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放日/T 日:指本理财产品成立日起(不含封闭期)每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如为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产品管理人以该日的产品单位净值确认投资者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天天金 8 号理财产品
★一、重要须知
理财产品说明书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代理销售协议书》(具体名称以代销机构为准)。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特别是加黑及加“★”标识、以及有关责任或权利限制的条款,投资者若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产品管理人或向代理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的资料操作。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有效修改或补充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发售。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仅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参考。
★二、释义
(一)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银理财”)。
2.托管机构/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银行”)。
3.代销机构:指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销售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5.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本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本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 的投资顾问等。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所有投 资合作机构均经过北银理财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和程序。
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7.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8.监管机构:指对本产品管理人、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受托人(若有)、相关投资顾问(若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证券交易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二)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代理销售协议书》(具体名称以代销机构为
准),以及对该等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之《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之《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产品说明书:指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之《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三)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产品:指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天天金
8 号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 基于其所持有的本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本理财产品收益、承担本理财产品风险。
★3.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指根据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渠道客群、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本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管理人有权对各类产品份额分设不同的销售名称及销售代码,分别设置钞汇标志、代销机构、渠道客群、销售手续费率、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最低持有份额等。各类产品份额的差异性约定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明确列举,除明确列举所适用产品份额类别的条款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条款均适用于全部份额。
★4.产品销售名称: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产品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名称项下设置的产品销售名称。
★5.产品销售代码: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产品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登记编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6.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净资产: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总值后的净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本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本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若有)以及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7.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本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当日产品资产净值/当日产品份额总额,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六位(舍位法),小数点后第七位及之后数值舍去(不进行四舍五入)。投资者按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和获得本理财产品终止时的分配。
8.理财产品单位累计净值/产品单位累计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指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累加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自本理财产品成立以来的分红除权的金
额(若有)所得的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价值。
9.业绩比较基准:指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投资经验及
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须谨慎。
10.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本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11.认购:指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2.申购:指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3.赎回:指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内申请卖出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15.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四)期间与日期:
1.工作日:指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但包括国家临时规定应当工作的周六和周日)。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募集期:指本理财产品成立前,产品管理人接受本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4.成立日:指本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后满足合同生效条件,正式进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起始日。
5.产品存续期/存续期:指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6.开放日/T 日:指本理财产品成立日起(不含封闭期)每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如为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产品管理人以该日的产品单位净值确认投资者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
7.申购/赎回确认日:投资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后,产品管理人对满足条件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的日期,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六、产品的申购和赎回”部分。
8.终止日: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八、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一)产品的提前终止”约定的情况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将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提前 1 个工作日公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
9.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
(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
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前,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通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进入清算期后不再计算收益。
(五)其他
1.不可抗力:指本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终止本理财产品(该等要求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5)因本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本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法规:指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署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时间: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产品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三、产品概况和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天天金 8 号理财产品 |
产品销售名称 | B 类份额: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天天金 8 号 B 类份额 |
产品代码 | TG01240343 |
产品销售代码 | B 类份额:TG01240343B |
产品登记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8924000129 (投资者可依据该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本理财 |
★产品份额类别 | 1.本理财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金额、渠道客群、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本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本理财产品可能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将单独设置以下内容: (1)产品销售名称 (2)产品销售代码 (3)代销机构 (4)渠道客群 (5)销售手续费率 (6)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7)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8)最低持有份额 (9)产品份额募集上限 3.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
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信息披露渠道、销售手续费率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以其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约定为准。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理财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类别,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项下相关约定以其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产品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理财产品项下增设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届时,产品管理人将依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信息披 露。 |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适合的投资者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投资者经代理销售机构评估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须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的,销售客群最终以代销机构要求为准)。 ★本理财产品不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 份额的 50%。 |
产品管理人 | 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托管人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B 类份额: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风险评级 | 低风险产品(PR1)(本风险评级为北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 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产品规模 |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本理财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 模上下限。 |
销售区域 | B 类份额:全国 |
募集期 | 2024 年 4 月 24 日 9:00 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 17:00。 (募集期开市/闭市时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本理财产品成立日。 ★如经产品管理人判断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产品管理人 将提前1 个工作日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告。 |
认购 |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 时冻结,并于本理财产品成立日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 |
成立日 | 2024 年 4 月 25 日。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本理财产品成立日。 ★如经产品管理人判断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产品管理人 将提前1 个工作日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 |
公告。 | |
产品单位面值 | 本理财产品的初始产品单位面值为 1.00 元/份。 |
投资起点 | B 类份额:投资起点为 1 元,并以 0.01 元为单位递增。 |
封闭期 | 本理财产品募集成立后封闭运作 13 天(2024 年 4 月 25 日-2024 年 5 月 7 日),封闭期内不接受任何申购/赎回申请。 |
开放日(T 日) | 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起(不含封闭期)每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如该日为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
申购与赎回 | 1.申购和赎回的受理: 投资者可在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内提出申购申请后,投资资金将实时冻结,并于申购确认日扣划。资金冻结期间将按照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该利息不作为申购资金扣收。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投资者在开放日 15:0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T+1 日)对满足条件的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投资者在开放日 15:00(含)之后或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将在投资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之后的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2 日)对满足条件的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予以确认。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投资者自申购确认日起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投资者自赎回确认日起不再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赎回资金原则上将于赎回确认日当日内划转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投资者赎回资金的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则为准。 3.申购/赎回价格:本理财产品开放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4.巨额赎回:在本理财产品的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即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产品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超过前一日终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赎回。 ★申购与赎回详情请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六、产品的申 购和赎回”部分。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50%+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0%。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以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同业存单、信用债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仓位不低于 80%,同时参考发行时已知的中证同业存单指数收益率、存款利率、产品综合费率等因素,并结合投资策略测算得出。 ★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市场预判等因素对本理财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须谨慎。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 |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理财产品时,产品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等情况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事项。如确需调整,除应通过代销机构网站等常规展示方式向投资者充分、醒目披露调整信息和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向 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告知义务。 | |
收益分配方式 | ★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不定期分配,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如投资者未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在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进行分红方式的变更。分红原则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产品的收益分配”中(二)收益分配原则和(三)收益分配方 案。 |
★产品费用 | ★1.销售手续费率(代销机构收取): B 类份额:0.3%/年 ★2.固定管理费率(产品管理人收取):0.1%/年 ★3.托管费率(产品托管人收取):0.03%/年 ★4.超额业绩报酬(产品管理人收取,如有):产品管理人根据理财投资情况计算超额业绩报酬,由产品管理人确定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的部分产品管理人提取 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5.管理成本费用(相关机构收取):为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交易提供专属信托、保管、托管、咨询、顾问、管理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基金管理费、投资顾问费、信托保管费、信托报酬、各类信托费用等)和支出均属于本理财产品的管理成本费用,由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等)依照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信托合同、保管合同、顾问协议等)约定的标准和条件扣除。 ★6.其他成本费用(产品支付):本理财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账户服务费、进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而发生的交易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本理财产品收益或资产中扣除的法定费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如审计费等)和律师费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交易发生的税费、手续费等)均属于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成本费用,由产品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在向投资者分配资金前从理财产品中支付。 ★产品费用详情请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九、产品的费用” 部分。 |
净值及投资报告披露 | 1.本理财产品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和产品份额累计净值、申购价格、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和产品资产净值。 2.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编 |
制完成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并通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产品管理人保留对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频率变更的权利。 ★净值及投资报告披露详情请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十一、产品的信息披露”部分。 | |
税款 |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本理财产品承担。投资者从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关代扣代缴或 纳税义务。 |
四、产品的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大额存单、资金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括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同业存单、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等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其他交易市场的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以上述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北银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负责在投资范围内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进行动态配置,保留对投资目标变更的权利,若发生变更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投资比例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100%。
★特别提示:
1.非因产品管理人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产品投资突破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
2.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在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配置为主、交易增强”的投资策略。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视资金成本情况,适度采用杠杆策略,以获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投资组合在债券、基金、现金等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信用投资策略
根据产品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辅以外部信用评级,研究债权资产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xx风险与收益选择信用风险适当的主体和券种作为投资对象。
3.久期配置策略
本理财产品将基于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判,分析债券市场的反映,并据 此对债券组合的久期进行调整,从而获取利率下行导致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并缓解利率上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4.杠杆配置策略
产品管理人根据对未来资金成本预测,择机通过融入短期资金,适度运用杠杆策略增厚组合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等,对杠杆比例适时进行调整,尽可能平滑投资组合的净值波动。
(四)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其中,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
4.本理财产品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5%。
5.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5%。
6.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7.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的比例应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50%。
8.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特别提示:
1.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突破前述第 1、2 点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上述投资限制。
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本理 财产品不符合第 5 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3.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突破前述第 7 点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4.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限制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投资目标
以投资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在追求理财投资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
★(六)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分析及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对应投资组合的运作和回报,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由此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
(1)本理财产品投资结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决策执行,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调整投资策略,调整债券组合久期,控制市场风险。
(2)运用定量风险模型,分析各投资组合市场风险的来源和暴露。利用敏感性分析,找出影响投资组合收益的关键因素。运用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技术,定期评估投资组合对于大幅和极端市场波动的承受能力。
2.流动性风险分析及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执行资管新规和流动性新规的要求,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将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当水平下,综合匹配投资收益和产品期限设置。
(2)为防范和应对本理财产品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产品管理人可启用下列措施:①设定单一投资者持有金额上限;②巨额赎回情形下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全额赎回、部分赎回等措施;③拒绝或暂停申购;④拒绝或暂停赎回;⑤延期办理赎回申请;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⑦收取短期赎回费;⑧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措施。 3.信用风险分析及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债权资产等金融产品涉及融资人的信用风险,若融资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导致相应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收益、到期本金等无法足额按时偿还,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
(1)产品管理人建立投前、投中、投后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遵照“三道防线”相关要求开展信用债投后管理各项工作,通过下列措施严控信用风险:
①定期宏观基本面的跟踪分析:监控基本面关键指标、各行业基本面指标以及债券细分敞口溢价走势,研判个券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形成产品债券投资备选库。
②内部风险监测机制:通过风险预警以及资产配置系统进行舆情监控,定期对持仓资产进行整体回顾、检视,分析组合资产配置情况,对持仓个券开展持续债券信用风险追踪,排查负面舆情、价格异动等风险事件,降低信用风险暴露。
(2)发生信用风险的债券通过折价卖出或破产清算回收部分本金。
4.其他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本理财产品的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一些特殊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对本理财产品面临的其他风险,由北银理财相关部门进行识别、测量、分析、监控、报告和管理工作,设定投资风险管理要求、风险策略、风险管理指标、风险限额等,并追踪执行情况。
五、产品的募集和认购
(一)投资者在指定向北银理财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理财产品时应已经在代销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二)投资者应指定其开立在代销机构的相关账户作为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办理的投资金额与清算分配金额等款项收付。投资者同意,代销机构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三)本理财产品认购金额要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 A 类份额的投资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并以 0.01 元为单位递增。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品单位面值,本理财产品成立日的产品单位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实际认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份额为准。
(五)认购费用: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受理时间和确认时间:投资者可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并于本理财产品成立日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
★(七)募集期的利息计算: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在投资者交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后,扣划之前按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
(八)受理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理财账户的开户手续,可通过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本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具体以代销机构要求为准)。
★(九)购买撤销:投资者可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最后一日的 17:00 前撤销认购交易,撤销后的资金原则上将于 2 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本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不能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
(十)产品成立: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或产品管理人提前/延迟结束募集期时,若募集资金满足产品募集规模上限或/及下限的要求,且不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产品不成立的,则本理财产品成立;否则,本理财产品不成立。若本理财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本理财产品成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理财投资资金退回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退回投资者,本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后至理财投资资金退回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六、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规则
1.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投资者可在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内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
具体是否可撤销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撤销后的申购资金将于 2 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
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后不能撤销。 3.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产品申
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单位净值都是未知的。
(二)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要求:本理财产品 B 类份额申购起点金额为 1 元,并以 0.01 元为单位递增。
2.赎回份额要求: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本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 B 类份额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若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后,其持有的剩余产品份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投资者应申请全额赎回本理财产品,否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不被受理。
3.各类份额投资者单户持有理财产品金额不得超过 1 亿元。
4.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有权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1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受理和确认
1.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理财产品份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失败。
2.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产品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3.申购的扣款和确认时间
★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内提出申购申请后,投资资金将实时冻结,并于申购确认日扣划,资金冻结期间将按照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该利息不作为申购资金扣收。
投资者在开放日 15:0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日为开放日当日,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对满足条件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确认;投资者在开放日 15:00(含)之后或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日为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之后的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日,产品管理人将在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之后的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对满足条件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确认。
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投资者自申购确认日起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赎回的确认和到账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 15:00(不含)之前提出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日为开放日当日,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对满足条件的有效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投资者在开放日 15:00(含)之后或非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日为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之后的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日,产品管理人将在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之后的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对满足条件的有效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投资者自赎回确认日起不再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赎回资金原则上将于赎回确认日当日内划转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投资者赎回资金的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则为准。
★5.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遇有权机关冻结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的,产品管理人应按照有权机关要求进行操作。
(四)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理财产品的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即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产品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超过前一日终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当时的投资运作情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部分赎回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情况,产品管理人将在巨额赎回发生后 3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
(1)全额赎回:当本理财产品可以兑付投资者(或称“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在赎回确认日按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执行正常赎回程序。
(2)部分赎回: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有权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本理财产品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有权采取以上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该理财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赎回确认日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具体交易功能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未选择撤销的,产品管理人有权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产品单位净值)或暂停接受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选择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3.超过本理财产品募集规模上限;
4.投资者申购超过个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限;
5.本理财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
6.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本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
7.本理财产品不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
8.本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
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拒绝或暂停赎回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选择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正常运作或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有权暂停接受其余赎回申请;
4.本理财产品连续 2 个及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6.当本理财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本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时;
7.产品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业绩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选择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发生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有权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
2.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本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赎回款项兑付将相应调整;
2.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交易对手缺乏意愿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3.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4.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兑付;
5.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形;
6.本理财产品连续 2 个及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对于已经接受的投资
者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7.本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
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8.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除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外,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还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取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设定单一投资者持有金额上限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在运用
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公告,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及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九)申购费用
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赎回费用
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赎回费用。
★七、产品的收益分配
(一)本理财产品净收益
本理财产品净收益为本理财产品收益扣除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本理财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可供分配利润为本理财产品权益登记日(如有)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其中权益登记日为登记享有分红权益的理财份额的日期;
3.本理财产品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能低于产品单位面值。
★(三)收益分配方案
1.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不定期分配,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如投资者未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在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进行分红方式的变更。无论投资者选择何种分红方式,在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全部赎回时,理财收益(如有)将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
2.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订,由托管人复核,并于收益分配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产品管理人通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
业绩比较基准为产品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的参照基础,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并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方案进行调整。
八、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产品的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自然灾害、疫情、严重传染病、金融市场危机、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及/或意外事件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或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事项;
3.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相关投资合作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动终止;
6.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本理财产品。
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公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及本理财产品终止后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并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进行公告。
(二)产品的清算
1.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产品管理人按终止日前一个交易日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和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之乘积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收取赎回费。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再计算收益。
2.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
作日的,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前,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通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进入清算期后不再计算收益。
★九、产品的费用
(一)费用的种类
本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应当在理财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销售手续费
理财财产的销售手续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手续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手续费。
E 为本理财产品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
销售手续费原则上按日计提,由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核对一致,从理财财产中定期支付给本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
★2.固定管理费
理财财产的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固定管理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本理财产品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由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核对一致,从理财财产中定期支付给产品管理人。
★3.托管费
理财财产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本理财产品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
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由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核对一致,从理财财产中定期支付给产品托管人。
★4.超额业绩报酬
产品管理人根据理财投资情况计算超额业绩报酬,由产品管理人确定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的部分产品管理人提取 0%作
为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于每日计提,并由产品管理人负责计算,产品托管人承担复核义务。由产品托管人根据与产品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产品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或者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5.其他费用
(1)管理成本费用:为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交易提供专属信托、保管、托管、咨询、顾问、管理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基金管理费、投资顾问费、信托保管费、信托报酬、各类信托费用等)和支出均属于本理财产品的管理成本费用,由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等)依照相关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信托合同、保管合同、顾问协议等)约定的标准和条件扣除。
(2)其他成本费用:本理财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账户服务费、进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而发生的交易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本理财产品收益或资产中扣除的法定费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如审计费等)和律师费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扣除的其他费用 (包括交易发生的税费、手续费等)均属于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成本费用,由产品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在向投资者分配资金前从理财产品中支付。
★(三)特别说明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北银理财所收取的费用为含税价格,相关税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北银理财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调整前述收费项目、标准、条件、方式等具体收费内容。对于新增、调高或降低的相关内容,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并于产品管理人确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施行。如投资者未按照公告进行赎回操作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该等调整并按其执行。
十、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的每个自然日均为估值日。
(四)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中债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具体协商确定。其中,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收盘价存在差异的,若产品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可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和收盘价都无法准确反馈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可转换私募债券和可交换私募债券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4.公募基金类资产按照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 1.0000 计算,逐日计提收益。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提。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未上市基金估值:境内未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估值,估值日按基金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红利;境内未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能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若投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由基金管理人提供估值净值数据,如基金管理人不提供估值的,可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产品管理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6.资产管理产品以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7.债券回购和拆借按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8.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9.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需要采用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或模型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代表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10.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11.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五)估值差错处理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产品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发现资产估值存在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该及时更正。
(六)暂停估值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选择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1)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任何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等致使产品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
(3)本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 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应暂停本理财产品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管理人选择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及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待估值条件恢复时,产品管理人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七)资产账册的建立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理财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产品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一、产品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主动向投资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关联交易等事项。
2.信息披露频率和时间
(1)发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2)净值公告
在本理财产品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披露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和产品份额累计净值、申购价格、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和产品资产净值。
(3)分红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分红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分红公告(如有)。
(4)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本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5)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
度报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7)临时公告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涉及本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在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公告,告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及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3.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为代销机构网站、中国理财网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公开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且产品管理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投资者未适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若根据市场情况需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的或需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有权提前进行重大事项公告(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开放赎回,具体以重大事项公告为准。如投资者未按照公告进行赎回操作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该等调整并按其执行。
★5.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 1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于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产品管理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等依法要求披露及报送的。
3.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义务及行使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权利需向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披露或允许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投资者及其持有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传输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十二、相关机构的概况
(一)产品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 1.托管人基本信息
托管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2.托管人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本理财产品财产;
(2)为本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本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本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本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本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本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本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另行签订的托管协议约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产品代销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 1.代销机构基本信息
B 类份额代销机构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投资者服务热线:96067 2.代销机构主要职责
(1)宣传推介本理财产品;
(2)为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3)在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4)承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和销售适当性管理职责;
(5)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产品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另行签订的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