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e 仓国际商品供货协议
E111-A-1-02(V20190425)
第 e 仓国际商品供货协议
协议信息表
所有选框须鼠标点击选择(“☒” 表示选中),所有空格须以电脑输入填写。 | ||||
第e 仓指定的服务企业 | 公司名称: (本协议中称为“xx”) | xx贸易有限公司 Twinkle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 000 x |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授权代表 | xxx | |
账户名 | TWINKLE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 SWIFT CODE | XXXXXXXXXXX | |
开户行 | HSBC HongKong | 银行账号 | 000-000000-000 | |
采购商 | 公司名称: (本协议中称为“采购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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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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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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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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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 | SWIFT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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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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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 期 | x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生效日”)至 年 月 日(“终止日”)。 | |||
结算与支付 (art.7) | 结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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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选择一下结算及支付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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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表格上签字即表示双方同意遵守此国际商品供货协议所约定(包括双方修改、另行约定、补充约定或其他不时的更改, 合称为“本协议”)。 | ||||
第 e 仓指定的服务企业:xx贸易有限公司(公章)
| 采购商: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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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第 e 仓国际商品供货协议(包括双方修改、另行约定、补充约定或其他不时的更改,合称为“本协议”)由xx及采购商(如协议信息表所示)于生效日签订而生效,作为《第 e 仓用户基本服务协议》(下称“基本服务协议”)的附件。除非另行指定,下文所称的本协议,均包括基本服务协议的内容。第 e 仓国际商品供货协议未尽之处,均适用基本服务协议。xx及采购商以下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x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第 e 仓网站 xxx.x000.xxx.xx 及相应移动应用(下称“第 e仓”)向采购商销售品牌商品(统称“商品”),现采购商希望在第 e 仓上采购xx享有合法销售权的商品。
因此,出于前述原因以及基于良好合作、互利共赢目标考虑,双方一致同意、充分认可及承诺信守,作出约定如下:
1. 商品
1.1 xx有权在给予采购商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任何时间变更产品、商标或产品包装、规格等,或停止销售或从市场上回收任何产品。
2. 价格
2.1 采购商xxx所订购货物的采购单价,是指xx在第 e 仓上展示的采购价格。
3. 下单
3.1 采购商以第 e 仓后台系统对接的方式推送订单信息,订单一经xx确认,即视为采购商在第 e 仓下单成功,形成对采购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 e 仓订单。
4. 交付
4.1 采购商在第 e 仓下单后,xx将按照其已确认的订单约定的运输方式、期限、交货地点向采购商交付商品,双方同意任何指定发货、收货期限均只为预计日期。如在第 e仓页面上未显示“包邮”,物流费用由采购商承担。
5. 税费
5.1 第 e 仓页面未显示“包税”的跨境保税进口和 BC 进口商品,其因进口中国境内向消费者销售而产生的进口税费(如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或其他进口物品税,同时包括因交易超额而被海关征收的一般贸易方式的税款,以下合称“跨境综合税”)由采购商(或代消费者承担)承担并负责缴纳(或代消费者缴纳)。
6. 订单取消
6.1 采购商因自身的原因,可以在第 e 仓订单达成后、付款前申请关闭订单,关闭订单免收服务费。采购商也可以在付款后、海关清单审核第 e 仓订单之前申请取消该订单。在上述申请取消订单的情况下,采购商提出取消订单申请后,第 e 仓平台显示订单已成功取消或由第 e 仓客服通知订单已成功取消的,相关订单将不再进行清关申报和仓储物流操作,xx收取人民币 1 元/单的“取消订单手续费”。手续费在采购商的已付款项中扣除,剩余的款项原路退回。若第 e 仓订单已完成出仓清单审核,但因第 e仓或xx的原因造成无法出库的情况,由第 e 仓客服告知采购商,经采购商确认后,由第 e 仓客服在后台取消订单,上述情况下取消订单不收取“取消订单手续费”。
6.2 海关已清单审核的第 e 仓订单,不可申请取消。
7. 结算及支付
7.1 结算货币
如协议信息表中所约定及注明。
7.2 双方同意选择其中一种结算及支付方式,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及支付方式如协议信息表中所约定及注明:
7.2.1 预付款
采购商在选品前可选择xxx指定的账户充值一定的预付款(下称“费用预付款”),用以抵扣货款。采购商有权随时查询费用预付款的余额,根据自身的销售计划适时补充预付款,当预付款不足支付货款时,采购商应及时充值,否则xx有权拒绝向采购商供货,因此引起的责任及损失由采购商承担,
7.2.2 月 结
采购商可以xxx申请月结额度(下称“月结额度”),月结额度的解释权在于xx并由xx确定。xx确认采购商的月结额度后,有权根据采购商的履约情况以及其他因素,适时对月结额度进行调整。采购商累计未xxx支付的应付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月结额度,否则xx有权拒绝向采购商供货。
xx每月 5 日前会向采购商提供对账单。每月 5 日前的对账单中将列出上一个自然月第一天到上一个自然月最后一天(包括起止时间)xx向采购商售出商品数量乘以对应的采购单价(以下称为“货款”)。
但,如在当前自然月最后一天前,货款总额达到月结额度的,xx将在采购商月结额度达到后向采购商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中将列出当前自然月第一天到月结额度达成当天(包括起止时间)货款之和,采购商应在xx发出对账单后 3 日内予以确认,
逾期确认的,视为对账单金额无异议,采购商应在双方确认对账单后 5 日内按照双
方确认的对账单金额支付给xx。
7.2.3 半月结
采购商可以xxx申请半月结额度(下称“月结额度”),半月结额度的解释权在于xx并由xx确定。xx确认采购商的半月结额度后,有权根据采购商的履约情况以及其他因素,适时对半月结额度进行调整。采购商累计未xxx支付的应付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上述半月结额度,否则xx有权拒绝向采购商供货。
xx每月 20 日或 6 日前会向采购商提供一个对账单。每月 20 日前的对账单中将列
出当前自然月第 1 日到当前自然月第 15 日(包括起止时间,以下称“月结周期”)
xx向采购商售出商品的货款之和。每月 6 日前的对账单中将列出上个自然月第
16 日到上个自然月最后一天(包括起止时间,以下称“月结周期”) xx向采购商售出的商品的货款之和。
但,如在当前自然月第 15 日(即,月结周期为当前自然月第 1 日到当前自然月第
15 日)前或当前自然月最后一日(即,月结周期为上个自然月第 16 日到上个自然
月最后一天)前,采购商的货款之和已达到月结额度的,xx将在采购商月结额度达到后向采购商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中将列出当前自然月第一天或当前自然月第 15日到半月结额度达成当天(包括起止时间)货款之和,采购商应在xx发出对账单后 3 日内予以确认,逾期确认的,视为对账单金额无异议,采购商应在xx发出对
账单后 5 日内按照双方确认的对账单金额支付给xx。
7.3 对 账 单
7.3.1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对账单,双方均以邮件形式进行确认。
7.3.2 采购商对账单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则视为无异议且对账单予以确认。
7.4 付 款
采购商应在对账单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确认的对账单金额xxx支付货款。
7.5 联系方式及银行账号
7.5.1 xx确认协议信息表所载联系信息是有效的。如果上述信息有任何更改,xx应当自更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商。
7.5.2 采购商确认协议信息表所载联系信息是有效的。如果上述信息有任何更改,采购商应当自更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xx。
7.5.3 采购商确认协议信息表所载银行账户信息是其有效的银行账户。
8. 消费者退货
8.1 发生货物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退货,采购商可以将货物退至xx,有关物流费用、税费等由xx承担。
8.2 采购商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不接受无理由退货,采购商应在其所在电商平台上明显位置明确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如因采购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投诉、起诉或仲裁的,采购商负责处理,如由此造成xx损失的,采购商还应对xx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物流费、相关税费、被相关部门的罚款以及律师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9. 保证
采购商xx及保证如下:
9.1 采购商保证其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和资质,保证其交易行为合法、真实,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违反二次销售、刷单等),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9.2 第 e 仓订单达成后,采购商应在第 e 仓要求的时间内向xx指定的账户支付货款,因款项收付而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由采购商承担。
9.3 采购商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证书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
9.4 采购商承诺其从未也不会在任何时候及以任何方式在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的任何产
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登记,或协助或允许第三方注册、登记与属于xx或其关联公司拥有的任何商标、标识、标志、域名、标语、微信公众号或商业名称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标志、域名、标语、微信公众号或商业名称,否则采购商应当在xx或其关联公司提出相关要求时,无偿(或保证其协助或允许注册、登记的第三方无偿)将相关商标、标识、标志、域名、标语、微信公众号或商业名称转让给xx或其关联公司。
10. 违约赔偿
10.1 如果采购商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采购商应当赔偿xx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10.2 如果采购商未能及时、足额地支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款项的,采购商每延误 1 日,采购商应xxx支付该笔商品交易货款金额的 1‰;采购商延误付款超过 10 日的,xx有权取消订单,采购商应当在 1 日内将付清所有的货款,赔偿xx因此遭受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货款、物流费以及相关税费等费用),同时xxx支付该笔订单总金额的 20%或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二者以高者为准)。
11. 保密
11.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由信息披露方提供给信息接受方的任何与信息披露方经营业务或行为有关的、信息披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
11.2 双方及其雇员应当承担信息及文件的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允许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保密信息尽可用于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双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手段避免保密信息泄露。如果因履行本协议而需要向其雇员披露保密信息,双方应当确保其雇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11.3 xx有权验证采购商提供的授权文件及相关信息。此类验证活动不应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12. 数据处理
12.1 采购商可就与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严格相关的目的处理相关数据。采购商授权xx为供应和销售目的收集、分发和传达其相关数据。采购商同意xx将上述数据插入其供应数据库,并且xx可为商业、管理、促销和销售目的及统计目的或为发送可编辑材料而使用数据,包括为咨询活动进行处理和比较。数据亦可为其收集时的同样目的传达给第三方。
13. 不可抗力
13.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协议无法履行,不履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履约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相关情况向履约方书面告知。如不履约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协议,履约方有权选择不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合约义务。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情况包括:天灾、骚乱、台风、洪水、地震、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电脑病毒、黑客攻击、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中断、停电、通讯故障、其他在不履约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不履约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14. xx条款
14.1 采购商应当遵守,并应当促使其代理商、董事、员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其相关联并且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供服务或提供货物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分包商)(统称“采购商人员”)遵守以下约定:(1)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可能涉及贿赂、腐败、敲诈、职务侵占或其他违法的行为;(2)遵守与反贿赂和反腐败有关的所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称“反贿赂法”)。采购商保证,在本协议期内将持续充分地实施适当的政策及流程,以确保遵守反贿赂法的相关规定。
14.2 采购商应保证xx或xx关联公司或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承包商、分包商和代理商免于遭受由于采购商或采购商人员违反反贿赂法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支出、损害、责任、损失或费用。如有违反,采购商应当x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3 如xx本着诚信原则认为采购商或任何采购商人员违反本条第 1 款的任何约定和/或违反反贿赂法的有关规定,则xx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14.4 如采购商知悉或怀疑xx员工有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的,欢迎xxx专用邮箱举报,邮箱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会对所有信息提供者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严格保密。
15. 通知
15.1 双方的联系方式见文首信息表,或双方另行通知的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可以以快递、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他方发送文件。以快递方式发送的,在快递签收日视为送达(但如收件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或因收件方提供的地址无效无法签收的,则在快递发出的次日视为送达);以专人送达的,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在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如采购商采用邮件方式xxx发出通知,采购商应同时抄送如下邮件:【X000@xxxxxxxx.xxx.xx】以确保xx及时有效地接收通知。一方联系方式的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协议其他方,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首页所填写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业务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院、仲裁机构的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一方的上述地址及/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16. 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6.1 本协议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终止日终。如果双方在终止日前一个月内无书面反对意见,则本协议应当自动续期一年。
16.2 如发生本条所列任一情况,一方有权发送书面通知立刻终止本协议:(a)一方资不抵债被以任何形式破产立案,或者被提起破产申请且三十天内未能以对其有利的方式解除破产申请,或者为债权人利益作出任何资产分配,或者停止业务经营;或者(b)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或双方签定的其他文件的约定;或者(c)如果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商未能交付货物或支付应付费用。
16.3 双方可以提前一个月发送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6.4 尽管协议被终止,但是销售授权应当持续有效至采购商供应的所有货物销售完毕。
17.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17.1 本协议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及解释。
17.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语言为中文。
18. 其他
18.1 独立缔约方:双方之间的关系为独立缔约方的关系。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也不视为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资、合伙、特许、雇佣、代理或类似安排关系。
18.2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保留一份,双方保证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获得其完全及完整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