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父镇洑西村 E4 地块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湖父镇洑西村 E4 地块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甲方:宜兴市人民政府乙方:
为推进宜兴雅达健康生态产业园发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制定本协议。
一、宗地情况
湖父镇洑西村 E4 地块,土地面积 36505 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大于 1.0 小于 1.2,建筑密度不大于 40%,绿地率不小于 30%。
二、投资要求
1、 竞得人如为宜兴市外注册企业,则需要在宜兴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涉及成立新公司的时间须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前。
2、土地成交后,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持《成交确认书》、《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到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竞得人须取得宜兴市服务业A 类项目后方可进行方案审批,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
三、规划设计
x次公告地块应统一规划,建筑的整体风貌应与xx环境相协调,并考虑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关系。
四、开发时序
乙方须在土地成交后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价款,开工、竣工时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不能替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协议内容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相悖的,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
2 、乙方如未在签订出让合同前提供本协议,视为成交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
3、如遇到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与本协议条款内容相冲的,则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4、本协议生效以乙方参与招拍挂并正式取得土地为前提。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宜兴市人民政府(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