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營造綜合保險注意事項
壹、總則
一、 本公司為減少工程風險損失使工程順利進行,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依招標文件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一)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三)雇主意外責任險。
(四)附加條款之加保。
三、附加條款:(以下所列條款以財政部保險司核准之制式條款為準)
■001 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002 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004 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023 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030 受益人附加條例。
■115 加保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安裝工程則使用 200 加保製造者危險條款)。
■116 加保已啟用、接管或管理之財物附加條款。
■035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131 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132 加保業主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其他 。
四、廠商應將保險單及收據正本乙份、副本二份送交主辦單位審查,始得辦理工程估驗請款。
貳、保險範圍
一、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等之保險範圍包括契約圖說之製造、施工作業範圍、施工機具設備、鄰近影響地區及運輸道路,因各項作業造成之損失均包括在內。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包括:
(一)廠商及其分包商在本工程施工期間之受僱人因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二)主辦單位之工程監工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參、保險金額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及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之保險金額規定如下:
一、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金額:包括合約金額、業主供給材料金額等之總和。
二、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
(一)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每一事故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四)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不低於新台幣 5,000 萬元。
三、 雇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最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 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之保險金額: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肆、保險費
一、本工程保險費已由本公司合併編列於「包商管理費及利潤(含保費)」項下,不另列項,由廠商依契約及本注意事項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二、廠商依契約及本注意事項辦理投保,自負額除另有約定外,以不超出投保金額百分之十為限,自負額應由廠商自行負擔。如廠商自行加保或廠商自願超繳以減低自負額,其所增之保險費由廠商負擔。
三、廠商投保契約及本注意事項以外但與本工程相關之其他保險,應分開辦理,其保費由廠商負擔。
伍、展延保險
一、若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致工期逾越工程施工期限時,依照工程契約應辦理之所有保險,其辦理展延保險所需之保險費由廠商負擔。若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原因,其辦理展延保險所需之保險費由主辦單位負擔。
二、竣工後未能於三個月內完成驗收,廠商應立即辦理展延保險,其辦理展延保險之保險費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三、展延保險費用按須展延期間及原保險期間之比例計算,廠商應於原投保屆滿前辦理展延保險。
四、奉准展延保險之天數不包括辦理加保所展延之天數。陸、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為自開工日起至約定完工期限後三個月以上。柒、保險責任
一、廠商未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投保(含展延保險)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所有一切損失及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二、工程如發生災害,廠商應於保險人辦理勘查後立即復工,不得藉故停工。
捌、其他規定事項
一、保險單應訂明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保險單亦應批註保險期間保險單若有更改應通知受益人。遇有意外事故可能導致賠償請求時,承商應即依照保險公司規定辦理,主辦機關收到賠償款後轉發。惟事故為工程或材料損失或鄰屋(含公共設施)龜裂倒塌時,應由承商修復,或重購補充,或經協議以金錢補償,報經主辦機關派員勘察合格或查證後,主辦機關始可將收到之賠償款轉發承包商,但保險單上約定之自付額及超出保險賠償金額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不得要求主辦機關負擔或補貼。
二、若工程延期時,廠商應即向保險公司辦理展延保險,始得繼續辦理工程請款。
三、工程發生災害後,如主辦單位認為該損失之工程項目必須變更工法施工或無須依原契約辦理修復時,保險人理賠之金額歸主辦單位所有。前項之工程項目如未經估驗付款者,應按照實做數量予以估驗付款。
四、保險單收據加註之「本保險如蒙票據支付,倘票據未能兌現,本保險單無效」之文字等應予刪除。
五、廠商應以特約條款與保險人約定如下:
(一)保險期間內,如因故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人應依照主辦單位通知辦理。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不生效力。
(二)保險人接獲被保險人損害發生之通知,應即派員或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勘,除緊急搶修外,如超過四十八小時,被保險人得自行拍照、清除及修復,保險人對該部分之損害應根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單據資料,依保險單之約定賠償。
(三)保險人履約賠償責任辦理理賠時,應將發生損失之日期、位置、項目、數量、金額及理賠金額等明細資料通知主辦單位。
(四)在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應退還之保險費按減少保險天數與投保天數之比例計算。廠商應於接到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後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完成終止契約手續。
(五)雇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定作人之工程監工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六、本注意事項相關條文所規定或未規定之其他相關權益事項,廠商應自行依特約條款與保險人約定,不得以保險契約未規定為由拒絕履行或規避本工程契約責任。
七、各類工程營造保險參考率表:
項次 | 工 程 類 別 | 參 考 費 率 | 備 註 |
一 | 隧道(含潛盾)、跨河大橋、防洪工程 | 機關得洽財團法人工 程保險協進會提送相關資訊訂定 | |
二 | 陸橋、交流道工程 | ○.六% | |
三 | 地下停車場、排水下水道箱涵及排 水幹線工程、管線工程 | ○.五% | |
四 | 建築工程 | ○.三五% | |
五 | 平面道路工程 | ○.三% | |
六 | 水電、空調、裝修、電梯、傢俱工 程 | ○.二% | 費率不含臨屋龜 裂、倒塌險 |
附 註 | 1.營造保險之費率含(一)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二)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三)鄰屋倒塌、龜裂責任險。 2.費率為施工預算費(不含稅費、什費、規費)之百分值,但最低不少於二○○○元。 3.費率得視工程之環境及性質經本公司核定後調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