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連江縣自來水廠「報廢柴油發電機1台變賣案」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招商機關 連江縣自來水廠得標廠商
招商機關(以下簡稱甲方)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書,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
一、 本契約文件包括
(一) 招商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本契約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副本1份由甲方留存。第二條 履約標的
甲方報廢財產柴油發電機1台,標的物之數量、效用按現況辦理交付,甲方不負瑕疪擔保責任,由乙方負責拆卸及運除。
第三條 契約價款採總包價法
計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第四條 契約價款之繳納方式
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5工作日內向甲方一次繳清全部契約價款。第五條 履約期限
乙方應在繳清契約價款當日起20日內(工作天,本廠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整),將放置於本契約第六條所列履約地點之本案標的物載運完畢。
第六條 履約地點:
一、 xxxxxxxxx00x(西莒營運所)。第七條 報廢財物載運及處理注意事項
一、 乙方於提貨作業過程中應自行注意工作安全並接受甲方工作人員之指導,遵守甲方管用標的物放置倉庫場地使用規定,乙方載運車輛之停放,應遵守交通規則,如有損及甲方及第三人之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
二、 乙方提貨時應維持現場走道、環境清潔及所有設施之維護。三、 乙方所承戴資源回收物品應妥善放置車輛上,如有掉落致發
生意外事故者,概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 標的物領迄後,乙方應清理現場,並回復原狀,標的物場所殘餘無價值物品,應一併清運處理。
五、 本批報廢品經售出後,乙方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處理,本批報廢財產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 乙方工作時間以不妨礙甲方之辦公作息時間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經雙方協調同意後辦理。
七、 乙方工作時損壞甲方財物時,應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八、 乙方派任之工作人員如有竊盜財物或其他不法之行為,概由該員負刑事或賠償之責任,乙方應負連帶責任。
九、 工作時所需之各項工具或設備概由乙方自備。
十、 契約期間工作人員之安全及保險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第八條 遲延履約
一、 乙方逾期未依第四條規定繳清契約價款者,機關得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而致機關遭受之損害,概由廠商負責賠償之。
二、 乙方逾期未依第五條規定將全部標的物清運完畢,甲方得按逾期天數(以工作天計算),自逾期日起每逾1日計罰新臺幣600元整,計罰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000元整。
第九條 爭議處理
x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契約如發生爭議事項,甲乙雙方均無法協議解決時,甲乙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人
機 關:連江縣自來水廠代 表 人:廠長 陳美金
地 址:xxxxxxxxx00xx x:0836-22708
廠 商:
負 責 人: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