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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宝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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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若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4.9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 6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8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2.4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退保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 4.8
❖ 您选择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 4.9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2
❖ 您申请保单借款,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 6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7.2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4.7 保单持续奖励
4.8 退保费用
4.9 部分领取
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 明确说明
5.2 如实告知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4 合同内容的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周岁
10.3 意外伤害
10.4 毒品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现金价值权益 10.5 酒后驾驶
2.2 保险责任
2.3 年金转换选择权
2.4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个人账户的设立
4.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
4.3 个人账户价值
4.4 初始费用的收取
4.5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4.6 死亡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保单借款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7.3 保险金申请
7.4 保险金给付
7.5 诉讼时效
8.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9.2 地址变更
9.3 未还款项的扣除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7 无有效行驶证
10.8 潜水
10.9 攀岩
10.10 探险
10.11 武术比赛
10.12 特技表演
10.13 现金价值
10.14 本合同约定利率
信泰宝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宝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宝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附表、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0.1 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0.2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四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10.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或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年金转换选择权 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将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正在销售的转换年金保险产品的约定转换为年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4;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0.7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10.8、跳伞、攀岩 10.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10.10、摔跤、武术比赛 10.11、特技表演 10.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❹价值 10.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❹价值。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交清,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❹ 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4.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8219%。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为该日利率乘以三百六十五。
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4.3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若有保单持续奖励则在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上月利息后且在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前给付,个人账户价值随之增加。
三、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四、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五、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时,本合同终止。
六、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4.4 初始费用的收取 本合同初始费用为零。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所交保险费的 2.5%
4.5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目前我们不向您收取保单管理费。
我们有权对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但年保单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六十元。对应的每日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
4.6 死亡风险保险费的
收取
我们不向您收取死亡风险保险费。
4.7 保单持续奖励 被保险人在第十一个保单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2.5%给付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
4.8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
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 1 个保单年度 | 第 2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
退保费用比例 | 3% | 0% |
4.9 部分领取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在犹豫期满后申请部分领取,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申请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二、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按4.8规定的退保费用比例乘以部分领取的金额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❺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 5.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❻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0.14 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7.3 保险金申请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满期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生存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❽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❾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9.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9.3 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9.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3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
害。 |
10.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8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9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10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11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12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0.13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10.14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本条款内容结束>
信泰宝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宝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宝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保单运作原理及投资策略
万能保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单独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您购买万能保险产品所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若有)后计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一部分用于储蓄投资。在投资账户运作过程中,我们将向您每月定期收取相关费用(如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等)。账户资金由我们代为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证利率。
万能账户以账户内的负债为基准配置相应的投资资产,在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如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等)的前提下,公司按照账户的负债成本、久期以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等相关要素,在中国保监会许可的投资品种范围内(如债券、股票、基金等等),灵活配置投资资产,尽量减少短期投资收益波动,努力实现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
2、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或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❹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❹价值。
二、保单账户
1、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8219%。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为该日利率乘以三百六十五。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3、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设立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若有保单持续奖励则在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上月利息后且在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前给付,个人账户价值随之增加。
(3)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4)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5)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时,本合同终止。
(6)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4、初始费用的收取
本合同初始费用为零。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所交保险费的 2.5%。
5、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目前我们不向您收取保单管理费。
我们有权对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但年保单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六十元。对应的每日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
6、死亡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我们不向您收取死亡风险保险费。 7、保单持续奖励
被保险人在第十一个保单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2.5%给付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
8、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 1 个保单年度 | 第 2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
退保费用比例 | 3% | 0% |
9、部分领取
(1)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申请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按当时的退保费用比例乘以部分领取的金额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三、犹豫期及退保
除另有约定外,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四、产品特色
1、保底收益有保证
最低保证年利率 3%,有助抵御通胀风险。 2、持续奖励实惠多
被保险人在第十一个保单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日零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按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2.5%给付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
个人账户。
3、多重保障力度大
因疾病身故赔付个人账户价值的 120%;因意外身故最高赔付个人账户价值的 200%。 4、年金转换养老安
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可申请年金转换用于养老、教育。
5、费用“零”扣取
不收取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用,保单生效满 1 年后不收取退保费用,真正做到费用“零”收取。
五、利益演示
以下示例中,被保险人为 30 岁男士,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 10,000 元,在保险期间内没有申请部分领取和年金转换的情况下,保单利益演示如
下:
xxx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利益演示 | 单位:元 | ||||||||||||||||||||||
趸交保险费: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 | 10,000元 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至八十周岁 | 投保年龄:性别: | 30周岁男性 | ||||||||||||||||||||
保单年度 | 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初始费用 | 进入个人账户的价值 | 保单管理费 | 结算利率(低) | 结算利率(中) | 结算利率(高) | |||||||||||||||
死亡风险保险费 | 个人账户价值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死亡风险保险费 | 个人账户价值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死亡风险保险费 | 个人账户价值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
1 | 10,000.00 | 10,000.00 | - | 10,000.00 | - | - | 10,300.00 | 12,360.00 | 20,600.00 | - | 9,991.00 | - | 10,450.00 | 12,540.00 | 20,900.00 | - | 10,136.50 | - | 10,600.00 | 12,720.00 | 21,200.00 | - | 10,282.00 |
2 | - | 10,000.00 | - | - | - | - | 10,609.00 | 12,730.80 | 21,218.00 | - | 10,609.00 | - | 10,920.25 | 13,104.30 | 21,840.50 | - | 10,920.25 | - | 11,236.00 | 13,483.20 | 22,472.00 | - | 11,236.00 |
3 | - | 10,000.00 | - | - | - | - | 10,927.27 | 13,112.72 | 21,854.54 | - | 10,927.27 | - | 11,411.66 | 13,693.99 | 22,823.32 | - | 11,411.66 | - | 11,910.16 | 14,292.19 | 23,820.32 | - | 11,910.16 |
4 | - | 10,000.00 | - | - | - | - | 11,255.09 | 13,506.11 | 22,510.18 | - | 11,255.09 | - | 11,925.19 | 14,310.22 | 23,850.37 | - | 11,925.19 | - | 12,624.77 | 15,149.72 | 25,249.54 | - | 12,624.77 |
5 | - | 10,000.00 | - | - | - | - | 11,592.74 | 13,911.29 | 23,185.48 | - | 11,592.74 | - | 12,461.82 | 14,954.18 | 24,923.64 | - | 12,461.82 | - | 13,382.26 | 16,058.71 | 26,764.51 | - | 13,382.26 |
6 | - | 10,000.00 | - | - | - | - | 11,940.52 | 14,328.63 | 23,881.05 | - | 11,940.52 | - | 13,022.60 | 15,627.12 | 26,045.20 | - | 13,022.60 | - | 14,185.19 | 17,022.23 | 28,370.38 | - | 14,185.19 |
7 | - | 10,000.00 | - | - | - | - | 12,298.74 | 14,758.49 | 24,597.48 | - | 12,298.74 | - | 13,608.62 | 16,330.34 | 27,217.24 | - | 13,608.62 | - | 15,036.30 | 18,043.56 | 30,072.61 | - | 15,036.30 |
8 | - | 10,000.00 | - | - | - | - | 12,667.70 | 15,201.24 | 25,335.40 | - | 12,667.70 | - | 14,221.01 | 17,065.21 | 28,442.01 | - | 14,221.01 | - | 15,938.48 | 19,126.18 | 31,876.96 | - | 15,938.48 |
9 | - | 10,000.00 | - | - | - | - | 13,047.73 | 15,657.28 | 26,095.46 | - | 13,047.73 | - | 14,860.95 | 17,833.14 | 29,721.90 | - | 14,860.95 | - | 16,894.79 | 20,273.75 | 33,789.58 | - | 16,894.79 |
10 | - | 10,000.00 | - | - | - | - | 13,439.16 | 16,127.00 | 26,878.33 | - | 13,439.16 | - | 15,529.69 | 18,635.63 | 31,059.39 | - | 15,529.69 | - | 17,908.48 | 21,490.17 | 35,816.95 | - | 17,908.48 |
20 | - | 10,000.00 | - | - | - | - | 18,512.64 | 22,215.17 | 37,025.28 | - | 18,512.64 | - | 24,720.07 | 29,664.08 | 49,440.14 | - | 24,720.07 | - | 32,873.14 | 39,447.77 | 65,746.28 | - | 32,873.14 |
30 | - | 10,000.00 | - | - | - | - | 24,879.44 | 29,855.33 | 49,758.88 | - | 24,879.44 | - | 38,389.51 | 46,067.41 | 76,779.02 | - | 38,389.51 | - | 58,870.78 | 70,644.94 | 117,741.57 | - | 58,870.78 |
40 | - | 10,000.00 | - | - | - | - | 33,435.89 | 40,123.06 | 40,123.06 | - | 33,435.89 | - | 59,617.74 | 71,541.28 | 71,541.28 | - | 59,617.74 | - | 105,428.61 | 126,514.33 | 126,514.33 | - | 105,428.61 |
50 | - | 10,000.00 | - | - | - | - | 44,935.04 | 53,922.04 | 53,922.04 | 44,935.04 | - | - | 92,584.52 | 111,101.43 | 111,101.43 | 92,584.52 | - | - | 188,806.58 | 226,567.90 | 226,567.90 | 188,806.58 | - |
说明:
1、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上述利益演示中的个人账户价值按低、中、高三种不同的假设结算利率进行演示;低档演示结算利率为最低保证利率,即为年利率 3%,中档演示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4.5%,高档演示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6.0%;
3、上述利益演示中的个人账户价值、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为各保单年度末的金额;一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该演示中的个人账户价值已包括保单持续奖励。
投保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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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签名):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