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銀行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 45 號(《銀行業條例》所指的持牌銀行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註冊機構, CE 編號 AAF294)。在本總條件內,「本行」指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您」指已簽署本總條件的客戶。
總 條 件 ( 證 券 、 存 款 產 品 、 期 權 及 基 金 投 資 )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地址為xxxxxx 00 x(《銀行業條例》所指的持牌銀行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註冊機構, CE 編號 AAF294)。在本總條件內,「本行」指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您」指已簽署本總條件的客戶。
您同意:
(a) 本總條件的第1部分適用於為代表您買賣及投資於債券、票據、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及集體投資計劃除外)(「證券」)而在本行開立的所有現金賬戶(「證券賬戶」)(如有)。
(b) 第2部分適用於以您的名義在本行開立的所有證券保管賬戶(「保管賬戶」)(如有)。(如適用的話)下文(d)段所述的結算賬戶的簽署安排亦適用於您的保管賬戶。
(c) 第3部分(連同有關確認書)管限與本行訂立並且已明示須受本總條件規限的每項股票聯繫存款、外幣聯繫存款、股票期權或外幣期權交易。確認書的條款與本總條件的條文如有抵觸, 應以確認書的條款為準; 及
(d) 第4部分適用於為您投資於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及集體投資計劃而由本行所提供的服務。就第4部分第1.3項條件而言, 您指明以您於網上開立理財賬戶步驟1所選揀之賬戶作為您的結算賬戶。
(e) 第5部分適用於受本總條件規限的所有交易。第5部分受制於第1至4部分。
第6部分載有若干風險披露聲明。敬請細閱本總條件, 尤其是第5部分第4項條件(法律責任、彌償及利息限制)及風險披露聲明。
第 1 部分 - 證券
1. 證券賬戶
1.1 您確認為開立證券賬戶而提供予本行的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您應從速通知本行有關對該等資料的任何重大更改。本行獲授權對您的信用進行信貸及其他查詢, 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
1.2 本行應通知您有關對本行的名稱、地址、註冊身分、CE 編號、本行根據本總條件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 或本行的佣金、費用或收費的任何重大更改。
1.3 就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 或就該等證券而出售的衍生工具(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工具)而言, 若您並非最終受益人或最終負責最初發出指示的人士:
(a) 您同意在香港證券交易所或證監會提出要求後的兩個營業日內,直接向香港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有關最終受益人及最終負責最初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的全部資料(包括身分、地址及聯絡資料);
(b) 您在上文(a)段有關提供資料的協定在本總條件終止後將仍然存在; 及
(c) 假如受益人或最初發出指示的人士身處外地國家或地方,您確認根據有關外地法律,此等條文具有約束力。
2. 法例及規則
代表您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將受制於適用於本行的所有法例、規則及監管機構指示, 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有關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及指引。本行可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以遵守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所有該等行動及不作為均對您具有約束力。
3. 交易
3.1 本行在進行證券交易時將以您的代理人身分行事, 但如本行表明本行正以委託人身分行事則作別論。
3.2 您確認, 除非您就任何交易另行通知本行, 否則所有您有關在或透過香港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賣盤將屬「長倉出售」。若賣盤涉及並非由您擁有但您有權取得的證券(即涉及賣空), 閣下承諾在發出賣盤之時通知本行, 並在同一時間, 向本行提供該項賣空交易已作「擔保」的必需保證。
3.3 就所有證券交易而言, 您將按本行通知您的金額及在本行通知您的時間內支付佣金、費用及收費, 以及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及過戶登記處的費用, 任何監管機構的徵費, 所有適用的釐印費及開支。本行可從證券賬戶或您在本行的其他賬戶中扣除該等佣金、費用、收費、徵費、稅款及開支。
3.4 除非經另行同意, 就每宗證券交易而言, 除非本行已代表您持有現金或證券進行交易交收, 否則在本行已就該交易通知您的時間, 您將:
(a) 向本行支付已付清資金或向本行交付可交付形式的證券; 或
(b) 以其他形式確保本行已取得該等資金或證券,假如您未能照辦, 本行可:
(i) 如屬買入交易, 出售已買入的證券; 及
(ii) 如屬賣出交易, 借進及/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交收。
3.5 本行可就買入及賣出證券代表您指示經紀及其他代理人。該等經紀及代理人的業務條款將適用於您的證券交易。
3.6 假如有關證券的買賣盤不能執行或完全執行, 本行沒有責任立即通知您。假如買入或賣出證券的指示不能完全執行, 可部分執行該等指示。買入或賣出證券的買賣盤在發出該買賣盤的營業日交易時段完結時將失去時效,但僅以未被執行的範圍為限。
3.7 在任何監管機構或任何適用的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不時認可的情況下,您同意本行可接受來自參與您交易的任何經紀及交易商的任何回佣或退回折扣或非金錢佣金。
3.8 每當本行代表您買入或賣出證券, 您將受管限或影響該合約的所有本行適用的現行規則及規例所約束。
3.9 假如任何交易涉及衍生產品(包括期權), 本行將應要求向您提供: (a)有關該等產品的產品規格及任何發行章程或其他銷售文件及(b)詳細闡釋收取保證金的程序及在甚麼情況下可未經您同意而將合約平倉。
4. 安全保管證券
4.1 證券賬戶中的所有證券須受一般留置權規限, 以清償所有您對本行的債務。若您不履行您的任何責任, 本行可按本行所決定的價格、條款及方式, 將您的證券或其中的部分(不論是為妥善保管或其他目的而由本行所持有)出售。本行可將出售所得淨額用以減輕在任何情況下您對本行的所有或任何債務。
4.2 若本行正持有您在香港妥善保管的香港上市證券, 本行將會按照香港法律及規例, 安排登記或以妥善保管形式持有該等證券, 包括以本行代名人名義登記已登記的證券。本行只會委任香港法律及規例所指的合資格代管人或代名人(可能是本行的附屬成員)持有該等證券。本行在選任他們時將採用合理的謹慎措施。
4.3 若證券並非以您的名義註冊, 則有關該等證券所產生的任何款項應於本行收妥時按與本行達成的協議, 存入證券賬戶或支付給您。若證券為本行代本行客戶所持有的相同證券之一部份, 則您應有權按在合計持有量中您所佔的份額, 享有所產生的相同份額的付款。
5. 賬戶結單
5.1 除非根據適用規例無須提供結單, 否則, 本行將會向您提供有關您的證券及其他投資賬戶的月結單。若您並未收到結單, 請通知本行。
5.2 您將仔細查閱每份賬戶結單。如您在 90 日並無就結單提出反對, 您將被視作已接受在該結單所記錄的一切事項。然而,您將不須負責在下列情況下所引致的未經授權交易:(a)第三者的偽造或欺詐行為,而本行未能以合
理的謹慎態度及技巧處理該等交易或(b) 本行的僱員或代理人的偽造或欺詐行為, 或本行的失責行為或疏忽所引致的其他未經授權交易。
6. 重大利益
當為您進行交易時,本行或本行的聯繫人在有關的交易或證券中可以有重大利益。本行或本行的聯繫人尤其可:
(a) 以委託人身分與您進行交易;
(b) 進行本行或聯繫人有證券持倉的交易或進行本行或聯繫人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參與的交易; 或
(c) 將您的買賣盤與其他客戶的買賣盤進行配對。
假如本行在某宗交易上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則除非本行已向您披露該衝突, 及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您獲得公平對待, 否則本行不應就有關交易提供建議或進行有關交易。
7. 股票掛鈎產品
第 7 項條件適用於由其他人士發行並由本行分銷的股票掛鈎產品( 不論實際稱謂如何)。 該等產品包括由
Macquarie Structured Products Asia Limited 發行的 ELI 產品。
7.1 所有銷售文件(包括任何資料備忘錄、財務報表、產品手冊及條款單張)均由相關股票掛鈎產品的發行人發出。本行明示卸棄有關所有銷售文件的所有法律責任。本行並無在任何方面擔保任何發行人的義務或就此給予任何保證。
7.2 本行僅擔任股票掛鈎產品的分銷商而非擔任發行人的代理人。本行並未獲授權代表發行人接納或拒絕股票掛鈎產品的申請。本行的代名人及本行將會就股票掛鈎產品擔任您的代理人。您授權本行採取所有行動、給予所有確認及xx, 並且辦理所有事宜, 而前述各項就執行您的任何股票掛鈎產品指示而言均為是本行認為有需要或屬適宜的。
7.3 您同意受相關銷售文件的條款及條件加上本總條件所約束,並且全數付款購入和接受您所申請的股票掛鈎產品或您獲分配的任何較少數額的股票掛鈎產品。如果在到期付款時並未收到您的全數付款, 您的股票掛鈎產品或會被平倉, 而您將會對所有損失及開支負責。本行可將您的申請與本行其他客戶所作的申請合併, 並以本行代名人的名義作出單一申請。若該申請局部獲接納, 本行可將股票掛鈎產品在您與本行其他客戶之間進行分配。
7.4 您應支付的買入價及任何費用將在本行向您發出的確認書內列出。本行的代名人及本行可接受及保留發行人就任何股票掛鈎產品所支付的佣金及費用, 而毋須向您交代或披露。
7.5 您確認您將會閱讀及了解以您所選擇的語言提供的相關銷售文件(包括不時予以補充或修改的風險披露聲明和條款及條件)的內容,並且同意提供所有必須的確認。藉着發出買入股票掛鈎產品的指示,您將視作已接納相關銷售文件。您在發出買入股票掛鈎產品的任何指示之前, 將會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自行評估股票掛鈎產品是否適合您。您將會確定您有足夠收入及淨資產, 能夠承受及承擔您擬買入的每項股票掛鈎產品所附有的風險及潛在損失。您明白股票掛鈎產品不會有所有權證明書。
7.6 您保證您將會為您本人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士買入每項股票掛鈎產品,以及您將會買入每項股票掛鈎產品作投資用途, 並非旨在將其作任何分銷或出售或並非為了與其任何分銷或出售有關的轉售。未經發行人事先書面同意, 您在股票掛鈎產品的權益不可轉讓。
7.7 您知悉股票掛鈎產品可能有擁有權或買賣的禁制或限制(不論其是否會在銷售文件內列明)。藉着發出買入股票掛鈎產品的指示, 您將會保證您不須受任何該等禁制或限制規限, 以及您買入股票掛鈎產品符合一切適用法律及規例。
7.8 您明白某些股票掛鈎產品不擬向公眾發售或出售, 且並未就公眾發出招股章程。任何銷售文件均不應視作招股章程, 而與股票掛鈎產品有關的任何要約或資料均是在絕對私人及機密的情況下向您傳達, 僅供您作個人用途。您不會將任何上述資料轉交第三方。
7.9 您不會援引本行(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代名人)發出的任何通訊(不論是書面或口頭的)作為投資意見或作為買入任何股票掛鈎產品的建議。您知悉本行不會就任何股票掛鈎產品向您提供稅務、法律或財務意見。您不會倚賴發行人或其附屬成員, 以評估買入任何股票掛鈎產品的可取之處、風險及合適性。您明白在相關銷售文件內的資料及解釋不應視作投資意見或買入股票掛鈎產品的建議。
7.10 您知悉您與發行人可能並無任何直接合約關係。若發行人或任何保證人違約, 本行只在經您提出書面要求下及在您已就可能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全額由本行本着真誠估計)向本行提供令本行滿意的完全彌償保證及擔保後, 本行方可針對發行人或保證人採取法律行動。
7.11 本行不需展開或繼續進行本行認為不適當的任何行動。本行對任何法律行動有絕對控制權(包括對其的和解或中止)。如果本行本着真誠並按法律意見行事,則若本行決定反對展開或繼續進行任何行動,或就與任何法律行動有關而採取或不採取的任何行動而言, 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對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7.12 股票掛鈎產品將以本行代名人的名義登記。您將要倚賴本行將由本行代名人代表您所收取來自發行人的付款及證券存入您設於本行的賬戶, 派發本行代名人收到來自發行人的通知, 並且向發行人傳遞您的通知。
7.13 如果您的股票掛鈎產品申請全部或局部不獲接納, 認購款項將不計利息由發行人透過本行代名人退回給您。
7.14 在您的月結單上顯示的股票掛鈎產品市值可能只反映其名義價值。您在股票掛鈎產品到期前將其售回(如獲准許)所取得的所得款項,及您在到期時可能取得的所得款項或任何股份的價值,可能少於股票掛鈎產品的面值(視乎市場情況而定,可能大幅少於該面值)。在沒有明顯錯誤下,就相關股票掛鈎產品的持有量而言,由發行人所備存的登記冊具決定性。
7.15 您同意, 本行可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予發行人及其就股票掛鈎產品而言的代理人及附屬成員, 以及依據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指令規定的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第 2 部分 - 證券的保管
1. 證券的保管
1.1 為保管賬戶而交付予本行並獲本行接受的所有您的證券將根據本部分的條款及條件被持有。
1.2 若本行正持有您在香港妥善保管的香港上市證券, 本行將會按照香港法律及規例, 安排登記或以妥善保管形式持有該等證券, 包括以本行代名人名義登記已登記的證券。本行只會委任香港法律及規例所指的合資格代管人或代名人(可能是本行的附屬成員)持有該等證券。本行在選任他們時將採用合理的謹慎措施。
1.3 若保管賬戶的證券並非以您的名義註冊, 則有關該等證券所產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應於本行收妥時並在您沒有明確指示的情況下, 存入您的保管賬戶或(如屬現金)存入您設於本行的其他賬戶。若證券為本行代客戶所持有的相同證券之一部份, 則您應有權按您在合計持有量中所佔的份額, 享有所產生同一份額的利益。
1.4 保管證券賬戶中的所有證券須受一般留置權規限, 以清償所有您對本行的債務。若您不履行您的任何責任, 本行可按本行所決定的價格、條款及方式,將您的證券或其中的部分(不論是為妥善保管或其他目的而由本行所持有)出售。本行可將出售所得淨額用以減輕在任何情況下您對本行的所有或任何債務。
1.5 本行將會在適用的情況下通知您關於認股權發行、收購要約、資本化發行、行使附於您證券的轉換或贖回或認購權利、表決權及其他權利。在本行及時收到您的指示而行事, 以及(如需付款的話)在收到已付清資金的前提下, 本行應安排採取行動。假如需要採取行動, 但本行未能與您聯絡或您沒有給予本行及時或充分的指示, 則本行可以(但並無責任)酌情決定在本行認為適當時行事。
1.6 您授權本行採取所有必要的行動, 以遵守適用法律, 以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所發出的規則、規例及守則, 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 包括就保管賬戶中的現金或證券預扣或繳付稅項或稅款。
1.7 您明白您的證券將由本行在沒有購買保險的情況下持有, 但如另行與本行特別達成書面協議則除外。
1.8 您指明設於本行的您的賬戶不時的獲授權代表具有全面授權, 為及代表您就保管賬戶向本行給予一切種類的指示。
1.9 在提供本部分所規定的服務時, 本行不會是受託人或受信人。本行的責任以本部分所列出的為限。
1.10 本行可委任及付款予任何分代管人或代名人, 以持有所有或任何資產或履行本部分所規定的任何服務。對於由本行所選擇的任何代名人或分代管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本行不會以任何方式向您負責。
2. 費用
2.1 您將支付本行的費用、佣金及收費,以及所有實付費用,包括本行的分代管人及代名人的開支(在每種情況下均按本行通知您的金額及在本行通知您的時間內支付),以及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及過戶登記處的適用費用,任何監管機構的徵費和所有適用的釐印費、稅款及開支。本行可從保管賬戶或您設於本行的其他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佣金、收費、開支、徵費、稅款、稅項及支出。
2.2 假如任何證券需要特別或非常的穩妥保管, 您應支付在提供該穩妥保管時本行所合理地產生的所有開支。
3. 終止
3.1 任何一方可藉給予另一方 30 日的通知隨時終止在本部分下的保管服務。
3.2 在不抵觸本行權利及完成向本行或您轉移任何證券的情況下, 由本行代您持有的證券及任何有關的所有權文件, 在本部分終止後 7 日內, 將由您向本行收回。由本行(在合理行事的情況下)向您所作的任何交付, 所涉風險及開支一概由您自負。
3.3 假如在本部分下的保管服務終止後 7 日內或本行所同意的較長期限內, 您並未向本行收回您的證券, 本行應繼續持有該等證券, 但無須承擔根據本部分委以本行的責任。
4. 通則
4.1 本行並無責任核實為保管賬戶所接受的任何資產的擁有權或所有權的有效性或核實就保管賬戶內的任何資產所收到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或真確性。
4.2 您授權本行及由本行及所委任的任何人士, 就與本行的代管服務有關的各方面而言, 代表您簽立文件及以其他方式行使。
4.3 須以港元以外的貨幣支付或收取的款項應按本行所選擇的滙率及時間, 由本行兌換成適用的貨幣。
4.4 您將負責就本行為保管賬戶處理的交易, 將稅務及其他申報表及報告提交存檔。
4.5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 您不可對保管賬戶作出轉讓、按揭或押記。
4.6 除非根據適用規例無須提供結單, 否則, 本行將會向您提供有關您的證券及其他投資賬戶的月結單。若您並未收到結單, 請通知本行。除非您在 90 日內通知本行您不同意某結單, 否則您將當作已接受該結單。然而, 對於(a)由任何第三者(而本行未能對其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措施及技巧)或(b)由本行的僱員或代理人的偽造或欺詐行為而引致的未獲授權交易,或因本行的失責或疏忽而引致的任何其他未獲授權交易,您不會負上法律責任。
第 3 部分 - 存款產品及期權
與本行訂立的每項股票聯繫存款、外幣聯繫存款、股票期權或外幣期權交易均稱為「交易」。
1. 單一協議
雙方已訂立及將會訂立的每宗交易是以所有交易構成單一合約關係(「協議」)一事作為依據。因此,雙方分別同意: (a)就每宗交易履行其一切責任,而沒有履行任何該等責任應構成其沒有就一切交易履行責任,(b)雙方分別應有權抵銷就任何交易而針對他提出的申索及運用由他就任何交易所持有的財產抵付就任何其他交易欠下他的債務。
2. 股票聯繫存款
2.1 市場干擾
(a) 「市場干擾事件」指在釐定相關股份股價之日的任何時間發生, 經本行斷定為暫時停止或限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買賣相關股份或在任何相關交易所上買賣相關股份所涉及的任何期權合約或期貨合約的事件, 或按本行認為對相關股份的市場有重大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
(b) 如經本行全權酌情決定後斷定市場干擾事件曾於釐定日發生並且正持續存在,則釐定日將為沒有市場干擾事件的下一交易日, 而本行將據此計算收市價。如市場干擾事件在原釐定日後持續 5 個交易日, 收市價將為本行於第 5 個交易日真誠地估計的相關股份每股價格作為可能為相關股份取得的價格。到期日將按相同日數自動押後。
(c) 在由本行同意進行交易的當天直至存款日為止的期間內(期間的首天及最後一天均包括在內)的任何一天發生市場干擾事件將不影響交易或存款日。
(d) 「交易日」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日(但交易定於在其正常周日收市時間前停市的日子除外),而該日亦是香港的銀行開門營業的日子。
2.2 調整
(a) 「調整事件」會在下述情況下發生: 本行認為對相關股份的市值具攤薄或集中效果而涉及相關股份的派息、分派、分拆、(純粹按本行的看法所斷定的)特別派息、合併、發售新股、購回、重組、資本重整、重新分類、更改或任何其他事件, 或相關股份的發行人或其資產或相關股份的合併、綜合、兼併、收購、解散、無償債能力、清盤、國有化或沒收, 或相關股份不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活躍交投或被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除牌或停止公開買賣,或有關在香港買賣的股票期權或期貨而所屬種類為通常會作調整的任何事件。
(b) 在發生任何調整事件後,本行可對受影響交易的任何條件及條款作出調整,包括但不限於換股價及/或相關股份的識別資料。按本行全權決定, 該等調整的作出將會維持您在交易下的等同經濟責任。在相關股份的發行人於釐定日或之前清盤或解散的情況下, 相關股份將被當作無價值論。
2.3 有關股份的其他條文
(a) 如在釐定日或其後將相關股份交付給您之前的任何日期, 相關股份的發行人停止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或相關股份暫時停止買賣,或存在任何非本行所能控制的而據本行全權決定後斷定為導致本行無法將相關股份交付給您的任何事件, 則相關股份的交付將被押後, 直至重新開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恢復交易或本行能交付相關股份為止。
(b) 如據本行全權決定後所斷定,在除淨權益後相關股份首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交易的日期是在到期日或是在到期日之前, 則本行無須向您交代就相關股份所收取或應收取的任何權益。
(c) 本行無須向您交付相關股份的任何碎股。如須交付給您的相關股份數額超逾該等股份一手交易股數的數額或其完整的倍數, 本行無須向您交付該超逾的數額, 並且可支付相當於以該超出額數乘以收市價的現金額, 代替交付該超出額。
(d) 在交付相關股份予您後直至您被登錄於有關公司的股東名冊作為相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為止,本行無須向您交付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或代名人以本行或彼等作為相關股份登記持有人的身分所接獲的任何證明書、通知、通告、股息或任何其他文件或付款, 或行使相關股份所附有的任何權利,或無須因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或代名人被登記為上述持有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您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虧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行無須將您或任何其他人士登記為有關公司的股東名冊中相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促致辦理有關的登記手續。
2.4 其他條文
(a) 如協定存款日屬非銀行營業日, 該日將押後至下一銀行營業日。到期日將維持不變。存款利息將會就整段原定期間計算, 但須就存款日押後期間, 按相等於本行 24 小時通知存款利率的每日利率作出扣減。
(b) 如到期日屬非銀行營業日(在此情況下, 該日將押後至下一銀行營業日)或曾因市場干擾事件而押後, 存款利息(如存款須以償付本金及利息的方式交收)將只就押後期間,按相等於本行 24 小時通知存款利率的每日利率計算。
(c) 存款只能以本行接受的貨幣、金額及條款作出。
(d) 存款將償付入您所指明或(如有需要)本行所選擇設於本行的賬戶貸方項下。
(e) 於到期時將償付給您的存款金額(如適用的話, 包括利息)及貨幣均在有關確認書內指明。
(f) 未經本行同意, 不得在到期前提取存款。本行可拒絕提前提款。假如本行准許提前提款, 本行可從存款扣除本行所釐定的金額, 以賠償損失及開支, 包括中斷用款、對沖及集資費用。償付給您的金額可能少於存款的本金金額。
(g) 存款不會獲自動續期。
3. 股票期權
3.1 「美式期權」是從期權成交日起(包括該日在內)截至其期滿日為止(該日包括在內)的任何交易日上午 9 時(香港時間)至期滿時間內可行使的期權。「歐式期權」是只在期權期滿日上午 9 時(香港時間)至期滿時間方可行使(但如有關確認書另有指明則除外)的期權。若指定期滿日並非交易日, 則期滿日將為下一交易日。
3.2 期權金
(a) 除經雙方另行以書面協定外, 買方應在期權的期權金支付日之前支付該期權所涉及的期權金。
(b) 假如本行並未在期權金支付日或之前收到任何期權金,本行可選擇:(i)接受逾期支付該期權金;(ii)發出該不付款書面通知, 而如在發出該通知後 2 個銀行營業日內仍未收到該付款, 將有關期權視為無效; 或(iii)發出該不付款書面通知, 而如在發出該通知後 2 個銀行營業日內仍未收到該付款,將該不付款視為違約事件。如本行選擇根據第(i)或(ii)項行事,您應向本行支付就該未付或逾期期權金或失效期權所產生的所有實付費用及實際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從期權金支付日起(該日包括在內)至實際支付日(但該日不包括在內),按本行所報價的最優惠利率計算的該期權金利息,及就該已終止期權、因本行損失買賣、本行的集資成本, 以及就該期權而終止、結清、取得或重新設定對沖或有關交易持倉所產生的損失, 本行所招致的任何其他損失、費用或開支。
3.3 自動行使
除非期權買方在期滿日期滿時間之前另行以書面方式指示賣方, 否則如在期權確認書內已指明自動行使須予適用, 則在以下情況下, 該期權應當作於期滿日期滿時間時自動行使:
(a) 如現金交付適用的話; 或
(b) 在實物交收適用的情況下, 如在上述時間, 期權屬「價內」, 但若在該時間不能釐定參考價則除外。如參考價高於行使價, 認購期權屬「價內」。如參考價低於行使價, 認沽期權屬「價內」。
3.4 現金交收
如現金交收適用於某項期權, 賣方應向買方支付一筆款項, 按本行計算, 相等於已行使或設定已行使期權數目乘以期權權益乘以相等於以下較大者的金額:(a)以下超出額:(i)如屬認購,參考價高於行使價或(ii)如屬認沽,行使價高於參考價與(b)零。
3.5 市場干擾
第 2.1(a)及(b)項條件適用於股票期權, 而在該條件內, 對「釐定日」、「收市價」及「到期日」的提述猶如分別對「行使日」、「參考價」及「交收日」的提述一樣。「行使日」就已行使或設定已行使的某項期權而言,如屬歐式期權, 指期滿日; 而如屬美式期權, 指該期權被行使的交易日。
3.6 調整
第 2.2(a)及(b)項條件適用於股票期權, 而在該條件內, 對「換股價」的提述猶如對「行使價、期權數目及期權權益」的提述一樣, 惟該條件中的最後一句將不適用。
4. 外幣期權
4.1 「現貨率」指本行所報價的現貨匯率(或(如該現貨匯率不可知的話)本行使用任何在商業上合理的方法真誠釐定的匯率)。
4.2 第 3.1 及 3.2 項條件適用於外幣期權, 而在該條件內, 對「交易日」的提述猶如對「營業日」的提述。「營業日」指銀行按照香港市場慣例進行相關貨幣交收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4.3 自動行使
除非期權買方在期滿日期滿時間之前另行以書面方式指示賣方, 否則如在期權確認書內已指明自動行使須予適用,則如在上述時間,期權屬價內的情況下,該期權應當作在期滿日期滿時間自動行使。如現貨率高於行使價,認購期權屬「價內」。如現貨率低於行使價, 認沽期權屬「價內」。
4.4 交收
已行使的期權應於其交收日交收。在不抵觸第 4.5 項條件的情況下, 買方應於交收日支付認沽貨幣予賣方作結算之用, 而賣方應於交收日支付認購貨幣予買方作結算之用。
4.5 按價內值交收
如在訂立期權時雙方有此協定, 期權應按其價內值交收。價內值指(a)如屬認購, 現貨率高於行使價的超出額,乘以根據認購須購入的認購貨幣的金額, 當中現貨率與行使價均根據認購貨幣每個單位所須支付的認沽貨幣金額提供報價;(b)如屬認沽,行使價高於現貨率的超出額, 乘以根據認沽須出售的認沽貨幣金額,當中行使價與現貨率均根據認沽貨幣每個單位所須支付的認購貨幣金額提供報價。雙方就交收該期權的唯一責任應為於交收日交付或接收該期權的價內值。
5. 外幣聯繫存款
第 2.4 項條件適用於外幣聯繫存款。
6. 違約事件
6.1 「無力償債行動」指:
(a) 您作出以債權人為受益人的全面轉讓, 或與債權人訂立重組安排、債務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b) 您或任何其他人士尋求或同意為您或就您的財產中的任何重大部分委任任何受託人、行政管理人、破產管理人、代名人或清盤人或類似人員;
(c) 就您的破產、清盤或無力償債(或任何類似法律程序)提出呈請或尋求任何重組、債務安排、債務重整協議、重新調整、行政管理、破產、清盤、解散或類似濟助;
(d) 就您的所有或任何重大部分的財產,委任破產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代名人、清盤人或受託人或類似人員;或
(e) 您的債權人召開任何會議, 旨在考慮自願安排(或任何類似法律程序)。
「違約事件」指(a)涉及您的無力償債行為,(b)您所作出的任何申述,在作出或重複或當作曾作出或重複時,在任何要項上屬不正確或不真實; 或(c)您不能履行您依據任何交易的任何責任。
6.2 假如發生違約事件, 本行可自行選擇(在發生無力償債行為後, 該項選擇應當作已被立即行使)在無須事先通知您的情況下, 將一項或以上的交易平倉及拋售。交易的平倉應執行如下:
(a) 本行應就每一被終止的交易, 在交易被拋售之日(「拋售日」)或其後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真誠地計算每一方的交收金額, 相等於以下總額:
(i) 就該方所購入而本行並未因欠付期權金而依據第3.2(b)項條件選擇視為無效的每項期權而言,該期權的現行市場期權金;
(ii) 就該方所出售而本行並未因欠付期權金而依據第3.2(b)項條件選擇視為無效的每項期權而言,任何未
付期權金, 惟假如拋售日出現在期權支付日之前, 該金額應從拋售日起(該日包括在內)至期權金支付日止(該日不包括在內), 按相等於由本行所報價的最優惠利率的利率予以貼現, 而假如拋售日出現在期權支付日之後, 任何未付期權金應從期權金支付日起( 該日包括在內) 至拋售日止( 該日不包括在內), 按本行所報價的最優惠利率計付利息;
(iii) 就任何已行使期權(不論拋售日是否出現在該期權的交收日之前)或已到期交易而言, 在該項交易交收時應付該方的任何未付金額及(假如拋售日出現在該期權的交收日或該交易的到期日之後)從交收日或到期日起(該日包括在內)至拋售日止(該日不包括在內),按本行所報價的最優惠利率計算的應計利息; 及
(iv) 在沒有重複計算的情況下,於拋售日或其後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最早的日期,本行真誠釐定的金額, 作為本行就該已終止交易、因本行損失買賣、本行的集資成本, 以及就該交易而終止、結清、取得或重新設定對沖或有關交易持倉所產生的損失, 本行的額外虧損、費用及開支;
(b) 將以港元以外的貨幣按照上文(a)段所計算的任何交收金額兌換為港元,按照本行以該貨幣購入港元所報價的現貨匯率兌換(或如該現貨匯率不可知的話, 兌換應由本行使用任何在商業上合理的方法完成);及
(c) 就每一方的交收金額進行淨額結算,致使所有該等金額經淨額結算為須由一方支付予另一方作為交收付款的單一算定款項。
6.3 您亦應向本行支付以下各項:
(a) 就違約事件, 在本協議下所規定付款所涉及的任何代收或其他強制執行法律程序,本行所招致的一切合理法律或其他開支;
(b) 發生違約事件所直接引致的任何其他損失或虧損; 及
(c) 您在本協議下所欠任何款項的利息, 從您須支付該等款項之日起直至該等款項均(i)由您全數支付, 或(ii)藉行使本行在本協議下的權利而全數償付為止。在第 6 項條件下, 您應支付給本行的任何款項的利息, 應按相等於本行不時所報價的最優惠利率的利率加上年率 2%計算。
6.4 雙方同意在第6項條件下可追討的款項均屬合理的預先估計損失, 用以支付喪失交易的損失及喪失未來風險保障的損失。
6.5 在任何證券或貨幣沒有一般認可的價格或買賣價報價來源的情況下, 本行可全權酌情確立報價來源。所有價格及買賣價報價應增加至包括尚未被計入的應計利息。
7. 不可抗力
7.1 在任何被斷定為猶如某宗交易的交收日一樣的日子(即使該日並非交收日),「不可抗力事件」指 (a) 任何一方基於不可抗力或國家行為而被妨礙或阻止或延遲交付或接收,或不能交付或接收某宗交易所涉及的任何貨幣或證券,而該事件並非該方所能控制的,且該方盡了合理的努力並不能抵抗該事件,或(b)任何一方交付或接收某宗交易所涉任何貨幣或證券的交付或付款屬不合法。
「等待期」就不可抗力事件而言,指在該事件後出現後的首三日,而該三日均屬營業日(如屬外幣聯繫存款或外幣期權)或交易日(如屬股票聯繫存款或股票期權)或若無該事件, 原應屬營業日或交易日(視屬何種情況而定)。
7.2 如出現不可抗力事件且該事件仍然持續存在, 本行可(在不抵觸第7.3項條件的情況下), 在等待期屆滿後的任何一日或多日通知您, 要求按照第6項條件的條文, 將任何或所有受影響交易拋售或平倉。如本行選擇不將所有受影響交易平倉, 而若有關不可抗力事件仍然持續存在的話, 本行可在較後一日或多日將額外的受影響交易平倉。
7.3 如受影響交易的交收日在等待期內,則該交收日將遞延至該等待期結束後的首個營業日或交易日(視屬何種情況而定)(或若無該事件原應屬營業日或交易日(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的首日)。此項遞延的賠償應按照本行以在商業上屬合理的方式所釐定的當時現行市場利率計算。
7.4 如已出現不可抗力事件, 受影響一方應從速將該事件通知另一方。
7.5 如出現可同時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及違約事件的事件, 該事件將視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並非違約事件。
第 4 部分 - 基金投資
1. 基金服務
1.1 根據您的指示, 本行可:
(a) 接受以信用卡付款或從您的指定賬戶扣取相關款項,並向經理、代管人、受託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基金營運者」)認購或申購本行可不時酌情同意的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集體投資計劃或其他投資項目(「各基金」)內的單位、股份或權益(「單位」);
(b) 向基金營運者申請贖回、轉讓或(倘適用)轉換本行為您持有的單位。
1.2 您向基金營運者提出的申請或會以本行或本行代名人的名義與本行其他客戶的申請一同作出。本行並未獲任何基金營運者授權接受任何申請。雖然本行已接受您的申請, 但基金營運者其後仍可能拒絕您的申請。本行把您的申請轉交基金營運者之後將再無其他責任。本行擬分配予您的賬戶的單位數目可能被下調。
1.3 您的結算賬戶是在本總條件開始的部分所指明的賬戶或由您告知本行並獲本行接納的其他在本行開立的賬戶。
1.4 本行只會於本行已實際收到款項及扣除有關開支後, 始會把由本行代您所持單位的贖回所得款項及任何收益貸記於您的結算賬戶。除非與您另有書面協定, 否則本行無須採取任何行動代收就您的單位須付的款項或通知您任何款項逾期未付。
1.5 在發出認購或買賣任何單位的任何指示前, 您將已閱讀、理解相關基金的任何發售和組成文件、申請表格及程序並且同意受前述各項所約束。您將確保您的指示符合各基金的規定。本行不負責查明事實是否如此, 並獲授權酌情決定拒絕任何指示, 又或在不經修改或作出任何必要修改以符合各基金的規定下, 將指示轉交基金營運者而無須知會您。
1.6 本行在接獲所有必要的資金、指示及文件之前無須採取任何行動, 但仍可如此行事。本行在接到您的指示時,可「凍結」本行估計執行您的指示所需的款項。不論本行有否凍結該款項, 如您未能向本行提供買入單位的資金,本行可無須通知您而將已買入單位出售並將所得款項用以付還本行。您將應要求支付任何不足之數予本行。
1.7 假如您的指示未能獲完全或部分執行, 本行無須立即通知您。即使指示未能全面執行, 亦可部分執行。本行將決定以公平方式在您與其他客戶之間進行分配。
2. 保管
2.1 您任命本行為您的代名人, 持有所有代您購買的單位。本行將按照適用法律及規例, 安排把登記單位以本行代名人的名義在基金營運者的登記冊登記, 並且以其他方式保管您的單位及任何證明書。本行將把本行代您持有的單位記錄於由本行以您的名義所開立的賬戶內(「基金賬戶」)。
2.2 如最低持有量要求適用時, 持有少於最低單位數目的任何單位可能被要求贖回。
2.3 若您的單位構成本行代本行客戶所持有的相同單位之一部分, 則您將有權按在合計持有量中您所佔的份額, 享有所產生的相同份額的付款。
2.4 除非與您另有書面協定, 否則本行無須出席單位持有人會議、在該等會議上投票或行使持有人的任何權利。
2.5 本行可委任任何分代管人或代名人, 以持有單位或履行任何服務。本行將在甄選代名人或代管人時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
2.6 提取或轉讓單位的指示將受制於按照各基金的規則向您或您的受讓人完成轉讓及支付有關費用及開支。
3. 本行的角色
3.1 根據本部分, 本行擔任您的代理人, 而非受託人或受信人。本行的責任僅限於本總條件所明文載列的責任。
3.2 您授權本行及由本行所委任的任何人士簽立所有文件及辦理任何事情, 而該等文件及事情就與本行的服務有關的各方面而言, 可能屬必需或適宜的。
3.3 您同意一切交易將受制於適用於各基金或本行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包括各基金的規則及任何監管機構、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及指引。本行可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 以遵守該等法律、規例及規則。所有該等行動或不作為均對您具有約束力。
3.4 在監管機構或相關交易所的規則不時認可的情況下, 您同意本行可接受來自基金營運者及參與您的交易的其他人士的任何回佣或退回折扣或非金錢佣金。
4. 指示
4.1 除非您已另行通知本行, 否則您的結算賬戶的獲授權代表有全權, 就您的單位代表您作出任何事情, 包括買賣單位、提取款項及單位以及發出任何指示。一切指示, 若是或看來是由您或您的獲授權代表所發出, 均對您具約束力。本行可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指示而不須給予任何理由。
4.2 假如須就您的單位採取任何行動,而本行並無接獲您有關須採取行動的指示,本行可以(但無義務)酌情行事, 並且無須向您負責。
5. 資料
5.1 您確認就本部分及根據本部分的每宗交易而提供予本行的所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您將從速通知本行有關對該等資料的任何重大更改。本行可進行查詢以核實您的資料。
5.2 本行將通知您有關對本行的名稱、地址、註冊身分、CE 編號、本行根據本部分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或本行的費用或收費的任何重大更改。
5.3 除非根據適用規例無須提供結單, 否則, 本行將會向您提供基金賬戶的月結單。若您並未收到結單, 請通知本行。除非您在 90 日內通知本行您不同意某結單, 否則您將當作已接受該結單並將不會就該結單在其後提出爭議。然而, 對於(a)由任何第三者(而本行未能對其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措施及技巧)或(b)由本行的僱員或代理人的偽造或欺詐行為而引致的未獲授權交易, 或因本行的失責或疏忽而引致的任何其他未獲授權交易, 您不會負上法律責任。
5.4 有關各基金的報告、賬目及其他文件將由本行持有, 持有期間由本行決定, 並將可於上述期間內供您查閱。在上述期間後, 本行將銷毀該等文件。除非另有書面協議, 否則您並不要求本行把該等文件轉交給您或通知您收到該等文件。
5.5 由本行向您提供與各基金有關的一切資料乃由基金營運者所提供或依據來自基金營運者的資料。本行並未核實有關資料並且不會就任何錯誤或遺漏負責。
6. 費用
6.1 您確認已收到本行的費用及收費一覽表。本行在通知您之後可不時更改本行的費用及收費。
6.2 您將向本行支付費用及收費, 以及所有實付費用, 包括就您的單位須付的款項, 您的交易所產生的透支利息,本行的分代管人及代名人的開支,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註冊處及監管機構的適用收費, 以及適用的釐印費、稅項及開支。您將在本行所告知的時間內支付款項。本行可從您在本行開立的賬戶扣除所有該等款項。
7. 您的申述
您向本行申述您是本行所持所有單位的唯一實益擁有人, 不受第三者申索或權益所影響。此項申述在本總條件終止後將仍然存在。
8. 法律責任限制
8.1 本行給予您的任何建議或資料僅供您作參考之用。倚賴該等建議或資料所涉風險由您自行承擔。有關各基金的
實際價格乃由基金營運者釐定, 而本行所提供的任何報價僅屬指示性質。本行並無就您投資的業績表現作出任何申述。
8.2 本行並無責任核實就本總條件項下的任何資產所收到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或真確性。
8.3 本行並無任何職責查詢任何基金營運者是否正履行其職責。
9. 重大利益
當為您進行交易時, 本行的聯繫人或本行就有關的交易或單位而言或會有重大利益。本行的聯繫人或本行尤其可:
(a) 進行聯繫人或本行有單位持倉的交易或進行聯繫人或本行以經理、代管人、受託人或其他身分參與的交易;或
(b) 將您的買賣盤與其他客戶的買賣盤進行配對。
假如本行在某宗交易上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則除非本行已向您披露該衝突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使您獲得公平對待, 否則本行不會就有關交易行事。
本行或會與各基金營運者或其附屬成員有現存或未來的商業或銀行業務關係, 並且會採取本行視為適當的行動以保障本行的利益, 而無須向您披露或交代, 不論上述任何行動是否會對您構成不利影響。
10. 終止
10.1 任何一方可藉給予另一方 30 日的通知終止本總條件。
10.2 在本總條件終止後 7 日內或本行同意的較長期間內,您將給予本行指示,以交付(風險由您獨自承擔,並受本行權利規限)您的單位,同時支付所有有關費用及開支。假如您不依此行事,本行將繼續根據本總條件所賦予本行的保障持有單位, 但無須承擔本總條件所訂下的責任。
11. 留置權
基金賬戶中的所有單位及有關的證明書和文件須受一般留置權規限, 以清償所有您對本行的債務。若您不履行您的任何責任,本行可按本行所決定的價格、條款及方式,將您的單位或其中的部分(不論是為妥善保管或其他目的而由本行所持有)出售。本行可將出售所得淨額用以減輕在任何情況下您對本行的所有或任何債務。
12. 通則
12.1 以各基金以外的貨幣支付用來購買各基金的款項或以結算賬戶貨幣以外的貨幣收取有關各基金的款項可按本行所選擇的滙率及時間, 由本行兌換成適用的貨幣。
12.2 您將負責就本行為您處理的交易, 將稅務及其他申報表及報告提交存檔。
12.3 在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 經作出任何稅務扣減或預扣後, 方會向您支付款項。
12.4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 您不可對您的單位或交易或基金賬戶或本總條件作出轉讓、讓與、按揭或押記。
第 5 部分 - 一般適用
1. 申述
就每宗交易, 您向本行申述及確認:
(a) 就該交易而言, 您並非依據本行的任何意見、xx或建議(不論是書面或口頭的);
(b) 您已就訂立該交易及該交易對您是否合適和恰當作出本身獨立的決定, 而所依據的是您本身的判斷及您曾認為必需的第三方顧問的意見;
(c) 您並未收到本行有關該交易的預期回報的任何擔保或保證;
(d) 本行並非就該交易擔任您的受信人或顧問;
(e) 您了解及接受該交易的條款、條件及風險以及您願意接受該等條款及條件並且(在財務上及其他方面)承擔該等風險;
(f) 除非您另行以書面通知本行, 否則您是以主事人而並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身分訂立該交易;
(g) 您為了管理您的借款或投資, 對沖您的相關資產或負債或就您的業務而訂立該交易;
(h) 您具備一切必需的認可及批准, 並且獲正式授權, 以履行您在該交易下的責任;
(i) 您在履行您在該交易下的責任時並不受您的章程(如適用的話)的條款或任何其他方的限制; 及
(j) 您就本總條件向本行提供及交付的所有文件及資料均是有效、完整及準確的。在第1項條件內所載的申述將在本總條件終止後仍然存在。
2. 資料
x行應將您的資料保密, 但可提供任何該等資料予任何交易所或監管機構, 以符合其對資料的規定或要求。按照本行不時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 您的資料亦可被披露。
3. 指示
3.1 除非您已另行通知本行, 否則您的獲授權代表有全權, 就您的證券賬戶、保管賬戶、結算賬戶、基金賬戶及一切交易,代表您作出任何事情, 包括發出任何指示、提取款項及證券/單位、訂立及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交易。一切指示, 若是或看來是由您或您的獲授權代表以任何方式發給本行, 均對您具約束力。本行可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指示而不須給予任何理由。
3.2 您會以書面及通過本行已同意的方式向本行發給指示。本行可拒絕或執行並非如此發給的指示。本行可執行與現有安排互相抵觸的指示而無須作出查詢。
3.3 您可藉着通知本行及藉着向本行提供所需文件, 更改您的獲授權代表或簽署安排。本行可拒絕接受註明日期在該更改之前但在其後才收到的指示。
3.4 本行可將本行所收到的您的指示視作您擬發送的指示。本行不需核實發給指示的人士的身分或授權或指示的真確性。本行可酌情決定, 要求提供身分或授權證明。
3.5 在不違背上文第 3.4 項條件的情況下, 本行有權不需核實您的個人身份密碼, 而按照您透過電話向本行口頭發給或本行合理地相信由您發給的任何買賣指示行事。您明白這是附帶著高風險, 並於發出電話指示前已獲告知該等風險, 但同意在權衡利弊下該等風險仍是合算。您向本行發給或本行合理地相信由您發給的所有指示均對您具有約束力。
3.6 指示一經接受, 未經本行同意, 即不能更改或取銷。
4. 法律責任、彌償及利息限制
4.1 本行不會對以下各項負上責任:
(a) 非本行所控制的任何事件;
(b) 本行根據本總條件所採取或遺漏採取的任何行動; 或
(c) 因本行(i)為您保管資產或提供本總條件所述的任何服務或(ii)接受任何由您發給或本行合理地相信由您發給的指示, 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因本行的疏忽或欺詐行為除外。
4.2 對於因您不履行交收或其他失責行為或本行根據任何交易或本總條件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或合理的開支, 您應在應要求下對本行作出彌償。
4.3 您同意按本行不時已通知您的利率及其他條款,就一切逾期結欠支付利息(包括在取得判您敗訴的判決後所產生的利息)。
4.4 支付給您的利息將要符合任何適用的財務或其他法例及規例並且須就法律規定的稅項作任何扣減或預扣。
4.5 本行可執行就本總條件而言所必需的貨幣兌換,按在有關日期,在有關外匯市場(由本行酌情選定)的現行即期匯率(由本行酌情釐定)進行。
5. 證據
5.1 您與本行之間的電話通話可能在不設預告提示的情況下被錄音。本行的錄音帶可能被用作通話內容的證據。
5.2 本行的賬目及紀錄對當中所載事宜或事實具決定性, 而您同意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 不就該等賬目及紀錄提出爭議。
5.3 本行就本總條件及每宗交易所作的一切計算、預計及決定,除有明顯錯誤的範圍外,對您均具決定性及約束力。
6. 終止
6.1 本總條件可由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通知而終止, 但應仍然適用於當時尚未完成的任何交易。在本總條件下各方的責任將在任何交易終止後仍然存在。
6.2 在本總條件終止後, 您根據本總條件所欠的一切款項將變成即時到期應付。本行可按照第 3 部分第 6 項條件的條文將任何或所有交易拋售及平倉。在扣除您所欠的款項後,在證券賬戶及保管賬戶或結算賬戶及基金賬戶(視屬何情況而定)內的現金及證券/單位(如有)將交付給您,所涉風險及費用概由您承擔。對於上述交付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本行在合理行事的情況下, 將無任何法律責任。
7. 通訊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法下, 給予您的通訊在以下時間當作已被您收妥: 在香港本行的一個或以上的銀行大堂張貼 3 個銀行營業日之時,在香港報章作為公告刊登後 3 日,若以電話或其他口頭通訊方式發出,則在傳訊之時(包括以話音訊息留言),在留交您在本行記錄在案的最新地址,或在投寄至該地址之後 48 小時或 7 日(如地址在海外),或當以電郵或圖文傳真方式發送至您在本行記錄在案的最新電郵地址或圖文傳真號碼時,即使通訊透過郵遞退回亦然, 以及即使您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亦然。
8. 一般情況
8.1 本行可通知您更改本總條件。在切實可行情況下,本行將給予您 90 日事先通知。無論如何,任何涉及股票聯繫存款條文的更改, 本行會給予您事先通知。
8.2 時間是根據每宗交易您所須辦理的任何事情的要素。
8.3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 您在本總條件及每宗交易下的權利及責任不可轉讓、抵押或押記予任何第三方。在不抵觸前述各項的情況下, 各方及其遺產、繼承人、繼任人及受讓人均享有本總條件及每宗交易的利益, 並受其約束。
8.4 如您包括兩名或兩名以上人士, 您的責任乃共同及各別的, 而您的權力則是共同的。本行可藉着通知其中任何一人而通知您。本行可接受您們任何一人的指示, 發出收據予您們任何一人及就各方面而言與您們任何一人交易,但如本行已收到反對的書面指示則作別論。本行向您們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證券/單位,即可解除本行對您們全體的責任。在不影響本行對您任何一人權利的前提下, 本行可就您任何一人的責任作出了結或修訂或向您任何一人給予時間或其他寬免。
8.5 在本總條件內,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單數包括複數, 反之亦然。
8.6 本總條件及每份確認書構成各方就有關的事宜的全部協議, 並且取代就此而言的一切口頭通訊及先前的書面紀錄。除本總條件外, 您與本行之間所訂立的任何其他書面協議中的條文亦應適用。
8.7 如本總條件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或部分無效, 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8.8 本總條件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抵觸, 將以英文文本為準。然而, 股票聯繫存款所涉條文的中、英文本, 在應用於股票聯繫存款時, 均具同等效力。
8.9 本總條件及每宗交易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限。雙方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第 6 部分 - 風險披露聲明
投資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 故應閱讀銷售文件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x在引述過往業績的情況下, )所顯示的過往業績數據並不代表日後的表現。股票聯繫存款
在若干情況下, 存款的虧蝕風險將可以極大。股票聯繫存款可能應收的利息一般高於普通定期存款的利息, 但卻帶有股權風險。假如相關股份的股價跌至低於換股價, 您須承擔法律責任, 按預先商定的換股價承購相關股份而並非收取存款的本金。因此,您會取得已跌價的股份。假如相關股份變得毫無價值(例如在清盤或解散的情況下),您將虧蝕全部存款。無論相關股份的股價與預先協定的換股價相比升至多高, 收益的金額亦只限於預先釐定的利率。 股票聯繫存款與一般定期存款不同, 故不應將股票聯繫存款視為一般定期存款的替代品。
外幣聯繫存款
存款的淨回報將取決於釐定時間及到期時的市場狀況。您必須準備承受因可能支付給您的貨幣貶值而產生任何虧損的風險。您未必可賺取利潤, 反而可能會蒙受損失。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 您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在適用的情況下, 即使您設定了備用指示, 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 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您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 您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 您仍然要對您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 您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權, 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您。如果您買賣期權, 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 以及您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槓桿式外匯買賣的風險
槓桿式外匯買賣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您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您的最初保證金款額。 在適用的情況下, 即使您定下備用買賣指示, 例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您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您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您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 您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了結。您將要為您的戶口所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 您必須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 這種買賣是否適合您。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須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您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無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您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風險
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投資有別於在銀行置存款項。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並不屬於存款或本行聯繫人或本行的其他責任, 亦不獲本行聯繫人或本行保證。基金公司或單位信託基金經理不負責按彼等所發行的任何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發售價贖回在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股份。儘管本行不一定就提供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相關服務而收費, 惟本行一般會獲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經理支付安排涉及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佣金或回佣。
由於部分市場的某些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可能會受到較一般政治或經濟不穩定風險為高的限制, 因此該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及收益可能會蒙受匯率、外匯管制及財政規例反覆的不利影響, 並可能由此令此等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股份受着價格大幅波動的規限。部分市場可能不受會計、核數及財務報告準則及實務的規限, 惟該等規限則適用於較先進的國家, 此外, 較諸於有較先進證券市場的國家, 該等市場的政府監管、法律規例及已確立的稅法及程序可能會較少。
若干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可能會投資於低於投資級評級但具有較高收益率的證券。在投資級別以下的證券, 例如高收益率債務證券可能被視為屬投機性, 其中可包括非評級或失責證券。因此, 投資於此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較諸於目前投資於評級較高但收益率較低的證券具有更高度的信貸風險。
在投資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前, 您應詳細考慮, (a)可能的稅務後果, (b)法律規定, 以及(c)根據您的註冊成立國家、公民地位、住所或本籍國家的法律, 您可能面對的及可能與購買、銷售、認購、持有、轉換或出售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內股份有關的任何外匯管制規定。
有關科技或科技相關的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市場可以極之波動, 且在大部分情況下, 其價格可能反映市場的投機活動, 而非該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當時經濟價值。
若干保本/資本保值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一般附帶某些條款及條件, 而於達成發售文件或章程列明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前, 贖回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股份將受市場波動或贖回費所規限。本行或本行的聯繫人不對保本/資本保值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作出保證。
提供再抵押您的證券抵押品等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您向本行提供授權書, 容許本行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為財務融通再抵押您的證券抵押品或存放您的證券抵押品作為抵押品, 以解除及履行本行的交收義務及責任, 存在一定風險。
若本行在香港收到或持有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以上安排僅限於您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您是專業投資者, 否則您的授權書必須指明對何人有效, 而有效期以不超逾 12 個月為限。若您是專業投資者,此等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 若本行在您的授權書期滿之前向您發出至少 14 日的續期通知, 而在您當時的現有授權書到期日之前, 您並不反對該設定續期, 則您的授權書可當作已獲續期(即無須您書面同意)。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您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 本行可能需要授權書, 以便例如獲許將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本行應向您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假如您簽署授權書, 而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 該等第三方將對您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本行根據您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您負責, 但本行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您損失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本行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您不需要保證金信貸服務或不希望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 則請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及要求開立此種類型的現金賬戶。
在香港境外取得或持有您的資產的風險
x行或代名人在香港境外取得或持有您的資產須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所限, 而此等法律及法規可能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以及據此的規則。故此,該等資產未必享有在香港取得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所獲賦予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您明白假如您向本行提供授權書,允許本行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您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您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 並加以詳細閱讀, 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詴驗計劃(詴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您在買賣該項詴驗計劃的證券之前, 應先諮詢本行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詴驗計劃。您應知悉, 按照該項詴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保管的風險
將證券/單位交由本行安全保管可能會有風險。例如,若本行正持有您的證券 / 單位而本行無力償債時,可能使您在追回證券/單位時遭受顯著延誤。
一般風險
交易「不可轉讓」而您或會不能將交易拋售或平倉。
本行給予您的任何建議或資料僅供您作參考之用。倚賴該等建議或資料所涉風險由您自行承擔。本行並無就您投資的回報作出任何申述。
您向本行確認, 您具備充分知識及經驗, 足以評估訂立每宗交易的可取之處與風險, 而在關於此等可取之處與風險方面(倘相關時包括每宗交易的稅務及會計處理方法),您在行事時乃純粹依據本身的判斷或在不涉及本行下所取得的專業意見, 而並非以本行的看法或意見為依據。
本行與相關股份的發行人或其附屬成員在現時或將來或會有商業關係或銀行業務關係, 並且會採取本行視為適當的行動以保障本行的利益, 而無須向您披露或交代, 不論上述任何行動是否會對您構成不利影響。
除非您了解現正訂立的交易的性質和您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 否則不應進行交易。您應根據本身的情況及財政狀況, 仔細考慮交易是否適合您。假如您對任何交易有任何疑慮, 您應諮詢您的專業顧問。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
基金投資儲蓄計劃的條件
以下條款及條件適用於永隆銀行有限公司基金投資儲蓄計劃 (計劃)。請細閲此等條款及條件,尤其是第 9、13、14 及 15 項條件及最後的風險披露聲明。
在本條件內,「本行」指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您」指申請人。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單數包括複數,反之亦然。所使用的詞語帶有申請表內給予該等詞語的涵義。
在適用範圍內,客戶協議(基金) 的條款及條件或(視屬何情況而定) 總條件 (證券、存款產品、期權及基金投資) 亦應適用於計劃,猶如在客戶協議(基金) 內凡提述「本協議」之處或 (視屬何情況而定) 在總條件(證券、存款產品、期權及基金投資) 內凡提述「本總條件」之處均指本條件。如有抵觸之處,應以本條件為準。
1. 假如您有意設定月供基金投資儲蓄計劃,請以本行所提供的表格(申請表) 提出申請。經本行同意,您將可揀選您有意買入的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集體投資計劃或其他投資項目(基金),並且指明就每一基金,您將會支付的每月供款金額。可供您選擇的只限於本行不時所公布的各基金。
2. 在本行接受您的申請後,您將會於每個日曆月的協定日期(或假如該日並非營業日,下一營業日) (供款日) 向本行支付所議定的每月供款總額。首次付款將在您提出申請之日後不少於 2 個營業日(該日為香港銀行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星期六除外) 所屬的首個供款日到期繳付。
3. 本行會將您所實際支付的每筆每月供款金額(在扣除所有有關費用及開支後),用以代您(a) (如您的結算賬戶是在本行開立的) 於供款日後第 1 個營業日或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於其後,或 (b) (如您的結算賬戶並非在本行開立的) 於供款日後第 3 個營業日或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於其後 (認購日) 買入議定基金的最高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由有關基金經理不時指定的個位數) 的單位、股份或權益(單位)。假如基於無論何種理由,在 3 個接續營業日之後,本行未能買入在任何議定基金內的單位,本行將停止代您買入在有關基金內的單位、將此通知您並將任何未用的每月供款金額 (不附帶利息) 存入您的結算賬戶。
4. 在釐定您應付的價格時,本行可採用根據本行所有客戶的同類買賣盤,購買基金單位的加權帄均價格。
5. 假如任何已購得單位少於本行所有客戶同類買賣盤的所需總額,本行可以公帄方式分配該等單位。
6. 代本行所有客戶購得的單位將以本行的代名人 永隆銀行受託代管有限公司的賬戶持有,而代您購得的單位將記錄於您的基金賬戶。
7. 假如於供款日您所實際支付的金額少於每月供款總額,則除非於認購日之前與您另有協定,否則,本行可不進行購買並將款項 (不附帶利息) 退回您的結算賬戶。
8. 以議定基金以外的貨幣支付用來購買單位的款項可按本行所選擇的匯率及時間,由本行兌換成適用的貨幣。本行可隨時拒絕接受以議定基金以外的貨幣支付的任何款項。由本行不時代您以您的結算賬戶以外的貨幣收取有關基金的款項可按本行所選擇的匯率及時間,由本行兌換成適用的貨幣。本行可從每筆上述款項扣除所有兌換費用及開支。
9. 您確認已收到本行的費用及收費一覽表。本行在通知您之後可不時更改本行的費用及收費。您將向本行支付費用及收費,以及所有實付費用,包括就您的單位須付的款項,您的交易所產生的透支利息,本行的分代管人及代名人的開支,任何交易所、結算所、註冊處及監管機構的適用收費,以及適用的釐印費、稅項及開支。您將按本行所告知的金額和時間支付款項。本行可從您在本行開立的賬戶扣除所有該等款項。
10. 您的計劃可由本行更改並可在經本行同意下由您更改。假如您有意更改您的計劃的任何資料,請以本行所提供的表格提出申請。涉及將您的結算賬戶更改至非開立於本行的賬戶的議定更改將在議定後 2 個月所屬的首個供款日生效。其他議定更改將在議定後不少於 2 個營業日所屬的首個供款日生效。
11. 您在通知本行並且(若本行有此要求) 向本行支付附加費之後,可隨時終止您的計劃。假如您有意終止您的計劃,請以本行所提供的表格提出申請。本行可向您發出 7 日事先通知,終止您的計劃。然而,假如您在 2 個接續供款日未能全數支付每月供款總額,本行可無須給予通知終止您的計劃並可徵收附加費。
12.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可對您的單位或交易或您的基金賬戶或本條件作出轉讓、讓與、按揭或押記。在不抵觸前述各項的情況下,雙方及其各自的遺產、繼承人、繼任人及受讓人將享有本條件的利益,並受其約束。
13. 對於非本行所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對於根據此等條件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如基於本行的嚴重疏忽或欺詐行為則作別論),本行不會負上法律責任。
14. 本行給予您的任何建議或資料僅供您作參考之用。倚賴該等建議或資料所涉風險由您自行承擔。某一個別基金的實際價格乃由有關基金經理釐定,而本行所提供的任何報價僅屬指示性質。本行並無就您的投資的業績表現作出任何申述。
15. 對於因本行提供服務或您的任何違責行為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或開支,您應對本行作出彌償。
16. 如您包括兩名或兩名以上人士,您的責任乃共同及各別的,而您的權力則是共同的。本行可藉著通知其中任何一人而通知您。本行可接受您們任何一人的指示,發出收據予您們任何一人及就各方面而言與您們任何一人交易,但如本行已收到相反的書面指示則作別論。本行向您們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單位,即可解除本行對您們全體的責任。在不影響本行對您們任何一人權利的前提下,本行可就您們任何一人的責任作出了結或修訂或向您們任何一人給予時間或其他寬免。
17. 如本條件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無效,所有其他條文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18. 本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限。雙方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風險披露聲明
投資涉及風險,故應閱讀銷售文件以了解進一步詳情。(x在引述過往業績的情況下,) 所顯示的過往業績數據並不代表日後的表現。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