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
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
榆林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公司名称
二〇二二年 月
x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陕西省【榆林市】签署:
甲方:榆林市交通运输局(简称“市交通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榆林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职能部门。
和
乙方:【项目公司名称】,系由本项目中标人【 】与【天元路业公司】,按照中国法律依法合资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 榆林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决定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本项目。
⮚ 市政府《关于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榆政函〔2022〕113 号)同意本项目实施方案。市政府《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书》授权甲方签署本协议。
⮚ 甲方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发布了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标社会资本】于【 】年【 】月【 】日参加了甲方组织的本项目资格预审,甲方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审查小组对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中标社会资本】等通过资格预审。
⮚ 【中标社会资本】于【 】年【 】月【 】日参加了本项目公开招标,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甲方根据
《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经过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最终确定【中标社会资本】为中标人。
⮚ 市政府以《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项目资金承诺的函》授权【榆林天元路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元路业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天元路业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根据中国法律于【 】年【 】月【 】日在【 】正式注册成立了【项目公司名称】
(即本合同的“乙方”)。
⮚ 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以规定乙方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本合同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特许
经营期届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目 录
第 11 条 交通量调整、超额收益分享机制与政策性补助资金调整 46
七、项目绩效指标体系 99
八、评价办法的修订 158
前 言
本合同主要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中标社会资本】与【天元路业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本合同签署的乙方,甲方将与乙方签署本合同,乙方承继【中标社会资本】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免除、不减轻【中标社会资本】在投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内容包括:定义与释义、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声明和保证、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项目设施运营管理、报告和中期评估、收费管理、交通量、超额收益分享机制与车购税、保险、开票和付款、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不可抗力、提前终止、转让和担保、补偿、合同的解释规则、保密、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通知与送达、合同文字和文本、合同效力、争议的解决、附件。
第 1 条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项目 | 指 | 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 (项目概况:依据《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陕发改基础〔2022〕1778 号),本项目建设里程 87.4 公里,均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其中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长 61.7 公里,包茂联络线长 25.7 公里。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 K1+700~K22+800 处设计速度 100 公里/小时,xx宽度 26 米;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 K22+800~终点段及包茂联络线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xx宽度 27 米,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人民币 766605.12 万元)。 |
本合同 | 指 |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PPP 项目合同》及日后可能签订的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 为并入本合同。 |
特许经营期 | 指 | 具有本合同第 2.2 条款规定的含义。 |
项目建设资金 | 指 | 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 |
建设期 | 指 | x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
运营期 | 指 | 陕西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批准收费之日 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 |
项目公司 | 指 | 【中标社会资本】与【天元路业公司】根据本项目投资协议第三部分第 2 条和第 3 条规定设 立的项目公司。 |
特许经营权 | 指 | 具有本合同第 2.1 条款规定的含义。 |
甲方的要求 | 指 | 本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xx施工、运营维护、收 费管理等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合同对其所 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
履约保证金 | 指 | 【中标社会资本】或乙方按照本项目投资协议 第三部分第 5 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的现金或银行保函。 |
认定保险赔款 | 指 | 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 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
违约 | 指 | x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违约利率 | 指 | 在违约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届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利率。 |
项目设施 | 指 | 根据本项目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设计变更等建设形成的xx、路面、桥梁、涵洞、通道、绿化、房建、机电、交安设施、广告、加油站、服务区设施、硅芯管及养护设备设施 及所有相关附属设施、设备。 |
设计方 | 指 | 和政府方签订施工图设计合同,承担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任务的各方设计单位。 |
施工方 | 指 | 和乙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担本项目施工责任的各方施工单位。 |
开工日 | 指 | 指本项目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
商业运营日 | 指 | 运营期的首日。 |
车辆通行费政府指导价 | 指 | x项目商业运营日开始,乙方有权向公路使用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其最高收费标准以省政府的批复为准。 |
补偿事件 | 指 | 乙方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
不可抗力 | 指 | 具有第 15 条所规定的含义。 |
材料 | 指 | 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本项目 的各类物资。 |
工程设备 | 指 | x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 器等。 |
临时工程 | 指 | 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 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乙方的工程设备除外)。 |
批准 | 指 | 根据本合同规定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有关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
融资文件 | 指 | 与本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 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的文件。 |
融资交割 | 指 |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乙方和【中标社会资 |
本】完成融资交割: (a)【中标社会资本】按照招标文件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出资,并出具相关出资证明文件; (b) 乙方和【中标社会资本】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 放弃。 | ||
适用法律 | 指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 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
生效日 | 指 | 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PPP 项目合同之日期,如果各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
招标文件 | 指 | 甲方在【 】年【 】月【 】日正式发售的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 社会资本招标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指 | 【中标社会资本】在【 】年【 】月【 】 日向市交通局提交的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文件。 |
投标保证金 | 指 | 【中标社会资本】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的保证金。 |
提前终止通知 | 指 | 根据第 16.4.2 条款发出的通知。 |
现场 | 指 | 用于实施本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 x、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
乙方的设备 | 指 | 用于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预定构成 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
移交日 | 指 |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的当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 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
移交期 | 指 | 移交日前三百六十五(365)日起至移交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止。 |
工作日 | 指 | 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
重大法律变更 | 指 | 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中国有关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 (b)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变化。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本合同的履行存在法律障碍,增加或减少乙方的资本性支 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影响其预期收益的情况。 |
1.2.1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1.2.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所提及的条款、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附表或附件。
1.2.3“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4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所有“通知”、“同意”或“批准”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或“批准”。
1.2.5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1.2.6“年”、“月”、“日”均指公历的年、月、日。
1.2.7“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承继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承继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1.2.8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2.9 如特许经营期内国、省出台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则本项目适用当期规定。
第 2 条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
2.1 特许经营权
2.2 特许经营期
2.2.1 除本合同第 16 条提前终止,或第 7.4.3 条款、第 7.4.4 条款、第
15.4.2 条款外,建设期: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 36 个月,运营期:为【】年【】个月。特许经营期自开工日起算。
2.2.2 如因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特许经营期不变,运营期年限相应缩短。
2.2.3 如因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建设期缩短,运营期年限不变,特许经营期相应缩短。
2.2.4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建设期延长,运营期年限不变。
第 3 条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
3.2 乙方的声明
3.3 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x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3.4 履约保证金
第 4 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一般权利
4.2 甲方的一般义务
4.3 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 2.1 条款的约定在运营期内合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取得广告、服务区经营设施收入。
4.3.2 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申请赔偿。
4.3.3 乙方有权依法享受本项目适用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4 乙方的一般义务
第 5 条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5.1 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第 6 条项目建设用地
6.1 征地拆迁
6.2 土地使用
第 7 条项目建设
7.1 设计、监理机构和中心实验室
7.2 工程协调和管理
乙方应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为项目工程服务的关联合同单位等。同时乙方应与项目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可请求甲方协助,以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7.3 关联合同
7.3.1 任何其它合同,其履行与本合同有关者,或与本合同之履行与该合同有关者,均为“关联合同”。乙方应按合同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协调相关工作并为关联合同提供服务。关联合同的承包商名称在生效日可能仍未确定,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而对以后确定的关联合同承包商有异议。
7.3.2 乙方应于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协调其与关联合同承包商的工作。乙方应为关联合同承包商提供一切合理机会并参与协调管理,使其能开展工作。
7.4 工程进度
7.4.1 本项目的建设总工期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4.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总体计划应满足甲方对项目的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要求。
7.4.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对项目建设总工期产生影响时,建设进度将被顺延或修改:
(a)不可抗力事件;
(b)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乙方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但因政府部门审批导致工程无法推进造成的延误;
(d)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形。
7.4.4 如同时满足了以下情形,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第 7.4.3 条款的事件发生后,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乙方在实际发生延误情况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说明要求延期的原因和延期的起止时间;
(b)乙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7.4.5 如果建设进度因本合同第 7.4.3 条款和第 7.4.4 条款延长,则按本合同第 2.2 条款约定执行。
7.4.6 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或甲方同意延期的交工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则乙方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补救,同时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权按全部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二/日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7.5 工程招标
乙方投标时,已经明确了其自行施工的内容、范围及施工单位。除其自行施工以外的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咨询等,属于法定招标范围的,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陕西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7.6 现场数据
7.6.1 甲方提供数据
(a)本项目设计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督促设计单位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十五(15)日内,将现设计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b)乙方应负责核实所有此类资料,并在收到该文件资料后二十八
(28)日内,针对该资料文件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数据具有完整性。乙方经核实认为甲方提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向甲方提出后十(10)日内应按乙方要求提交补充资料。
7.6.2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除依照本合同第 7.6.1 条款规定外,乙方应认真分析相关地勘报告,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核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
7.7 进场路线
7.7.1 进场路线
(a)乙方应被认为已知悉其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乙方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乙方应提供其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乙方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b)项目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如不可避免的使用国省干线和地方道路造成损坏的,应自行按有关规定予以恢复或补偿,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由项目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
(c)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乙方要履行社会责任,统筹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和农村公路路产赔补偿工作,及时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日常养护和损毁修复协议,明确占利用路段的范围、时间,并落实养护、保畅及安全监管责任,保障群众正常出行要求,对造成损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修复。
7.7.2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乙方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还应提供为项目工程目的及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附加设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7.8 现场管理和环境保护
7.8.1 乙方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适用法律。从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乙方应提供:
(a)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b)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7.8.2 乙方应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内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项目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7.8.3 乙方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工程用地范围内,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
7.8.4 在建设期内,乙方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并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7.8.5 在签发交工证书前,乙方应立即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乙方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应保证现场与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状态。
7.8.6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7.8.7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社会车辆和人员经过施工现场的交通疏解。
7.8.8 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文物保护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7.8.9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xx施工。若因乙方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xx施工不当,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9 工程变更
乙方的设计变更工作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以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陕交发
〔2018〕103 号)等适用的有关规定、办法。
7.10 项目文件
7.10.1 施工文件
7.10.2 施工进度统计报表
乙方负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并抄报甲方。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报甲方汇总并表后一并上报。
7.10.3 竣工图纸
(a)乙方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竣工位置、尺寸及设备的参数、技术指 标、功能的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完全用于本项目之目的, 在竣工验收之前应提交两套复本给甲方。
(b)在竣工日后七(7)日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要求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纸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该图纸应取得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认可。
7.10.4 知识产权
(a)乙方应保证项目工程的必要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构成侵权,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b)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用到某一专利时而乙方不是此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时,乙方应保证项目工程有权使用该专利。
(c)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的项目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以及项目工程的正确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7.11 职员与劳工
7.11.1 乙方应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要求,成立各职能部门和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7.11.2 乙方人员的变动
(a)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按本合同签订时所报人员到位,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下需变动时,应提前七(7)日获得甲方的批准。
(b)xxx的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履行本合同条件的要求,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增加人员。
7.11.3 工资标准与劳动条件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雇佣职员和劳工,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行业标准和条件。
7.11.4 劳动法
乙方应遵守适用劳动法规定,按时向职员和劳工合理支付报酬,以及保障其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7.11.5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设施
乙方应为其职员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食宿及福利设施,不允许其任何职员和劳工在构成工程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7.11.6 健康与安全
7.11.7 工作时间
7.11.8 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乙方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6〕28 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
工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陕交函〔2019〕950 号)、《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陕交发〔2019〕123 号)及适用的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未按时支付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证金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中标社会资本】应按照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7.12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7.12.1 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本合同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行业惯例,使用适当的装备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乙方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支付、装卸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乙方应在制造、加工、安装、实施期间,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7.12.2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
7.13 开工、延误、暂停和复工
7.13.1 开工
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后,乙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此后,乙方应按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
7.13.2 延误
(a)由于非乙方且非【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批准后,项目工期可予以顺延,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运营期不变。
(b)由于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和【中标社会资本】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程进度计划相一致。
7.13.3 暂停
甲方出于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或不可抗力原因,可于一日前指示乙方和【中标社会资本】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和
【中标社会资本】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非乙方且非【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后,项目工期予以顺延,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的,则项目工期不予顺延,同时甲方可按照全部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二/日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7.13.4 复工
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和【中标社会资本】应立即组织复工,并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7.14 交工和竣工验收
7.14.1 交工验收
(a)乙方应在约定交工日前实现项目工程交工,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
(b)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c)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备案。甲方在十五(15)日内未对备案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
(d)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e)经两次整改或完善仍未达到交工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兑取履约保证金的全部金额。
(f)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本项目中的建设缺陷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7.14.2 竣工验收
(a)乙方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内容和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配合完成竣工验收。
(b)在确定竣工验收结果时,甲方代表应考虑甲方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
(c)乙方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7)日内,依适用法律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备案所需的资料,以便甲方向有关部门备案时使用。
7.14.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致使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道路安全通行状况,封闭全线或部分段落交通,并暂停乙方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服务区设施经营权和硅芯管及养护设备租赁等经营权。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验收部门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申请进行相关验收,直到通过验收为止,恢复通行及其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服务区设施经营权和硅芯管及养护设备租赁等经营权,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14.4 经两次整改或完善仍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甲方有权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提前终止合同,并兑取履约保证金的全部金额。
7.14.5 当项目工程根据本合同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项目档案资料备案后七(7)日内,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向乙方签发竣工证书。
7.14.6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决算及相关档案。
7.14.7 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a)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履行竣工环境保护、消防验收的主体责任,及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试运营期结束之前完成。
(b)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试运营结束前完成水保、
档案等专项验收。
7.14.8 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做好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7.14.9 乙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将施工临时用地恢复原状(如原土地使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质量控制
7.15.1 质量目标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运营养护目标:保证公路设施完好,并处于优良的技术状态;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0;
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5%,保存率≥95%。
7.15.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a)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等质量工作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关于高速公路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的“五化”标准、品质工程要求以及绿色生态公路建设理念,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b)在开工日之前,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将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经备案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c)乙方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工期合理确定施工合同工期,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施工合同工期的,应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d)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7.15.3 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a)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b)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就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c)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7.15.4 有关检查的资料
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及必要的复印件。
7.15.5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a)自开工日起至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两(2)年内,如果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责任。
(b)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十(10)日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如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者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证金的相应金额,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7.15.6 甲方未进行监督、检验等工作,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7.16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7.16.1 放弃
7.16.2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应视为乙方已放弃本项目建设:
(a)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部分项目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或在接到复工通知之后三十
(30)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c)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日内恢复项目的建设;
(d)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交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达三十(30)日,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7.16.3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a)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工程的建设,以便实现交工:
i.书面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ii.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b)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确保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机构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交工。
(c)甲方介入本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7.17建设期绩效评价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方案(参见附件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相应的机制并接受绩效评价。
第 8 条项目设施运营管理
8.1 运营管理
8.1.1 项目运营管理包括经营管理(收费车辆通行费、广告、服务区设施等)、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和交通管理等内容。
8.1.2 乙方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及本项目运营管理需求,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依法合规配置运营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机具、场所,确保该项目高效有序安全运营。
8.1.3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收取车辆通行费,取得广告、服务区经营设施收入等经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公路养护管理,为社会提供一流路况服务;配合路政、公安部门做好路产路权维护、交通秩序管理,保护公路设施完整,并提供优良的通行环境。
8.2 经营管理
8.2.1 乙方对本项目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区设施经营权和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8.2.2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及其收费站点进行稽查。
8.2.3 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纪现象发生。
8.3 养护管理
8.3.1 公路养护包括公路用地范围内的xx路面、桥梁、交通安全、涵洞通道等所有设施,并包括已明确的和公路相交叉的相关设施的维护。
8.3.2 养护标准
乙方应在运营期内严格落实届时适用的国家公路养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接受甲方和行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要求。保证公路设施完好,并处于优良的技术状态。本合同签署时所适用的养护技术标准如下: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0,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5%,保存率≥95%。为社会提供安全、快速、舒适的高速公路通道。
8.3.3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8.3.4 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项目顺利运转。
8.3.5 乙方应确保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a)适用的相关法律;
(b)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c)运营养护手册;
(d)本合同的约定;
(e)谨慎运营和养护惯例。
8.3.6 乙方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季度的运营记录。
8.3.7 运营期内,如因乙方维护工作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的,由xxxx相应责任。
8.3.8 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设施运营维护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运营维护记录和项目设施检测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8.3.9 运营维护手册
(a)在本项目商业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和维护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
(b)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应急抢修抢险预案。
(c)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间内应根据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3.10 未履行维护义务
(a)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养护义务,造成养护质量下降或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履行养护义务的行为。
(b)如果乙方未在甲方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一(1)日内开始或确定的期限内(孰早)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有效完成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c)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以及有效票据,乙方应在收到该清单和票据后七(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清单所列费用;若乙方对此费用额度有异议,可与甲方共同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在审计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按审计结果完成支付;甲方和乙方必须在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确定。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该清单所列费用。
8.3.11 运营记录
(a)乙方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本项目设施档案。
(b)乙方应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c)乙方应确保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定期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甲方可根据需要,随时要求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8.4 路政管理
8.4.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政府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按省政府相关规定配合执行。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
(a)宣传、贯彻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保护公路路产;
(c)实施全天候路政巡查;
(d)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e)依照法律及法规,查处和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f)维护项目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
(g)维护项目进出口内外秩序、巡查碰损设施标志后逃逸车辆;
(h)依法维护公路管理机构排除侵权而拥有的民事权益;
(i)对项目沿线的群众实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宣传教育;
(j)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临时交予的关闭交通的义务;
(k)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8.4.2 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
(a)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为实现项目正常经营的情况除外);
(b)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c)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d)xxxx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便利;
(e)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
8.5 交通管理
8.5.1 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管理工作,乙方应无偿提供必要的交警营房等设施,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
(a)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
(b)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合路政部门清障保通;
(c)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
(d)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e)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
(f)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8.5.2 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
(a)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b)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c)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d)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将道路监控图像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乙方监控图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图像传输建设及其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8.6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完善项目道路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遵守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道路交通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 24 小时紧急服务热线和紧急抢修抢险。当发生紧急事件时,乙方应能够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尽快恢复通行与收费服务:
(a)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轻事
故对用户的影响;
(b)出现重大事故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地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严肃查处和整改;
(c)若发生应急事件后,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积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事件处理。
8.7 临时接管
8.7.1 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a)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出租服务区设施、广告位以外的特许经营权的;
(b)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转让、质押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乙方用于融资的特许经营权质押除外);擅自出让、转让或抵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资产;
(c)乙方擅自关闭全部或部分道路、服务设施,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d)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8.7.2 甲方在临时接管前,应就临时接管的原因、临时接管的范围和程度、临时接管代表、临时接管时间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根据本条进行临时接管无须获得乙方的同意,但需要充分考虑乙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临时接管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须的范围和程度。
8.7.3 甲方的临时接管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
(a)乙方改正了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事件的时间;或
(b)乙方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事件的时间。
8.7.4 临时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单独承担。甲方有权在决定临时接管之日起临时接管道路工程项目设施,并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无权获得项目设施经营收入。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完。
8.7.5 如乙方未出现违约行为,当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关乎公众利益等重大事项情形时,政府方有权对项目实行临时接管,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由政府方承担。
8.8 运营期绩效评价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方案(参见附件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相应的机制并确保接受绩效评价。
第 9 条报告和中期评估
9.1 定期报告
9.1.1 在建设期,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含:乙方经营、融资、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设计变更等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计划和措施等内容。
9.1.2 在运营期,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乙方经营、通行量、收费额、经营性收入等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的养护状况、重大事故、安全生产情况、服务质量状况等内容。
9.1.3 乙方应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a)每年 5 月 30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b)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十(10)日之前,提交上一季度本项目的运营成本表;
(c)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及项目运行状况的其它资料。
9.2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供甲方备案。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报告或材料后提出反馈意见。
9.2.1 乙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
9.2.2 乙方的董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9.2.3 乙方签订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9.2.4 发生影响车辆通行费单价、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9.2.5 其他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2.6 甲方根据监管需要或其他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3 中期评估
9.3.1 甲方应当组织专家或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际运营状况、未来交通量及收益预测、实际通行费收入、超额收益测算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2 中期评估原则上每五(5)年评估一次,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投标时估计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对问题予以处理或纠正,乙方及【中标社会资本】对甲方开展的中期评估工作应给予积极且充分的配合。
第 10 条收费管理
10.1 收费站的管理
10.1.1 收费站的管理应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xx服务、规范管理、安全保畅。
10.1.2 收费站的设立、迁移、撤销,应报甲方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批准。
10.1.3 收费站车道的设置符合国家及本省技术规范,其数量应满足车流量的要求。当车道数不能满足车流量的需要时,应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适时增加。
10.1.4 乙方不得随意关闭车道而造成交通不畅。
10.2 收费联网
10.3 联网收费机电系统
10.3.1 高速公路在建设期应同步建设保障联网收费运营的机电配套工程。
10.3.2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信、监控系统建设,符合交通运输部部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
《陕西省高速公路网综合监控系统建设指导意见》《高速公路ETC 门架系统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以及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全国联网的其它技术要求。
10.3.3 在特许经营期,联网收费成员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所辖路段联网收费机电系统,保证联网收费机电系统的正常运转,确保原始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
10.4 计费方式及收费标准
10.4.1 向道路使用者收取通行费,客车按车型对应的收费标准收费,货车按车(轴)型对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同步实施入口治超。
车型分类标准采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具体参照《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执行。ETC 车辆通过车载单元(OBU)和后台记账形式自动完成扣费;MTC 车辆采用 5.8GHZ 复合通行卡(CPC 卡)作为通行介质,实现“分段计费、出口收费”。
10.4.2 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10.4.3 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乙方可根据经营的需要自主定价,但在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前,至少提前三十(30)日抄送陕西省交通运输 厅、陕西省物价主管部门,并应向社会公告,且新的收费标准最少应执 行半年。
10.4.4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成本监审,为政府实施价格听证提供依据。乙方应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批复、车流量预测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工作。
10.5 收费标准确定
乙方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三(3)个月,向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10.6 设站审批
10.6.1 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通过听证的,乙方向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收费期限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a)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b)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c)收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以及贷款明细报告;
(d)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e)收费站具体位置方位图、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效益测算报告;
(f)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10.6.2 乙方应配合省级有关部门针对设站收费审批所开展的工作,及时、真实提供相关资料。
10.7 收费年限
10.8 车辆通行费减免
10.9 统计职责及信息公开
10.9.1 乙方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接受行业统一监管。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
10.9.2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省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乙方应按期公开收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0.10 优质服务
乙方应按照甲方统一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精神xx建设,为广大司乘提供优质服务。
第 11 条 交通量调整、超额收益分享机制与政策性补助资金调整
11.1 交通量
11.1.1 工可研报告中有关交通量的预测,仅供有关各方参考,不可视为甲方的承诺或保证。
11.1.2 本项目不设置保底交通量,具体按照 18.1 条款约定执行;由于交通量增长导致的超过合理范围的超额收益,按照 11.2 条款的约定执行。
11.2 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11.3 价格符合性检查
11.3.1 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有权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过路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此种检查。
11.3.2 根据上述检查,如果乙方未遵守第 10 条规定,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立即纠正。
11.4 政策性补助资金调整安排
项目建设期内,如可申请到政策性资金,则按照相关要求,政策性资金按程序拨付给乙方,以实际到位资金按现值相应核减项目投资。依据中标运营年限对应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重新计算运营年限,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项目运营期内,如可申请到政策性资金,则按照相关要求,政策性资金按程序拨付给乙方,以实际到位资金按现值相应调整运营期限。依据实际到位资金偿还项目贷款后,以中标运营年限对应的全投资内部收
益率重新计算运营年限,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 12 条保险
12.1 保险内容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维护惯例,购买和维持相关保险。
12.2 总体要求
12.2.1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12.2.2 乙方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2.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12.2.4 乙方应使甲方成为上述提及所有适当的保险项下的联名被保险人,且乙方应促使保险公司对甲方享有在上述保险项下的代位追偿权。
12.3 未维持保险
12.3.1 乙方未能按第 12.1 条款和第 12.2 条款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2.3.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第 12.1 条款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第 13 开票和付款
13.1 开票和付款
13.1.1 乙方应开设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银行账户,并在高速公路项目通车收费前及时告知甲方该银行账户。
13.1.2 乙方如需改变账户,应确保提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13.1.3 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按照本协议第五部分第 7 条的规定解决。
13.2 货币
第 14 条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14.1 项目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乙方应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技术法律文件等,连同资产清单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14.2 移交内容
14.2.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无偿完整完好且无任何法律瑕疵的移交:
(a)乙方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使用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b)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i.项目设施(含广告、服务区设施等);
ii.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
iii.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协议的利益
(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c)管理和养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所有的养护手册、养护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政府指定机构继续管理和养护项目设施;
(d)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e)所有项目设施资产清册;
(f)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g)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
14.2.2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不应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法律瑕疵,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既有或潜在的索赔权。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违约、侵权责任、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产权约束或索赔权,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如发生该等情形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且该等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因本项目工程已移交予甲方而免除、减轻或解除。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4.3 移交过渡期及移交委员会
14.3.1 项目移交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移交日前三百六十五(365)日至移交日。
14.3.2 过渡期开始之日算起一(1)个月内,甲方和乙方及双方确认有必要参加的关联方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三(3)名授权代表和xxx(3)名授权代表组成。
14.3.3 过渡期开始之日算起二(2)个月内,移交委员会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缺陷修复计划以及按照第 14.2 条款规定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研究制定项目具体移交方案。
14.3.4 移交方案应当包括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程序。
14.4 移交准备
过渡期开始之日算起三(3)个月内,移交委员会按照商定的移交方案,监督甲方明确其指定的接受机构,监督乙方完成移交清单的编制确认工作。
14.5 鉴定和验收
14.6 缺陷责任期
移交后项目设施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确保本项目正常通行。
14.7 保证、保险和技术的转让
14.7.1 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项目设施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乙方应协助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由相应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在原担保的剩余期限内继续对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前述工作应在移交日前完成。
14.7.2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如保险期在移交日尚未期满,则乙方应协助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由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在原保险期的剩余期限内作为受益人,由相关保险公司继续对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前述工作应在移交日前完成。
14.7.3 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因使用这
些技术或者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14.8 合同的终止和转让
14.9 人员的分流及安置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应根据劳动合同妥善安置乙方所有雇员,由于乙方责任导致人员安置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和后果的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赔偿、补偿由乙方承担。
14.10 移交费用
乙方及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措施。
14.11 移交效力
14.11.1 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
14.11.2 自移交日起,项目设施的所有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
14.11.3 自移交日起,由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14.11.4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14.11.5 除上述特许经营条款下第 14.8 条款所规定的可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外,乙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不得移交。
14.12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起六十(60)日内,自费从项目场地移走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运营无关的物品。xxx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将该物品予以提存,乙方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第 15 条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事件
15.1.1 不可抗力是指:
(a)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且
(b)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
15.1.2 如果每一事件符合上述第 15.1.1 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b)战争、骚乱、暴动、瘟疫等,但纯属乙方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引起的除外;
(c)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
15.1.3 市级以上(不含市级)政府决定征收、征用风险及其颁布的重大法律、政策变更风险视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5.2 免于履行
当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15.3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5.3.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 24 小时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投资协议及本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5.3.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5.4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15.4.1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5.4.2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5.5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5.5.1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15.5.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5.6.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按照本合同第 16 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15.6.2 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16 条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第 16 条提前终止
16.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6.1.1 乙方在本合同第 3.2 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16.1.2【中标社会资本】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完成乙方实缴出资;
16.1.3 乙方未按规定完成融资交割,并且【中标社会资本】未能提供有效融资支持,因融资问题严重影响工程建设;
16.1.4 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未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保持履约保证金持续有效;
16.1.5 乙方出现本合同第 7.16 条款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
16.1.6 建设期间的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频发,甲方认为可能导致交工验收不合格时;在竣(交)工验收经两次整改或完善整改仍未达到竣(交)工验收标准的;在运营期由于养护标准不达标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
16.1.7 建设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一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按期交工,可能导致总工期延期超过一(1)年以上;
16.1.8 乙方出现本合同第7.15.5 条款约定的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16.1.9 乙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破产的;
16.1.10 乙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6.1.11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按照本合同乙方用于融资的特许经营权质押除外);
16.1.12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本项目财产、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16.1.1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五(5)日或任意一个运营年累计十(10)日对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擅自停止通车收费服务(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一
(1)日内书面报告甲方);
16.1.14 乙方因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更新改造或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16.1.15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
(上述第 16.1.1 条款至第 16.1.14 条款所述情形除外),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2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6.2.1 甲方在本合同第 3.1 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
方面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16.2.2 就本合同第 18 条项下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在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后报政府部门审批,政府部门在上报后的九十(90)日内不予批准,但甲方另行给予补偿的除外;
16.2.3 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
16.2.4 甲方未能协调【天元路业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未按时办理相关批复手续、不配合乙方工作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甲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上述第 16.2.1条款至第 16.2.3 条款所述情形除外),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15.6 条款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16.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16.4.1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上述第 16.1 条款或第 16.2 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
(a)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之内(简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b)如果甲方和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在协商期内达成一致意见,
并且在规定时限内纠正了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4.2 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之后,除非:
(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并且
(b)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简称“提前移交日”)。
16.5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16.5.1 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移交日前一(1)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6.5.2 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收回项目特许经营权,并按照本合同第
16.6 款与乙方进行提前移交。
16.5.3 自提前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包括根据本合同第 16.7 条款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6.6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16.6.1 移交范围
(a)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第 16.1 条款或第 16.2 条款的规定
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 16.6.2 条款规定的程序向甲
方提前移交按照本合同第 14.2 条款要求的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和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b)如根据本合同第 16.3 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
x合同第 14.2 条款中所列的各项应按照在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被移交。
16.6.2 移交程序
(a)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甲方收回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b)双方于提前移交日后三十(30)日内按本合同第 16.7 条款确定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补偿金额后一百二十(120)日内或办理完毕全部法定手续的次日(取二者中较早者)支付全部补偿。
16.7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16.7.1 自然终止、协商终止或特许经营权终止的补偿
x本合同第 16 条提前终止,甲方应根据下表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补偿。
条款号 | x合同提前终止之情形 | 补偿 |
1 | 乙方违约 (依据 16.1 条款发出的终止) | 50%A-B |
2 | 甲方违约 (依据 16.2 条款发出的终止) | A+2B |
3 | 本级政府不可控的 重大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依据 15.1.3 条款发出的终止) | A+35%B |
4 | 不可抗力 (依据 15.1.2(a)~(d)条款发出的终止) | (A-C)/2-D |
标注 | 释义 |
A | 建设期为经审计的乙方实际发生的有关本项目的投资支出;运营期为经评估乙方尚未收回的建设成本(含资金成本,其中资本金部分按照 6%计算资金成本)。当非乙方违约时,A 包含资金成本,其中资本金部分按照 6%计算资金成本;当乙方违约时, A 不包含资金成本。 |
B | 履约保证金在建设期为人民币肆亿元整(¥400,000,000.00);在运营期为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移交期为移交前两年大修一次所需的费用。 |
C |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关于本项目的保险赔款。 |
D |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
因绩效评价、违约赔偿、奖励等原因导致的乙方实际收入变化,不计入补偿的计算。 |
16.7.2《 PPP 项目合同》被提前终止的补偿
对本合同第 16.7.1 条款所规定补偿的每一构成的计算必须经甲方确定的会计事务所验证,甲方须于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前取得乙方的同意,甲方应采纳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
16.8 提前终止时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因本合同第 16.1 条款的规定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本合
同第 3.4.1 条款的规定按照提前终止时正在生效银行保证金金额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甲方提交有效期至提前终止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届满的
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履约保证金在提前终止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内继续保持有效。在此期间,本合同第 14.5 条款项下有关乙方履行修复缺陷或损坏(不包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义务以及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相关权利的规定应适用。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履约保证金属于补偿的一部分,甲方不兑取履约保证金,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届满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解除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金额。
16.9 责任限制
x合同第 16 条提前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补偿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明确承担的或由于甲方违约引致的责任除外。
第 17 条转让和担保
17.1 甲方的转让
17.1.1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1.2 第17.1.1 条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条件是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后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a)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转让
第 18 条补偿
18.1 一般补偿
18.1.1 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a)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建设投资、维护成本增加;
(b)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标准变更,使得乙方为符合新的要求调整建设标准导致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
18.1.2 补偿形式
一般补偿方式具体由政府方和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18.1.3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一般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甲方没有义务对乙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损失部分提供补偿:
(a)乙方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b)乙方已从其他途径(通过其股东投资或股东提供其它融资的除外)获得补偿;
(c)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d)在生效日后,国家立法机关或任何陕西省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的资本性支出
或运营成本减少或以其它方式已补偿了乙方。
18.1.4 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按照本合同第 18.1.1 条款规定而使乙方有权获得补偿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一般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延长期限(简称“补偿通知”)。
18.1.5 谈判期
(a)甲方收到补偿通知后,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意进行谈判,尽其最大努力就补偿的期限及时间达成一致;
(b)若在补偿通知发出后三十(30)日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本合同第 25 条的规定解决。
18.1.6 对责任的限制
乙方同意,如果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18 条的规定提供补偿,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
18.2 违约赔偿
18.2.1 违约情形
(a)延迟开工、竣工。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甲方有权按每日三十(30)万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b)竣(交)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未达到规定工程质量,应返工整
改,经两次返工整改仍未达到竣(交)工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全额兑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c)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以项目资产设置担保或进行处置,甲方责令责任方限期解除担保或收回被处置资产,同时一次性按照担保或处置资产价值的百分之十(10%)至百分之三十(30%)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未按限定期限解除担保或收回被处置资产,每延迟一(1)日,甲方可按照担保或处置资产价值的万分之一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d)除(a)-(c)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可兑取的履约保函不足以覆盖甲方的损失时,甲方可继续主张违约责任。
18.2.2 违约金支付
18.2.3 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本合同第 15 条规定免责。
18.2.4 减轻损失的措施
(a)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
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b)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如果损失的一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8.2.6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 19 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19.1 合同文件
19.2 修改
x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9.3 可分割性
19.4 合同构成
19.4.1 本合同包括:
(a)双方于本项目建设期、运营期、移交保证期内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b)本合同正文、附件;
(c)中标通知书;
(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xxxx及补充通知);
(e)投标文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但不包括不为招标人所接受的偏差
意见,如果有);
(f)双方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9.4.2 优先次序
前款所列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第 19.4.1 条所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的文件有不同约定的,以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20 条保密
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乙方因上市公司披露规则需求或股东管理需要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 21 条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并且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本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第 22 条通知与送达
22.1 地址
x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 | 乙方 | |
地址 | ||
收件人 | ||
电话 | ||
传真 |
22.2 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 22.1 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通讯方式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
22.3 送达
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 22.1 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时间有效送达:
(a)通过专人递送的,在对方签收时;对方拒绝签收的,经两名工作人员证明,拒签之日即为送达日;
(b)通过传真发送的,自文件进入对方数据系统且未被退回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c)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五(5)个工作日下午五(5)时;
(d)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三(3)个工作日上午九(9)时。
任何一方不得以拒绝签收、无人签收、地址变更等理由否定送达效力;一方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的,自最先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第 23 条合同文字和文本
(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24 条合同效力
24.1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4.2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终止履行:
24.2.1 特许经营期届满且各方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24.2.2 本合同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情形下,在下列事项了结后本合同自动提前终止:
(a)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若有)支付完毕;
(b)办理完毕全部法定手续;
(c)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第 25 条争议的解决
25.1友好协商
25.1.1 若双方对于由于投资协议及本合同条款或与投资协议及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25.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六十(60)日内该争议未能根据第 25.1.1 条款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25.2 条款的规定。
25.2 诉讼
x双方未能根据第 25.1 条款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3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的履行
(此页无正文,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榆林市交通运输局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绩效评价方案
一、评价原则
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
〔2020〕13 号),由甲方作为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方案,乙方获得的项目收益与当年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相应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将执行绩效考核细则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可通过设影响项目收益的违约金等方式实现。具体将依照《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 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PPP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交发〔2020〕41号)等文件执行。
二、参与主体
由甲方按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建设期、运营期、移交期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乙方负责日常绩效监控,日常绩效监控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乙方应做好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工作程序
1.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甲方、乙方、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部署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2.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甲方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批准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
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组织与实施计划、资料收集与调查等,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3.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甲方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通过收集与审核资料、现场调研和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绩效评价结果。
4.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甲方(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整理评分结果和所有过程资料,牵头编写本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并上报财政等相关部门会审,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等。
5.资料归档。甲方将绩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绩效评价报告等一并归档,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6.评价结果反馈。甲方向乙方及其他相关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乙方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
四、日常绩效监控
甲方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PPP 项目绩效监控,乙方(社会资本)负责日常绩效监控。PPP 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PPP 项目绩效监控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绩效监控。乙方(社会资本)开展 PPP 项目日常绩效监控,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甲方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做好信息记录。
(二)反馈、纠偏与报告。甲方根据绩效监控发现的偏差情况及时向乙方(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纠偏;偏差原因涉及自身的,甲方应及时纠偏;偏差较大的,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评价结果应用
1.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
甲方根据建设期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对照乙方绩效监控结果,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并做好信息记录,向乙方和相关部门反馈,督促其纠偏,并定期将监控结果报送榆林市财政部门。
根据季度日常绩效监控结果,甲方结合项目各阶段验收开展建设期各年度绩效评价,形成建设期评价结果。
建设期绩效评价满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视为合格,不扣除费用;对于首次评价得分在 80 分以下时,乙方应于 1 个月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甲方,甲方重新检查并评价,如仍不合格,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的金额。当评价得分在 70(含)-80 分时,甲方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10%资金作为违约金;当评价得分在 60(含)-70 分时,甲方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30%资金作为违约金;当评价得分在 50(含)-60 分以下时,甲方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50%作为违约金;50 分以下,政府有权兑取全部建设履约保函。
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建设期各年度评价得分平均值*0.3+交工验收评价得分*0.7。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2.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
在运营期内,乙方负责开展日常绩效监控,监控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季度报送运营期日常监控结果。
甲方根据建设期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对照乙方绩效监控结果,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并做好信息记录,向乙方和相关部门反馈,督促其纠偏,并定期将监控结果报送榆林市财政部门。
甲方根据运营期季度日常绩效监控结果,开展运营期绩效评价,运营期绩效评价每年度开展一次,并与项目收入挂钩。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金〔2019〕10 号),“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本项目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标准进行扣费。
运营期绩效评价满分为 100 分。当评价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时为合格,
不扣除费用;对于首次评价得分在 80 分以下时,乙方应于 1 个月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甲方,甲方重新检查并评价,如仍不合格,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扣除项目收入相应的金额,具体如下。
年建设成本利用等额年金公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年建设成本; P—项目建设投资; i—折现率,取 6%; n—运营期年限。
(1)评价得分在 80(不含)分及以上的,不予扣费;
(2)评价得分在 71-80 分(包括 80 分)之间的,以 80 分为基础,
每低一分扣(年建设成本×100%)×0.25%;
(3)评价得分在 61-70 分(包括 70 分)之间的,在扣取(2)金额
的基础上,再以 70 分为基础,每低一分扣(年建设成本×100%)×0.5%;
(4)评价得分在 0-60 分(包括 60 分)之间的,在扣取(3)金额的
基础上,再以 60 分为基础,每低一分扣(年建设成本×100%)×1.55%。
(5)若连续两个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小于六十(60)分,政府有权根据《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为乙方违约事件,提前终止合同,获得乙方的补偿。
项目运营期间,首先扣取通行费收入,并限期整改达标,若无法与乙方达成一致,则兑取运营期履约保函;若运营期履约保函中扣除不足,有权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并扣取通行费收入。
项目运营期最后一年的绩效考核扣取的保函为移交维修履约保函,移交维修履约保函的扣取比例与上述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的扣取比例相一致。
在运营期内,每 3-5 年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开展一次后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从全生命周期的项目产出、成本效益、按效付费执行情况及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监管成效、可持续性等方面。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3.项目移交期绩效评价
x乙方移交绩效考核得分高于 80 分(含 80 分),甲方不兑取移交维修保函;
若乙方移交绩效考核得分低于 80 分,高于 60 分(含 60 分),每低一分,甲方兑取 5%的移交维修保函;
若乙方移交绩效考核低于 60 分,甲方全额兑取移交维修保函,乙方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恢复性大修,确保工程可以正常运行。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六、绩效目标
1.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具体包括产出、效果及管理等内容。总体绩效目标是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根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确定的具体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由建设期绩效目标与运营期绩效目标组成,其中建设期绩效目标包括:项目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环保目标。运营期绩效目标包括的内容有:运营养护目标与服务质量目标。具体如下:
建设期绩效目标,项目进度目标:建设期不超过 3 年。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良。安全目标:严格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环保目标:xx施工、美化环境,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施工现场废污水有组织排放、废弃物按规定处置,减少或消除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和废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控制现场噪音污染。
运营期绩效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0,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5%,保存率≥95%。服务质量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的二级服务水平。
2.项目绩效目标内容
(1)建设期绩效目标
x项目建设期绩效目标根据总体目标的要求而设置,包括管理、产出、效果。
管理是指项目在建设期内的组织、资金、招标、设计、质量、安全等情况。
产出是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本项目的建设期绩效产出目标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施工、交(竣)工验收等。
效果是指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物有所值实现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各方满意程度等。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预期效果目标侧重的是生态影响、满意度、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等。
表 1 项目建设期绩效目标(建设期前 2 年,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概述 | |
组织管理 | 乙方组织架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满足 | ||
项目日常运作需求。 | |||
(1)项目资本金按照《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要求足 | |||
额、按时到位; | |||
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绩效评价 | 管理 | 资金管理 | (2)乙方出具融资方案,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实施: (3)乙方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4)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5)单独建立账户,独立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6)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资金使用计划: | |||
根据工程实际和市人民政府或甲方下达投资计划建立资金使 | |||
用计划 |
执行情况: | |||
(1)按规定完成投资年度计划; (2)按规定及时进行计量支付; (3)无正当理由出现工程费用超支; (4)无挪用工程款现象; (5)无因资金违规操作问题被政纪党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起 | |||
诉的情况或发生投资超概算的情况。 | |||
招标管理 | (1)依法选择从业单位; (2)施工从业单位及时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3)从业单位无转包、违法分包及超越资质承揽业务。 | ||
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 | (1)与神木市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2)项目前期工作报批及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资料及时归档; (3)未严格确保政府方建设期投资补助仅用于本项目的征地 | ||
拆迁和环境保障资金支出,影响项目正常进度,引发纠纷矛盾。 | |||
(1)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人员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 (2)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陕西省高 | |||
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及 | |||
合同管理 | 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3)上报的设计变更方案经审查和充分论证; (4)上报的变更资料齐全、不完善,或变更资料中签署的意 | ||
见明确; | |||
(5)变更资料中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 |||
设计管理 | (1)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报批。 | ||
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事故上报: | |||
(1)强化质量风险预控管理,完善质量风险控制措施和运行 | |||
机制; | |||
质量管理 | (2)实行质量责任人登记备案制,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3)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施工合同载明质量目标和管理要求,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5)制定“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6)按相关制度报告质量事故。 |
质量控制监管: | |||
(1)落实管理制度或措施; (2)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 (3)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或资格符合合同要求; (4)无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 |||
质量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 | |||
(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管理制度完善;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 |||
质量检测评定:监督机构质量评定。 | |||
(1)落实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施工合同载明安全目标管理要求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 |||
员配备标准等; | |||
(3)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4)做好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及上报工作; (5)深化“平安工地”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 (6)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7)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 |||
安全制度与管理体系: | |||
(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 |||
安全管理 | |||
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 |||
(1)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广泛、深入,安全技术交底到位; (2)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充足或专款专用; (3)特种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备案、建立台账; (4)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安全隐患公示与销号及时; (6)定期(每月一次)进行隐患排查,排查记录完整; (7)对重大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 | |||
整改方案及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 |||
(8)项目建设单位副职以上领导严格按照领导带班制度要求, | |||
每周巡查桥梁工程等施工现场并做好带班记录; | |||
(9)严格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 |||
进度管理和进度报告: | |||
进度管理 | (1)进度计划制定和完成; (2)落实承担工程进度管理责任; (3)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 (4)建立工程进度报告制度。 |
进度计划: | |||
(1)合理制定年度计划或阶段目标; (2)按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计划; (3)及时调整阶段目标。 | |||
(1)落实承担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制定投资目标控制方案 | |||
和措施; | |||
(2)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文件及造价管理台账 | |||
等; | |||
造价管理 | (3)按规定上报实施机构及省级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 | ||
资料; | |||
(4)交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文 | |||
件和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 |||
(1)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开展从业单位及从业人 | |||
信用管理 | 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2)督促从业单位按规定向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提供 | ||
信息和资料。 | |||
廉政建设 | 乙方或社会资本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有制度,有措施;签署党风廉政目标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 | ||
妥善保管项目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手续资料、造价 | |||
档案管理 | 变更资料、工程延期资料、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项目合同资料、 | ||
财务资料、项目验收资料等,确保资料真实、完备。 | |||
信息公开 | 按照国家政策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求,配合实施机构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 | ||
按照《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施工进度计 | |||
划,按时完工。 | |||
产出 | 进度完成 | (1)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制定或落实相应措施; (3)不存在无故要求压缩工期和无故推延工期情况。 | |
质量控制 |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 ||
安全xx施 | 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
工 | |||
(1)建设期内,做好施工环保工作,确保项目不因环保问题 | |||
效果 | 生态影响 | 引发纠纷或受到处罚 (2)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恢复程度符合相关法规及 《PPP项目合同》要求。 |
满意度 | (1)项目所在地政府方对乙方建设期经营活动以及履约过程基本满意; (2)当地居民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验收基本满意。 | ||
社会影响 | (1)项目建设活动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如新增就业、社会荣誉、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等。 (2)鼓励乙方在管理、技术等方面有成果创新,并获得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 (3)乙方做好反腐倡廉、信息公开等工作,履行相应社会责任。 (4)无书面举报和信访事件。 | ||
可持续性 | 乙方是否做好项目运营准备工作。按运营管理要求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依法合规配置运营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机具、场所;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提供必要的交警营房、路政管路等所需设施。 | ||
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 | 产出 | 履约情况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及时、有效履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 |
成本控制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履行项目建设成本监督管控责任的情况。 (注:PPP项目合同对建设成本进行固定总价约定的不适用本指标)。 | ||
效果 | 满意度 | 社会公众、乙方或社会资本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开展的满意程度。 | |
可持续性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为项目可持续性建立有效的工作保障和沟通协调机制。 | ||
管理 | 前期工作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承担的项目前期手续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
资金(资产管理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股权投入、配套投入等到位率和及时性。 | ||
监督管理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如质量监督、财务监督及日常管理等。 | ||
信息公开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信息。 |
)
表 2 项目建设期绩效目标(建设期第 3 年,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概述 | |
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绩效评价 | 管理 | 组织管理 | 乙方组织架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满足项目日常运作需求。 |
资金管理 | (1)项目资本金按照《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要求足额、按时到位; (2)乙方出具融资方案,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实施: (3)乙方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4)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5)单独建立账户,独立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6)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
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工程实际和市人民政府或甲方下达投资计划建立资金使用计划 | |||
执行情况: (1)按规定完成投资年度计划; (2)按规定及时进行计量支付; (3)无正当理由出现工程费用超支; (4)无挪用工程款现象; (5)无因资金违规操作问题被政纪党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起诉的情况或发生投资超概算的情况。 | |||
招标管理 | (1)依法选择从业单位; (2)施工从业单位及时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3)从业单位无转包、违法分包及超越资质承揽业务。 | ||
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 | (1)与神木市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2)项目前期工作报批及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资料及时归档; (3)未严格确保政府方建设期投资补助仅用于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资金支出,影响项目正常进度,引发纠纷矛盾。 |
合同管理 | (1)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人员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 (2)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3)上报的设计变更方案经审查和充分论证; (4)上报的变更资料齐全、不完善,或变更资料中签署的意见明确; (5)变更资料中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 ||
设计管理 | (1)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报批。 | ||
质量管理 | 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事故上报: (1)强化质量风险预控管理,完善质量风险控制措施和运行机制; (2)实行质量责任人登记备案制,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3)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施工合同载明质量目标和管理要求,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5)制定“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6)按相关制度报告质量事故。 | ||
质量控制监管: (1)落实管理制度或措施; (2)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 (3)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或资格符合合同要求; (4)无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 |||
质量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 (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管理制度完善;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 |||
质量检测评定:监督机构质量评定。 | |||
安全管理 | (1)落实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施工合同载明安全目标管理要求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等; (3)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4)做好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及上报工作; (5)深化“平安工地”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 (6)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7)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
安全制度与管理体系: (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 |||
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1)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广泛、深入,安全技术交底到位; (2)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充足或专款专用; (3)特种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备案、建立台账; (4)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安全隐患公示与销号及时; (6)定期(每月一次)进行隐患排查,排查记录完整; (7)对重大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方案及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8)项目建设单位副职以上领导严格按照领导带班制度要求,每周巡查桥梁工程等施工现场并做好带班记录; (9)严格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 |||
进度管理 | 进度管理和进度报告: (1)进度计划制定和完成; (2)落实承担工程进度管理责任; (3)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 (4)建立工程进度报告制度。 | ||
进度计划: (1)合理制定年度计划或阶段目标; (2)按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计划; (3)及时调整阶段目标。 | |||
造价管理 | (1)落实承担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制定投资目标控制方案和措施; (2)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文件及造价管理台账等; (3)按规定上报实施机构及省级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资料; (4)交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文件和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 ||
信用管理 | (1)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开展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2)督促从业单位按规定向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和资料。 |
廉政建设 | 乙方或社会资本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有制度,有措施;签署党风廉政目标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 | ||
档案管理 | 妥善保管项目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手续资料、造价变更资料、工程延期资料、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项目合同资料、 财务资料、项目验收资料等,确保资料真实、完备。 | ||
信息公开 | 按照国家政策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求,配合实施机构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 | ||
产出 | 交(竣)工验收 | (1)上报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提供检测、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 (2)按程序组织各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3)负责处理工程质量缺陷,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专项验收; (4)完成竣工决算编制。 (5)落实xx、路面、桥隧交工验收整改项。 | |
进度完成 | 按照《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工。 (1)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制定或落实相应措施; (3)不存在无故要求压缩工期和无故推延工期情况。 | ||
质量控制 |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 ||
安全xx施 工 | 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
效果 | 生态影响 | (1)建设期内,做好施工环保工作,确保项目不因环保问题引发纠纷或受到处罚 (2)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恢复程度符合相关法规及 《PPP项目合同》要求。 | |
满意度 | (1)项目所在地政府方对乙方建设期经营活动以及履约过程基本满意; (2)当地居民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验收基本满意。 |
社会影响 | (1)项目建设活动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如新增就业、社会荣誉、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等。 (2)鼓励乙方在管理、技术等方面有成果创新,并获得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 (3)乙方做好反腐倡廉、信息公开等工作,履行相应社会责任。 (4)无书面举报和信访事件。 | ||
可持续性 | 乙方是否做好项目运营准备工作。按运营管理要求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依法合规配置运营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机具、场所;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提供必要的交警营房、路政管路等所需设施。 | ||
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 | 产出 | 履约情况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及时、有效履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 |
成本控制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履行项目建设成本监督管控责任的情况。 (注:PPP项目合同对建设成本进行固定总价约定的不适用本指标)。 | ||
效果 | 满意度 | 社会公众、乙方或社会资本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开展的满意程度。 | |
可持续性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为项目可持续性建立有效的工作保障和沟通协调机制。 | ||
管理 | 前期工作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承担的项目前期手续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
资金(资产管理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股权投入、配套投入等到位率和及时性。 | ||
监督管理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如质量监督、财务监督及日常管理等。 | ||
信息公开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信息。 |
)
(2)运营期绩效目标
x项目运营期绩效目标根据总体目标的要求而设置,包括管理、产出、效果。
管理是指项目在运营期内的组织、财务、制度、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情况。
产出是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本项目的运营期绩效产出目标包括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和安全保障等。
效果是指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物有所值实现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各方满意程度等。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效果目标侧重的是项目的经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持续性和满意度等。
表 3 项目运营期绩效目标(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
项目公司 (社会资 | 产出 | 项目运营 | 项目运营的数量、质量与时效等目标完成情况。如完成率、达 标率与及时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