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2021]医疗保险 0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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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特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 66 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年满 66 周岁、不满 100 周岁且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1)非首次投保本产品;
(2)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届满后 60 日(含)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障计划类别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类别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计划类别约定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在下一保险期间按变更后的保障计划类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确定,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各保障计划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见本合同附表一。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详见释义),因治疗该 “恶性肿瘤——重度”导致的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特定医疗费用”,根据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包括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详见释义)费用、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详见释义)费用、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详见释义)费用中的一项或多项,下同),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届满后 60 日(含)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按本保险规定交纳续保保险费的,无等待期。
2.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根据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确定:如选择计划一,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仅包括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如选择计划二,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
口药品费用保险金和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导致的特定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根据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恶性肿瘤——重度”治疗需要,实际发生的满足下列条件的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以下简称“特种药品”)费用,本公司按本条第 3 款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特种药品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该特种药品的处方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符合医生诊疗规范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处方开具时间须在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初次发生之日起 3 年内,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②该特种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治疗是医疗必需且合理(详见释义)的,且其使用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③该特种药品为本公司《指定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清单》(详见本合同附表二)中的药品;
④该特种药品须在本公司认可药店(详见释义)购买。
(2)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恶性肿瘤——重度”治疗需要,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详见释义)(以下简称“特定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满足下列条件的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以下简称“进口药品”)费用,本公司按本条第 3 款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进口药品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该进口药品的处方由特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且符合医生诊疗规范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处方开具时间须在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初次发生之日起 3 年内,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②该进口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治疗是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且其使用须符合该进口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③该进口药品为本公司《指定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清单》(详见本合同附表三)中的药品;
④该进口药品须在开具药品处方的特定医疗机构购买。
(3)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恶性肿瘤——重度”治疗需要,在本公司认可基因检测机构(详见释义)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以下简称“基因检测”)费用,本公司按本条第 3 款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以 2 万元为限。 3.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对被保险人每次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种药品费用、进口药品费用或基因检测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
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定医疗费用-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100%;对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详见释义)内的特种药品(以购药时该特种药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或目录外为准),如被保险人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60%。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初次发生之日起 3 年
(该 3 年称为“用药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本条第 2 款规定的特定医疗费用,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责任范围;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或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4.既往病症(详见释义)(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5.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6.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的药品已产生耐药(详见释义)但仍继续使用该药品;
7.非在本公司认可药店、特定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非在本公司认可基因检测机构发生的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
第九条 购药服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在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初次发生之日起 3 年内,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购药服务,该服务属于健康管理服务分类中的“就医服务”。
购药服务包括药品费用直付服务、药品配送服务和特定医疗机构购药协助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参见本产品服务手册。
本公司可根据公司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对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进行公示,并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一条 不保证续保
1.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终止。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重新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按照续保保险费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含)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按照续保保险费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上述新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责任不受等待期限制。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不再接受续保:
(1)本产品已停售;
(2)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本保险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
(3)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
(4)未通过本公司续保审核。
3.本公司停止销售本产品的,将会及时通知投保人。第十二条 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状态发生变化,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申请被保险人状态变更。
如投保人已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投保人须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按照变更后的状态对应的保险费率交纳续保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办理:
(1)被保险人自行支付特种药品费用的,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④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特种药品处方;
⑤本公司认可药店开具的特种药品费用收据原件;
⑥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购药的,如上述单证中部分药品费用已由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还须提供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或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⑦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使用药品费用直付服务的,申请人须提供上述①-④项及第⑦项证明和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属于保险责任的,进入直付购药环节。具体直付购药流程参见本产品服务手册。
被保险人使用药品费用直付服务的,本公司将与认可药店直接结算特种药品费用,不再接受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2.申请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办理:
(1)被保险人自行前往特定医疗机构购买进口药品的,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④特定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的进口药品处方;
⑤特定医疗机构开具的进口药品费用收据原件;
⑥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使用药品费用直付服务的,申请人须提供上述①-③项及第⑥项证明和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属于保险责任的,进入直付购药环节。具体直付购药流程参见本产品服务手册。
被保险人使用药品费用直付服务的,本公司将与特定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进口药品费用,不再接受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3.申请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本公司认可基因检测机构出具的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报告及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收据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本公司已经与认可基因检测机构直接结算的基因检测费用,本公司不再接受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4.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以上“恶性肿瘤——重度”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上述疾病释义中的术语解释:
1.组织病理学检查: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ICD-10 与 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3.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
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4.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20 年版)》中对新型抗肿瘤药物的定义,即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本合同指定的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详见本合同附表二。
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指特定医疗机构根据《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因“恶性肿瘤——重度”临床治疗急需,经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进口的少量药品。本合同指定的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详见本合同附表三。
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指将外周血、手术或活检术留取的“恶性肿瘤——重度”病理切片组织或“恶性肿瘤——重度”转移所致的胸腹水等样本,进行“恶性肿瘤——重度”相关的特定基因的结构(DNA 水平)或功能(RNA 水平)检测。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或特定医疗机构的医生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基因检测结果,给出针对其分子异常特征的药物(即特种药品或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的给药方案。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一年期保险费。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以疗养、护理、戒酒或戒毒、精神心理治疗或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医疗必需且合理: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
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而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2.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医疗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及医疗费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2.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3.非为了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4.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对是否医疗必需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认可药店:指本公司认可的、可提供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的药店。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指位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特定医疗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复(《关于同意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批复》(国函[2013]33 号))设立。
认可基因检测机构:指在中国大陆地区取得合法有效资质且合法提供基因临床检验服务的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既往病症: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或损伤,包括下列情形: 1.医生已明确诊断,且长期治疗未间断;
2.医生已明确诊断,且已接受治疗,但仍有间断用药情况;
3.医生已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耐药: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实体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指以影像学、解剖学为基础的肿瘤负荷评价标准,由临床研究者、制药行业、影像学专家、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NCI)、加拿大国立癌症研究所(NCIC)、英国癌症研究网络(NCRN)、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EORTC)共同制定,为国际通行的针对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的标准)出现疾病进展。
2.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根据相关专业机构(包括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中国抗癌协会血液肿瘤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CCN)等)的指南规范,通过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仪、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0.65。
附表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
保障计划类别 | 计划一 | 计划二 |
保险金额 | 150 万元 | 300 万元 |
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 | 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 保险金 | ||
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2 万元为限) | ||
购药机构 | 认可药店 | 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认可药店 |
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海南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 | ||
药品种类 | 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115 种 | 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115 种 |
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20 种 | ||
用药有效期 |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 | |
赔付比例 | 100%; 对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特种药品(以购药时该特种药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或目录外为准),如被保险人以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 例为 60% |
附表二:指定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分子名 | 厂商 |
1 | 可瑞达 | 帕博利珠单抗 | 默沙东 |
2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 | 辉瑞 |
3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 | 杨森 |
4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杨森 |
5 | 泰立沙 | 拉帕替尼 | 葛兰素史克 |
6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 | 罗氏 |
7 | 安适利 | 维布妥昔单抗 | 武田 |
8 | 倍利妥 | 贝林妥欧单抗 | 百济神州 |
9 | 宜诺凯 | 奥布替尼 | 诺诚健华 |
10 | 唯可来 | 维奈克拉 | 艾伯维 |
11 | 贝美纳 | 恩沙替尼 | 贝达药业 |
12 | 安跃 | 泊马度胺 | 正大天晴 |
13 | 艾瑞颐 | 氟唑帕利 | 恒瑞 |
14 | 唯择 | 阿贝西利 | 礼来 |
15 | 苏泰达 | 索凡替尼 | 和黄 |
16 | 欧狄沃 | 纳武利尤单抗 | 百时美施贵宝 |
17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 | 辉瑞 |
18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阿斯利康 |
19 | 赫赛莱 | 恩美曲妥珠单抗 | 罗氏 |
20 | 贺俪安 | 奈拉替尼 | 皮尔法伯制药 |
21 | Folotyn | 普拉曲沙 | 萌蒂制药 |
22 | 适加坦 | 吉瑞替尼 | 安斯泰来 |
23 | 艾弗沙 | 伏美替尼 | 艾力斯 |
24 | 普吉华 | 普拉替尼 | 基石 |
25 | 百汇泽 | 帕米帕利 | 百济神州 |
26 | 诺倍戈 | 达罗他胺 | 拜耳 |
27 | 泰吉华 | 阿伐替尼 | 基石 |
28 | 擎乐 | 瑞派替尼 | 再鼎 |
29 | 多菲戈 | 氯化镭[223Ra] | 拜耳 |
30 | 乐卫玛 | 仑伐替尼 | 卫材 |
31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君实生物 |
32 | 安圣莎 | 阿来替尼 | 罗氏 |
33 | 艾瑞妮 | 吡咯替尼 | 恒瑞 |
34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罗氏 |
35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和黄 |
36 | 达伯舒 | 信迪利单抗 | 信达生物 |
37 | 亿珂 | 伊布替尼 | 杨森 |
38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 | 罗氏 |
39 | 格列卫 | 伊马替尼 | 诺华 |
40 | 诺利宁 | 伊马替尼 | 石药 |
41 | 格尼可 | 伊马替尼 | 正大天晴 |
42 | 昕维 | 伊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43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 | 诺华 |
44 | 赞可达 | 塞瑞替尼 | 诺华 |
45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 | 拜耳 |
46 | 赛可瑞 | 克唑替尼 | 辉瑞 |
47 | 泰瑞沙 | 奥希替尼 | 阿斯利康 |
48 | 恩莱瑞 | 伊沙佐米 | 武田 |
49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 | 百泰生物 |
50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 山东先声麦得津 |
51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 | 辉瑞 |
52 | 艾坦 | 阿帕替尼 | 恒瑞 |
53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 | 诺华 |
54 | 吉泰瑞 | 阿法替尼 | 勃林格殷格翰 |
55 | 赫赛汀 | 曲妥珠单抗 | 罗氏 |
56 | 汉曲优 | 曲妥珠单抗 | 复宏汉霖 |
57 | 福可维 | 安罗替尼 | 正大天晴 |
58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诺华 |
59 | 凯美纳 | 埃克替尼 | 贝达药业 |
60 | 特罗凯 | 厄洛替尼 | 罗氏 |
61 | 洛瑞特 | 厄洛替尼 | 石药 |
62 | 豪森昕福 | 氟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63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 |
64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诺华 |
65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 | 诺华 |
66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 |
67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68 | 阿美乐 | 阿美替尼 | 江苏豪森 |
69 | 百悦泽 | 泽布替尼 | 百济神州 |
70 | 赛普汀 | 伊尼妥单抗 | 三生国健 |
71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单抗 | 恒瑞 |
72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 | 阿斯利康 |
73 | 捷恪卫 | 芦可替尼 | 诺华 |
74 | 万珂 | 硼替佐米 | 杨森 |
75 | 昕泰 | 硼替佐米 | 江苏豪森 |
76 | 千平 | 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77 | 齐普乐 | 硼替佐米 | 齐鲁制药 |
78 | 益久 | 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79 | 恩立施 | 硼替佐米 | 先声东元 |
80 | 安维汀 | 贝伐珠单抗 | 罗氏 |
81 | 达攸同 | 贝伐珠单抗 | 信达生物 |
82 | 安可达 | 贝伐珠单抗 | 齐鲁制药 |
83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 | 百济神州 |
84 | 立生 | 来那度胺 | 双鹭药业 |
85 | 安显 | 来那度胺 | 正大天晴 |
86 | 齐普怡 | 来那度胺 | 齐鲁制药 |
87 | 佑甲 | 来那度胺 | 扬子江 |
88 | 多吉美 | 索拉非尼 | 拜耳 |
89 | 利格思泰 | 索拉非尼 | 青峰医药 |
90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 | 默克 |
91 | 泽珂 | 阿比特龙 | 杨森 |
92 | 艾森特 | 阿比特龙 | 恒瑞 |
93 | 晴可舒 | 阿比特龙 | 正大天晴 |
94 | 欣杨 | 阿比特龙 | 青峰医药 |
95 | 卓容 | 阿比特龙 | 齐鲁制药 |
96 | 索坦 | 舒尼替尼 | 辉瑞 |
97 | 诺力平 | 舒尼替尼 | 石药 |
98 | 升福达 | 舒尼替尼 | 江苏豪森 |
99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 | 百时美施贵宝 |
100 | 依尼舒 | 达沙替尼 | 正大天晴 |
101 | 美罗华 | 利妥昔单抗 | 罗氏 |
102 | 汉利康 | 利妥昔单抗 | 复宏汉霖 |
103 | 达伯华 | 利妥昔单抗 | 信达生物 |
104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 | 深圳微芯生物 |
105 | 易瑞沙 | 吉非替尼 | 阿斯利康 |
106 | 伊瑞可 | 吉非替尼 | 齐鲁制药 |
107 | 吉至 | 吉非替尼 | 正大天晴 |
108 | 科愈新 | 吉非替尼 | 科伦药业 |
109 | 吉非替尼片 | 吉非替尼 | 恒瑞 |
110 | 吉非替尼片 | 吉非替尼 | 扬子江 |
111 | 康士得 | 比卡鲁胺 | 阿斯利康 |
112 | 朝晖先 | 比卡鲁胺 | 上海朝晖 |
113 | 双益安 | 比卡鲁胺 | 复旦复华 |
114 | 海正 | 比卡鲁胺 | 浙江海正 |
115 | 岩列舒 | 比卡鲁胺 | 山西振东 |
注:
1.本公司可根据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临床应用的发展等因素对《指定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清单》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进行公示。
2.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附表三:指定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分子名 | 厂商 |
1 | Talzenna | Talazoparib | 辉瑞 |
2 | Lorbrena | lorlatinib | 辉瑞 |
3 | Daurismo | Glasdegib | 辉瑞 |
4 | Rydapt | 米哚妥林 | 诺华 |
5 | Piqray | Alpelisib | 诺华 |
6 | Alunbrig | brigatinib | 武田 |
7 | Farydak | Panobinostat | 诺华 |
8 | Polivy | polatuzumab vedotin-piiq | 罗氏 |
9 | Besponsa | Inotuzumab Ozogamicin | 辉瑞 |
10 | Mylotarg | Gemtuzumab Ozogamicin | 辉瑞 |
11 | Gazyva | 奥比妥珠单抗 | 罗氏 |
12 | Enhertu | Fam-trastuzumab deruxtecan-nxki | DAIICHI SANKYO |
13 | Calquence | Acalabrutinib | 阿斯利康 |
14 | Tabrecta | Capmatinib | 诺华 |
15 | Qinlock | Ripretinib | 迪加里加制药 |
16 | Portrazza | Necitumumab | 礼来 |
17 | Lartruvo | Olaratumab | 礼来 |
18 | Pomalyst | Pomalidomide | 新基 |
19 | Xospata | Gilteritinib | 安斯泰来 |
20 | Tibsovo | Ivosidenib | Agios Pharmaceutical |
注:
1.本公司可根据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临床应用的发展等因素对《指定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清单》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进行公示。
2.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
第一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第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四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第十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