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 薦 人 權 益
除包銷協議所規定者及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獨家保薦人及其任何聯 繫人概無因配售而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證券中曾經或可 能持有任何權益(包括購股權或認購該等證券的權利)。
獨家保薦人及其任何聯繫人概無於配售得以成功進行後取得除以下各項外 的任何重大利益:
(i) 承擔包銷協議項下的包銷責任;
(ii) 根據包銷協議向獨家牽頭經辦 人(作為配售的包銷商而行 事)支付包銷 佣金;
(iii) 向獨家保薦 人(作為配售的獨家保薦人而行 事)支付文件處理及財務顧 問費;
(iv)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19 條,獨家保薦人作為本公司合規顧問的 委任中,自上市日期開始至本公司就其上市日期後開始的第二個完整 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 條之日止或直至合 規顧問協議根據其條款及條件另行終止期間收取費用;及
(v) 獨家保薦人的若干聯繫 人(其日常及一般業務均涉及買賣及處置證 券)可能於本公司在創業板上市後自買賣及處置本公司證券中賺取佣金,或就此提供孖展融資或買賣本公司證券或持有本公司證券以作投資用途。
概無獨家保薦人的董事及僱員於本公司或組成本集團任何其他公司擔任任 何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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