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备案单号: J21097654-7089
公 正 规 范诚 实 守 信
采购备案单号: X00000000-7089
项 目 编 号 : ZSHJ-WHS-FW-2021-171
项 目 名 称 : 武汉市(全域)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采 购 人 : 武汉市水务局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服务类电子化-非专门面向)
湖北中盛汇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HUBEI ZHONGSHENGHUIJIN PROJECTMANAGEMENT Xx.Xxx.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特别提示
(本提示内容非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与采购文件不一致之处,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供应商参加投标前,应当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市民之家四楼大厅办理点)办理 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二、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同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将拒收。
三、本招标文件中以“ ”标记的条文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醒投标人着重注意的内容,请各投标人认真阅读。
四、供应商应按照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
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评标委员会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
五、投标人自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对本招标项目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将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透露;
目 录
项目概况
(武汉市(全域)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现场领取、网上 获取、邮寄获取(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 9 点 30 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编号:ZSHJ-WHS-FW-2021-171
2.采购计划备案号:X00000000-7089
3.项目名称:武汉市(全域)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万元):400
6.最高限价(万元):400
7.采购需求:本次项目共分 1 个项目包。采购需求详见本公告附件
8.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本公告附件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1.时间: 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 ,下午 14:
00 至 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上获取,方式详见本公告附件
3.方式: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可通过登录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
(http://xxxx.xxxxxxx.xxx:9090)直接获取,流程如下:
(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 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方式为:打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可进行 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办理流程可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流程》、《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
(2)已有账号但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的供应商。登录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明确所参与项目标段,可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及时前往武汉市民之家四楼大厅窗口办理,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售价: 0 元
1.截止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中盛汇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岸区胜利街 128 号新源大厦 4 楼)会议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无)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水务局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 211 号联系方式:027-827730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中盛汇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 128 号新源大厦 4 楼 联系方式:027-82822990 82822091 82822296 828233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xx xx x唯 xxx
电 话:027-82822990 82822296 82822091 82823379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名 称:武汉市水务局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 211 号联 系 人:xx 电 话:027-82773001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湖北中盛汇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 128 号新源大厦 4 楼联 系 人:xx xx xx x唯 xxx 电 话:027-82822990 82822296 82822091 82823379 传 真:027-82822983 82822973 |
1.3.1 | 投标人资格条件 (实质性要求) | 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投标人资格要 求”,具体审核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附件 A《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
1.3.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 接受 |
2.3 | 踏勘现场 (集中踏勘) | 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 |
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 |
3.3 |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 90 天 |
3.4 |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 不提交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实质性要求) | 不允许 |
3.6.5 | “★”号条款定义及处置 (实质性要求) | “★”号条款为重点条款(参数),不满足任一项“★”号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导致投标被判定为无效标。 |
一般条款(非★号)偏离范围 (实质性要求) | 非★号条款为一般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如果评标办法有特别约定的,具体见第五章《评标办法》。 | |
3.7.2 | 签字和(或)盖单位章要求 (实质性要求) | “盖单位章”是指: (1)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2)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各方在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盖单位章”页面下标处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3)第(2)款中,只要求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联合体各方均盖章的,可先由联合体成员通过书面形式加盖相应单位法人公章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再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中对应页面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签字”是指: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 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4.1.4 | 是否需要纸质 投标文件 | 否,只需递交电子文件 |
5.1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实质性要求) |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第一章 投标邀 请 (2)开标形式说明: 1 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参加项目开标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建议供应商派代表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敬请谅解 2 投标人不参加现场开标的,可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 投标人可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并实时在线关注开标情况。 |
(3)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时间,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分散采购)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行开标。 | ||
5.5.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 以上单数。 2. 评标专家产生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 抽取产生。 |
6.1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 |
6.2.3 | 公告媒介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 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xxxx://xxxx.xxxxxxx.xxx:0000) |
7.1.1 |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 不提交 |
7.3.2 |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 不允许 |
9.3.1 | 行政监督部门 | 名 称: 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 1499 号电 话: 027-85733902 |
10 | 政府采购政策 | x项目执行如下政府采购政策: (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 (2)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 (3)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 具体政策执行及评审优惠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附件 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 |
11 | 代理费用 |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和发改价格[2015] 299 号文相关规定,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代理费用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费用组成及标准: 代理服务费标准:按项目包中标金额的 2%计取,由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 |
2.各供应商投标报价须包含上述代理费用; 3.交费时间:中标人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支付上述代理费用后,领取中标通知书。 4.交费方式:银行转账 开户行:建行武汉江汉支行 户 名:湖北中盛汇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42001206308050018030 行 号:105521000391 联系人:x x 027-82822086 | ||
12.1 | 多包投标规定 | 1.投标人可同时对本次招标项目包中的 1 个项目包投标。采购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采购人按项目包择优选择中标人。 |
12.2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2.3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技术需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招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2.4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负责解释。 |
1. 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为(全域)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 | ||
12.5 | 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2. 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下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
公开招标-服务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序号 | 行业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
1 | 农、林、牧、渔业 | ≥20000 | ≥500 | ≥50 | <50 | ||||||||
2 | 工业 | ≥40000 | ≥1000 | ≥2000 | ≥300 | ≥300 | ≥20 | <300 | <20 | ||||
3 | 建筑业 | ≥80000 | ≥80000 | ≥5000 | ≥5000 | ≥300 | ≥300 | <300 | <300 | ||||
4 | 批发业 | ≥40000 | ≥200 | ≥5000 | ≥20 | ≥1000 | ≥10 | <1000 | <5 | ||||
5 | 零售业 | ≥20000 | ≥300 | ≥500 | ≥50 | ≥100 | ≥10 | <100 | <10 | ||||
6 | 交通运输业 | ≥30000 | ≥1000 | ≥3000 | ≥300 | ≥200 | ≥20 | <200 | <20 | ||||
7 | 仓储业 | ≥30000 | ≥200 | ≥1000 | ≥100 | ≥100 | ≥20 | <100 | <20 | ||||
8 | 邮政业 | ≥30000 | ≥1000 | ≥2000 | ≥300 | ≥100 | ≥20 | <100 | <20 | ||||
9 | 住宿业 | ≥10000 | ≥300 | ≥2000 | ≥100 | ≥100 | ≥10 | <100 | <10 | ||||
10 | 餐饮业 | ≥10000 | ≥300 | ≥2000 | ≥100 | ≥100 | ≥10 | <100 | <10 | ||||
11 | 信息传输业 | ≥100000 | ≥2000 | ≥1000 | ≥100 | ≥100 | ≥10 | <100 | <10 | ||||
12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00 | ≥300 | ≥1000 | ≥100 | ≥50 | ≥10 | <50 | <10 | ||||
13 | 房地产开发经验 | ≥200000 | 或,≥ 10000 | ≥1000 | 且,≥ 5000 | ≥100 | 且,≥ 2000 | <100 | 或,< 2000 | ||||
14 | 物业管理 | ≥5000 | ≥1000 | ≥1000 | ≥300 | ≥500 | ≥100 | <500 | <100 | ||||
1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00 | 或,≥ 120000 | ≥100 | 且,≥ 8000 | ≥10 | 且,≥ 100 | <10 | 或,< 100 | ||||
16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300 | ≥100 | ≥10 | <10 |
1.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3.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4.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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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采购条件。
1.1.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1.2.2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服务招标和履行合同的专业能力,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投标人资格要求”,具体审核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附件 A《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1.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3.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中投标;若该情形被
发现,其单独的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4) 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且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各方对其投标文件盖章及签字,联合体牵头人所盖章签署的文件联合体各方均认可;
(5)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各方在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盖单位章”页面下标处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其中:
1
只要求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2
要求联合体各方均盖章的,可先由联合体成员通过书面形式加盖相应单位法人公章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再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中对应页面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6)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责令停业的;
(3) 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4)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4 投标人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
(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2)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资格预审或资格性审查当天;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留存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记录应当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
(4)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使用规则:
⮚ 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在上述信息查询渠道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该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不通过资格性审查。
⮚ 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
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项费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x招标文件包括:
(1) 投标邀请;
(2) 投标人须知;
(3) 采购需求;
(4) 合同文本;
(5) 评标办法;
(6) 投标文件格式;
(7) 招标文件附件;(若有)
(8)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若有)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或修改。
2.2.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及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告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2.3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以数据电文通知及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告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2.4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实时关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
2.3.2 组织现场踏勘或者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3.3 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价格商务技术部分两部分,具体格式及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上完成。投标人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投标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3.2.2 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2.5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判定其投标无效。
3.3.1 投标有效期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3.3.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
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并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x项目不接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下载“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并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选择所投包号进行投标。
3.6.2 投标人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投标内容,合成投标文件,并通过 CA 加密投标文件。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将拒收并提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6.3 如招标文件有分包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上传。
3.6.4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6.6 如果招标文件中设立了“★”号条款(参数),“★”号条款(参数)定义及偏离处置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一般条款(非“★”号条款)如果有偏离,偏离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3.7.1 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需提供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投标文件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7.2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
单位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各方在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盖单位章”页面下标处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只要求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联合体各方均盖章的,可先由联合体成员通过书面形式加盖相应单位法人公章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再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中对应页面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7.3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支持投标文件一键签章功能,投标人使用一键签章功能即代表投标人认可投标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
3.7.4 投标人应按照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
4.1.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选择所投包号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4.1.2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1.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4.1.4 如该项目需递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所有操作系统将会进行记录。
4.2.2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不予退还。
5.1.1 开标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参加项目开标会;投标人不参加现场开标的,可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投标人可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并实时在线关注开标情况。
5.1.2 开标时,经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线进行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文件服务器解密,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宣读顺序为“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的随机解密顺序。
5.1.3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授权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开标记录进行确认。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的“开标/评标”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采购人代表、工作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4)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解密投标文件;
(5)读取已解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6)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生成开标记录;
(7)询问投标人是否对开标记录有疑义;
(8)开标结束。
5.3.1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处理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如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不满意,可以在开标结束后 1 小时内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5.3.2 如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且未得到解答,可以在开标结束后 1 小时内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疑义。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投标人确认。
因“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停开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
“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5.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将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附件 A《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内容逐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
5.5.2 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5.6.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书。
5.6.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 中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6.2.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第 3.7.1(2)款”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6.2.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6.2.4 公告中标结果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7.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7.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7.2.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中标无效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分包投标人履行的分包工作中的服务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7.3.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计划等内容。分包承担主体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已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
7.3.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
(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7.6.1 政府采购合同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 号等文件中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等工作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
8.1.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8.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2.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9.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于投标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说明不予回复的理由。
9.1.2 为充分保障投标人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并兼顾询
问及答复的简便性、及时性,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本项目询问及询问答复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9.2.1 质疑的范围及时限
(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投标人的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2)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2.1 质疑提出主体
(1)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在本须知 9.2.1 款规定的时限内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2)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9.2.3 质疑函相关要求
(1)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事实依据;
⮚ 必要的法律依据;
⮚ 提出质疑的日期。
(2) 无论是质疑函还是授权委托书均应按如下要求签署: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9.2.4 质疑受理
x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为书面形式。接受质疑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1.1.3 项约定。
9.3.1 本次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已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的投诉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具体政策执行及评审优惠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附件 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规定,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已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多项目包投标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x招标文件的同义词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有关招标文件的解释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有关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采购标的物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1. 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标的物为武汉市(全域)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
(二)采购标的物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1、项目概况
按照建设与“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相匹配的排涝设施体系目标要求,分析研判新时代背景下排涝系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全方位评估现状排涝设施建设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高起点定位新时代武汉市排水防涝的中长期规划目标和指标,对标国际先进城市案例经验,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结合武汉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布局城市排涝设施,提供体系支撑和纲领性指导;科学制定分期建设时序与项目谋划,为近期“十四五”和中远期重大排涝设施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并为各城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提供指导,支撑武汉市空间规划编制中排水防涝设施用地的空间预留。
2、项目目标
《武汉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2012-2030)》自批复实施 8 年来,较好地指导了武汉市排水防涝的规划、建设和实施工作,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体系已基本建成,泵站规模实现跨越式提升,建成率达到 85%以上,为武汉市排水防涝体系构建和设施建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当前,我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家、省、市相继出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增强城市韧性、提升内涝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组织编制《武汉市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工作,对指导下一阶段武汉市城市排水防涝具有重要意义。
(三)采购标的物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为落实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所属行业详见采购标的物一览表,投标人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根据相应行业填写。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 号)
(五)《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六)《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七)《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八)《武汉 2049 远景发展战略规划》
(九)《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十)《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一)《武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 年)》
(十二)《武汉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2012-2030)》
(十三)《武汉市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
(十四)《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
(十五)《武汉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十六)《武汉市湖泊保护总体规划》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已批复的规划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一)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武汉市域范围,面积 8569 平方公里;重点为武汉市中心城区范围及东湖xx区和武汉开发区,外围新城区(开发区)主要开展重大排水防涝设施布局指引。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 2021 年至 2035 年,基期年为 2020 年,规划年与武汉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一致;近期至 2025 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对应。
(三)规划内容:
1.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与内涝风险评估。全面开展现状踏勘调研,对武汉市泵站、涵闸、管渠、河道、湖库等现状系统性排涝设施进行系统摸查,使用水力模型对城市现有雨水排水管网和泵站等设施进行评估,分析实际排水能力,评估现状排涝设施的主要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
使用多种方法,结合城市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对城市进行内涝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2.规划目标与排水防涝标准研究。按照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愿景和发展规模的需求,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分区域、分层次研判和构建中长期全市排水防涝的规划目标体系,同时针对目前争
议较多、边界模糊的内涝识别、不同设施体系规划设计标准耦合等核心指标体系开展重点研究,主要包括:降雨规律和雨型研究;雨水径流控制标准研究;内涝防治标准研究等。
3.城市水系格局与排水分区划定。根据城市地形地貌、河流水系、排水设施等,结合本次规划研究范围,合理确定城市的排水分区;根据排水分区大小和排水出路,进一步细化为次一级的排水子分区,锁定排水整体格局和体系。
4.各分区排水防涝系统方案规划。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结构、建设用地条件,从蓄水空间、排水通道、管网工程、排涝泵站、城市竖向等方面,制定各排水分区的排涝系统方案,确定湖泊控制水位、大型排涝通道布局、末端泵站抽排规模、蓄水空间范围、城市竖向控制、综合调度等。其中,特别针对近年来湖群区域遭遇超长历时降雨时不利情况开展综合防涝提标研究。 5.防涝减灾救援体系规划。总结国内外防涝减灾成功经验,针对防涝减灾就有规划体系建
设开展专题研究,进一步厘清救援减灾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支持保障体系,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事故期间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采购标的服务要求
序号 | 重要性 | 要求项目 | 服务要求标准 |
1 | 成果要求 | 本次规划成果包含规划文本、图册、多媒体演示文件,以纸质和电 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最终成果。 | |
2 | 验收要求 | (1)符合国家或地方其他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条例。 (2)符合其他已批复的上位法、相关法规及要求等。 (3)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形成报审稿。 | |
3 | 验收方式 | 由采购人现场进行验收考核。 |
4 | 处罚措施 | 投标人未依约完成服务工作,所提供的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采购人可通知投标人要求其立即改正、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可按照投标人违约行为及所引起的不同后果,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采购人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投标人严重违 约的,采购人还可以要求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 |
五、采购标的商务要求
序号 | 重要性 | 要求项目 | 服务要求标准 |
1 | 项目负责人 (1 人) |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备注:需提供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等(加盖公章)。 | |
项目团队的人员 (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6 人) | 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 名 备注:需提供人员配置情况表、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等加盖公 章。 | ||
2 | 服务期 | 12 个月(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其中,规划编制阶段 9 个月,征求 意见、成果完善和上报审查阶段 3 个月) | |
3 | 服务响应 | 要求中标人接到任务通知后,需在 12 小时内到达指定场所作业;在任务紧急的情况下,24 小时内能够及时调配技术力量,并在指定时间能完成相关工作。 |
4 | 报价要求 | (1)以人民币报价,单位:万元。 (2)投标人报价应为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投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合同签订时不予调整。 (3)投标人所报人工等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 标人应以充分考虑合同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予以价格调整。 |
六、采购标的其它要求
序号 | 重要性 | 要求项目 | 服务要求标准 |
1 | 疫情防控要求 | 根据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指南。 (1)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方案,并在服务方案内容中明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2)制定本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3)明确并落实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报告人。 (4)认真落实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各项措施。 (5)安排疫情防控专用资金,准备充足的体温监测设备和备用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防控保障和物资发放工作。 (6)停工管理(必要时):服务单位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和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釆取终止合同或暂停实 施合同(延期履行合同)的措施,终止或暂停的范围应遵循实 |
际情况及地方政府政策指导。 | |||
2 | 保密及相关要求 |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派人员名单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但应事先得到 采购人的批准;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不合格的服务人员,中标人应接受。 (2)中标人拟派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对资料及数据严格保密。 (3)如采购人认为中标人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业务水平、专业配置等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时,有权要求中标人及 时调配或增加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所增加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办公费、差旅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已包括在 投标报价中。 |
(二)本项目履约能力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
武汉市规划设计合同
项 | 目 | 名 | 称: |
项 | 目 | 地 | 点: |
合 | 同 | 编 | 号: |
设计证书等级:
委 托 方:
设 计 方:
签 订 日 期:
委托方:[ | ] | |
设计方:[ | ] | |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 ]规划设计,项目地点为[武汉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 |
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x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 146 号)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00〕36 号)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48 号)其它: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通知书
3.3 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 其它
第四条 x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工作内容名 称:
规 模:■用地 □人口 □其它
阶 段:城市规划类 □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 ■其它土地规划类 □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 □其它工作内容:
第五条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及电子文件(比例尺[1:2000])
□其它资料
■时间[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
第六条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蓝图、彩图[ / ]套
■说明书或文本[ 叁 ]套
■时间[ 双方协商确定 ]
第七条 费用
7.1 根据本合同第 1.1 条款相应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的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XXXXXX 整](小写¥XXXXXX)。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总费用的 50%,计 XX 佰万元]; 设计方完成最终成果,委托方结清设计费,计[XX 佰万元];设计方在收到尾款后五个工作日内,需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设计成果。委托方付款前,设计方需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8.2 费用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为:[ 银行转账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委托方责任
9.1.1 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
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
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不退还委托方所付款
项。
9.1.4 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收到第一笔款项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款项,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9.1.6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 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2 设计方责任
9.2.1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1、9.1.2、9.1.4、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方为提高设计质量,如有需要,委托方同意设计方另行委托其它机构配合设计方完成本项目。
9.2.3 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款项。
9.2.4 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
x的万分之三。
9.2.5 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因委托方原因中止项目推进的时间超过 6 个月,设计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设计方已完成工作量的相关费用后,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9.2.6 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负责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侵权或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以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3 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不视为违约,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12.4 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方叁份,设计方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失效。合同有效期贰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延期确认。
12.5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名称: 设计方名称: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履行下列职责:
(1)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书,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 宣布评标纪律;
(3) 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 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 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1.3 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1 资格性审查
3.1.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照评标办法附件 A《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内容逐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
3.1.2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3.2 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2.1 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2.2 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2) 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3.2.3 出现本条 3.2.2 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2.4 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3 符合性检查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照评标办法附件 B《投标人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3.2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4.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3.4.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4 投标报价的修正
(1)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修正:
⮚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 3.4.1、3.4.2 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5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审查(如有)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和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详见评标办法附件 C《投标报价合理性审查程序》。
3.5 比较与评价
3.5.1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 D 《评分细则和标准》,对未做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2 评标过程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规定按评标办法附件 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执行;
3.5.3 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再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3.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核对评标结果
3.6.1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3.7 推荐中标候选人
3.7.1 评标结果排序原则
(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2) 投标人并列的,技术部分得分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如果还相同,则随机抽
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3.7.2 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标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8 出具评标报告
3.8.1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 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标方法和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3.8.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8.3 评标争议处理规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评标办法附件 A《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资格条件 | 审查资料 |
4.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 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
3. 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
4. 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5. 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 | ||
6.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7. 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 证照复印件。 | ||
4.2 | 财务状况报告 | 1. 成立年限满 1 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 2017 年度或 2018年度或 2019 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本条要求提供的按第 3条执行) 2. 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 1 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本条要求提供的按第 3 条执行) 3.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20]894 号规定。投标人认为符合本项资格要求的,也可只提供盖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满足条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第六章) |
4.3 |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 1. 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二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 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 |
2. 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缴纳凭据。 3. 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4. “税收缴纳凭据”的形式: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 (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20]894 号规定。投标人认为符合本项资格要求的,也可只提供盖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满足条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第六章) | ||
4.4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 1. 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二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 2. 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 3. 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4.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的形式:社会保险缴费发票、专用收据、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20]894 号规定。投标人认为符合本项资格要求的,也可只提供盖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满足条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第六章) |
4.5 |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 [2020]894 号规定。投标人认为符合本项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盖章的《资 格条件承诺函》,承诺满足条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
4.6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 动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确定) |
4.7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 购活动。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确定) |
4.8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上述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4.9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 无 |
4.10 | 其他特殊要求 | 1. 其他:(无) |
★说明:(实质性要求)
(1) 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对应上表审查资料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格式规定;
(2)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无效,资格审查不合格。
(3) 投标人以书面承诺形式证明符合资格要求的,应就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评标办法附件 B《投标人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符合性审查条件 |
1 | 如果为联合体投标的,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的 |
2 |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3 | 有恶意串通行为的或有如下视为串通行为的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4 | 对于投标报价的价格修正,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5 | 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
6 |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7 |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
8 |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9 |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10 | 招标文件不接受备选方案的,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
11 |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
12 | 没有如实填报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 |
13 | 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判定为无效投标情形的。 |
评标办法附件 C《投标报价合理性审查程序》(如启动)
C0.总 则
x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5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阶段,不存在无效投标的情形;
C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C2.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合理性的疑问的,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C3.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C3.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人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 提供该投标人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投标人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 能提供该投标人由于使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
(3) 能提供服务项目中相关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4) 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投标人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C3.2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合理,可能影响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并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办法附件 D《评分细则和标准》
D1 本项目评审因素及权重
评审因素 | 分值(分) | 权 重(%) | 乘权重后分值 |
投标报价 | 100 | 10% | 10(分) |
技术部分 | 100 | 55% | 55(分) |
商务部分 | 100 | 35% | 35(分) |
D2 投标报价评分细则及标准
D2.1 投标价格的修正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3.4.4 款的规定进行价格修正并经投标人确认后,价格部分按修正后的价格参与评分。
D2.2 投标价格的调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具体调整办法详见评标办法附件 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
D2.3 价格分的计算: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按照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权重。
D3 技术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表) D4 商务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表) D5 得分汇总
D5.1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D5.2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
D5.3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值。
《评分细则表》
评审因素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及细则 | 乘权重后分值 |
投标报价 | 价格 | 详见 D2 价格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 | 10 |
技术部分 (55 分) | 必要性分析 | 从国家及省市对排水防涝的政策要求及导向、武汉市城市总体发展及定位、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需求等方面,分析项目开展的必要性。 (1)对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目标、意义解读、需求分析等理解透彻完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有全面、合理的分析和理解,得 6 分; (2)对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目标、意义解读、需求分析有一定理解和分析,但存在缺陷,得 4 分; (3)对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目标、意义解读、需求分析提供了的相关理解描述,但不适用,得 2 分。全面、合理指: (1)从国家、省、市不同层面对排水防涝相关政策进行分析; (2)从武汉市空间发展定位进行分析城市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新需求; (3)针对项目研究的重点紧迫性,分析实施的重难点;不适用指: (1)对项目背景从单一层面简单解读或未解读的; (2)对武汉市空间发展只是进行简单说明; (3)对项目分析实施重难点只做简单说明。 缺陷指:除上述不“全面、合理”、“不适用”外的未满足要求各种的情况。 | 6 |
规划编制思路及大纲 |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提出清晰的规划编制思路及技术路线,对武汉不同建设区域排水防涝标准的升级提出切实可行的思路,并结合国家相关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编制大纲,得 8 分; (2)提出规划思路及技术路线,提出普遍性的排水防涝升级的措施和方法,提出较完整的编制大纲,得 6 分; (3)规划思路和大纲欠完整的,4 分; (4)规划思路和大纲不完整、不清晰的:2 分。 | 8 | |
上位规划解读 | 对国家关于排水防涝相关政策、《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进行解读,分析城市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1)规划分析清晰准确,较好分析上位规划内容:8 分; (2)规划分析较清晰准确,较好分析上位规划内容:6 分; (3)规划分析基本准确,包括了上位规划内容:4 分; (4)规划分析不够清晰准确的,2 分。 | 8 | |
武汉排水防涝现状分析 | 对武汉市排水防涝目前情况全面分析,并总结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现状分析清晰准确,较好梳理出武汉现状排水格局,分析出现状存在问题,能绘制出武汉典型排涝系统的内涝风险等级:8 分; (2)现状分析较清晰准确,指出武汉排水格局和存在问题:6 分; (3)现状分析基本准确,包括了武汉排水格局和存在问题:4 分; (4)现状分析不够清晰准确的,2 分。 | 8 |
规划方案 | 规划方案应包括规划目标、排水标准、系统分区、武汉典型片区排水模型模拟方案、径流污染控制等内容 (1)结合国家现行标准,能合理地提出武汉排水防涝目标,制定适宜的标准,划定全市系统分区,并能结合武汉降雨实际,选择典型片区进行模型模拟,提出合理的改造思路,规划方案中能同步提出径流污染控制思路,得 10 分; (2)结合国家现行标准,提出武汉排水防涝目标,制定标准,提出全市系统分区,并能提出内涝低标准区域的改造思路,得 6 分; (3)提出武汉排水防涝目标及标准,提出全市系统分区或改造思路,得 4 分; (4)提出全市系统分区或改造思路,得 2 分。 | 10 | |
进度计划及控制 | 严格按时限要求提交成果,根据基础调研、成果编制和专家评审等关键时间点有序推进,项目进度控制科学,时间节点清晰合理,有具体控制措施:5 分; 满足成果提交时限要求,时间节点较为明确,并附有较详细的工作措施:3 分; 只承诺满足提交成果时限,时间节点划分较为简单的:1 分。 | 5 | |
质量保证 | 质量保证体系完备周全,并具有针对性应对措施的:5 分;后续服务承诺基本完备且有应对措施的:3 分; 后续服务承诺不完备且无应对措施的:1 分。 | 5 | |
后续服务承诺 | 后续服务保障体系健全,与采购人日常配合能高效落实的:5 分;后续服务承诺基本健全并能基本落实的:3 分; 后续服务承诺不健全或不能落实的:1 分。 | 5 |
商务部分 (35 分) | 管理体系认证 | 投标人同时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提供: ①上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②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截图。全部材料齐全且证书有效的得 1 分,材料不全、证书无效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1 |
履约能力 (企业资质) | 本项目工作内容涉及到地理信息、规划编制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的精神,投标人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投标人具有如下资质能力证明的,按对应标准计分; 投标人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得 3 分 投标人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得 1 分; 证明材料: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完全不得分。 | 3 | |
本项目工作内容涉及到排水工程设计的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投标人具有如下资质能力证明的,按对应标准计分; 投标人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得 3 分; 投标人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级及以上资质的得 2 分; 投标人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得 1 分; 证明材料: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完全不得分。 | 3 | ||
类似业绩 | 1.投标人承担过城市排水防涝、海绵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等规划项目,每个项目得 2 分,满分 6 分; 2.投标人承担过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每个得 2 分,满分 6 分 3.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加盖公章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合同及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也可以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合同甲方 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 12 |
获奖情况 | 投标人获得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类似国家级城乡规划设计奖项,每个奖项得 2 分,满分 8 分。类似奖项包括排水防涝、污水收集处理、市政管线、海绵城市等类型。 | 8 | |
项目负责人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得 1 分,且同时具备注册(城乡规划或公用设备给水排水)资 格证书的,得 1 分; 证明材料:提供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2 | |
项目团队配置 | 团队中每配备一名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且同时具备注册(城乡规划或公用设备给水排水)资格证书的人员,得 1 分,最高 6 分。 证明材料:提供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6 |
评标办法附件 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
E1. 总则
E1.1 本项目执行如下政府采购政策,评标过程中,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E1.2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1.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1.4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中小企业。
E1.5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E2. 中小企业评审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E2.1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本项目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并提供《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的,
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将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报价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E2.2 当本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本项扣除优惠的例外情况:一是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上述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二是接受大中型企业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上述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3 监狱企业评审优惠
E3.1 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监狱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E3.2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E3.3 监狱企业投标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E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优惠
E4.1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E4.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担本项目服务,并提供本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将在评审时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E5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本政策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E5.1 所提供产品列入财库〔2019〕19 号文件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称为“节能品目清单”)的,给予该项产品所占价格的 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5.2 鉴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建立,如供应商认为所提供的产品符合“节能品目清单”产品强制优先采购相关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⑴ 所提供产品所在“节能品目清单”的品目类别(说明提供具体的所属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数据来源自财库〔2019〕19 号文件);
⑵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体认证机构名单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2019 年第 16 号 下附)
⑶ 所提供产品属于“节能品目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详见第六章)。
E5.3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评审后执
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同一项目包内的节能产品价格扣除只对属于节能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强制类产品已作为采购时实质性要求不再给
予价格扣除。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1 | A020101 | 计算机设 | A0201010 | 台式计算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备 | 4 |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 |||
A0201010 | 便携式计算机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 | |||
5 | 中心 | ||||
A0201010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 | |||
7 | 司 |
2 | 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 1 | 打印设备 | |
A0201060 4 | 显示设备 | ||||
A0201060 9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
3 | A020202 | 投影仪 | |||
4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
5 | A020519 | 泵 | A0205190 1 | 离心泵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6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 1 | 制冷压缩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A0205230 5 | 空调机组 | ||||
A0205230 9 | 专用制冷、空调设 备 | ||||
A0205239 9 |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
7 | A020601 | 电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xx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 ||
8 | A020602 | 变压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9 | A020609 | 镇流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
10 | A020618 |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 101 | 电冰箱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 |
司 | |||||
A0206180 203 | 空调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 司 | |||
A0206180 301 | 洗衣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xx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
A0206180 8 | 热水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 司(范围仅限于“热泵热水器”) | |||
11 | A020619 | 照明设备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
12 | A020910 | 电视设备 | A0209100 1 |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xx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 司 |
13 | A020911 | 视频设备 | A0209110 7 | 视频监控设备 | |
14 | A031210 | 饮食炊事机械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 院有限公司 | ||
15 | A060805 | 便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16 | A060806 | 水嘴 | |||
17 | A060807 | 便器冲洗 阀 | |||
18 | A060810 | 淋浴器 |
E6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本政策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E6.1 所提供产品列入财库〔2019〕18 号文件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称为“环保品目清单”)的,给予该项产品所占价格的 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6.2 鉴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建立,如供应商认为所提供
的产品符合“环保品目清单”产品优先采购相关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⑴ 所提供产品所在“环保品目清单”的品目类别(说明提供具体的所属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数据来源自财库〔2019〕18 号文件);
⑵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具体认证机构名单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2019 年第 16 号 下附)
⑶ 所提供产品属于“环保品目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详见第六章)。
E6.3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评审后执
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1 | 环境标志产品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xxxx认证有限公司 |
E7、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规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本政策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执行如下政府采购政策
E7.1 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投标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已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E7.2 进口产品范围
⑴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⑵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xx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⑶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设定为进口产品。
评标办法附件 F《投标无效情形》
下列投标无效的情形,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招标所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条件的总结和补充。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投标报价的价格修正,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中,经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6)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0)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判定为无效投标情形的。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封面
第一部分 资格审查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二、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三、资格审查资料
第二部分 价格商务技术部分四、投标函
五、开标一览表六、分项报价表
七、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证明(若有)八、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九、信誉证明文件(若有)
十、人员配置方案情况(若有)十一、类似业绩证明
十二、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十三、技术服务方案
十四、代理费用交纳承诺书十五、其它
(第 包)
投标文件
年 月 日
(第 包)
投标文件
(第一部分 资格审查文件)
年 月 日
现授权 (姓名) (职务)为我单位 (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的代理人及本次投标的联系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加密上传、撤回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3: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及编号) (包号)服务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采购人及其他外部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
______年______月 日
(一)资格审查文件承诺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及编号) (包号)的投标,现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该文件中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我方接受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5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资格条件承诺函(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双方均需满足)
(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声明)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
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特此承诺。
采 购 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 号: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资格审查文件组成及要求
资格审查文件组成(具体组成以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附件 A《投标人资格审查
表》要求为准)
(1)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文件;(可只提供按前款“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
(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可只提供按前款“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可只提供按前款“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可只提供按前款“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
(6)《供应商资格审查表》中列明的“其他特殊要求”;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注:第(2)、(3)、(4)、(5)项以承诺响应的,其承诺事项按前款格式提供。
若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附件 A《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对资格审查文件第(1)、
(6)、(7)项有特殊要求,应根据该要求为准提供证明材料。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第 包)
投标文件
(第二部分 价格商务技术部分)
年 月 日
7 联合体投标的,只要求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位电子印章。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第 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接受你方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条件。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元)的投标总价,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完全理解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4、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5、如我方中标: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4)我方报价已包含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代理费用,我方承诺:如若我方中标,将按规定按时、足额向代理机构交纳代理费用,否则采购人将拒绝与我方签订合同,同时代理机构将通过法律途径向我方追索,我方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7、(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8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项 | 目 | 内 | 容 | 约 定 内 容 | |||
1 | 投标报价 | ( )元 | ||||||
2 | 服务期 | |||||||
以下内容唱标时不唱出 | ||||||||
以下部分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查询汇总,请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及对应页码,以便评标委员会对应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相应声明或材料的,可能导致无法享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有() | 无() | 投标文件所在页码: 页 | |||||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有() | 无() | 投标文件所在页码: 页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有() | 无() | 投标文件所在页码: 页 | |||||
填写说明 | ()内请勾选确认,没有的填写 / 请填写具体页码 填写示例:有(√) 无(/) 投标文件所在页码: **** 页或者, 有(/) 无(√) 投标文件所在页码: / 页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9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服务项目 (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标准等) | 服务费用 | 备 注 |
合计金额: 元人民币 |
注:
1、投标人应按“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
2、同一合同包中,全部品目号的合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相应合同包列示的“投标总价”保持一致。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10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 联合体投标的,只要求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印章位电子印章
7-1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材料(若有)
其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按小型、微型企业执行扣除政策,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投标人应根据如下要求提供声明函等证明材料。
(1)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材料(价格扣除适用)
①独立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投标的,提供各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__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
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注:本声明函中,“ ”上不按括号列明的企业类型内容填写或填写“/”等内容或部分未填写,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确定所投企业类型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表中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分别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价格扣除适用)
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价格扣除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①独立投标人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联合体投标的提供各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1、 信用评价证明材料
2、 相关奖项
3、 相关体系认证、认可等材料
4、 投标人认为其他应提供的信誉证明文件
项目编号: 标包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专业资格 |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工作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表后须附拟投入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资质证书、上岗证书等证明文件和有关证书复印件。招标文件第五章对人员证明材料有特殊规定,以该特殊规定为准。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标包号: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已实施项目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投标人须按上表对应业绩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标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情况 | 支持材料所在页码 |
年 月 日
(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在《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中逐条应答,表
明拟供服务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出的实质性响应,如有偏差和例外,应予以说明。不可简
单复制粘贴或缺漏项应答。
(2)对有具体服务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拟供服务的具体(实际)响应及技
术支持资料,并在《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中明确技术支持材料所在页码,以便评标委员会
逐项对应评审。未按上述要求制作或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将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相关指标可能被视为负偏离。
(3)如果投标人应答内容与其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不一致且技术支持资料指标不满足招标要求的,评委会可依据佐证材料直接判定该项指标为负偏离,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为谋取中标恶意篡改《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中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服务响应栏中应答的技术指标与其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明显不符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行为为弄虚作假而认定其投标无效。
1、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服务方案;
2、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所涉及的技术服务支持资料;
3、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提供技术服务资料。
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如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向代理机构交纳代理费用,若我方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前述代理费用的,我方承诺:
一、我方接受采购人拒绝与我方签订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二、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我方《投标函》及本承诺书通过法律途径向我方追索,我方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年 月 日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提交的其他技术资料;
2.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