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SDJ.CL2021-69)
苏州xx区防洪排涝工程(大运河沿线闸站完善工程一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
(合同编号:SDJ.CL2021-69)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苏州xx区(虎丘区)堤闸管理所 |
编制单位: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
目 录
第一卷 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1.总则 14
2. 招标文件 15
3. 投标文件 16
4. 投标 18
5. 开标 18
6. 评标 19
7. 合同授予 20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0
9. xxx监督 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7
评标办法前附表 27
1.评标方法 31
2. 评审标准 31
2.1 初步评审标准 31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1
3. 评标程序 31
3.1 初步评审 31
3.2 详细评审 33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
3.4 评标结果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3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3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73
附件一:廉政合同一 86
附件二:廉政合同二 89
附件三:廉政合同三 92
附件四:资金安全合同 95
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 9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99
第二卷 100
第六章 图纸 101
第三卷 10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03
1、规范、标准 103
2、 总体要求 104
计算机监控系统 104
1.1系统控制原理 104
1.1.1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配置原则 104
1.1.2 闸站运行控制方式 104
1.2 系统性能 105
1.2.1 响应时间 105
1.2.1.1 数据采集周期 105
1.2.1.2 控制响应时间 105
1.2.1.3 人机接口响应时间 105
1.2.1.4 系统时钟精度 106
1.2.2 可靠性 106
1.2.3 可维护性 106
1.2.4 实用性 106
1.2.5 系统安全 106
1.2.5.1 操作安全性 106
1.2.5.2 通讯安全性 106
1.2.5.3 软件和硬件的安全性 107
1.2.6 冗余能力 107
1.2.7 修改说明 107
1.2.8 智能化 107
1.3 系统结构及功能 108
1.3.1网络结构 108
1.3.2监控主计算机 108
1.3.3数据服务 108
1.3.3控制台 108
1.3.4可编程序控制器 108
1.3.4.1公用设备控制 109
1.3.4.2主机泵设备控制 109
1.3.4.3辅机系统设备控制 109
1.3.4.4清污机系统控制 109
1.3.4.5节制闸启闭控制 109
1.3.4.6液压系统控制 110
1.4 系统功能要求 110
2.1主要设备配置 118
2.1.1工业交换机 118
2.1.2监控主计算机(数据服务器) 119
2.1.3可编程序控制器 120
2.1.3.1公共设备控制PLC(1套) 121
2.1.3.2主机泵现地PLC(3套) 123
2.1.3.3辅机系统PLC(1套) 123
2.1.3.4清污机系统PLC(1套) 123
2.1.3.5节制闸PLC(1套) 123
2.1.3.6液压系统PLC(1套) 123
2.1.3.7沿线闸站PLC(各1套) 123
2.1.4 不间断电源UPS 123
2.1.5 超声波水位 124
2.1.6 监控系统软件 124
2.1.7 网络安全防护系统 126
2.1.7.1工业防火墙 126
2.1.7.2工控安全监测与审计平台 128
2.1.7.3工控主机卫士 128
2.1.7.4入侵检测系统 129
2.1.7.5日志审计与分析系统 130
2.1.7.6数据库审计与管控系统 131
2.1.7.7统一安全管理平台 132
2.1.7.9工控漏洞扫描平台 134
2.1.7.10安全运维管理系统 135
1.工程内容 136
2.系统构成 136
3.系统功能 136
3.1 监视功能 136
3.2 控制功能 137
3.3 录像功能 137
3.4 视频移动报警 138
3.5 自诊断与恢复 138
3.6 远程浏览 138
3.7 权限管理 138
3.8 日志管理 138
4. 软件系统 138
5.主要设备性能参数 139
5.1网络硬盘录像机 139
5.2球型摄像机 141
5.3固定摄像机 141
5.4 DID(液晶)拼接显示系统 143
5.4.1系统构成 143
5.4.2系统功能 143
5.4.3系统显示模式 143
5.4.4液晶单元主要技术指标 144
5.5视频管理主机 145
5.7综合管理平台 145
5.8流媒体服务器 150
5.9网络交换机 151
5.10超五类屏蔽双绞线 151
5.11供电电缆 152
5.12视频系统配电装置 152
数据中心机房 152
1设计原则与依据 153
1.1设计原则 153
1.2设计依据 154
1.3排级模块化数据中心配置方案 154
1.4 排级模块化数据中心的客户价值 156
1.5 排级模块化数据中心的特点 157
2 产品组成介绍 158
2.1 机柜系统 158
2.2 配电系统 159
2.3电源分配单元(PDU) 161
2.4不间断电源系统 161
2.4.1 UPS系统 161
2.4.2 电池系统 162
2.5 精密空调系统 163
2.6 监控管理系统 164
2.7 安全管理系统 166
2.7.1 漏水告警 166
2.7.2 应急风扇 167
2.7.3气体消防插框 167
2.8 照明及可视化预警系统 169
2.8.1 LED通道照明 169
2.8.2 预警管理系统 169
2.9 短信告警 169
3、机房装修系统 170
3.1装修总体要求 170
3.2墙面(乳胶漆饰面) 170
3.3地面(抗静电地板) 170
3.4机房吊顶(铝方板) 171
3.5门、窗 171
3.6机房的强/弱电走线架 172
3.7装修工程材料分布表 172
3.8动力供配电方案(联动) 172
3.9照明系统(含应急照明) 173
3.10接地和防雷系统 173
第四卷 17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7
商务标 178
一、投标函 18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1
三、授权委托书 182
四、投标保证金 18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84
六、项目管理机构 185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8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86
七、资格审查资料 187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8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8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89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90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91
八、其他材料 192
(一)有关签订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的承诺 192
(二)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 193
(三)其他承诺 194
技术标 195
一、施工、技术方案 196
二、售后服务方案 197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苏州xx区防洪排涝工程(大运河沿线闸站完善工程一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
招标公告(招标编号:SDJ.CL2021-69)
1、xxxxx(xxx)xxxxxxxxxxx防洪排涝工程(大运河沿线闸站完善工程一期)已经xx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财政现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xxx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3、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苏州xx区
(2)项目规模:苏州xx区大运河沿线闸站(枫津河东闸站、金山浜闸站、观山河东闸站、吴前港闸站、北河东闸站、华山港闸站、xx河东闸站)自动化工程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视频监视系统设计、软件和设备运行维护功能的开发、设备采购与系统集成、制造、工厂试验、包装、运输、安装、现场调试、试运行及售后服务。
(3)计划工期:0000 x 00 x 00 xxx,0000 x 01 月 15 日前设备到场,具备安装条件,2022
年 05 月 05 日前将所供设备安装、调试、试验完毕,具备验收条件。
4、本次招标共分 1 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标段序号 | 标段内容 | 合同估算价 (万元) |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企业业 绩和信誉 |
SDJ.CL2021-69 | 苏州xx区防洪排涝工程(大运河 沿线闸站完善工程一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 | 625.00 | 具备电子与智能化 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 信誉良好 |
5、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
一、以下是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见上表;
(3)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事宜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在暂停期内的;
(3)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7 日 11:00 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 17:00;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潜在投标人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7、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后审。
8、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9、招标人地址:苏州xxxxx路 188 号 4 号楼 1102
联系人:府园园 传真:电话:0000-00000000
10、代理机构地址:xxxxxxxx 000 x-0 xx X xxxx 315
联系人:xxx 传真:0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0000
邮编:215129 E-Mail:0000000@xx.xxx 11、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息:
项目组长:xxx 性别:女上岗证号:苏招E1702
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2、要求本公告发布日期为: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
13、特别提醒: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均为使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提供的“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点击下载:新点招投标软件制作工具或云蜻蜓招投标软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指定电子格式文件。
项目法人:苏州xx区(虎丘区)堤闸管理所代建单位:苏州xx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苏州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21 年 11 月 17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xxxxx(xxx)xxxxxxx:苏州xxxxx路188号4号楼1102 联系人:府园园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000x-0xxXxxxx315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传真:0512-68787802 |
1.1.4 | 项目名称 | 苏州xx区防洪排涝工程(大运河沿线闸站完善工程一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 |
1.1.5 | 建设地点 | 苏州xx区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苏州xx区大运河沿线闸站(枫津河东闸站、金山浜闸站、观山河东闸站、吴前港闸站、北河东闸站、华山港闸站、xx河东闸站)自动化工程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视频监视系统设计、软件和设备运行维护功能的开发、设备采购与系统集成、制造、工厂试验、包装、运输、安装、现场调试、试运行及售后服务,提供备品备件及安装、试验用图纸、说明书和其他技术资料,提供对运行和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完成设计联络和合同规定的协调工 作,提供所有试验、正常运行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 |
1.3.2 | 计划工期 | 142日历天(暂定0000x00x00xxx,0000x01月15日前设备到场,具备安装条件,2022年05月05日前将所供设备安装、调试、试验完毕,具备验收条件)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 |
1.9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10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截止时间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布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本票或汇票或电子转账,且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拒绝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投标单位于2021年12月06日10:00之前将保证金缴纳至下列账户,及时至代理公司财务室换取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在投标截止时 间之前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不 得以分公司账户或其他账户汇出。 至代理公司财务室换取保证金收据时: a、递交本票,则需同时提供开具本票的申请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 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递交汇票,则需同时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c、通过电子转账的,则需同时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电子转账凭条复印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贰万人民币负责受理投标保证金的单位: 户名: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75050122000199557 |
3.6.3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 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
3.6.4 | 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 | |
4.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 年12月07 日 09 时30分 |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已完成数字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回执,递交时间即为电子回执凭证上显示的时间。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5.1.2 | 开标地点 | 开标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的四层 (具体开标室以当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屏幕显示为准) |
5.2.2 | 解密时间 | 10分钟。10分钟内未完成解密的,延长1次解密时间。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3,专家不少于2/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名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中标结果公示网址: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0.2、本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含建设单位支付部分);缴费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述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付清。收费标准请各投标单位咨询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窗口;专家评委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10.3、本工程材料设备进场前要经发包人认可同意后方可进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4、图纸如涉及需要深化设计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5、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四份; 10.6、温馨提示: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及网上直播(不见面)开标 10.6.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上传于“其他”资料端口。投标人须保证新点软件提供的“投标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新点软件格式中的投标报价为准; 10.6.2、设计图纸、推荐材料、设备品牌表及工程量清单上传于“招标文件 附件”,请投标单位自行下载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6.3、为方便投标单位制作投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Word格式上传于 “招标文件附件”,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 10.6.4、本项目为网上直播开标项目,投标人通过访问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进入开标直播系统,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直接观看开标过程,并解密投标文件。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采取观看网上直播的投标人,请提前完成系统环境检测,确保系统正常使用。相关注意事项: (1)登录网址: (http://180.117.160.6: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 CA 证书登录,进入不见面开标模块,通过网络观看现场开标实况直播; (2)电脑环境要求:windows7 以上系统、IE10 以上浏览器(首次使用需要将地址加入“受信任站点”和兼容性视图设置,并允许加载网站提示的加载项,如需收听现场语音需配置放音设备); (3)登录前需安装好驱动: (http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ZtbSoftXiaQuCode=010202&ZtbSoftType=DR) (4)如使用“环境修复工具”无法解决登录问题,请及时联系客服: 4009980000。 10.7.5、请各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其他资料端口中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 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以便于后续业务联系,请予以配合。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合同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因在招投标中有行贿行为,被检察机关列入黑名单的;
(14)因在招投标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15)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资信要求。
1.10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技术方案;
(2)售后服务方案;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和单价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分析表,若不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和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分析表则修正报价无效,修正总报价无效,按原报价进行评标;若中标,修正报价低于原报价,按修正报价签订合同,否则按原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修正报价签署与盖章要求同“工程清单”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投标人必须以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2)经办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须有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有授权)及经办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2020年10月至今)且唯一账户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
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3.6.4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不予接受。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电子投标文件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要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行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公开开标;
5.1.2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1.3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的相关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宣布投标文件允许进行解密;
(5)投标人根据提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已解密投标文件内容;
(8)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签章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CA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现场进行数据导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开标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待原因查明后方可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
5.3.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6.4.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6.4.2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无误的,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同意投诉人的异议并需要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应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重新招标或评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
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补充或者纠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6.4.4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公示期间
提出。异议或投诉反映的内容需要重新评审的,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重新评审,但不因此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和评标基准价。
6.4.5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等原因,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
期不得少于3日。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的,招标人应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规定的格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相应附件1-1: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1-2: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
容合并发出。
附件1-3: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1-4: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项目经理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预算价) | |||||||||
本工程的最高限价 |
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
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
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年月日
附件1-5:
中标通知书
编号:SDJ.CLXXXX-XX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XXXX元。
工期:XXXX日历天。计划工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工程质量:符合《XXXXXXXXX》标准,合格等级及以上。
项目经理:XXX建造师证书:XXXXXXXXX安全证书:XXXXXXXXX技术负责人:XXX职称证书XXXXXXXXX安全证书:XXXXXXXXX 专职安全员:XXX安全证书:XXXXXXXXX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XXXXXXXXX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招标代理机构:XXXXXXXXX (盖单位章)
负责人:XXXXXXXXX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2.1.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调价函 | 投标人如果在投标函之外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的内容、格 式及其相关支撑性文件需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2条的 规定; | ||
其他 | 投标文件不能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30分 投标单综合实力:18分人员配备:14分 施工、技术方案:20分售后服务方案:18分 | |
2.2.2 | 最高限价 | 招标人将编制本项目标底(预算价)并据此设定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下浮率按规定计取:3%),最高限价在开标前五天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超过最高限价 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 | |
2.2.3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价:经算术修正后的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最低评标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投标报价(30分)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³30%³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2.2.4(2) | 投标人综合实力(18分) | 1、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ITSS成熟度四级资质 的得0.5分,三级资质的得1分,二级(含)以上资质的得2分,最高得2分; 2、投标单位具备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CN-IETS 一级证书的得3分,二级证书的得2分,三级及以下的得1分,最高得3分; 3、投标单位承接过信息化项目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相关奖项的得2分/个;获得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奖项的得1分/个,此项最高4分;(同一奖项仅计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4、投标单位具有视频监控类、存储类相关专利证书的得1分/个,最高得2分;(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5、投标单位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0.5分/,最高得2分;(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6、投标单位2018年至今承接过的信息化项目业绩的得1分/,最高得5分(需提供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分包或转包合同不予认可。 |
2.2.4(3) | 人员配备(14分) | 1)项目组成员中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的得2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得2分; 3)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 4)项目组成员中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 5)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的得2分; 6)项目组成员中具有ITSS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的得2分; 7)项目组成员中具有网络与安全应急人员认证证书的得2 分; 注:上述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近三个月(2021 年08月~10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扫描件。 |
2.2.4(4) | 施工、技术方案(20分) | 1、项目需求理解:(5分) 根据项目需求说明,充分理解本项目的重点、难点,详细阐述对项目需求的理解分析,理解需分析完整、程度透彻、分析准确程度高,由评委在0-5分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 |
2、项目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5分) 2.1、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专业技术理解度,且能够充分表述项目难点及解决办法,由评委在0-3分综合评审,最高得3分; 2.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范措施规划,能够切实针对人、机、料进行有效保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控制要点明确,由评委在0-3分综合评审,最高3分; 2.3、创优管理计划及治安保卫及管理计划:创优管理计划能够切实提高成品质量为项目增值、治安保卫计划管理完善内容详实可行能够为项目施工现场提供安全保障,由评委在0-3分综合评审,最高3分; 2.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总进度计划严谨合理具备可行性、多角度(如:人、机)料、法)提供保证措施内容详实丰富,由评委在0-3分综合评审,最高3分; 2.5、xx施工措施计划及施工环保措施计划:xx施工措施与本项目相符,可有效防止影响建设单位正常运营、切实能够减少声、光、水、尘污染,由评委在0-3分综合评审, 最高3分。 | ||
2.2.4(5) | 售后服务方案(18分) | 1、针对本项目应急保障方案(9分) 1.1、保障人员及保障团队:保障团队体系完善、人员职责明确,由评委在0-3分综合评审,最高3分; 1.2、保障内容:网络保障针对性强力度大、系统保障与本项目相符且内容详实丰富,由评委在0-3分综合评审,最高3分。 1.3、应急保障措施:应急保障维护流程图详细、应急供电到位、应急保障物资丰富合理,由评委在0-3分综合评审,最高3分。 2、针对本项目系统巡检方案(6分) 2.1、定期巡检服务内容:根据巡检时间制定合理性、可行性,服务内容详细程度且有保障,由评委在0-2分综合评审,最高2分。 2.2、巡检专用工具和专用车辆:针对本项目配置的车辆、工具更齐全、实用,由评委在0-2分综合评审,最高2分。 2.3、依托于卫星定位的巡检方案:卫星定位定位巡检功能 |
更完善、为项目维护提供更多保障,由评委在0-2分综合评审,最高2分。 3、为保障光纤租用的通讯服务质量,投标人提供所投光纤链路所属服务商出具并加盖其公章的保障服务承诺函原件 扫描件的得3分。 |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人综合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人员配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施工、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售后服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人员配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施工、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
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场开标而未按时出席的;
(26)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7)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8)未承诺签订中标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资金安全合同的;
(29)未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0)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确定为废标的情形。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综合实力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人员配备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售后服务方案计算出得分E;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E。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序,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对其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等有异议的,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进行查处计入诚信档案。以上两种情况,均不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不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苏州xx区(虎丘区)堤闸管理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
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 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xx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xx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 程 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保 留 x扣留 | 材 料 款扣除 | 预 付 款 扣还 | 其他 | 应收款 | 累 计 应收款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
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
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 2
Ft 3
Ftn ⎞ ⎤
ΔP = P0 ⎢ A + ⎜ B1 × F + B2 × F + B3 × F ++ Bn × F ⎟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²²²²²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²²²²²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²²²²²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止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00.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x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
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2.2 本工程发包人为苏州xx区(虎丘区)堤闸管理所。
1.1.3.4 单位工程:本工程单位工程的项目划分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项目划分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从完工验收合格日期,房屋建筑等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时间超过1年的除外)。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书(包括合同谈判、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澄清材料;
(1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投标辅助材料;
(13)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要求,亲自签订,否则作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6.1 图纸的提供
(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不少于4份。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及时送达发包人指定接收人(具体地
点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约定),最迟不得超过文件确定后的第3天。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期内的固定施工用地,范围见招标图纸,在承包人进场前由监理人组织交接。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负责协助,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4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证件和批件,但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3. 监理人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照第11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按照第12条规定,涉及全局的暂停施工、复工;
(3)按照第15条规定,当工程变更或由于变更引起任何价格变动时作出的变更决定。
(4)按照第23条规定,索赔的批准和支付。
3.4.4 承包人除应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外,特殊情况下亦应服从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同时发包人应将发出的指示告知监理人。
3.5.1 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如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21条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
4. 承包人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除劳务以外,上述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招标人另行招标的除外)须承包人自有或自行采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组织各类奖项评审前(若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发包人组织工程各类整修、出新,若需承包人配合实施,承包人需满足发包人要求,但费用由发包人支出。
(3)在施工期间,发包方根据现场需要发出相关指令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如实处理。
(4)由于动拆迁等发包人方面的原因无法提供施工工作面,需要调整施工方案时,需报发包人同意。
4.1.9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即使工程已经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因实际需要承包人继续照管的,可以另行合同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费用。
4.1.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所有的非本地雇员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居住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
(2)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x合同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其它承包人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工作面的安全;
(b)施工进度的协调;
(c)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d)保证工程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安全、质量;
(e)为其它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用水、用电、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如发生费用按4.1.8条办理;
(f)水、电与燃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提供,这些由政府定价的资源、能源价格调整,由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化的损益。如水、电甲供,现场应表装计量,以现场读表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如现场无装表计量,则施工水、电按定额含量从工程款中扣除,生活区水电按现场装表计量金额扣除或按经验数值扣除。
(3)承包人需对施工场地采取全封闭蓝白彩钢板围挡隔离,围挡的设置满足《xx区、虎丘区建设工地及代建地块围挡标准(试行)》,及属地城管要求。其中,临市政路的围挡需设置50cm高混凝土墩,围挡总高度2.5m。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区域(包括临时道路)洒水等降尘措施;如因降尘、防噪措施不到位招致沿线单位投诉,发包人除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
根据《2018年苏州市建筑领域治欠保支工作要点》要求,项目现场必须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
(4)承担本工程所有的检验费用,包括监理人按规定的平行检测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在开工前可对原地形(含水下部分)测量进行复核检查,若复核检查结果与现有设计相差较大,可申请招标人、监理人联合复测。
若联合复测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相差超过10%(含),则以联合复测工程量为准进行计量;若联合复测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相差不超过10%,则以设计工程量为准进行计量;承包人不进行复测视为认可设计工程量。
(6)水泵的卸货、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因施工占用航道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4.3.2 允许,但仅限于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制作、安装,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承包人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前须经招标人批准。
4.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5.1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除健康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
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得降低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资质,但招标人仍有权按以下标准处罚:更换项目经理扣款20万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扣款10万元/人•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工地。3天以内(含 3天)报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核备,同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3天以上报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批准。
一般情况每人每月在工期间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扣除工程款1000元(/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扣款2.5万元/人•次。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人*天)。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施
承包人现场机构和人员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暂住人口等的管理。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时间。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8.1 承包人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文件执行。
承包人应执行签订农民工合同、农民工实名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及按月足额支付等制度;工程款的20%必须打入农民工专用帐户,并于银行卡发放。
农民工工资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采用保证金形式,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清单的当年农历年底后一个月内予以无息返还。
4.9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资金安全合同》,并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工程资金须用于本合同工程建设,发包人随时有权检查工程资金流向,若有工程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项,并要求追回工程款。
施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建账核算,以便发包人进行资金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按专用条款2.3.2条执行。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不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施工设备。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提供任何临时设施。所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修建,费用已计入承包合同价中。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及本工程的其他承包人使
用。
(3)因施工对原有永久性道路、绿化等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按原样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8. 测量放线
8.1.1 本条修改为“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承包人进点后的3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4天内,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4 发包人提供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的相关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1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一个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9.2.2 增加内容“承包人应在其管辖区域(施工工地和生活区)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负责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生活区需采用低压供电,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5 增加承包人须编制安全xx施工专项方案,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根据监理对工程安全xx生产的考核情况及工地管理效果按照工程量清单所列专项如实进行支付,若投标单位报价超出费用,超出部分含在其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安全xx措施费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各类安全与xx生产宣传、培训、活动支出,完善、改造环境卫生技术措施支出,其他与安全xx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具体费率详见工程量清单。
9.3.1 承包人进驻现场后,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商,在现场联合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或项目经理部成立警卫室,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9.4 环境保护
9.4.1 本款具体内容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
9.4.2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施工区须经常撒水,减少粉尘污染,生活区生活垃圾及时处理,施工机械油污处理得当。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须在开工后7天报送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7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以确定合同进度计划,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年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五日计划各类进度报表的编报)。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x款中第一个“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为“14天(年、季进度计划)或7天(月进度计划)”,本款中第二个“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同第一个。以上时间应包括由于承包人编制质量、深度不能满足监理人要求而退回重新上报和重新批复的时间。批准后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为原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总价的0.5‟来计算,但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奖励。
12. 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按水利工程评定验收的相关规范及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规定执行。
13.8 质量事故处理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做好安全保障,如因承包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发包人、承包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条款增加“承包人应对其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无论是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承包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按xx区相关文件执行,对实施后无法进行复核的变更签证(如拆除、垃圾清运等),承包方必须留下可证明相应工作量的影像资料,结算时如无影像资料或提供资料无法反映相应的工作量,结算审核时有权按照有利于发包方权利进行处理。对有跟踪评审的项目,承包方提出的变更签证,须经跟踪评审签字、确认,否则,结算时将不予以认可。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条补充:对于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等而导致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予以确认,发包人确认原则为: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中介机构根据规定组价并按照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x工程采用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相结合的合同形式,除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总价承包项目外,其它各项均采用固定单价,总价承包项目承包人所报单价,仅用于合同执行时由于变更等引起的的增减工程量时结算的依据,采用固定单价的子目,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各项因素的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仅对主要工程材料,具体调整原则为: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筋)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5%的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或收益比例,其中发包方承担或受益为80%;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黄砂、碎石、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或收益比例,其中发包方承担或受益为80%。主要材料价差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有关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对于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的,若延误原因因发包人责任引起,则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否则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清单工程量变更超过10%,并且该部分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合同价-暂估价-备用金)0.1%的,综合单价可调整。原工作量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部分后剩余部分的工作量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a、工程量增加:投标综合单价小于标底综合单价的120%
(含120%)的,执行投标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大于标底综合单价的120%的,以标底综合单价³中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b、工程量减少:投标综合单价小于标底综合单价的80%(含80%)的,按标底综合单价³中标下浮率作为减少部分综合单价扣除;投标综合单价大于标底综合单价的80%的,按投标综合单价作为减少部分综合单价扣除。最终以审计机构审计为准。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x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1
(1)发包人仅对监理人复核施工质量等级合格及以上且相关的质量评定资料完备的工程项目内容进行支付,不合格工程及质量评定资料不完备的不予支付。承包人申报工程计量时应以批准的项目划分,按单元工程作为最小的计量单位(未列入项目划分的临时工程除外)进行申报,未纳入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除外。
(2)对于争议较大的工程索赔等项目,经协商后在工程通过竣工审计后进行支付。
(3)承包人付款申请须满足本条(1),否则支付时间不按17.3.3(1)执行。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为6份。
增加:本工程价款按以下比例支付:业主将按工程进度情况分期付款:
a、工程进度款按合同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60%的支付;
b、竣工结算按财政评审的初步审核结果付至结算价的80%; c、评审定案满一年付至90%;
d、评审定案满两年或评审定案并工程竣工验收满三年付清。具体参照xx区财政相关规定。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x款(2)中“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则自税率调整之日起,应按纳税义务时间进行划分,以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为基准,按新税率重新计算新的含税价予以结算。
17.4 质量保证金
按苏住建质〔2017〕25号文执行。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总监提交工程竣工(完工)结算报告(一式6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5.2
发包人接到监理复核的结算报告意见后4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由区财审部门负责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在接到承包人费用申请单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
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7%的,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参照xx区有关规定)。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或有充分理由证明本工程结算不再接受审计,且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已经签发,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8. 竣工验收(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x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房屋建筑等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时间超过1年的除外)。保修范围:永久工程。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见工程量清单说明,保险期限为工程合同工期。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及费率以工程量清单中为准。
21. 不可抗力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投保人负责补偿。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
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3. 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 招标文件及相应答疑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总工期中包括整个工程各承包人之间交叉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工期损失。当承包人与进入现场的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服从现场监理和发包人协调;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考虑与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交叉施工的因素,由于第三方因素对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相关损失而引起的索赔费用将不予考虑。
25.3 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有关部门规定的防洪、防台风措施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将不接受由于采取防洪、防台风措施所向发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
25.4 承包人必须根据苏州市和苏州xx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和保证运输路面清洁管理的
有关文件进行安全xx施工并交纳有关费用。
25.5 施工期间,本工程承包人应尽量避免损坏其他单位已完成的工程、材料或等候安装的材料、设备,如有损坏,需负责赔偿所引起的损失或修补费用,损失费用由监理和招标人共同认定。
25.6 承包人投标承诺投入本工程的人员、机械设备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到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予以经济处罚。项目经理不到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天的违约金,项目副经理或总工不到位须支付人民币5000元/天的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须支付人民币2000元/天的违约金;机械设备不到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机械购买价的50%金额的违约金。
25.7 施工过程中如因质量、xx、安全或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问题而遭受环保、建设、城管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批评或开具处罚通知单,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除立即整改外,承包人向发包人还应支付 5000元/天的违约金。
25.8 承包人若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事件,发包人将有权无条件地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或启用履约保函以及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25.9 承包人因拖欠货款、工程款致使发包人被追索价款或有关人员到发包人处、政府滋生事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启用履约保函或动用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5.10 承包人出现拖欠工资等债务纠纷或在现场产生公害等不正当行为,或发生其它给发包人造成不便或影响新区公众形象的事件,则每出现一次上述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即使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违约是在工程竣工之后发现。
25.11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师提出的质量、xx、安全或环境保护的整改要求,承包人24小时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要求时,每发生一次,工程师有权扣除相当于两倍该相应工作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另外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25.12 本工程决算最终以国家审计为准。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要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时确认方为有效。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自己造成的价差和计算错误,对招标人有利的,结算时不得调整。
25.1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不得分包,一经发现,视为承包人违约。
25.14 所有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违约金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无需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直接从承包人履约担保中扣除。
25.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存在潜在质量不利因素,从而造成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发生重大质量缺陷而影响工程使用,由承包人承担无限期返修至承诺质量标准工程责任。在此期间,如存在发包人应付承包人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发包人有权动用该款项用于工程维修至承诺质量标准状态。
25.16 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承包人所提出的施工方案,如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的同意并不代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即如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其全部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25.17 投标人在投标中应充分考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处理各种地下管线时所带来的工期影响和可能出现的人工、机械闲置因素。合理安排工序,中标后招标人不再承担因上述原因而可能产生的
延误工期及费用增加。
25.18 本项目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曝光且产生不良影响或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25.19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应接受发包人的相应处罚;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器具、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满足合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的检修、维护须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承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对现场的安全xx施工管理、进度工期管理。
25.20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件,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用),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安全事故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
25.21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25.22 双方约定承包人须另按以下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25.22.1 道路保洁和养护:承包人须负责施工区域和材料运输通道及其相关乡镇道路的保洁工作,所发生费用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施工出入口要保持清洁,现场设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及时进行清扫,保洁人员必须身穿专用反光服装;车辆出入和在运输途中,要防止砂石料、砼、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如发生污染道路现象,发包人除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处理外,承包人按人民币5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由于保洁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除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外,承包人额外按人民币5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
25.22.2 废料处理:本工程拆除废料、剩余土方不得在现场或新区其他地方任意丢弃,弃土。
25.22.3 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苏州市现场施工清洁卫生规定执行;施工车辆进出冲洗,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5.22.4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负责定期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建筑杂物、生活垃圾等清理
干净,并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如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5.22.5 扬尘和噪声控制: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对xx企业、居民及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区域(包括临时道路)洒水等降尘措施;灰土必须在场地外集中拌和,严禁场内消解石灰或拌灰;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如因降尘、防噪措施不到位招致沿线单位、居民等投诉,发包人除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外,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
25.22.6 必须保护施工区域内外环境,施工人员穿着和行为要xx。在现场要设置定点的垃圾桶,每天生活垃圾必须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理外运,严禁堆放现场或在周围其他地方任意丢弃。承包人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教育施工人员讲求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市民安全xx守则》及《治安管理条例》,杜绝违法违纪,并不得有赤膊,穿短裤、打群架、随地大小便等不xx行为的发生。
附件一:廉政合同一
廉政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
发包人:苏州xx区(虎丘区)堤闸管理所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苏州xx区(虎丘区)堤闸 管理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担 (合同编号: )的承包人(以下简称 “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承、发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 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收受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让承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要求承包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妇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七)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收受承包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
(八)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承包人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九)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利益,由承包人出资 “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或委托承包人投资证券、期货或由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并获取“收益”,或虽然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授意承包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
第三条 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赠送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发包人财物。
(二)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准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五)承包人不准赠送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六)承包人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七)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八)按照发包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凭证,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检查方式
x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承、发包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 x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八条 x合同一式伍份,承、发包双方各执贰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督查单位:(盖章)代 表 人:(签名)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二
x建人:承包人:
廉政合同
(代建人与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以下简称“代建人”),与承担(合同编号: )的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承、代建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编号: )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x建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分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收受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三)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让承包人报销应由代建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代建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要求承包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妇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七)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收受承包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
(八)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承包人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九)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代建人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利益,由承包人出资 “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或委托承包人投资证券、期货或由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并获取“收益”,或虽然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授意承包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
第三条 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赠送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代建人财物。
(二)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代建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代建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代建人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准为代建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代建人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五)承包人不准赠送代建人工作人员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六)承包人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七)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代建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八)按照代建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代建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代建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代建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承、代建双方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代建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凭证,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检查方式
x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承、代建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 x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八条 x合同一式玖份,承、代建双方各执肆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 代建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督查单位:(盖章)代 表 人:(签名)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廉政合同三
监理人:承包人:
廉政合同
(监理人与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 施工合同(合 同编号: )的监理(以下简称“监理人”),与承包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监理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监理、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业主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监理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超进度计量工程款。
(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收受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三)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承包人报销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监理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要求承包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妇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六)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七)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收受承包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
(八)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无正当理由拖延签发工程量清单、资金支付,损害承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十)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利益,由承包人出资 “合作”开办公
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或委托承包人投资证券、期货或由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并获取“收益”,或虽然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授意承包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
第三条 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赠送干股,或通过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监理人财物。
(二)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准为监理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监理人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五)承包人不准赠送监理人工作人员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六)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条款,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七)按照发包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监理人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条款的,对违纪人员,由监理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条款的,对违纪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监理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诚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凭证,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检查方式
x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 x合同有效期为监理人、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八条 x合同一式伍份,监理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
监 理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督查单位:(盖章)代 表 人:(签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资金安全合同
发包人:承包人:
资金安全合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确保实现江苏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四个安全”目标,(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资金安全合同。
第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效益原则)和省重点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等。
(三)对承包人申报的经济合同结算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指定分包或指定原材料供应商。
(五)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加强对材料或设备供货厂商合同专项资金安全的监督。
(六)发现承包人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资金安全的行为,及时提醒和督促承包人纠正,必要时停止资金支付,并向双方的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通报。
第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承接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由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二)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施工进度款和工程预付款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入后方公司。
(三)承包人保证不外借、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不得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承包人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费用必须真实、合理并依据充分。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内部相互制约的审批流程操作,报销凭证要合法合理。严禁使用虚假凭证、发票,严禁报假账。
(五)专项资金支出结算原则上用银行转账,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六)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如使用农民工的,要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包人收到对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并经查实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暂扣部分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弄清原因、分清责任、承包人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后返还。
(七)承包人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分包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八)承包人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承包人要主动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账册和凭证。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甲、乙双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业务支出具体情况透露给本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受害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x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合同签字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合同一式伍份,承、发包双方各执贰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督查单位:(盖章)代 表 人:(签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
发包人:苏州xx区(虎丘区)堤闸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具体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汇总重要危险源、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是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安全员(其中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违规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发现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加强施工中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各种运输机械等需划定运输路线行驶。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有效封闭、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
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具备有效的安检合格证明,并经安全员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建立主要危险源备案制度,要明确潜在隐患、防范措施和落实责任人。
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日期:日期: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