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為辦理臺南市關廟區砲校 10 米聯外道路延伸工程暨新仁橋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本案工程名稱係說明本案工程位於「關廟區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關廟湯山營區聯外道路-10M」之延伸路段,10 米聯外道路工程位於關廟區砲校湯山營區東南側、國道 3 號跨越橋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辦理臺南市關廟區砲校 10 米聯外道路延伸工程暨新仁橋拓寬工程需要,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206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
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十三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辦理臺南市關廟區砲校 10 米聯外道路延伸工程暨新仁橋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本案工程名稱係說明本案工程位於「關廟區xx砲兵訓練指揮部關廟湯山營區聯外道路-10M」之延伸路段,10 米聯外道路工程位於關廟區砲校湯山營區東南側、國道 3 號跨越橋
東側,並已於 108 年 3 月完工,本案工程位置係位於 10
米聯外道路跨越國道 3 號跨越橋後之西側,主體工程為新仁橋改建。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已於 110 年 6 月開工,工程僅先就公有土地
及已完成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進行施做,預計 111 年 12
月底完工。
(四)主體工程:針對新仁橋拓寬改建,竣工後橋長增加為 112
公尺、橋寬增加為 9 公尺,結構配置採鋼箱梁橋型,單柱式橋墩、雙跨連續梁,引道部份予以拓寬、採擋土牆填高道路、調整縱坡、改善道路起伏落差大之狀況。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屬道路開闢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案工程用地取得作業,臺南市政府已編列經費於 109 年度地方總預算項下,並已保留至 110 年 12 月 31日,經費足敷支應無虞。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並依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辦理,已就損失最小之地方為之,並已避免建築密集地、環境敏感區位土地,且用地範圍內無文化保存區位土地。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改建工程位於關廟區新埔里新埔二街 72 巷,北自國道三號跨越橋西側起,南至新仁橋,工程用地範圍之東西兩側現況以農作改良物為主,並設有簡易鐵皮工廠。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等 2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020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圖說與徵收土地清冊。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現況主要為橋樑,兩旁土地則以種植鳳梨、綠竹等農作物為主,工程用地範圍內既成道路已列入徵收。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無須辦理徵收。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0 米聯外道路為關廟區砲校湯山營區東南側之聯外
道路,位於國道 3 號跨越橋東側,已於 108 年 3 月竣工,
而本工程為越過國道 3 號跨越橋後之西側,主要為新仁
橋的拓寬改建,係 10 米聯外道路之延伸路段,屬延續性工程。
新仁橋橋樑現況長約 67.5 公尺,寬約 4.5 公尺,為三跨連續雙 T 型梁橋,橋寬狹隘、不足雙向通行使用,引道為混凝土箱涵構築,橋樑現有橋面版伸縮縫填縫料流失,橋樑護欄有混凝土剝落及鋼筋裸露情形,外露鋼筋則有鏽蝕狀況,橋樑墩柱及橋樑結構表面有裂縫及混凝土剝落情形。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 104.05「鹽水溪治理計畫」報告,現有新仁橋因橋台位於河道治理計畫線內,橋長小於計畫河寬 72 公尺,且河道兩岸皆未施作堤防,導致新埔里里民於颱洪期間常受許縣溪洪災之苦。為了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規劃施作之左岸堤防及堤岸道路,進行本案橋樑拓寬改建工程以期改善水患問題,本案橋樑竣工後橋長將增加為 112 公尺、以符治理計畫要求,橋樑路淨寬為 8 公尺(雙向各配置一混合車道(3.5 公尺),以利雙向通行,路肩各為 0.5 公尺)、左右護欄各 0.5 公
尺,總寬為 9 公尺,結構配置採鋼箱梁橋型,單柱式橋
墩、雙跨連續梁。引道部份,北側引道長度約為 147.3
公尺,南側約 110.7 公尺,規劃為雙向各一之混合車道,
道路寬約 8 公尺,採擋土牆填高道路、調整縱坡、改善道路起伏落差大之狀況,並設置側溝改善排水。另本案工程勘選關廟區新埔段 1890-39 及 1890-9(2)地號 2 筆土地,係於向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申請河川地使用時審查委員提醒排水側溝物突出水道治理計畫線位置,出口處建議設置消能設施,故配合既有排水箱涵銜接改道設置出水工設施,因而增加工程所需用地。
本案興辦事業及用地取得範圍為新仁橋北側非都市計畫區,改建後新仁橋銜接之南側都市計畫區所需用地將一併施作工程,已與民眾承租,屬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鹽水溪新埔橋至北新橋改善工程」興辦事業範圍,將由第六河川局取得河川整治用地。本橋樑拓寬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橋樑拓寬工程位於臺南市關廟區,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規劃施作五甲堤防與堤岸道路,並改善橋樑長度不足問題、增加車行寬度、改善橋樑現有結構不良情形,以避免汛期洪患之苦。本工程竣工後,將可改善橋樑安全及符合治理長度,提升往來行駛車輛之行車及人身安全,實有進行橋樑改建之必要。
本府配合該橋樑拓寬改建工程辦理用地取得,竣工後橋長增加為 112 公尺、橋寬增加為 9 公尺,並將引道部份予以拓寬,已為優先納入現況為橋樑、道路使用及
公有之土地( 用地範圍內公有土地面積占用地範圍
51.82%),勘選私有土地已達合理、適當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範圍內所需土地為橋樑拓寬工程範圍內所必要之適當範圍,已納入現況為橋樑、道路之土地及優先納入公有土地,以降低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物所有權人之損害至最低,故勘選用地尚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用地取得方式之分析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管用,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係供公眾通行道路橋樑使用,完工後之成果並不會對用路人進行收費,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故不適合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但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 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無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4 條所訂:「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
得相互交換產權。…」,本路段屬非都市土地,依前開規定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取得。
5.協議價購:已於 110 年 3 月 25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經協議交涉結果,土地所有權人
xxx等 8 人同意本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協議價
購面積為 0.0456 公頃,同意比率 68.88%;其餘 4 名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因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無法同意協議價購;未完成協議價購之私有土地部分,因公益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新仁橋跨越許縣溪,其位於臺南市關廟區砲校湯山營區東南側聯外道路(10 米)跨越國道 3 號道路之延伸路段上,為避免砲校發展對新埔里聚落造成交通衝擊,並改善新仁橋橋樑長度不足、橋樑結構現況已有鋼筋裸露等問題,同時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規劃施作左岸堤防及堤岸道路,引導未來砲校湯山營區 10 米聯外道路
之車流,於跨越國道 3 號走新仁橋後得經堤岸道路轉仁愛路進入關廟市區,以避開直接對新埔里聚落造成行車、生活及人身安全之衝擊,並改善地區性淹水災情,故其有改建的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橋樑拓寬工程範圍坐落於關廟區新埔里,截至 109年度 12 月份關廟區總人口 33,941 人,總戶數 11,475 戶,男性人口數 17,424 人,女性人口 16,517 人,新埔里總戶數 413 戶,人口數 1,200 人,男性人口數 618 人,女性人口數 582 人,年齡結構以 31~50 歲人口居多。
本改建工程為拓寬、加長現有橋樑併改善橋樑引
x,本案徵收範圍內土地為既有道路及河川區,並無建築物及人口設籍情形,本工程完工後將直接或間接影響
關廟區新埔里xx居住人口,並可受惠砲校湯山營區往來關廟市區及xx地區通行之民眾,對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改建工程範圍用地就原有橋樑及產業道路進行拓寬改建,工程完成後可提升地方聯外通行及運輸等能力,改善地區性淹水災情,同時避免往來砲校校區之行駛車輛對新埔里聚落民眾生活、行車及人身安全之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工程用地之選用已盡量降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影響,案內亦未有弱勢族群,本橋樑拓寬工程竣工後將可改善橋樑結構安全,增加地區防災機能,提升當地交通便利性,改善地方生活環境,對計畫範圍外之弱勢族群生活亦可獲得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橋樑拓寬工程可強化交通路網的安全,將提供新埔里里民更安全與舒適的交通品質,並可進一步促進土地的利用與發展、提升區域防災能力,對於居民的健康風險具有正面的效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係屬非都市計畫區,其中權屬為私有土地之面積為 662.00 平方公尺,占全範圍面積的 48.18%,於取得土地後,將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得全免地價稅。
本計劃工程完竣後,不僅改善橋樑結構安全、符合河川治理計畫長度,並避免造成對新埔里聚落之交通衝
擊,提升運輸效益以促進區域發展,對該區生活環境品質的提升亦有相當的助益,有效帶動地區之經濟發展,預估未來人口較易增加,吸引民眾置產意願,活絡不動產交易市場,進而提高土地增值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工程範圍內之私有土地為非都市計畫區內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本案工程雖可能減少部分農糧收成,但徵收面積較小,對糧食安全應尚不致於造成影響,且於工程完工後,可有效提升產業運輸效率,故應無造成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施工過程僅影響部分農業收益,應不致造成人口轉業,本工程竣工後將可有效改善交通運輸效率,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有利區域增加就業人口,帶動地區性就業成長。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徵收範圍為xxxxxx 0000-0 xx等 2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0206 公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依本
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0 年第 2 次會議評定,徵收補償市價為 1,500~1,900 元/m2,而本府 110 年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各行政區之市價變動幅度經本市 110 年地
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 3 次會議評定(110 年 6 月
30 日府地價字第 1100796358 號函)關廟區全區變動幅度為 100.75%,則徵收補償地價為 1,512 元/㎡、1,915 元
/㎡,徵收費用總計為新台幣 339,683 元,所需經費足敷
支應無虞。
本案用地取得所需費用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編列
109 年地方總預算項下支應,本案用地取得編列預算共計 5,000,000 元,並保留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所需經費足敷支應,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內主要以農業活動為主,在施工期間會以減少影響農製品加工及農業活動的進行為目標,且本工程涉及面積僅占整體區域農業使用土地之小部分,並無大量使用農耕土地、更無涉林業、漁業用地,橋樑拓寬工程應不致對農林漁牧產業鏈造成重大影響。
案內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分別以 109 年 11 月 17 日府農工字第 1091381050 號函及
110 年 1 月 8 日府農工字第 1100080852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以拓寬現有橋樑及引道範圍進行施作,且橋樑改善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健全區域交通路網,帶動地區發展、提升地區防災能力,將有助於土地利用的完整,並提升交通安全及生活品質。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橋樑拓寬工程為交通事業計畫,係依現有橋樑及引道進行拓寬,將可改善關廟區新埔里跨越國道 3 號之通行安全,提升區域交通品質與汛期通行安全,對城鄉風貌較無影響。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範圍內並無文化古蹟、遺址、或登錄之古蹟建築等,故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橋樑及引道改建工程除施作期間可能影響xx交通動線,造成當地居民生活通行些許不便外,並不會對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太大改變。且橋樑拓寬改建後將可改善既有橋樑長度不足、狹隘及結構鋼筋外露等問題,以減少地區性淹水災情之情事,並避免砲校湯山營區往來車流使用東南側聯外道路時對新埔里居民造成交通流量衝擊,有助改善地方生活機能,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橋樑拓寬工程範圍目前尚無稀有物種生態,改建後將提升橋樑及現況道路使用機能,工程施作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故不致對自然環境產生影響。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1 月 26 日府環綜字第 1100156251 號函認定,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橋樑及道路拓寬改建後將可符合河川治理的安全要求、解決地區淹水情事,並改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降低新埔里聚落的交通衝擊,提升新埔里民眾往來各地區之便利性,帶動地區發展,對於xx居民或社會整體有正面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
展政策綱領中所羅列之重點發展政策,共分為 4 個層面:「永續的環境」、「永續的社會」、「永續的經濟」、
「執行的機制」。
「永續的社會」層面之第二面向「居住環境」、第五面向「災害防救」分別提及為提升城市競爭力與居住生活品質及全球變遷下災害加劇,重視各項災害防治與救災的重要性,而本案改建工程完工後,將可有助於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進而加強社區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在「永續的經濟」層面中,第三面向「交通發展」中議題五、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及議題六、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依橋樑現況有效投入經費進行維護與補強工作,本計畫為提升交通品質及便利性與改善整體防災機能,並建構社區便捷交通路網,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本拓寬工程可改善既有的橋樑長度不足、颱洪期間淹水之苦,提升區域交通路網的服務水準,提供民眾更優質安全的車行環境,且使區域間的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區域整體的交通品質與經濟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將進而增加稅收,工程完工後亦可改善區域排水機能,提高對極端氣候之防護能力,符合國家永續城鄉建設政策之意旨。
3、國土計畫
x橋樑拓寬工程用地係屬於非都市計畫區土地,本
案欲徵收土地現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及河川區水利用地,徵收後作交通事業使用將依規定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因應未來河道治理計畫,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交通改善及降低洪災以維護河防安全及道路服務效能。綜合,本計畫符合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使用。
(五)其他因素:
無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案原於 109 年 10 月 7 日及 109 年 11 月 5 日分別辦理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因配合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用地範圍,遂重新辦理公聽會。並已於 110 年 1 月 7 日、
110 年 1 月 29 日將舉辦第三場、第四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關廟區公所、新埔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新埔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址郵寄通知本道路改善工程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分別於 110 年 1 月 8 日及 110 年 2 月 4
日刊登於中華日報;110 年 1 月 7 日及 110 年 1 月 29 日
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上。在 110 年 1 月 20 日及 110 年
2 月 18 日舉辦第三場、第四場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1
月 29 日、110 年 2 月 25 日將第三場、第四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關廟區公所、新埔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新埔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文件。
(四)已於 110 年 2 月 18 日第四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1 月 20日第三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10 年 2 月 25 日府工新三字第 1100264156C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10 年 3 月 9 日府工新三字第 1100299628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部份通知已合法送達,未合法送達部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因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送達事由主要為無此地址或查無此人)辦理公示送達,並於 110 年 3 月 25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土地所有
權人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地籍資料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地址投遞,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參與協議,案內已死亡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洽戶政機關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依相關戶籍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一併通知其協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通知函遭退回,爰依規定以 110 年 4 月 9 日府工新三字 1100452156A
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公告期間自 110 年 4 月 12 日至
110 年 5 月 3 日,xx意見至 110 年 5 月 13 日,惟期限內無人提出xx意見。
(三)經協議後土地所有權人xxx等 8 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取得比例 68.88%;土地所有權人xx等 4 人已死亡而其繼承人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致使無法與本府完成協議價購手續,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四)申請徵收前,已將xx意見書併同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寄送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給予xx意見至 110 年 4 月 6 日,另就未能通知送達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公示送達公告文,寄送各縣市政府辦理公示送達,其xx意見至 110 年 5 月 13 日,所有權人及繼承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以農作改良物為主,無影響居住權益之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
現狀及維護措施無。。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339,683 元。
1、地價補償金額:339,683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分別為 1,500 元/㎡、1,9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月 1 日。【110 年關廟區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 100.75%,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分別為:1,512 元/㎡、1,915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5,0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臺南市政府已編列經費於 109 年度地方
總預算項下,並保留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故徵收補償費足敷支應無虞。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一)本案工程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無禁止或限制情形。本案工程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 110 年 1 月 5 日南市工管
一字第 1091620149 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
(二)案內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分別以 109 年 11 月 17 日府農工字第 1091381050 號函及
110 年 1 月 8 日府農工字第 1100080852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案內河川區水利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分別於 109 年 10 月 23 日南市水行字第
1091279469 號函及 110 年 5 月 26 日南市水行字第
1100633833 號函同意變更為交通用地。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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