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竹市文化局
年度新竹市老屋活化經營補助計畫契約書
計畫名稱:
甲方:xxxxxxxx:
xxxx 年 月 日
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甲方)補助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年度新竹市老屋活化經營補助計畫」,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其內容、經費詳如附件(包含計畫書等),雙方應依契約內容及新竹市老屋活化經營補助計畫確實履行,附件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履約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 年 6 月 30 日止。第三條:經費給付條件
(1) 甲方每月補貼租金新台幣 元整,乙方自籌款為新台幣
元整。(自籌款不少於總經費 20%)
(2) 租金補助款: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受補助人(單位)每執行完成三個月份活化經營後 15 日內,檢送活化經營成果報告書兩份
(含電子檔)、領據、租金證明文件 (支出憑證可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等相關資料,向文化局申請核撥三個月份租金補助款,當年度補助款,請於 12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最後一
期款請於計畫完成後 15 日內請領未核撥之租金補助款(不限請
領 3 個月份)。
(3) 計畫期間跨年度者,得先匡列補助額度,惟需預算經議會審核通過後實施。
(4)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檢附核銷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實際支出總金額低於核定計畫總金額時,依原核定計畫總金額比例減少補助金額。
第四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如需變更契約內容,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經雙方協議以 書面簽訂協議書變更,甲方如認為契約內容有修改之必要且為適當時,得經雙方書面協議,予以修正。
第五條:履約期間之展延
契約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需展延履約期間者,乙方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六條:履約遲延
乙方無法如期完成,每逾 1 日,甲方得扣除本契約補助總經費千分之
1,計算逾期違約金(以補助總金額百分之 20 為上限)。乙方如違反契約約定,經甲方定期催告後,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應返還已撥付之全部經費。
第七條:法律責任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變更原核准之補助,或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情節重大者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3)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4)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5)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6) 結束經營時,補助款應按月數比例繳回。第八條:著作權之歸屬
依本契約完成之相關著作財產權歸屬乙方享有,乙方應無償授權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得為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等政令宣導及文宣推廣利用。乙方應保證對於相關人員完成之著作,例如乙方之職員職務上及受聘人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乙方並承諾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第九條:侵權責任
乙方應保證履約行為及交付甲方之相關著作,不得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乙方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
此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第十條:文宣事宜
(1) 本案相關文宣資料明顯處應載明甲方為指導贊助單位,如有相關
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甲方。
(2) 結案時乙方須將相關文宣資料列入成果報告(含電子檔)併送甲方,作為撥款核銷之依據。
第十一條:契約終止及暫停執行
(1) 本契約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停止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執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須經甲方同意,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2)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停止或未履行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執行時,經甲方定期催告後,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乙方並應返還甲方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3) 終止契約,得為一部分或全部。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書送交甲方。
第十二條:其他事宜
(1) 為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品質,乙方應於本案執行過程製作拍攝動態紀錄或平面紀錄(含受補助之空間場域文化活動、民眾參與活動)等。
(2)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期限配合參加相關座談會,並提出執行進度報告及成果。
第十三條:爭議處理
x契約如有任何爭議,無法協議解決者,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 法,雙方並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其他
(1)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書面協議之。
(2) 契約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並由乙方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3) 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
立契約人:
甲方:新竹市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局長xxx地址:新竹市中央路 109 號電話:00-0000000
乙方: 負責人: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