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樂絲語文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華樂絲」)立保密協議書人 (下稱「保密義務人」)
緣保密義務人為華樂絲之員工或非員工但協助華樂絲處理編修、翻譯及相關行政工作事宜,經雙方協商於 年 月 日簽訂本保密協議書(下稱「本協議書」),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保密義務
1. 保密義務人承諾於受僱華樂絲期間以及自華樂絲公司離職後,抑或不論是否為華樂絲之員工,對於其為華樂絲工作或受託期間內或因執行職務或委託事項所得知或持有一切關於華樂絲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及華樂絲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以下稱「營業機密」,其範圍如本條第3項所例示),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非經華樂絲事前書面同意,保密義務人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利益而影印、重製、持有、利用該等營業機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營業機密,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華樂絲公司以外之處所。
2. 非保密義務人職務所應知之華樂絲營業機密,保密義務人不得刺探或取得。保密義務人使用華樂絲營業機密應限於處理編修、翻譯及相關行政工作事宜所必需,且限於聘僱或委託關係有效期間內。
3. 本協議書所稱之營業機密係指華樂絲所有或持有且意欲保持其秘密性及具經濟上利益者,包括但不限於保密義務人於工作期間之創作、發明、收集、研發或因職務關係而取得,或知悉華樂絲所標示或註明「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或未經合法公開之一切業務上、管理上、財務上、技術上、生產上、銷售上或其他有關公司內部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專門知識、智慧財產權相關資訊、行銷計畫、供應廠商名單、客戶名單、營業計畫、財務表冊、成本結構及其相關資訊、價格、定價政策、人事資料、會計資料、財務資料或其他可用於研發、生產、管理、營業、銷售或財務之資訊,以及華樂絲所持有或知悉、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保密義務人瞭解並同意華樂絲所提供與保密義務人進行編修、翻譯或相關工作之文件、資料均為營業機密,且保密義務人尤須注意該等文件資料之保密措施。
4. 本條所稱「營業機密」包括各種口頭、書面、有體、無體之物品、文件資訊及類比或數位儲存媒體。
5. 保密義務人因過失洩漏、交付或知悉他人洩漏、交付營業機密時,應立即告知華樂絲。如未盡告知義務者,視同違反本條規定。
6. 保密義務人承認華樂絲所提供保密義務人一切書面或非書面形式之營業機密,均屬華樂絲之合法資產。保密義務人承諾,於華樂絲要求時或保密義務人自華樂絲離職或終止委託關係時,立即將其所保管之有關資訊與記錄該等營業秘密之任何媒介(包括其影本或複製品),以及保密義務人在本協議書期間所處理業務之全部來往函件、記錄及磁帶、磁碟、抄件、複本、影本及其他文件,全數交付與華樂絲所指定之人,並不得影印或以磁碟片等其他方式留存。
7. 有作品之著作權歸公司所有 (公司擁有所有作品之著作權)
第二條 違約責任
保密義務人如有違反本協議書之規定時,華樂絲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及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之賠償、律師費、訴訟費等,均應由保密義務人負賠償責任,保密義務人應依華樂絲之要求協助華樂絲進行有關之抗辯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三條 準據法暨合意管轄
就本協議書如有任何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惟不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
華樂絲語文顧問公司 | 姓名: |
簽約代表人:xxx | xx證字號: |
地址:103 xxxxxxxxx | xxxx: |
x000x0x | xx: |
xxxxxxxx:28499155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