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社保补充 A 款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社保补充 A 款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社保补充A 款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 投保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团体
⚫ 保险期间:一年
⚫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 9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认可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经本公司指定专科医生诊断其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指定药店实际支出的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目录中药品的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特定药品费用不纳入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住院治疗或购买特定药品而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及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责任对应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该被保险人项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有效期内,住院医疗保险金及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责任对应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项下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单位、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
本公司仅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给付。
免赔额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指年度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给付比例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 任,且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免除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事项;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承担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或中国境外就医的;
(3)除另有约定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4)投保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
2.“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免除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事项;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承担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或中国境外就医的;
(3)投保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
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保 险责任(包括免赔额、给付比例等)”、“保险事故通知”、“年龄性别错误”、“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变更”、“联系方式及重要事项变更”、“脚注 住院”、“脚注 意外伤害”、“脚注 医疗费用”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三、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现金价值。
退保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有效的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提供的书面的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1-25%)×(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利益演示
案例:某企业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投保国宝人寿社保补充 A 款团体医疗保险,46 岁的xx先生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期间为 1 年,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保障计划如下:保障计划表
项目 | 保障计划 | |
基本保险金额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 万元(两项责任累计) |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 ||
年免赔额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2 万元(两项责任累计) |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 ||
给付比例 | 75% |
保单年度内的保单预期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 被保险人年度末年龄 | 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保障责任 | 年度末现金价值 |
1 | 47 | 52.4 | 52.4 | 保障责任见上表“保障计划表”。 | 0 |
注 1:上表仅简要演示保单利益,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注 2:以上演示年度保险费为本产品的备案费率,实际销售费率可基于备案费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