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于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前,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we bsite/home)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大嵩片区水资源配置项目(韩岭引水及大嵩水厂工程)— 韩岭引水管道及大嵩水厂土建施工
(招标编号: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宁波市宁东水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6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大嵩片区水资源配置项目(韩岭引水及大嵩水厂工程)—韩岭引水管 道及大嵩水厂土建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大嵩片区水资源配 置项目(韩岭引水及大嵩水厂工程)—韩岭引水管道及大嵩水厂土建施工 施工投标。
请于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前,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
逾期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招标人: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宁波市宁东水务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00 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联系人:xxx、xx情、xx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监管部门:鄞州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中心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108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日历天(有定额工期的,应填写)缩短工期比例: % □除上述要求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向其发 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其他: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以分包合同金额为准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工程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分包专 业单位资质或资格须符合国家有关资质或资格管理规定。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xx 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 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等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如有)、施工图纸等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 系统 ”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品茗 电子交易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 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须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 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①: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
组成内容(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如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①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其他: / ②技术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保证金 投标承诺书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 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③资信标: 资信标自评分表 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④商务标: 投标函;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 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为 %②,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万 元。 |
①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中,单信封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招标项目。
① 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不得超过 20%。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 中发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总报价保留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2)投标人不得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 (3)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适用于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 (4)其他: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 及以上投标(总)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递交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递交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银行保函的,对银行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编入投标文件不作要求)。 ④担保保函 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递交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 |
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单或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 xxx 地址: 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其他: / □不要求 |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 ||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 | ||
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 ||
3.其他: 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 ||
人提起索赔; | ||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 ||
赔。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 |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的复印件,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 □(2)“业绩汇总表(资格审查业绩的汇总)”应附: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3)款规定的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 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告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或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 ②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有关规定; ③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 (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2)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5.0.0.1”制作生成后缀名为“.已加密投标文件 ”的电子投标文件。 (2)“ 品茗宁波投标工具 ”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服务技术支持:品茗技术支持联系人为:xx 1.13064780575 2.4000878198。 (4)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5)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不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 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的,不要求编制资格审查资料,制作投标文件时,导入空白文档即可。 |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使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5.0.0.1”制作生成后缀 名为“.已加密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截止时间 | 详见投标邀请书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 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品茗电子交易系统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 交易系统”(投标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4)其他:若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第二个信封开标时 间为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束后。 |
5.2 | 开标程序 |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4)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的内容;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完成评审前,将不进行导入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下列程序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开标: (1)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2)导入并读取所有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的内容; (3)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5)开标结束。 5.2.4 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 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特别说明事项: □①多标段项目,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统一开标,第二个信封按 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 的顺序依次开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开标。 ②投标文件解密 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 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③开标结果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④系数抽取 □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 ☑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 取过程现场直播。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 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长解密时间。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1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1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
□7.2.3 | 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 | □是,考察内容: ☑否 |
□7.2.4 | 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其他情形 | / |
□7.2.5 | 重新定标的其他情形 | /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2%,采用浮动机制。具体按照 甬建函[2017]96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件执行【中标合同金额的 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中标合同金额的 2%(适用于其他企业)】(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 |
形 | 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9.5.2( 1) | 投诉受理部门 | 投诉受理部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地址:xxxxxx 000 x(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电话:0000-00000000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作否决投标处理: (1)形式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不一致的; ②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的; ③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或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⑤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 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⑦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⑧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网卡 MAC 地址;或硬盘(含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 _0000、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 |
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 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⑨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⑩其他: / 。 (2)资格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②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业绩条件及其他要求(如有)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 “不合格”状态的; ③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 ④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禁止投标情形的; ⑤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更新资料或提交的更新资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⑥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⑦其他: / 。 (3)响应性评审内容: ①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款规定的; ②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的; ③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④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⑤权利义务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⑥投标文件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 款规定的; |
⑦技术标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a.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不满足要求的; b.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c.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满足施工需要的; e.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f.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g.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b.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 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c.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d.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e.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f.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 g.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h.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⑨其他: / 。 | ||
10.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 |
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
10.3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a.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c.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a.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b.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c.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 建合同工程”; d.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a.项目业主同意更换证明的复印件; b.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 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的复 印件。 |
10.4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10.5 | xx或答辩① | (1)xx或答辩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xx或答辩方式:□现场xx □现场答辩 (3)xx或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 ①通知方式: ; ②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xx或答辩,该项按 0 分处理。 (4)xx或答辩地点: 。 (5)xx内容或答辩题目: 。 (6)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7)xx或答辩人应在xx内容和答辩题目的范围内进行xx或答辩。 (8)其他: 。 |
10.6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1)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 2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 tp://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近三年(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 xx.xx/)查询结果为准)。 |
10.7 | 定标前核查 | 定标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效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2)核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最新发布的,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并加盖单位章,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招标人: 地址:xxxxxxxxx 000 x宁兴国贸大厦 2017 室 |
①适用于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招标的。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其他: /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 ||
10.8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中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的份数向招标人 提供纸质投标文件(通过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中标人中标后通过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导出并打印成册提交招标人作为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依据,并提供商务报价软件版。 |
□10.9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0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②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暂估价: |
①内容: ; ②金额: ;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④招标计划及内容: 。 ☑(4)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按相关文件执 行 。 (6)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房建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①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②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实施 BIM 的内容: / 。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xx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获得“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称号 。 (12)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 。 (13)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4)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5)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
□中标人支付, 。 (16)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7〕46 号)的规定支付。 (17)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8)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19)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其他: / 。 |
1.总则①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①正文内容不得修改。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编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要求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和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
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2)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单位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
7.2.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除评定分离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2 定标活动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3①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 3 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② 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2.5③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①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
②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
③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5.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报价。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
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投诉受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9.5.3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表 5GC-1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表 6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 交 通 项 目 双 信 封 开 标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
34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
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 明 :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 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审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资信标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优先。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4 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形式评审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响应性评审内
容。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98.5 分,其中:技术分 100 分,权重 20%;资信分 90 分,权重 15%;商务分 100
分,权重 65%。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二;
(3)商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三。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评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幅度;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技术、资信标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资信标计算出得分 B。
3.2.2 投标人的技术标、资信标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若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超过 15 家的,评标委员会先对资信标进行打分,按资信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11 家投标人对其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其余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参加后续评审。资信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序在前。(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和商务标得分的计算。
3.3.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 C。
3.4.2 评审得分=A×20%+B×15%+C×65%。
3.4.3 商务标、评审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 评标结果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表.商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 元。 |
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未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为-6%至-9%,即 投标合理报价为 元至 元(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 。 |
商务标得分 | 1.商务标得分:商务分=100-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2.其他情形: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报价区间但未被否决投标的,商务标得基 本分60 分。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投标合理报价区间(含范围上下限 本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适用于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的招标项目)。 |
进入上述评标基准价组合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参与计算。招标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计算公式,如选择多种计算公式的,则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选择的计算公式中随机确定一种计算公式: ☑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将投标合理报价区间划分为十等份后扣除不 可竞争费产生的 11 个数值中随机确定;权重 B:从 30%、32%、34%、36%、38%、 40%、42%、44%、46%、48%、50%中随机确定;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应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随机摇号确定。球号对应如下: 1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30%; 2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32%; 3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34%; 4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36%; |
5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38%; 6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40%; 7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42%; 8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44%; 9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46%; 10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48%; 11 号球: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权重 B:50%; 随机抽取按先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再权重 B 的顺序分别抽取。 随机抽取的球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标段项目,各标段随机抽取的数值应分别抽取。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 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投标评审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不扣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2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1 分。投标报价偏差扣分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0 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3.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1×(评标基准价-投标评审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其中,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上限-评标基 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下限)/10。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1 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 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附表.资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评审等级及得分 |
基本 分值 | / | 投标人统一得 30 分 |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以开标之日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企业(市 政工程领域)的信用等级为准。 | A 级,得 60 分 |
B 级,得 50 分 | ||
C 级,得 40 分 | ||
D 级,得 30 分 | ||
其他情形,得 0 分 | ||
备注: 1.投标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 材料。 |
附表.技术标评审表
评审内容 | 评审档次及得分 | 评审意 见 | ||
优 | 良 | 一般 | ||
结合现场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思路和难点、 要点分析,相关的解决方案 | [13.5 ,15] | [13, 13.5 ] | [9,13] | |
对施工现场布置方案(水厂布置图及说明、管 道布置图及说明等)的科学性、合理性 | [ 9, 10 ] | [ 8.5 ,9 ] | [6,8.5] | |
对施工组织方案(水厂施工组织方案、管道施工组织方案等)、施工顺序安排(含劳动力和设 备投入情况)等 | [ 9, 10 ] | [ 8.5 ,9 ] | [6,8.5] | |
针对本项目工期安排和进度控制进行评价 | [13.5 ,15] | [13, 13.5 ] | [9,13] | |
对给排水构筑物结构施工、抗渗防漏施工要点及渗漏应对措施、基坑(边坡)施工、工艺构筑物防腐等土建施工要点 | [ 9, 10 ] | [ 8.5 ,9 ] | [6,8.5] | |
对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地下管线、建筑物及 构筑物等)的保护及应对措施 | [18,20] | [17,18] | [12,17] | |
针对本项目特点的质量通病分析、防治措施、 质量保证体系 | [ 9, 10 ] | [ 8.5 ,9 ] | [6,8.5] | |
人员配置计划:对项目部人员组成情况以及类 似工程的实施经验等 | [4.5,5] | [ 4 ,4.5] | [ 3 , 4 ] | |
安全专项方案:对符合本项目特点的安全xx施工方案,建构筑物质量保障措施、钢管焊接质量保障措施、防汛、用电、有限空间等安全 专项方案 | [4.5,5] | [ 4 ,4.5] | [ 3 , 4 ] | |
备注: 1.评标委员会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进行详细评审,独立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每项评审内容对各投标文件对应部分划分档次(优、良、一般),并在相应档次设置的分值范围内评分,对于分档 |
在“优”或“一般”的投标文件对应部分,以分档在“良”的投标文件对应部分作为参考标准,结合“优”或“一般”的具体内容,给出客观详细的评审意见。如投标文件相应评审内容出现缺项,该项评审得分得 0 分。
2.技术标评分范围在 85-100 分之间,对低于 85 分的评分,须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并书面给出明确理由,否则将作无效分处理,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评分均不计入技术分计算。
3.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5 时,技术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5 时,技术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本条评标委员会均不包含作无效分处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4.技术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宁波市宁东水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 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嵩片区水资源配置项目(韩岭引水及大嵩水厂工程)——韩岭 引水原水管段及大嵩水厂土建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大嵩片区水资源配置项目(韩岭引水及大嵩水厂工程)——韩岭引水原水管段及 大嵩水厂土建施工。
2.工程地点:位于鄞州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鄞发改审批〔2024〕39 号
4.资金来源:宁波市宁东水务有限公司出资 100%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安全文明目标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安全目标合格,并获得“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称号。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浮动率: %,浮动率计算方式: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 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可调总价)。五、项目经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 执 业 资 格 : ; 证 书 编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同时承诺, 会足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严禁以发放生活费为由, 变相拖欠。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宁波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元( 合同价款的 %)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肆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执拾壹份, 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1):宁波市宁东水务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 号:
发包人(2):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 号: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 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 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伍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 7 天,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 7 天;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套数:6 套。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的费用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文件后 7 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 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承包人要考虑 工程实施和道路通行之间的互相协调和配合事项、安全措施等,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1 知识产权
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使用及使用费用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12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 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 2) 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 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 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配合下完成, 但最终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 信 地址: 。
2.1.1 发包人按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工期相应顺延,但因工期延误引起的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索赔。
2.1.2 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作业区、进出通道的征借手续。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发包人 B(A、应当;/ B、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前按宁波市城建档案《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归档。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规定和要求,编制归档文件汇编,对归档文件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订、装盒;根据 DA/T 31 纸 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对归档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并完成数字化档案挂接至发包人档案 管理系统。纸质资料、电子资料应符合水务环境集团档案归档要求。若工程资料不完整, 按工 程结算价扣罚 5‰的资料损失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 6 套电子文本 1 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完工验收之前 10 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及相关影像资料。
( 2) 发包人提供临时施工电源接口,临时变压器后临时用电由承包人负责,装总表计量;发包人提供临时施工用水接水点, 后续临时用水由承包人负责, 装总表计量。承包人应根据工程
(3)实际情况配备发电设备,不得因停电影响施工。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池体渗漏试验未计主材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提供。
(3)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对于招标推荐品牌(或供应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选择投标时选定的材料设备品牌, 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使用。招标无推荐的, 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选择为类似工程供应过相应产品且具有相应资质( 如有) 和足够财务能力的供应商, 并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
(4)承包人在投标前必须到现场实地了解和调研工程所在地及周边的相关情况,了解进出场道路及周边需要保护的设施, 并在投标中给予充分考虑。在中标后应协助发包人处理好与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附近有关单位、附近居民的关系、做好与周边和谐共建工作。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立即安排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人员进场, 协助发包人开展前期工作, 在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且具备开工条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再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场。
(5)承包人应与本工程的其他承包人相互配合,服从发包人的总体安排,特别是与其他承包人配合交接工作,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其他承包人进入施工场地或工作面交叉施工造成的影响并做适当调整, 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之间相互职责和关系详见技术规范中的描述。
( 6)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现场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如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7)承包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噪工作、排污、环保、交通、夜间施工、停水、停电等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工作,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理(除明确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
(8)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及场地周边的交通组织、交通保通、疏导工作,在厂内交通组织方面服从发包人的相关要求。为因施工而中断的厂外原有交通线路应事先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提供临时通行道路, 除相关行政审批费用和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经发包人确认的交通保通费用外,其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在实际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及有关设备的年检合格证,并确保在
工程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中相关证件均处于有效期内。
( 10) 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和上级部门对本项目的各项检查落实工作。
( 11)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现场应达到以下要求: 多余材料、半成品、自有设备撤离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建筑垃圾等全部拆除、清理完毕, 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如果由于承包人清理工 作不及时而影响附属工程施工, 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或自行清理, 所发生的费用的将从 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 12) 承包人应在整个承包工程中进行全过程控制, 对可能会影响到工地安全和正常施工秩序的事件制定预先防止发生措施, 负责做好施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13) 自行解决非发包人原因须借用的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在退还使用过的临时用地前应恢复该临时用地原有的使用功能, 如因承包人撤离前未按要求进行恢复或未达到使用标准,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 所产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 14) 因施工或材料运输不当损坏红线外设施或绿化等, 须由承包人自行恢复, 费用自理。如因承包人撤离前未进行恢复或恢复未达到使用标准, 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 所产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5)承包人在施工阶段需做到各工区视频监控全覆盖,需满足用甬建发【2022】11 号《关于推进工程在线视频监控接入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应用的通知》要求规定。其中桩基工程报量时应提供每根桩施工过程的清晰的影像资料, 完整反映整个桩基施工过程。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2 项目经理
3.2.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 违反约定的, 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 份 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 信 地 址: ;
( 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 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
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
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本项目履职当月承包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主要管理人员的签名等相关资料需在发包人处备案。
( 2)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 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 3)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4)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
( 5)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2000 元/次, 违约金从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或进度款中扣除, 若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 该项限额不足时,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因项目经理死亡、重大疾病( 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或甬建发〔2016〕200 号第十三条涉及的情况,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后允许更换,“上述原因及 3.2.4、3.2.5 ”以外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的均视为擅自更换。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违约金 20 万元/人/次,违约金从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或进度款中扣除,若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有效履行职责的,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处违约金 20 万元/人/次,违约金从从“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或进度款中扣除,若违约金从“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5 本项目对允许项目经理暂时撤离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另行约定。如有,另行约定如下: 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非承包人原因未开工达或者停工 90天及以上的,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
3.2.6 扣罚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
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无法有效履行职责的, 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并处违约金, 其中: 技术负责人并处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 其他管理人员并处违约金 2 万元/人/次,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或进度款中扣除,若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 该项限额不足时,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22 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15 天;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 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1000 元/次, 违约金从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或进度款中扣除, 若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 该项限额不足时,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3.5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指技术负责 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死亡、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或甬建发〔2016〕200 号第十三条涉及的情况, 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后允许更换,上述原因以外自行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均视为擅自更换。
更换技术负责人处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 其他管理人员处违约金 2 万元/人/次, 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或进度款中扣除,若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中扣除, 该项限额不足时,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3.6 扣罚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绿化等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人由承包人按规定选择。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 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采用保证金/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形式; 金额为: 元(合同价款的 %,具体按照甬建发〔2014〕17 号、甬建发〔2015〕139号、甬金办〔2015〕51号、甬建函〔2017〕96号、甬建发[2018]127号、浙建〔2020〕7号执行);期限为:
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注: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做好履约担保时效核查工作, 务必在履约担保过期前三个月续保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姓
名: ;职
务: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号 : ; 联 系 电话: ;
电 子 信箱: ;通 信 地址: ;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 14 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发包人技术标准执行,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 性验收合格。
5.1.2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0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并获得“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称号。
标化工地增加费为本项目的暂列金额, 承包人成功创建标化工地后, 发包人支付 100%的相应级别的标化工地增加费( 按最高级别计取)。未获得“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称号, 不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 并扣除违约金 20 万元。
进场施工前, 发包人对现状建构筑物、管线及已施工管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交底,签署书面交底记录, 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对其施工界面范围内及进出道路的安全负责。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死亡及其它安全事故,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外,发包人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予以追责并处违约金,无人员伤亡的具体标准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水务建分安全管理违约规定》(暂行)执行,有人员伤亡的每死亡一人处 500000 元违约金。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 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另处 100000 元/次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收到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宁东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项发函,处 50000 元/次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涉。 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行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 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整改。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 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 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安全文明施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 版)》、CJJ/T275-2018、宁波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行业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水务建分安全管理违约规定》等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管理规定有关制度文件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前将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80%, 开工满一年后支付 20%。每月对承包人安全文明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扣除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违约金, 在当月进度款中扣回, 扣回金额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价总额/ 合同工期。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 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 不得挪作他
用。
建筑垃圾需按宁波市现行的法规、规定执行, 如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执行, 连带发包人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 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责罚款。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开工前 7 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接发包人通知后 3 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
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及工期计划安排,开工前 3
天相关打桩机械设备和材料到达施工场地。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不得晚于在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前期政策处理、设计变更且在关键线路上、不 可抗力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经监理人审核上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
2000 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 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以上违约金的限额不能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时,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2 小时内降雨量达到 50mm 以上;
(2)风速达到 8 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3)日最高气温超过 38 度或低于零下 10 度;
( 4)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 12 小时内降雪量达到 4mm 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奖励为 2000 元/天。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承担:无。
8.4.2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的约定:除发包人供应外, 发包范围内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所有材料均须有合格证、质保单和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并经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查或检测。如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制止使用,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无论发包人和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 由于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全责。
8.4.3 承包人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性能等,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规定采购而被发包人和监理人
清退时,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重大设备、材料采购的合同须至发包人备案。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1)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 管道、阀门、设备、仪表、砂石等),在采购前应将材料生产厂家、品牌及技术参数报发包人确认, 任何材料、设备的进场都需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并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
2) 本工程除上述材料外, 其余所有材料( 设备) 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并必须符合设 计和招标文件确定的品牌、规格、等级的要求, 主要材料( 设备) 技术规格、品牌、等级,详见施工图要求 。
3) 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
4)承包人在投标时所响应的材料品牌( 厂家), 在实际供货中,每种材料只允许选择一种品牌( 厂家) 进行供货, 直至项目竣工,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采购或不能按期采购到的,须及时告知发包人, 并经发包人同意选择其他材料品牌( 厂家), 否则,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工程设备在交货前, 承包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承包人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予以说明。货物运抵现场后,由监理方组织发包人、承包人按照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县检验证书。对干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收货物,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在规主时间内对货物予以更换。方在更换新货物后应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如果再次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产品制造厂进行监造,承包人有义务为用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对货物进行运行试验和性能试验时, 必须提前通知用方。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监理人要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根据监理人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 报送监理人审查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时, 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暂估价;
7.计日工;
8.现场签证;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施工索赔;
13.暂列金额;
14.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 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 但有类似项目的, 参照类似项目单价( 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 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 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 某种材料( 或半成品及成品) 等级、标准变化的, 清单组合子目不变, 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 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 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 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 3)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按本条款( 7)“计价依据”的规定, 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综合单价,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或市场价不作浮动。
(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单价的, 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 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按本条款( 7)“计价依据”的规定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5)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 按本条款( 1)—( 4) 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 6)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按以下方式调整:
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分部分项清单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予以调整,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重新组价, 按照第( 7)“计价依据”的规定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综合单价, 经发包人审定后, 作为结算依据。
(7)计价依据: A.编制依据:
B.取费标准: C.信息价: 1)人工价格:
2)材料价格: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1)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清单项目,结算时一次性包干,不作调整。
(2)除(1)以外的其他措施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 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 应调整措施项目费( 若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导致措施费增加的, 承包人应事先提交涉及措施项变更的申请, 并得到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确认, 否则视为工程变更不涉及措施费调整)。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 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 10.4.1.1 目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
①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 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② 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 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不计取。
( 3)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 4) 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 如有余额, 归还发包人。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 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 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奖励由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带给发包人利益的 / ( A、20 /B、 30 / C、40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合同当事人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11.1.2 价格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
(1)人工价格及机械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根据开工之日起每 6 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其中算至工程竣工前剩余工期为最后一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根据开工之日起每 3 个月为一 个调整周期(其中算至工程竣工前剩余工期为最后一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11.1.3 调整方式
(1)合同期内,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仅指:钢筋、钢管、钢材、不锈钢、水泥、商品砼、塘渣、沥青混凝土、砌块、砖、预拌砂浆、电缆、电线、黄砂、块石、碎石、苗木)价格,根 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造价信息中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除税信息价的平均价 与工程量清单编制当期即 2024 年 月造价信息中发布的相应市场除税信息价相比(造价信 息优先采用《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没有的信息价 按《浙江造价信息》,绿化苗木采用《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园林苗木版) 2024 年 月刊,商情版不作为调差依据。),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5%),对超过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 价格计取税金后不再进行浮动,随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或扣减。
其中钢管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发布的热轧普碳中厚钢板Q235B 20 市场信息除税信息价进行调差。
(2)人工费调整方法:即对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综合版) 上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综合版) 2024年 月人工市场信息价相比进行补差调整,调差部分价格计取税金后不再进行浮动,随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或扣减。
(3)机械费调整方法:即对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综合版)上发布的机上人工及汽油、柴油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综合版)2024 年 月信息价相比进行补差调整,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5%), 对超过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计取税金后不再进行浮动,随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或扣减。
( 4) 人工、主要建筑材料( 设备)、机械中机上人工、柴油、汽油用量按现行预算
定额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
(5)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均不作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
(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2) 国有投资项目应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 即: 单价合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比例按合同价款的 20%(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 估价、暂列金额),计支付人民币 元。
( 2)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具备施工条件和承包人提交了预付款担保的前提下, 发包 人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
(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在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 20%以后,每月按完成 合格工程量的 40%在工程进度款中扣直至扣清。
12.2.2 预付款担保:根据甬建函[2017]96 号文件执行。
12.3 计量
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 按月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审核后的报告起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 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 核实结果无效。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清的办法。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审计审核批准的变更、价格调整随当期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 20 日前承包人向监理提交上月已完合格工
程的工程付款申报表、工程量申报表(报告期为上个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止),经监理复核后
再送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然后送发包人最终审核确认, 按核定的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0%支付。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5%, 结算经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 95%, 余款待最终审计结束并完成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后扣除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
( 2)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与管理:承包人应在整个承包工程中进行全过程控制, 对可能 会影响到工地安全和正常施工秩序的事件制定预先防止发生措施, 负责做好施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 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设立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人工费用总额占比为 10%(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月人工费用拨付金额= 元, 在无特殊情况下每月打入由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款专用, 若当月承包单位未完成工程量进度款申报, 则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部分金额,此部分待下次工程款支付中进行扣除。若发生民工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等事宜而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占领工地、妨碍工程或发包人正常工作类事件, 承包人须立刻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解决, 以确保本工程的进行不会受到影响。若承包人在有关事件发生后 3 天内仍不能处理完毕,发包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发放工资给民工等一切必要措施控制发生事态的状况, 直至解决纠纷事件。在上述事件发生情况下, 视为承包人没有尽到合同文件所要求的管理责任, 承包人须承担工期延误、额外费用增加及法律上和诉讼上的一切责任, 而发包人有权将所述的直接支付民工款项, 从按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内全部扣除, 或作为债项而向承包人追讨。
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六项制度”,不得以任何变通的形式和包工头结算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要按月足额支付, 不能只发 放生活费。农民工工资实行总包代发。
(3)承包人签订合同后需按照发包人要求设立工程资金监管账户,保证本工程项目资金转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期限:7 天。
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 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 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7 天。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 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13.2 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最新文件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 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 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 5 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 3 份及 1 份电子文档。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结算资料后
90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12 天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具结算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逾期, 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 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 项约定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2.2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 1) 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 2) 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承包人应在收到审计征询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予以确认,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审计征询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天后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14.2.3 预付合同尾款
( 1)在发包人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 6 个月内未完成审计工作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 B ( A、同意;/ B、不同意)向承包人先预付经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
( 3)经审计确认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商须按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发包人, 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 5)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 合同尾款应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额度。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提交 3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 其他约定:发包人、项目业主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审计的,工程结算审核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计费基数为核增额及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额,费率为 5%。承包人在付清应承担的审查费后, 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联系单不单独计取追加费, 在结算审核时统一计取。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 24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 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 减少对使用单位的影响, 缺陷责任期结束前对所有工程及设备( 甲供设备除外) 进行一次 检查和整修, 确保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承包人需提供缺陷责任期内的设备保养计划和方案,并现场指导发包人使用单位完成保养工作。
15.3 质量保证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①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缺陷责缺陷责任期延长的, 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 否则发包人有权
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②采用质量保证金的,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③ 如提供保险保单的, 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发包人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
( 2) 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 15.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金额度为结算价款的 %(具体以承包人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当天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确定,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 甬建发〔2014〕17 号、甬建发〔2015〕139 号、甬建函〔2017〕96 号、浙建〔2020〕7号文件执行。 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
( 4) 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 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 48 小时内(含 48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由工程担保人在支付担保金额内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承包人可同时追偿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项目无支付担保的,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6.1.3 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 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 56 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其他违约责任: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未
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发包人有权从该项限额或进度款中扣除,若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
16.2.3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6 关于违约金扣罚的约定
承包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 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扣除, 不足部分, 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完成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保费;其他工程 保险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保费。
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择 3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合法合理的处置本工程产生的渣土。若因承包人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进行索赔。
21.2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①达到宁波市政府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 夜间施工时间应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②禁止向周边排放杂物、污水、泥浆等, 如有违反, 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③承包人应及时自行清运、清理发包人提供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废旧物资等所有发包人认为应该清理、清运的物品, 费用承包人承担。
21.3 承包人应在整个承包工程中进行全过程控制,对可能会影响到工地安全和正常施工秩序的事件制定预先防止发生措施, 负责做好施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1.4 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书面、影像等资料的要求:对于工程结算中施工图纸、各类联系单中描述不清的事项, 承包人应提供有关原始书面、影像等资料, 否则, 不计入结算内容。承包人发现施工技术资料任何错误或异常,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错误和异常隐瞒不报仍继续施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责任。
21.5 工程结算审核费用中的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审计报告出具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结算审计单位支付。追加费用由核增、核减二部分组成, 核增部分按核增额的5%计费, 核减部分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部分的5%计费, 核增、核减不相抵。若发包人上级单位组织二 审, 二审追加费用核增部分按核增额的 5%计费, 核减部分按核减额的 5%计费。
21.6 施工期遇政策性文件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1.7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各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及时到位, 并提供验收过程所需的工具、配件、仪器等辅助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项专业工程无法正常按时完成验收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8 承包人在投标阶段自行踏勘现场、应充分考虑现场情况对施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安全保卫、进度等)。
21.9 中标后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保证尽快进场。
21.10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情况,合理安排进场施工次序。
21.11 临时便道铺设的钢板( 路基板)若出现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钢板实际铺设时间超出招投标合同工期的, 超出的时间及工程量以监理、建设单位签证为准, 按
0.73 元/天/m2,但每块钢板的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钢板价格的 80%, 钢板价格按该批次实际进场时间当月信息价热轧普碳中厚钢板Q235B 计算。
21.12 基坑支护工程的钢板桩(含拉森钢板桩,)若出现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导致钢板桩使用时间超出正常使用周期, 超出的时间及工程量以监理、建设单位签证为准, 但钢板桩的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该批次实际进场时间当月价格的 80%。
21.13 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安全管理违约规定》等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21.14 为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加快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承包人须积极参加发包人组织开展的立功竞赛等活动。活动奖励经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不包括此项奖励费用。
21.15 甲供设备到达现场,经过各方联合开箱验收后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充分考虑 设备的二次吊装和转运费用, 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 结算时不作调整; 在设备 安装报价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从开箱验收移交至联合调试结束期间的成品保护、保管、安装、清理、调试等一系列费用。( 甲供设备由供货商负责指导安装)。
21.16 承包人需综合考虑设备深化对各单体设计的影响, 招标图纸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需按照最终审核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4:廉政合同
附件 5: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 6:施工现场安全行为公约(另册)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供热与供冷系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 双方约定如下: 本项目施工范围内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单位法人章): 承包人(单位法人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9-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9-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9-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附件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4
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廉 政 合 同
发 包 人 :承包人:
工程建设□物资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相对应类别□内打“ √ ”)
项目名称(编号):
为加强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领域廉政建设工作, 规范工作过 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项活动,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经甲乙双方同意, 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 签定本廉政合同, 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 一) 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关采购项目管理、廉洁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甲承包人签订的 (项目名称)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严禁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 服务采购等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开展廉洁教育, 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有及时提醒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 有向集团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发包人责任
1 .发包人须积极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廉政教育工作,员工要遵守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制度。
2 .发包人及其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收受承包人的各种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3.严禁以卡压、刁难的方式要求承包人提供无偿服务;
4.严禁故意提高预决算金额或降低验收标准以暗示承包人给予钱物;
5.严禁在承包人单位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严禁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承包人( 或相关单位) 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 活动安排;
7.严禁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其配偶、子女、亲属参与本项目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
8.严禁发生其他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廉政建设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条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须积极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廉政教育工作,员工要遵守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制度。 2.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
有关方针、政策, 尤其是有关本项目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3.严禁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给予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4.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严禁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 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项目实施开展私下商谈、提供方 便或达成利益默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的, 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 承包人单位应根据承包人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一至三年参与发包人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五条 附则
1.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本合同的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有效期同主合同一致; 主合同因故延长时,本合同自动延续,有效期同主合同一致。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人本级监督部门一份。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发包人):施工单位(承包人):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提高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期间双方责任,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优质、如期完成,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要求, 特订立如下协议书:
第一条 发包人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基本程序,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总责, 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履约管理。
( 二)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按规定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措施费用,督促与检查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 四)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承包人按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和安全管理达标活动, 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整改意见, 协助解决有关安全施工问题。
(五)应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动态和指示、指令,并传达、贯彻、通知到项目部。
第二条承包人职责
(一)必须履行招投标及合同文本中对工程施工安全、文明责任的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编制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基本程序,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依法取得的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施工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施工,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严格管理依法分包单位。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三)必须制订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合同文本与技术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 四) 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专款专用, 并建立相应台帐。
( 五) 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六) 必须实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在工程施工前, 由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 七) 积极开展各类层极的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 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 建设厅 2017 年度印发的《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台帐》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台帐。
( 八) 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时, 必须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全力以赴组织抢救, 及时控制事故发展, 并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 面汇报, 并按“ 四不放过 ”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 九)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不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闹事事件。第三条补充说明
(一)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监理方、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执一份。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 二) 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情节严重的, 按合同文本约定, 发包人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 三) 因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被上级监督机构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实施,所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详见附件):
(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2)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3)编制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5)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7)暂列金额明细表
(8)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1)计日工表
(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3)主要工日一览表
(14)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15)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6)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颁布的计价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实施。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最高投标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
(四)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事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实施。
(六)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等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相应报价。
附: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
2.招标工量清单扉页(格式)
3.招标工量清单编制说明(格式)
4.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的有关栏目(略)。
附件 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造价咨询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造价咨询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3
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1.工程概况: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占地面积、经济指标、层高、层数、结构形式、定额(计划)工期、质量目标、施工现场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计价依据、标准与规范、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等。
3.采用(或经合同双方批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综合单价需(或已)包括的风险因素、范围(幅度)。
5.采用的计价、计税方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1.工程概况须根据不同专业工程特征要求进行表述;
2.必要时有关工程内容、数量、数据、工程特征等可列表表示;
3.不同计价阶段应列明相应阶段涉及量、价、费的计价依据及取定标准。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一、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直接引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 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 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
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 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 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 机 械 设备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 造年份 | 定 额 功率 (KW ) | 计 划 进场 时间 |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配备 ) | |||||||
注: 表格中列具的机械设备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表格中未列但施工中需要的其他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要求 1 |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市政类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
安全负责人 | 1 | 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
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 ≥3 人 | 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
施工员 | 3 | 具备施工员岗位证书(培训合格证) | |
质量员 | 2 | 具备质量员岗位证书(培训合格证) | |
预算员 | 1 | 具备二级造价工程师及以上 | |
资料员 | 1 | / | |
注:1.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高人员配置情况;
2.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承诺书”中以承诺的方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