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P/2014 號公開招標向旅遊學院提供清潔服務承投規則
第 1/P/2014 號公開招標向旅遊學院提供清潔服務承投規則
1. 招標目的
1.1 本承投規則適用於為旅遊學院全院( 啓思樓、望廈迎賓館、協力樓、 教學餐廳及氹仔校區 )、 學生宿舍及旅遊學院指派的場所提供為期 24 個月之清潔服務之合同。
1.2 本承投規則內所載之清潔人員數目及時數值( 請參閱招標方案報 價表一) 可在與被判給人所訂合同有效期內作出更改, 增加或減 少服務及/或淸潔人員數目。以及在不調整平均時薪的情況下,可 以根據旅遊學院的需要而臨時或確定調動淸潔人員。此外, 招標 方案報價表一所列舉的全年工作時數 117,060 小時僅為估計時數,本學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服務時數, 只要增加之時數不 超過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25 %), 又或減少之時數不超過總數的 百分之二十五(25 %), 被判給人須在合同有效期內以不調整平均 時薪的情況下提供服務。
1.3 清潔消耗用品之提供
大型抹手紙、大型衛生紙、卷裝廁紙、方型抺手紙、黑色及白色垃圾袋、滴露、洗手液等清潔消耗用品皆屬本招標範圍。被判給人應負責供應與本學院現用相同質量並經消委會認證合格的物料
( 請參閱招標方案表二本學院於 2014 年使用之數量作參考及報價)。
2. 承批款項的結算
2.1. 經協訂的投標價由旅遊學院按照每月提供的服務支付予被判給人, 直至合同期限屆滿為止。
2.2. 有關款項將透過支票以本地貨幣( 澳門幣)支付予被判給人, 並
須由2015及2016年度旅遊學院本身預算的專有項目中支付。
2.3. 合同生效期間不得加價。
獲以下認證:
Certificado pela: Certified by:
澳門望廈山 Colina de Mong-Há, Macau
電話: (000) 0000 0000 Tel: (000) 0000 0000
傳真: (000) 0000 0000 Fax: (000) 0000 0000
3. 期限
3.1. 合同由2015 年1 月1 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2.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氹仔校區的清潔服務將因應校區的租賃狀況,旅遊學院可作出相應的調整或取消,被判給人須在合同有效期內以不調整平均時薪的情況下繼續提供服務。
3.3. 經雙方書面協議,可連續一次或多次以相同或較短時段續期,且不影響因雙方意願對條文作出修改。
4. 批給條件
被判給人須完全且依時履行本承投規則及與旅遊學院簽訂的合同所載的全部條件, 否則被科處既定的處罰。
5. 特別義務
5.1 旅遊學院之特別義務
(a) 提供儲存清潔機械、用具、清潔劑及消耗品之貨倉一個; (b) 免費供應水電。
5.2 被判給人之特別義務:
(a) 負責提供清潔服務之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旅遊學院之紀律及
組織規則, 例如嚴守職業秘密;
(b) 投標人必須在承判後和提供合同服務前,提交本招標目的清潔人員的工作意外保險單和第三者意外保險單 ( 因不正確的清潔服務而引致第三者受傷所作出的賠償) ;
(c) 隨時向旅遊學院提供有關清潔人員的出勤情況;
(d) 保證清潔人員在上班時佩帶工作證及穿著整齊制服,此等工作證和制服須由被判給人提供及先經旅遊學院同意;
(e) 被判給人應更換不能正確履行職務( 例如認真及專注等義務)
之工作人員;
(f) 被判給人須對於其工作人員在旅遊學院設施提供服務時的過失引致的任何損失進行賠償;
( g) 被判給人必須經常保存足夠物料及器材供清潔工人進行日
常清潔工作;
(h) 被 判 給 人 須 根 據 x 承 投 規 則 之 附件一 之 要 求 提 供 清 潔 機械、用具及清潔劑進行日常清潔工作;
(i) 被判給人必須對所有提供服務的員工負責, 尤其是涉及薪
金、交通津貼、保險金以及其他方面的福利;
(j) 被 判 給 人 聘 用 的 隊 長 主 要 協 調 及 管 理 所 有 清 潔 人 員 的 工作, 旅遊學院在總務部中委任清潔協調員, 該協調員將與隊長合作解決在標書範圍內有關清潔及其他問題;
(k) 如需要於旅遊學院搬離任何物件須先知會總務部;
(l) 每年颱風季節引致的破壞或突發性的水浸,清潔人員要負責清理;
(m) 被判給人必須確保整個清潔隊伍之穩定性。
5.3 隊長
5.3.1 被判給人必須指派一名清潔隊長負責旅遊學院內的一切事務。
5.3. 1.1 . 被判給人承諾, 承判後及有關合約開始實施前20 天,提交清潔服務隊長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
5.3.1.2. 在承判後及有關合約開始實施前10天, 被判給人應提
交隊長之工作意外保險單。
5.3.1.3. 被判給人必須通過隊長, 跟進員工之工作並作出所需之指導, 以保證服務質素。
6. 清潔人員
6.1. 被判給人承諾, 承判後及有關合約開始實施前10 天, 提交所有清潔人員之名單,連同每一人員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工作意外保險單及體格檢查合格書。
6.2. 人員的替換
6.2. 1 被判給人承諾,除了本承投規則第 5.2. e 點提出的情況之外,被判給人必須盡量避免更換隊長或清潔人員。因休假或缺勤
而需被其他人員暫代者亦應以固定人員替代, 以便能夠確保所有清潔人員均能清楚了解和熟識所屬範圍的清潔工作。
6. 2.2 若必須暫時或確定性替換任何清潔人員, 被判給人必須三個工作天前通知院方, 並於下列限期內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a) 替代者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替代日期和工作地點 ( 在替代開始日期起前兩個工作天前提交)。
b) 替代者的工作意外保險單 ( 在替代開始日期前兩個工作天
提交)。
c) 若屬替代廚房清潔工的情況, 尚需提交從事餐飲業所要求
的體格檢查合格書( 在替代開始日期前兩個工作天提交)。
6.2. 3 若必須暫時更換隊長 1 天或以上或確定性更換之, 被判給人必須以同等經驗者進行有關替代 ( 替代者之履歷必須首先獲旅遊學院同意,替代者才可正式擔任有關職務),此外,需於替代開始日期前五個工作天通知院方, 並於下列限期內提交以下文件:
替代者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意外保險單、 替代日期和工作地點 ( 在替代開始日期前 3 個工作天提交)。
6.3 上述 6. 2.2 及 6.2 .3 之替代時間少於 1 天, 只需口頭通知院方。
7. 工作人員數目及時間表
7.1. 對於各地點的每日清潔人員數量及工作時間表, 投標人需參閱招標方案報價表一。
7.2. 對於每週、每月、每季等進行的深層清潔服務, 若認為兩位特別清潔人員不能完全處理, 被判給人需自行計劃工作人員數目 ( 見招標方案報價表一)。
7.3. 工作或地點之分配應看員工能否適當融入及培訓而進行。
7.4. 工作時間表及人員分配表,均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旅遊學院/ 被判給人主動或提議下更改。
8. 清潔機械、用具及清潔劑
8.1 投標人之投標書內必須具有承諾在旅遊學院內使用的清潔機械、
用具及其他清潔劑之詳細資料及目錄。若為環保產品,投標人須於資料中註明並提供證明文件。
8.2. 被判給人須確保使用的清潔機械、用具及清潔劑的數量和種類能夠適當執行所有本招標範圍的服務 ( 包括高空清潔工作所需的升降台以及供清潔外牆使用的高空吊架等)。
8.3. 使用之清潔機械、用具及清潔劑,一經旅遊學院同意,不得更改,
但經旅遊學院預先批准者除外。
8.4. 使用之殺蟲劑必須經衞生局批准使用並提供證明文件予本學院審核。
9. 颱風期間之清潔
颱風期間, 應維持正常之清潔服務。
10. 培訓
被判給人有責任自費向清潔人員提供所需的培訓及專業訓練, 使
其可以正確履行所有職務。
11. 處分
11.1. 被判給人沒有履行或有瑕疵履行其義務而令旅遊學院蒙受損失,在不影響旅遊學院依法規定獲得賠償之權利之情況下,被判給人可被科處進行處分。
11.2. 如證實被判給人有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將會被書面警告。
11.3. 經書面警告後, 如再次證實被判給人有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因應事件的嚴重性罰款 MOP500.00 ( 澳門幣xx元)至 MOP50,000. 00 ( 澳門幣xxx)不等。有關罰款需向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繳付或扣除全部或部份按金作補償。
例如: (1 ) 對清潔服務沒有造成較大影響( 清潔人員沒有配戴工作證、沒有穿著整齊制服等), 罰款澳門幣500 元;
(2) 無論在任何崗位, 因可歸責於被判給人的原因而沒有安排清潔人員, 將被科處罰款每人每日澳門幣 1 ,500元。
(3) 若被判給人不按照本承投規則第 6. 2.3. 點的要求, 以同等履歷者替代隊長, 被判給人將被科處每日罰款澳門幣 1, 000 元,直至被判給人的安排合乎第 6. 2.3 .點規定為止。
(4) 若被判給人不按照本承投規則第 5 .3. 1. 1. 、 5 .3. 1.2 . 及 6.1. 點的要求, 以指定期限內提供所有清潔人員之名單, 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 工作意外保險單及體格檢查合格書, 每欠缺一名清潔人員的任何一項資料,每天將科處罰款澳門幣500元, 直至補交的資料齊備為止。
(5) 被判給人在履行清潔服務期間, 若有需要暫時或確定性替換任何清潔人員, 被判給人須按照本承投規則第 6.2. 2. 及 6 .2. 3. 點的要求, 於指定期限內提供替代者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替代日期、工作地點、工作意外保險單及體格檢查合格書。不按指定期限提供上述資料, 每欠缺一名清潔人員的任何一項資料,每天將科處罰款澳門幣500 元,直至補交的資料齊備為止。
11.4 罰款後被判給人繼續違反合同規定之義務, 在旅遊學院院長作出決定拒絕繼續接受其服務的批示開始, 將不准參與旅遊學院的清潔服務招標三(3 )年及知會其他政府相關部門。
12. 最低工資規定
投標人必須保證參與本服務的清潔人員適用第 157 /2013 號行政長官
批示所修改的第 250 /2007 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一)項最低工資制度
的規定, 即每小時最低 MOP 26. 00 ( 澳門幣貳拾xxx )、 每日最低
MOP208.00( 澳門幣貳佰零捌圓正) 或每月最低 MOP5, 408. 00 ( 澳門幣伍仟肆佰零捌圓正)。
13. 解除合同
13.1 合同可在立約雙方協議下隨時解除。
13.2 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可引致解除合同。
13.3. 解除合同之原因如下:
13.3 .1. 由於可歸責於被判給人的原因, 連續或間斷地 3 日不提供服務。
13.3.2. 經警告後, 被判給人仍再次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使部門之運作或物品受損。
13.3.3. 若氹仔校區於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租賃狀況出現變更, 旅遊學院有權將清潔服務作相應調整或終止合同。
13.4. 合同其中一方終止合同需理由充分, 且必須在最少 60 日前通知
另一方。
13.5. 旅遊學院能以公眾利益為理由, 保留解除合同之權利。
13.6. 旅遊學院解除合同之行為為一確定權利。
14. 解決糾紛
與合同之有效期、解釋或執行有關, 而雙方之間未能解決之糾紛, 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之法院裁決。
15. 最後規定
15.1.本承投規則如有遺留之處,應遵守七月六日第63/ 85/ M號法令及五
月十五日第 30/ 89/M 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十五日第 122/84 / M 號法令。
15.2.招標方案、 承投規則及投標書均被視為合同之組成部份。 其中以招標方案為最後依據。
15.3.本《承投規則》的理解以中文文本為準。
附件一
建議投標公司提供以下清潔機械、用具及清潔劑予其員工作清潔之用(所有機械、用具及清潔劑應足夠兩個校區日常運作使用),目的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及效
果。
甲 清潔機械:
一. 吸塵機
二. 高壓清洗機三. 蒸氣清洗機四. 自動洗地機五. 地氈抽洗機六. 大型吸水機七. 單擦機
八. 石材翻新處理機九. 小鷹架
十. 電動通渠機 十一. 滅蚊噴霧機
十二. 以及其他相關機械等
乙 清潔用具:一. 靜電拖把
二. 推水器
三. 地擦 四. 兔毛擦五. 膠掃把
六. 不脫毛地拖
七. 地拖桶連搾水器八. 鏟刀
九. 玻璃刮刀十. 伸縮桿 十一. 毛巾
十二. 膠手套及勞工手套十三. 小心地滑牌
十四. 清潔進行中指示牌十五. 廁所泵
十六. 通渠工具十七. 鋁梯
十八. 微纖布
十九. 以及其他有用工具等
丙 清潔劑系列{所提供之清潔劑必須附有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及符合環保要求}:
一. 天然除膠劑二. 地氈清潔劑三. 除銹清潔劑四. 省銅水
五. 殺菌清潔劑(如:潔廁漿等)六. 不銹鋼亮光劑
七. 除蠟劑八. 除油劑九. 硬光蠟
十. 地板清潔劑十一.玻璃清潔劑
十二.傢俬清潔劑(碧麗珠或同等質量)
十三. 通渠劑十四. 爐頭水十五. 洗石水十六. 綠水 十七. 漂白水十八. 殺蟲水十九. 殺蝨水
二十.滅蚊水及滅蚊油
二十一. 以及其他清潔劑等
附註 :投標公司必須詳細列明所提供之“機械、用具及清潔劑” 清單(若是環保產品,請清楚註明並提供證明文件)以及所使用之殺蟲劑必須經衞生局批准使用並提供證明文件以便作出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