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4200004366003469001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H4200004366003469001
招 标 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通辽市诚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目 录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 (三期工程)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工程)已经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通经技经发审批字【2024】39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 0.00 元,政府投资
7328751.00 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项目名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工程)
(二)建设地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招标内容: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企业资质要求 | 人员资质要求 | 工期 (天) | 合同估算价 | 是否允许联合体 | 投标人资格其 它要求 |
本次招标 | |||||||
H420 | 通辽市经济技术 | [注册二 | 接受联合 | ||||
0004 | 开发区燃气管道 | [市政公用工 | 级建造 | 体投标。联 | |||
3660 0346 | 等老化更新改造 工程(三期工程) | 程·市政公用工 程三级](含)以 | 师·市政 公用工 | 60 | 3688067.00 元 | 合体投标 的,应满足 | 详见公告 附件 |
9001 | —供热分项第一 | 上 | 程](含) | 下列要求: | |||
001 | 标段 | 以上 | 详见公告 | ||||
附件 | |||||||
本次招标 | |||||||
H420 | 通辽市经济技术 | [注册二 | 接受联合 | ||||
0004 | 开发区燃气管道 | [市政公用工 | 级建造 | 体投标。联 | |||
3660 0346 | 等老化更新改造 工程(三期工程) | 程·市政公用工 程三级](含)以 | 师·市政 公用工 | 60 | 3640684.00 元 | 合体投标 的,应满足 | 详见公告 附件 |
9001 | —供热分项第二 | 上 | 程](含) | 下列要求: | |||
002 | 标段 | 以上 | 详见公告 | ||||
附件 |
三、公告发布媒体
(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四、资格审查
(一)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审查时间:2024 年 06 月 24 日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审查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领取时间:2024 年 06 月 03 日至 2024 年 06 月 08 日(北京时间)。
( 二 )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请 到 通 辽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
六、其他说明
(一)访问电子交易招标投标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潜在投标人打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插入 CA 数字证书,点击“投标人注册与登录”按钮,依系统设置即可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
(二)项目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招标文件价格:0.00 元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 06 月 24 日上午 09 时 00 分。
(五)递交投标文件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将使用“ 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通辽版) ” ( 软件下载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ftXiaQuCode=0811&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 TLTF),在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单位系统内上传递交。
(六)开标方式:本项目采用互联网不见面开标。
1.投标人请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60 分钟在网上签到(未签到的投标人,虽然暂时可以解密,但是,会影响开标时的沟通,建议提前签到)。
2.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 30 分钟;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密或无法解密、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按放弃投标处理,投标文件将被退回;解密时限内全部解密的,本环节可提前结束。
3.开标结果确认时限为 10 分钟;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点击下方“确定”按钮确认;确认前投标人如有异议,可点击开标异议文字提问,结束后不能再提出异议;投保人在开标结果确认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确认的,默认为同意开标结果。在开标结果确认时限内,投标人全部完成确认后,本环节可提前结束。
注 : 具 体 操 作 详 见 通 辽 市 不 见 面 大 厅 系 统 投 标 人 操 作 手 册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xx0000-0000-00xx
-8753-63d1a2db10fd.html)。
(七)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接受银行转账/电汇/电子保函。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
3.使用电子保函的,需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办理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并满足以下条件: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的保额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应当否
决其投标。投保成功后下载、打印加密保函或保险保单,将加密保函或保险保单(纸质版)放入投标文件中;保函或保险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不得以其他方式缴纳。
4.保证金是否退息:是
5.开标时电子保函或保险保单自动解密进行现场公示并接受监督。
6.投保操作详见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用户操作手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 ee8f22cb-0038-4af5-a433-bf232860e598.html),咨询电话:000-000-0000。
(八)兼投不兼中原则:各投标人可同时对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工程)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若投标人同时在两个标段中排名第一,则按标段先后顺序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余标段不再作为中标候选人出现。
(九)接收质疑单位:
招标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000;地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标代理机构:通辽市诚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xxx;电话: 00000000000,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财富中心。
(十)异议受理处置方式:潜在投标人可自主选择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及委托的代理机构收到后及时进行答复。
(十一)监督单位: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十二)温馨提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企金融产品“中标贷”、“履约保函”已经上线,中标单位如有需要,请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roducttype=%E6%8A%95%E6%A0%87%E4%BF%9D%E5%87%BD)办理。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通辽市诚信建设工程招标代
局 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地址: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 代理地址: | 通辽市科尔沁区财富中心 |
招标人邮编: | 028000 | 代理邮编: | 028000 |
招标人联系人: | xxx | xx联系人: | xxx |
招 标 人 电 子 邮箱: | 代理邮箱: | ||
招 标 人 联 系 电0475-8628814 话: | 代理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
招标人传真: | 代理传真: |
招标公告附件:
投标人资格及其他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 B 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且未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提供投标截止前一年内至今任意连续六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退休返聘人员只需提供退休返聘证明,入职时间不足的人员,自入职之月起算)。
要求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提供投标截止前一年内至今任意连续六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退休返聘人员只需提供退休返聘证明,入职时间不足的人员,自入职之月起算)。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上述拟派人员投标截止前一年内至今任意连续六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专职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需具备有效的相应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安全员需具备有效期内的 C 类安全考核合格证,
(退休返聘人员只需提供退休返聘证明,入职时间不足的人员,自入职之月起算)。
5、纳税社保要求:(1)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连续六个月)的良好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以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凭据或银行入账单为准)(2)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连续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以银行入账单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注:如税收为零申报,须提供证明材料、新成立的公司如不满足以上时间规定的,出具公司成立以来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零申报。
6、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20〕165 号)文件规定,
对被记录不良行为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公示期限内,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投标。(以通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信息为准)。
7、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案件记录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以截止到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截图为准;投标单位以及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被拒绝其投标(需提供投标单位在信用中国的查询记录截图);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计入黑名单、不良诚信记录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8、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9、投标单位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假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投标,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10、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投标要求: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资格及其他要求中 2 至 4 条的每条要求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满足即可,其余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4)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5)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 条款 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邮 编:028000 联 系 人:xxx 电 话:0475-8628814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通辽市诚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财富中心 邮 编:028000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 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1 | 资金来源 及比例 | 政府投资 100% |
1.2.2 | 资金落实 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7 月 01 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4 年 08 月 29 日实际施工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
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 及以上(含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 B 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且未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提供投标截止前一年内至今任意连续六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 明细或对账单。(退休返聘人员只需提供退休返聘证明,入职时间不足的人员,自入职之月起算)。 要求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提供投标截止前一年内至今任意连续六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退休返聘人员只需提供退休返聘证明,入职时间不足的人员,自入职之月起算)。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上述拟派人员投标截止前一年内至今任意连续六个月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 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专职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需具备有效的相应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安全员需具备有效期内的 C 类安全考核合格证, (退休返聘人员只需提供退休返聘证明,入职时间不足的人员,自入职之月起算)。 5、纳税社保要求:(1)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连续六个月)的良好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以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凭据或银行入账单为准)(2)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至少连续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以银行入账单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 准) 注:如税收为零申报,须提供证明材料、新成立的 |
公司如不满足以上时间规定的,出具公司成立以来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零申报。 6、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20〕165 号)文件规定,对被记录不良行为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公示期限内,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投标。(以通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信息为准)。 7、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案件记录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以截止到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截图为准;投标单位以及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被拒绝其投标(需提供投标单位在信用中国的查询记录截图);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计入黑名单、不良诚信记录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8、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9、投标单位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假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投标,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10、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投标要求: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资格及其他要求中 2 至 4 条的每条要求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满足即可,其余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 |
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4)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5)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 ||
1.4.2 | 联合体投 标人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陆“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并以电话的形式匿名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前 15 日(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除外)注:关于本项目所有的澄清、变更、补遗等文件将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发布,望各投标单位及时关注本项目的更新信息。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相关补遗、变更、澄清文件等相关的资料信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
1.11 | 偏离 | 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入详细评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 |
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 协议的。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澄清文件(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登陆“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并以电话 的形式匿名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2.2.2 | 投标截止 时间 | 2024 年 06 月 24 日 9:00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内容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 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内容为准,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 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澄清文件(如有)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招标控制价: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工程)—供热分项第一标段 :3688067.00 元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工程)—供热分项第二标段 :3640684.00 元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 低于成本,为无效报价,做无效投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 期 |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必须从其国内基本账户办理投标保证金汇款或保函,将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足额汇入指定银 行的指定账户并到账(以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实际到账时间为 |
准,逾期到账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工程)—供热分项第一标段 :小写:300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工程)—供热分项第二标段 :小写:300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 账户名称:投标人使用单位数字证书(CA 锁)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 开户行:投标人使用单位数字证书(CA 锁)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 帐号:投标人使用单位数字证书(CA 锁)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 注:系统可能会生成多家银行虚拟子账户的信息,投标人可选择任意一个账户汇缴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 (2023)27 号)和《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通公资联发(2023)5 号)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内建市〔2024〕70 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采取下调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由规定上限的 2%下调至 1%。同时,根据投标企业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
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账户银行帐号: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 锁)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账户名称: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 锁)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开户银行: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 锁)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 2.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符合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要求的投标人,信用等级为 A 及以上的,采取“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及保证金缴纳页面中上传由专业机构或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等证明材料,并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企业规模、信用状况等内容,并对真实性负责)。 ①获取“信用评价报告”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为 A 级的,缴纳投标保证金为 2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②获取“信用评价报告”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为 AA 级的,缴纳投标保证金为 1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③获取“信用评价报告”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为 AAA级的,缴纳投标保证金为 5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④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条件的,且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投标人,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将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曝光;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限制投标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1)网银转账、电汇、银行柜面转账(不接受现金)形式:投标人必须从国内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银行的指定账户并到账(以平台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约定时间以后到账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将拒绝投标。 (2)电子保函(保单)形式:进入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 |
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可以选择使用电子保函保单、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等方式递交,投标保函实行电子化,电子保函(保单)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电子保函适用原则: 1)要求“一标段一保函(单)”,电子保函(保单)须针对具体项目的具体标段,电子保函(保单)费用支付时间须为所投项目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之前,电子保函(保单)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投标人按自愿原则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保函(保单)的办理。 3)电子保函(保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为加密状态,投标人将电子保函(单)直接制作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时电子保函 (保单)自动解密进行现场公示并接受监督。 操作流程: 1)投标人登录通辽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选择对应项目标段点击“立即申请”,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电子保函(保单)办理。 2)系统审核通过后,跳转支付页面,根据提示转账到指定账户并上传缴费凭证。 3)待上一步操作成功后,在“用户中心”处点击“下载保函”,下载加密保函(单)。在开标时,用户可在“用户中心”下载解密保函(单),详见操作手册。 注: 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指定时间汇入指定账户,时间实际以到帐时间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汇入指定账户的投标单位。保证金汇款凭证或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扫描件须放在投标文件中。 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将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以网银转账、电汇、银行柜面转账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时间前汇入指定账户,时间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2021-2023 年(新成立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2021 年至今 (类似工程是指供热管网施工,承揽本工程主要施工内容相关的业绩) |
3.6.3 | 签字或盖 | (1)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盖章、签字。 |
章要求 | (2)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不得 使用专用印章。 | |
3.6.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制,各投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结束之日将电子版(签字盖章后的 PDF 版、可编辑 word 版、投标报价软件版三者缺一不可)000000000@xx.xxxxxxxx,中标单位须再提供一正二副纸质版投标文件以 备招标人存档。 |
3.6.5 | 装订要求 | 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制,无需递交纸质版投标文 件。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 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制,无需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通 辽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 TLTF),在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单位系统内上传递交。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采取互联网不见面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不接受开标现场投标解密;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通辽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 TLTF),在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单位系统内上传; (3)投标人应于开标前 60 分钟在网上签到(未签到的投标人,虽然暂时可以解密,但是会影响开标时的沟通,建议提前签到); (4)投标人限时解密投标文件时限:30 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包括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由代理公司手动退回投标文件,全部解密可提前结束; (5)公布开标结果时限:10 分钟,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无异议,点击下方“确定”,所有投标人均确定后可提前结束。 (确认前投标人可提出异议,结束后不能提出异议) 注: 详情请参照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通辽市不见面大厅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施工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本项目采用技术暗标制评审。要求使用 Microsoft Word 2007 软件编制。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根据通住建市发〔2022〕20 号文件通知: 九、结合“暗标制评审”试行工作实际,对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充说明 (一)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封皮。统一使用黑体一号字体(黑色),顶行居中对齐,封皮无需增加页码。 (二)字体。 1、一级标题所用文字采用“宋体”三号字(黑色);二级及以下标题及技术标正文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图表内部的字体内容统一使用小 4 号宋体字(黑色),图表外部的字体与技术标全文字体保持一致。 2、正文标题序号以阿拉伯数字编排,一级为 1、2、3……;二级为 1.1、1.2、……2.1、2.2……;三级为 1.1.1、 1.1.2……1.2.1、1.2.2……,以此类推。正文标题阿拉伯数字后应加入顿号,例如“1、”。 (三)页码。全文所有版面均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全文内容不允许使用页码。 (四)版面。全部内容版面应为 A4 大小,页边距要求左边 距为 3.17 厘米,右边距及上下边距为 2.54 厘米(误差不超 |
过 10%);正文行距采用固定值 30 磅,字符间距为标准,标题及文字一律两端对齐、首行缩进 2 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勾选其他任何未要求选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全文的文字及图表连续编排。 (五)其他。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勘察方案等)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对 “暗标”评审的格式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彩色文字、标识图形,所有文字不得做加粗、倾斜处理,所有线条、边框不得做加粗处理;不得出现任何标识或暗示投标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等信息的徽标、文字、语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它投标人的做法,不得出现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在评审技术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等)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注意把握审慎原则,避免武断、简单化、机械化地处理问题,避免不适当地排除具有竞争潜力的投标人。凡招标文件及暗标制评审规定中未明确标明否决投标的,评 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否决投标的依据。 | ||
9.2 | 代理报酬以中标价为基数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4 号)规定的费率计 算收取。 | |
9.3 | 合同签订: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 30 日内 付款方式:按签订合同执行 | |
9.4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9.5 | 履约担保:不收取 | |
9.6 |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且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全程现 场管理;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中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 |
员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全程现场管理。 | |
9.7 | 特殊说明:本次招标项目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要求,要求承包人对施工人员全部实名制管理。将对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中标候选人需无条件提供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查询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如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招标人的一切损失;招标人将依法移送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 |
9.8 | 禁止围标、串标:投标人如有围标、串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中标 资格。并承担由此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并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9.9 | 暂估价:依据通辽市财政投资评审技术服务中心评审结果,本项目清单中 含以暂估价形式计列项,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必须按列明暂估价格及包括内容计入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另依据有关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又因评审结果中,未单独体现该暂估价中包含的人工费用,致使规费无法计算,因此投标单位在报价时,需统筹考虑各项规定,必须提供《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且必须填报计算基数、计算费率及金额,否则其投标可能被否决。 具体事宜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
9.10 | 暂列金额: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经通辽市财政投资评审技术服务中心评审,计列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含税,具体金额附后。投标人报价时,必须按 列出的具体金额填写,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具体事宜执行《建 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条款。 |
9.11 | 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资料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录入本单位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诚信库,本次招标资格审查在开标后进行,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将从"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信息库"中调取信息,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相结合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提供的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为 无效投标。(投标文件和诚信库中提供的信息应 当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9.12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数最多不得超过 2 家,牵头人必须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 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规定可以联合满足或达到的条款以外,其他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4、组成联合体投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组成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具备相同资质不同资质等级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6、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办理投标邀请、登记、领取文件、签署、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代理服务费等事宜。 7、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业绩得分可累加 (如果联合体双方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同一个业绩,不累计加分) 9、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 本单位工作。 |
9.13 | 兼投不兼中原则:各投标人可同时对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三期工程)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若投标人同时在两个标段中排名第一,则按标段先后顺序推荐第一中标候选 人,其余标段不再作为中标候选人出现。 |
9.14 | 技术服务: 请投标单位在开标前签到, 若签到异常, 请加入技术支持 QQ 群 680238477 寻求平台客服帮助 |
9.15 | 评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 |
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专家应当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 ||
9.16 |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具体内容: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单位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和单位以及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 决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
9.17 |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并得到相应加分,但在实施过程中未履约的,中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中标人未改正,实施过程中仍然未履约,招标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中标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投标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 量的 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时间符合招标人及相关监管监督部门要求。 | |
9.18 | 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照时间或者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和支付。规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 10%,对工程竣工结算实行一次结算审计。 施工合同条款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方式,主要材料价差由施 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 5%(含 5%), 超过 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承担。 | |
10 | 电子招标 | □否 |
投标 | ☑是,具体要求: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1)本项目实行互联网不见面开标;(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通辽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扩展名为 TLTF),在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单位系统内上传;(3)投标人应于开标前 60 分钟在网上签到(未签到的投标人,虽然暂时可以解密,但是,会影响开标时的沟通,建议提前签到);(4)投标人限时解密投标文件时限:30 分钟,投标文件未在时限内解密或无法解密(包括经过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后依然无法解密的情形),按放弃投标处理。由代理公司手动退回投标文件,全部解密可提前结束。(5)公布开标结果时限:10 分钟,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无异议,点击下方“确定”,所有投标人均确定后可提前结束。(确认前投标人可提出异议,结束后不能提出异议)注:详情请参照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通辽市不见面 大厅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
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
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1 号
2004 年 6 月 21 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条款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
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先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内建市【2024】70 号文件:
八、招标文件应当将存在重大偏差、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以及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否决性情形集中表述,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十九、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提出评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评标专家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单位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和单位以及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信誉等,投标承诺,所有被否决的投标以及否决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
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1.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2.重大偏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评标委
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 12 号)、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入详细评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 标 人 | 密 封 情 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 量 标 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盖章)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1 | 形 式 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名 章及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 2 | 资 格 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2.1. 3 | 响 应 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施工组织设计:30 分 2、投标报价:50 分 3、业绩:10 分 4、信用评价: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70%+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30% 计算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时: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五家时,计算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十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低值,以此类推每增加五家,再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当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五家时,计算评标基准价时 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4 | 投标报价 50 分 | 1、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的得 50 分; 2、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 1%减 0.5 分; 3、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减少 1%减 0.5 分。 注: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 |
2.2.5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30 分) | 内容完整 0-2 分 | 内容缺项、不完整的不得分;一般可行 1 分: 完 整 1-2 分。 |
编制水平 1-2 分 | 编制水平一般 1 分;较好 1-2 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0-6 分 | 无此项不得分:基本可行 1-2 分:可行性较强 2-4 分:科学可行 4-6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0-4 分 | 无此项不得分:基本完善 1-2 分:完善 2-4 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0-4 分 | 无此项不得分:基本完善 1-2 分:完善 2-4 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0-4 分 | 无此项不得分:基本完善 1-2 分:完善 2-4 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0-4 分 | 无此项不得分:基本满足要求 1-2 分:满足要求 2-4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 0-2 分 | 无此项不得分:基本合理 0-1 分:合理 1-2 分。 |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0-2 分 | 无此项不得分:一般 0-1 分;合理 1-2 分。 |
2.2.6 | 业绩(10分) | 项目经理业绩 4 分 | 任职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近三年内施工过类似工程(属于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三项缺一不可);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两项缺一不可)),每个类 似工程加 2 分,满分 4 分。 |
技术负责人业绩 2 分 | 任职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近三年内施工过类似工程(属于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三项缺一不可)﹔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两项缺一不可),每个类 似工程加 2 分,满分 2 分。 | ||
企业业绩 4 分 | 近三年内施工过类似工程(属于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三项缺一不可)﹔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两项缺一不可),每个类似工程加 2 分,满分 4 分。(若 为联合体投标的,业绩应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 ||
2.2.7 | 信用评价 (10 分) | 建筑市场信用 7 分 | 1、近三年内获得盟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企业有一项加 1 分;以上奖项加 满 1 分为止。 2、企业或项目经理近三年发生过诉讼、仲裁,以及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通报、罚款和纪律处分的,有一次扣 2 分,扣完为止,没有的 得 6 分。 |
财务能力 3 分 | 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如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之年起的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且资产负债率<100%)的得 3 分,财务状况不良的(有亏损或资产负债率 ≥100%)每有一年减 1 分,最多减 3 分。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注: 1、投标文件中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如无财务状况不良的情 况,得 3 分;如有财务状况不良,有一年减 1 分。 |
注:1、以下评审因素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由评标委员会审查打分,如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1)业绩中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近三年内施工类似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2)信用评价“建筑市场信用”中的近三年内获得盟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企业,需提供盟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3)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 3 年内可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标
人资信。
(4)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业绩,业绩得分可累加。
(如果联合体双方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同一个业绩,不累计加分)
(5)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做为该联合体的奖项,奖项得分可累加。
(如果联合体双方提供的奖项是以联合体形式施工的同一个项目获得的奖项,不累计加分)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中“评审标准”项打分为区间值,评委可在区间内任意打分。如“0-1 分”即大于等于 0 小于等于 1 分的任意分值,以此类推。
3、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
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4、信用评价“建筑市场信用”以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发布的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通辽市行业监管部门网站通报为准。建筑市场信用包括招投标、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人员履职等。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技术方面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具体组织分工由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专家应当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1.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5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6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制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的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牟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导致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护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漏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漏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漏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在行驶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过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用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
或减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换时,应在调离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员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员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员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和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上方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对丁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用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盖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行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为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收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变更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益。因工程施工的特殊性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到,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造价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址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资料后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理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保证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共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建
立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施工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咋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适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改,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建立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理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呢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提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跳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子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和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是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防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化、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实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址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建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量开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
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发包人迟延提交材料、工作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提供图纸延误;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制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 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置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分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回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试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并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实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合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设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或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体促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程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折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经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O【A+(B1×Ft1+B2×Ft2+B3×Ft3+…+Bn×Ftn)-1】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B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工期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取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
约定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算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书、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量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核。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计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想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设施工程的价款;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根据第 24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向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收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
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清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门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设计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相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仅供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请款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受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9.3.3 项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呢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应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有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适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吧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施工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标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明。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义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收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有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的约定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楚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请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制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派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成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意向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书;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面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收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收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收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收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索赔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
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收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收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收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部分甲乙双方(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协商签订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标准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招标文件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具体以系统内电子投标格式为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九、拟分包计划表十、资格审查材料
十一、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备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采用分项报价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应当在投标函中增加分项报价的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