如合同存续满 12 个月提前终止,则优先级份额收益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1)优先级份额的年预期收益率为 6.85%(年化单利)。
(2)在本合同生效满 24 个月或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形,则在终止清算时优先委托人按照约定的年预期收益率和优先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的实际持有天数(不含终止清算日),扣除已支付过的部分,获得收益。
(3)如合同生效不满 12 个月提前终止,则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按照 12 个月计算。
该提前终止日优先级份额应得本金和收益=优先级份额对应的委托金额×(1+6.85%)-已分配的优先级份额收益总额
(4)如合同存续满 12 个月提前终止,则优先级份额收益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该提前终止日优先级份额应得本金和收益= 优先级份额对应的委托金额×
(1+6.85%/365×T)-已分配的优先级份额收益总额
T 是指本计划成立日(含)起至提前终止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如本计划的终止清算日或提前终止日为节假日,则终止清算日或提前终止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计入优先级份额的收益计算天数。
(5)在资管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本资管计划的进取委托人支付进取级份额本金及收益(如有)。
(6)资管计划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资管计划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在该部分资管计划财产变现后进行的分配。
出现上述情况,采取首先分配优先级份额利益,再分配进取级份额利益的原则。
如果本计划期限届满时,部分或者全部计划财产由于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处于
锁定期、正常停牌等)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的,管理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优先委托人的认购资金比例,向优先委托人于合同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延后终止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先行分配该部分计划财产,对于不能足额支付优先委托人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部分,按照《连带补足协议》,由连带补足义务人履行连带补足义务,直接向优先委托人指定帐户进行连带补足。在暂时无法变现的其他计划财产恢复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变现后,如果此时优先级委托本金及预期收益部分未获得连带补足义务人的补足,则管理人按照如下规则进行尚未分配的计划资金的分配(如有):优先支付优先级委托本金及收益的差额部分,若仍不能足额支付优先级本金及收益,则由连带补足义务人履行连带补足义务。
(四)连带补足
连带补足具体方式见优先委托人、连带补足义务人和资产管理人三方签署的《连带补足 协议书》,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据本资管合同及《连带补足协议书》,向连带补足义务人 直接主张连带补足义务。同时,因管理人变现或强制平仓的时点不同导致变现价值波动而不 能覆盖优先委托人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部分,由连带补足人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补足义务。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资产管理人在收益分配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资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发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通过传真、邮件或网站公告方式,通知本计划的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将在本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年预期收益率和优先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的持有天数(含终止清算日),扣除已支付过的部分,向优先委托人支付本金和收益。
资产管理人需向托管人提供收益分配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两级别委托资金的金额),托管人据此复核。如果由于资产管理人提供数据不准确导致分配金额有误,托管人不负责。
在本计划清算时,在优先分配优先委托人的本金及约定预期收益后,退回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追加资金(如有),剩余资产按照每个进取委托人持有的进取级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复核财务数据,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无需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无需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披露。
(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可以以下列形式报告资产委托人: 1)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资产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或其母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
(2)邮寄服务
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一、风险揭示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价格波动风险
x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股票由于市场的变动而导致价格低于预期,则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由进取委托人提供投资决策建议,参与投资决策业务,资产管理人将依照相关约定执行进取委托人的投资建议,由于进取委托人本身经验、技能及市场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其对投资判断,可能造成本委托财产的亏损。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首先,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
其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要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
最后,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将不能退出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五)收益率波动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市场环境、管理水平等,资产管理计划既有盈利的预期,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此外,如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判断不宜或无法再进行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人可能会提前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进行计划份额投资收益分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诺投资计划收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六)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及收益分配方式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使进取级份额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期间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均不得退出,对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而言本产品流动性可能会对其资金安排有所影响。
3、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股票,股票可能在锁定期内、限售期内或停牌期间内无法变现,其净值的持续下跌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造成损失。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或者因进取级份额委托人违反承诺导致资金账户内的委托财产发生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情形而提前向委托人分配收益,届时获得分配的存续的优先级计划份额投资收益只能计算至提前终止日或提前分配日,从而降低该等计划份额的预期收益水平。
4、优先级份额的特定风险
当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为正,且不断上涨时,本计划投资者所得收益中的较大一部分收益将分配给进取级投资者。
本计划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在本计划净值触碰平仓线时,未能足额追加资金,且连带补足义务人不履行连带补足义务时,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将面临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5、进取级份额的特定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只有在扣除相关费用并足额分配约定的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之后,才向进取级份额分配投资本金和收益。当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为负,则进取级将对优先级进行本金及收益的保护,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对优先级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承担连带付款补足义务,随着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不断下跌,进取级的投资者将承受较大的损失。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如出现计划净值低于平仓线且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补仓的情况,则资产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进取委托人的任何投资决策建议,且全部进取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及对应的资管计划权利、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金,其放弃的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权利、已追加资管计划资金归优先委托人所有。
6、追加资金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平仓线时,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存在追加资金的风险。
7、平仓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平仓线时,由于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及时补足资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强行平仓的风险,可能导致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投资者承受较大的损失。
8、放弃资管计划份额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平仓线时,如由于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及时补足资金,进取委托人将于锁定期结束后的次一日放弃其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及对应的资管计划权利、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金,可能导致进取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投资者承受较大的损失。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本资管计划将通过迅投资产管理平台交易终端实施交易, 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或非管理人原因导致的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等不可抗力情形以及遭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时, 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 从而可能导致资管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一)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取得全体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包括:
1、因资产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变更投资经理,对投资经理简介条款进行变更;
2、调低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4、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本合同的修改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之间指令、清算交收规则的变更;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
x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将在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公告。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1、出现如下情况时,管理人有权终止合同:
(1)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资管计划无法正常存续;
(2)经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优先级本金及收益已分配完毕,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的;
(4)法律或监管要求终止的情况;
(5)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情况。
2、进取委托人申请,经管理人与优先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提前终止资管计划,该种情形下的提前终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财产完全变现且委托财产净值高于或等于资管计划终止日优先级本金及预期取得但尚未分配的收益、需支付的费用总和;
(2)进取委托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提前终止资管计划的书面申请;
(3)按照本合同第十九章规定计算并支付优先级本金及优先份额收益;
(4)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5)管理人在接到进取委托人书面申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3、管理人事后发现进取委托人所作出的xx与保证存在严重虚假成份,或者不按管理人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发现进取委托人违反资管文件的规定从而有可能对资管计划的稳健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经管理人与优先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管理人可决定提前终止资管计划;
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在此承诺认可,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或股票市场估值严重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将对资管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管理人认为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正时(如交易制度变为 T+0、涨跌停板限制的更改等),进取委托人拒绝变动,使得资管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经管理人与优先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管理人可决定终止资管计划;
5、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管计划终止:
(1)合同运作满一年后,如股票全部解禁,资产管理计划内不存在无法流通变现的资产,则全部解禁变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合同提前终止日。
(2)资管计划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3)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4)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5)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7)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8)在本计划净值触及平仓线或所持证券发生锁定、退市、停牌等情况下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追加资金,或者本计划期限届满前 15 个工作日仍持有证券资产,进而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股票平仓及其他资产的变现操作的;
(9)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资管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资管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管理人有权终止资管计划;
(10)管理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管理人;
(11)资管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组织成立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前资产处置
(1)在本计划到期日前第 15 个工作日(以下简称“T-15 日”)以前,进取委托人应出具投资决策建议将可变现的所有股票均提前变现,且在本计划到期日前第 15 个工作日开始不得拥有任何证券资产。如进取委托人未及时出具相关投资决策建议,资产管理人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自行对所有股票进行提前变现。除本计划财产持有的因休市、停牌等无法变现的股票外其他财产均已变现后,由资产管理人计算该等变现资金是否足以覆盖优先级资金本金及预期收益,如该等变现资金不足以覆盖优先级资金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则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应按照资产管理人通知的金额以现金方式向优先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划款以补足差额部分,具体约定详见资产管理人、连带补足义务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优先委托人签订的《连带补足协议书》。
如 T-15 日时有委托财产持有股市休市、停牌等无法变现的情况出现,则本计划将按照合同期限到期终止,在该持有股票恢复上市后再次进行资产清算。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在变现时需计算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后方可分配,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固定管理费,资产托管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托管费。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后,按本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见第十九部分)在两类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人民银行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每季结息,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资金
账户内资产管理计划应收未结利息等由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时先行垫付给投资人;管理人垫付后,原有账户内的利息收入归管理人,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引起的利息收益或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4)若本合同到期终止时因组合内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清算小组将采取多次清盘的方式,先对组合内已流通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待组合内剩余限售资产流通后,清算小组应及时变现,对剩余资产进行多次清算。
在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分配。在此期间,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其估值方法继续按本合同的规定计算。
(5)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6、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欠债务。
(4)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5)优先级本金及收益。
(6)进取级本金。
(7)进取级剩余收益。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本金及收益分配安排参见本合同第十九章约定。
7、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后,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该清算报告无须审计亦无须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除非法律法规有此强制性要求的。
8、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托管账户中的余款归资产管理人所有,余款支付至资产管理人下述账户:
户 名: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21648010010001542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大额支付号: 309290000471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违约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5、不可抗力。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确认之日起生效。
如本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以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形式签署的,则以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形式签署的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 24 个月。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或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
联系电话:联系人:
3、认购信息
认购金额:大写人民币 x元整(小写¥ )
认购/参与份额: □优先级份额 □进取级份额受益账户
受益账户名称:开户行:
账号: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且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或直销机构在本说明加盖储蓄业务公章或业务章并由其柜台经办人员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认购申请得到确认,即代表销售网点或直销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但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认购申请是否成功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直销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本页为《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托管人(公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资产委托人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进取委托人特别承诺其与本计划投资标的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进取委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决策意见不得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如进取委托人违反本承诺的,应赔偿管理人、托管人、优先委托人所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资产委托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连带补足义务人承诺函
1、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自愿成为本资管计划的连带补足义务人,愿意承担应承担相关义务和风险;
2、本人/本机构声明充分了解并认可进取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投资决策建议。
3、本人/本机构承担补仓和连带补足义务的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连带补足义务人:(章)
连带补足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作为“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就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与评价,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新资产管理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结果。
为此,资产管理人制作本《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对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请资产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调查问卷。正确评估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水平是明确资产委托人投资目标与适宜投资标的的前提。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的 小计:( )分
1、 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目标为:
A、避免亏损(1 分) B、抵御通货膨胀(2 分) C、保值增值 (3 分) D、获得稳健收益 (4 分) E、获得激进收益(5 分)
2、 在现阶段市场条件下,资产委托人期望得到的收益为: A、厌恶风险,获得较小收益(1 分)
B、承受风险能力较小,获得适度收益(2 分)
C、承受低风险,获得比存款略高的收益(3 分)
D、可以承受与市场相当的风险,同时获得与市场平均回报相当的平均收益(4 分) E、可以承受比当前市场更大的风险,同时获得超过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5 分)
3、 下面哪项符合资产委托人对投资表现的态度:
A、难以容忍任何风险(1 分) B、能容忍少量风险 (2 分) C、期望能略有回报(3 分) D、能容忍较大亏损 (4 分) E、不介意亏损 (5 分)
4、 资产委托人认为比较理想的投资期限为:
A、小于 1 年(1 分) B、1 至 3 年 (2 分) C、3 至 5 年(3 分) D、5 至 10 年(4 分) E、10 年以上(5 分)
二、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经验 小计:( )分
5、 资产委托人过往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可多选):
□银行存款 □银行理财 □债券 □股票、基金 □权证 □期货 □外汇 □有限合
伙
□私募基金 □信托产品 □基金专户 □其他资产管理计划
(选择 2 个以下 1 分,2-3 个 2 分,4-5 个 3 分,6-7 个 4 分,8 个以上为 5 分)
6、 资产委托人目前的投资期限为:
A、小于 1 年(1 分) B、1 至 3 年(2 分) C、3 至 5 年(3 分) D、5 至 10 年(4 分) E、10 年以上(5 分)
7、 资产委托人目前的投资规模(人民币)为:
A、500 万以下(1 分) B、500 万-1000 万(2 分) C、1000 万-2000 万(3 分) D、2000 万-5000 万(4 分) E、5000 万以上(5 分)
8、 资产委托人对自身过往投资经验的描述为:
A、从未投资过任何相关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银行理财等)(1 分)
B、经验较少,较少机会投资各类产品(尤其是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银行理财等)(2 分) C、稍有经验,对各类产品(尤其是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银行理财等)略有认识(3 分) D、经验较多,比较了解投资组合构建、投资风险等专业知识(4 分)
E、经验丰富,已做过各种类型的投资且涉及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 分)
三、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 小计:( )分
9、 未来几年内,资产委托人的预期收入会有何变化:
A、显著下降(1 分) B、可能有所下降(2 分) C、保持不变(3 分) E、 有一定增长(4 分) D、显著增长(5 分)
四、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水平 小计:( )分
10、如果一笔资产发生了亏损,资产委托人将如何处理这笔投资: A、全部卖掉该类资产(1 分)B、卖掉大部分该类资产(2 分)
C、保留现有资产不动(3 分)D、卖掉少量该资产(4 分) E、购买更多的同类资产(5 分)
资产委托人投资状况整体评价(理财经理填写)
此调查问卷是根据资产委托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总分评估,此评估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
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及在面对风险时所具有的风险承受度。如果资产委托人不同意本调查问卷所得的风险承受度,请告知更能准确描述资产委托人面对风险时的承受度选项。
本调查问卷系资产管理人评估资产委托人对投资风险承受度的依据。根据资产委托人提供的调查问卷答案,资产委托人的总分为 分。参照《风险承受度分类评分表》的释义,资产委托人面对投资风险的一般承受度大致是型(请勾选对应的项目: □保守型 □稳健型 □积极型,分值对应的风险承受度请查阅以下评分表)。
风险承受度分类评分表
分值 | 风险承受度分类 | 释义 |
11-25 分 | 保守型 | ◇委托资产预期波动性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并非绝对保本; ◇委托资产市值会波动,可能低于原始投资本金。 |
26-40 分 | 稳健型 | ◇风险承受能力居中,预期收益率优于中长期存款利率 (通常期限约为 3-5 年),并确保投资本金不因通货膨胀而贬值; ◇委托资产市值会波动,可能低于原始投资本金; ◇预期委托资产的波动性高于保守型资产委托人。 |
41-55 分 | 积极型 | ◇风险承受能力较高,其委托资产短期、中期及长期的波动性均较高,但预期收益率也较高; ◇委托资产市值会波动,可能低于原始投资本金; ◇预期委托资产的波动性高于稳健型资产委托人。 |
重要声明
1、 资产委托人在此承诺已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本调查问卷。资产委托人在决定认购或参与本计划前,请认真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计划投资风险的匹配情况。
2、 资产管理人不对本调查问卷结论的准确性以及资产委托人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产委托人在本调查问卷中披露的信息,资产管理人将予以保密。
3、 本调查问卷的内容不构成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要约及要约邀请,亦非投资建议。
4、 如果资产委托人所选计划的风险等级超过本调查问卷对其评估的风险等级时,资产委托人在此声明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系其自主独立的意愿与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 本调查问卷一式三份,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各存一份。
资产委托人:
(当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签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当资产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此项或加盖其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风险xx书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xx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认购 “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资产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净额分配给资产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进取委托人提供投资决策建议,参与投资决策业务,资产管理人将依照相关约定执行进取委托人的投资建议,由于进取委托人本身经验、技能及市场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其对投资判断,可能造成本委托财产的亏损。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首先,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
其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要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
最后,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将不能退出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风险
1、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较高风险类的投资对象,收益水平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
2、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及收益分配方式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使进取级份额本金损失的风险。
3、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具有低风险但收益稳定适中的特征,进取级份额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优先级份额。本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预期收益,其对应的资产分配部分称为优先级预期收益。计划财产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剩余部分全部分配给进取级份额。
4、本计划为非保本型产品,本计划资管计划份额净值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后,进取委托人若选择不追加资金,则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止损后,极端情况下,优先级份额存在发生亏损的风险。
5、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两类资产委托人无法退出或违约退出计划。
6、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本计划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进取级份额享有,亏损由进取级份额以其资产及追加的资金(若有)为限承担。因此,进取级份额在可能获取放大的资产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资产投资的全部亏损。
7、进取级份额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由于进取级份额内含杠杆机制,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进取级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进取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进取级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8、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预警和止损。如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跌破【0.70】元时,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有权变现所有非现金类资产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工作,但其并不保证清算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不小于
1.00 元。委托人需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及时进行止损的风险。
9、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如出现计划净值低于平仓线且进取委托人及连带补足义
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补仓的情况,则资产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进取委托人的任何投资决策建议,且全部进取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及对应的资管计划权利、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金,其放弃的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权利、已追加资管计划资金归优先委托人所有。进取委托人需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本资管计划将通过迅投资产管理平台交易终端实施交易, 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或非管理人原因导致的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等不可抗力情形以及遭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时, 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 从而可能导致资管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三、了解自身特点,适度认购/参与“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
由上可见,认购/参与“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资产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资产委托人在认购“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适度认购“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资管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资管计划进取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其作为本资管计划的进取委托人为本资管计划发出投资决策建议。本资管计划进取委托人的历史投资业绩不预示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指令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资管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承担。本风险声明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认购“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风险的全部情形。您在认购“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条款,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认购“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客户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客户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认购“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xx人(即资产管理人):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1)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当委托人为自然人时: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
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本人/本机构作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xx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充分了解及理解所述内容,并自愿加入该资产管理计划,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本人承诺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资管计划份额,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
金或接受他人委托资金。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声明书,已 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 所述内容,并 加入该资产管理计划,愿意 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本人承诺以 的资金认购资管计划份额,
xx人(即资产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募集收款账户
户 名: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3100159600205000443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支行
托管账户
户 名: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账 号:1901451788700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上海花木支行
管理费收款账户
户 名: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
开户银行: 216480100100015426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 名:平安银行
账 号:9926200530001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
大额支付号:307584007998
附件六
划款指令信息
编号: | 年第 | 号 | ||||||
指令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平安银行基金托管部: | ||||||||
敬请贵部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划款。 | ||||||||
到账日期: | 年 | 月 | 日 | |||||
付款人: | ||||||||
付款行: | ||||||||
付款账号: | ||||||||
收款人: | ||||||||
开户行: | ||||||||
账 | 号: | |||||||
划款金额(小 写): | ||||||||
划款金额(大 写): | ||||||||
划款用途: | ||||||||
备注: | ||||||||
管理人签章: | 托管人签章: | |||||||
审批人: | 审批人: | |||||||
复核人: | 复核人: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附件七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由我公司管理并在贵行托管的《兴xx众万达信息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划款指令预留印鉴如下:
角色 | 被授权人姓名 | 被授权人邮箱 | 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 指令发送章 |
经办 | ||||
复核 | ||||
审批 |
备注:
1、指令发送章与经办人中任意一人、复核人中任意一人、审批人(xxxxxx双人同时审批)的签字或签章同时出具,即为有效。
2、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兴xx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