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5]124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目 录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10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5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57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龙艺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0% |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20%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龙艺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 京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总 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董事。经济学研究生,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新港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高科
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xx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京栖霞建设仙林有限公司董事、南京 LG 新港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汉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会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xxxx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秘,兼任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醉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江苏水利工程专利学校系团总支书记、扬州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
xxxxx,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主任,兼 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xx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 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xxxxx,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文科建设处处长,兼任上海市金融工程研究会理事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历任上海交 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讲师、教授、金融系主任、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xxxxx,监事会主席。经济学学士,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审计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农业银行办事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科员、国际业务部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审计稽核处副科长、审计稽核部副主任、审计部副总经理、扬州分行副行长。
xxx先生,监事。会计学本科,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兼任南京 LG 新港新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南京汉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第十八分厂会计、总厂主管会计、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公司计财部会计、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会计、会计主管、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xxx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xx女士,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龙艺女士,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xxxxx,督察长,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普xxx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xx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监。
xx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从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历任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曾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女士,副总经理,现兼任产品研发部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见习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见习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xxxxx,总经理助理,现兼任战略与品宣部总经理。南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师、互联网产品设计师,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销岗,先后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产品策略部 副经理、同业平台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同业部紫金山鑫合金融家俱乐部办公室(金融市场业务营销中心)主任 职务。
xxxxx,首席信息官,现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天津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士。历任北京宇xxx科技有限公司系统架构项目经理,先后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程序开发员、软件开发岗、渠道创新部副经理、经理、项目架构部经理、金融应用开发部经理职务。
xx女士,总经理助理,现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职xx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湾营业部、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发展部总监和市场推广部总监、北京瀚文成长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学历: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员,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现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现任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悦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悦享 6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璟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xxx回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慧享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xxx,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历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兼任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现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龙艺女士: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xx先生:首席权益投资官、基金经理
xx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xxx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xxx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xx先生:市场研究部总经理
xx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余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xx女士:基金经理
xx女士: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细化和展开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3)三级制度:对公司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作出的具体规定,包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
规定,包括管理细则、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流程指引、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等。
4、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展概况
恒丰银行是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前身为 1987 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恒丰银行。2017 年底启动市场化改革,2019 年底剥离不良资产、引进战略投资,完成了国务院批复的“剥离不良、引进战投、整体上市”三步走改革重组方案中的前两步,成为在市场化法治化框架内合力化解全国性银行机构金融风险的成功案例。
目前,恒丰银行注册资本 1112 亿元,位居全国银行业第五位。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占比约为 89.70%、外资股权占比为 3%、民营股权占比约为 7.30%,形成了以国有股东为主导,稳定多元清晰的股权结构。其中,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为前
三大股东。
截至 2023 年末,全行总资产 1.44 万亿元,各项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效
益稳步提升。在全国设有 320 家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上广深、长三角及沿长江、黄河经济带、环渤海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中一级分行及总行直属分行 20 家。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青岛设有全资子公司——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3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排名,恒丰银行位居 119 位;先后获评“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中小银行数智化创新先锋”“银行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山东社会责任企业”等荣誉称号。
恒丰银行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向上者同行、为奋斗者奋斗,努力打造“整体上市银行、精品特色银行、稳健发展银行、数字化敏捷银行”,为金融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3、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金运营中心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 31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 2 月 10 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致力于打造“恒心恒业,术智同享,不负所托”资产托管业务“恒享托”品牌,强化受托责任,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组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当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制度建设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备份、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处置水平,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66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微信名称:鑫元基金微理财(微信账号: xyamc_ebuy)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86-21-58766688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86-25-86775067
(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 2 号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86-769-21383048
(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九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客服电话:86-792-7783000-1101
(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客服电话:86-595-22572611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86-755-83198888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86-755-82080387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86-10-66638188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 号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86-571-88268966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86-25-52890919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86-591-87824863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86-574-87050028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服电话:86-21-61899333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客服电话:86-571-87253058
(15)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法定代表人:郝强
客服电话:86-351-6819503
(16)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以东,湛江路以南中央商务区 C 地块
法定代表人:周万利
客服电话:86-431-89115000
(1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86-519-80585966
(1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服电话:86-21-63611226
(1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人:刘建军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https://ynty.psbc.com
(20)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86-10-58560975
(21)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客服电话:86-633-8081027
(22)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客服电话:86-512-56961859
(2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法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7755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2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 4,5,6,7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86-10-59053566
(2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0519-88115814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86-731-84430252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8 楼,16 楼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86-21-53686888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3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86-20-87550265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86-21-22169914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86-10-63080906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86-755-33547914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9-20 楼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86-891-6526117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0991-2307533
(36)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86-531-68889038
(3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020-37853815
(38)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三街 1 号 10 层 1001-1004、1011-10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三街 1 号 10 层 1001-1004、1011-1016
房
法定代表人:胡智
客服电话:020-87320925
(3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86-25-83387793
(4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86-0519-81595100
(4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86-21-38676798
(4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
润大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86-755-82026586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86-755-23835383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86-10-80926716
(4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86-21-23180000
(46)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86-21-33389888
(4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法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021-63325888
(4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法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s://www.hx168.com.cn/
(4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86-755-82943666
(5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86-591-38507869
(51)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86-10-85556017
(5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0755-23375555
(5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0755-82825310
(5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021-68595755
(5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86-21-20655588
(5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86-10-83270996
(5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5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5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86-451-82269280*510
(60)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客服电话:86-25-52278884
(6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86-571-87821312
(6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法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6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法人:邵亚良
客服电话:021-80229999
(6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65)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6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
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86-755-83199599
(6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凤凰园 11 号楼 4 楼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888
(6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6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010-61840600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7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021-20435200
(7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7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88911818
(7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bjx.66money.com
(7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7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021-20691869
(7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010-86325713
(7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0411-39027802
(7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4000-211-768
(7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8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81)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46 号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99
(8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8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69 号蚂蚁 A 空间 9 号楼小邮局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0571-26888888
(8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77
(8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8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87)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凤凰和睿 1002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电话:025-66001155
(8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东航滨江中心 1 号楼 1203-1204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021-33768132
(8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0)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1088 号中洲大厦 32 层 03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9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9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 109 号院 11 号楼 3 层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010-65060227
(9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010-88499161
(9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9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
3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
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9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878016
(9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9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021-20700800
(9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 703 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206
(10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0592-3122733
(10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10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021-63333389
(10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021-53398968
(10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106)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法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10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10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0755-3322791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00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蔺育化
经办注册会计师:蔺育化、张一帆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526,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527。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5]1246 号文注册。自 2015 年 6 月 23 日起向社
会公开募集,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363,082.18 元人民币,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存续期间:不定期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申购与赎回相关规则、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 息披露相关规则等。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 订。该修订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起生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安鑫宝A 类份额、B 类份额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均不设限制,也不对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10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为先,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资产配置比例;在此框架之下,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
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对影响个 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有限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等级债券品种以规 避违约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拟合收益率曲线寻找定价低估、收益率偏高的券 种进行重点关注。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 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 情况。
4、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也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合理收益。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1)、(5)、(11)、(14)、(15)、(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及特殊交易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 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 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限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固定收益投 资 | 14,384,603,587.79 | 36.93 |
其中:债券 | 13,402,013,036.17 | 34.41 | |
资产支持证券 | 982,590,551.62 | 2.52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9,351,535,785.00 | 24.01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5,114,897,262.46 | 38.80 |
4 | 其他资产 | 101,696,068.20 | 0.26 |
5 | 合计 | 38,952,732,703.45 | 100.00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83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555,845,923.97 | 1.45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80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86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50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 30 天以内 | 36.13 | 1.4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1.07 | - | |
2 | 30 天(含)—60 天 | 10.90 |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1.35 | - | |
3 | 60 天(含)—90 天 | 33.24 |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0.99 | - | |
4 | 90 天(含)—120 天 | 1.71 |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20 天(含) —397 天 (含) | 19.24 |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01.22 | 1.45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3,301,168,359.47 | 8.60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3,301,168,359.47 | 8.60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391,583,761.47 | 1.02 |
6 | 中期票据 | 10,245,306.78 | 0.03 |
7 | 同业存单 | 9,699,015,608.45 | 25.27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13,402,013,036.17 | 34.91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1,312,684,334.73 | 3.42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210207 | 21 国开 07 | 3,500,000 | 358,815,172.88 | 0.93 |
2 | 230421 | 23 农发 21 | 3,000,000 | 303,184,451.09 | 0.79 |
3 | 112416047 | 24 上海银行 CD047 | 3,000,000 | 299,572,556.32 | 0.78 |
4 | 112414057 | 24 江苏银行 CD057 | 3,000,000 | 299,556,937.58 | 0.78 |
5 | 112408111 | 24 中信银行 CD111 | 3,000,000 | 298,586,891.40 | 0.78 |
6 | 112317314 | 23 光大银行 CD314 | 3,000,000 | 298,184,563.39 | 0.78 |
6 | 112317315 | 23 光大银行 CD315 | 3,000,000 | 298,184,563.39 | 0.78 |
8 | 112304067 | 23 中国银行 CD067 | 3,000,000 | 298,178,410.55 | 0.78 |
9 | 230406 | 23 农发 06 | 2,900,000 | 295,334,278.85 | 0.77 |
10 | 112317305 | 23 光大银行 CD305 | 3,000,000 | 294,517,452.02 | 0.77 |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623%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334%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485%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注: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数量 (份) | 摊余成本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261482 | 瑞远 01A1 | 2,800,000 | 281,810,410.95 | 0.73 |
2 | 261483 | 瑞远 01A2 | 1,700,000 | 171,117,808.23 | 0.45 |
3 | 199817 | 城投 1 优 | 900,000 | 91,635,978.08 | 0.24 |
4 | 260629 | 36 欲晓 A2 | 800,000 | 80,810,082.19 | 0.21 |
5 | 199420 | 23 厦贸 4A | 700,000 | 71,906,209.31 | 0.19 |
6 | 199912 | 34 欲晓 A2 | 600,000 | 61,046,986.67 | 0.16 |
7 | 261296 | 37 欲晓 A2 | 500,000 | 50,383,123.29 | 0.13 |
8 | 261295 | 37 欲晓 A1 | 500,000 | 50,362,958.91 | 0.13 |
9 | 261400 | GC 曹 06A1 | 450,000 | 45,165,698.63 | 0.12 |
10 | 199739 | TB19A1 | 400,000 | 29,457,984.00 | 0.08 |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397.46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00,241,326.09 |
3 | 应收利息 | - |
4 | 应收申购款 | 1,452,344.65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其他 | - |
7 | 合计 | 101,696,068.20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 2024 年 3 月 31 日)鑫元安鑫宝 A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 年 6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 | 2.9174% | 0.0012% | 0.2397% | 0.0000% | 2.6777% | 0.0012%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日 | 3.8271% | 0.0026% | 0.3500% | 0.0000% | 3.4771% | 0.0026%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 | 2.8622% | 0.0027% | 0.3500% | 0.0000% | 2.5122% | 0.0027%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 1.9567% | 0.0022% | 0.3500% | 0.0000% | 1.6067% | 0.0022%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 2.5143% | 0.0018% | 0.3500% | 0.0000% | 2.1643% | 0.0018%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 | 2.0445% | 0.0011% | 0.3500% | 0.0000% | 1.6945% | 0.0011%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 2.2414% | 0.0007% | 0.3500% | 0.0000% | 1.8914% | 0.0007%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日 | 0.5810% | 0.0012% | 0.0870% | 0.0000% | 0.4940% | 0.0012% |
鑫元安鑫宝 B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 年 6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 | 1.6408% | 0.0040% | 0.1812% | 0.0000% | 1.4596% | 0.0040%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 | 2.6852% | 0.0048% | 0.3500% | 0.0000% | 2.3352% | 0.0048%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 | 3.8833% | 0.0018% | 0.3500% | 0.0000% | 3.5333% | 0.0018%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 3.5772% | 0.0026% | 0.3500% | 0.0000% | 3.2272% | 0.0026% |
年 12 月 31日 |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 | 2.6165% | 0.0027% | 0.3500% | 0.0000% | 2.2665% | 0.0027%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日 | 0.5779% | 0.0015% | 0.0870% | 0.0000% | 0.4909% | 0.0015% |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日 | 0.3422% | 0.0016% | 0.0870% | 0.0000% | 0.2552% | 0.0016%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 1.7120% | 0.0022% | 0.3500% | 0.0000% | 1.3620% | 0.0022%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 2.2684% | 0.0018% | 0.3500% | 0.0000% | 1.9184% | 0.0018%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 | 1.7994% | 0.0011% | 0.3500% | 0.0000% | 1.4494% | 0.0011%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 1.9967% | 0.0007% | 0.3500% | 0.0000% | 1.6467% | 0.0007%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日 | 0.5201% | 0.0012% | 0.0870% | 0.0000% | 0.4331% | 0.0012%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每万份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总额、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