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是跟踪沪深 300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 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4 号(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2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2】392 号)和 2012 年 3 月 27 日《关于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9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4 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跟踪沪深 300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
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事项进行更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事项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的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
书所载其余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5 月 24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目录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102
二十、基金的风险揭示 10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6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6
二十七、备查文件 16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上证所《业务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登记结算
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组合证券 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 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 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为便于计算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
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
率差额之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 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 年 1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Anthony Fasso 先生:董事,学士,1984 年加入 Bankers Trust,1995 年至 2000 年先后任 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 董事(亚洲)、高级副总裁及常务董事(香港)。2000 年至 2001 年担任 iRegent Group Limited 营销经理(香港),2001 年至 2003 年担任 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 行政总裁及机构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香港),2003 年至 2004 年担任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私人财富管理董事(墨尔本),2005 年至 2010 年担任 AXA Investment Managers 亚太区行政总裁及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巴黎/香港),2010 年至 2018年担任 AMP Capital 国际业务行政总裁及全球客户部门(香港)主管,2019 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司,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 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 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 Lazard & 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 Lazard Asia 香港办事处,2010 年至 2013 年曾担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事。2002 年至今历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基金经理、执行董事,2006 年至今同时担任新加坡上市公司 TIH Limited 董事。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助教、会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9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期间兼职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2015 年 3 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迪清云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8 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
限公司创始人兼 CEO,2019 年至今任北京清谊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王永筠女士:监事长,硕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2004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德勤,2008 年至 2019 年担任黑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董事, 2019 年起担任柏瑞投资财务部门高级副总裁(亚洲,日本及台湾除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五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12 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1 年在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1 年至 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 7 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6 月起任
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0月起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上证中小盘 ETF 及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起担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及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 2015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 及华泰柏瑞中证 5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至2018
年 10 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 中国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起任华
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童辉先生:监事,硕士。1997-1998 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
1998-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就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理, 2012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 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6.9-2008.12 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
券交易员,2009.3-2012.8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起任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结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环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2 月起任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消费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万方先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 MBP 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柳军先生:简历同上。历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娅女士,2012 年 5 月 4 日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李晓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沈雪峰女士;投资研究部总监张慧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 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 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 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 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 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 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09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一级代办券商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
联系人:陈剑虹 |
电话:(0755)82825551 |
传真:(0755)82558355 |
客服电话:400-800-1001 |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
联系人:高峰 |
电话:(0755)83516094 |
传真:(0755)83515567 |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
联系人:奚博宇 |
电话:(021)61118795 |
传真:(021)68751151 |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
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
电话:021-20333333 |
传真:021-50498825 |
联系人:王一彦 |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
联系人:方晓丹 |
电话:(0512)65581136 |
传真:(0512)65588021 |
客服电话:400-860-1555 或 96288 |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法定代表人:薛峰 |
联系人:周洁瑾 |
电话:(021)22169999 |
传真:(021)22169134 |
客服电话:95525 |
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
联系人:陈靖 |
电话:(020)88836999 |
传真:(020)88836654 |
客服电话:95396 |
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
联系人:黄静 |
电话:(010)84183333 |
传真:(010)84183311-3389 |
客服电话:400-818-8118 |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16、17 楼 |
法定代表人:冉云 |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
传真:028-86690126 |
客服电话:95310 |
1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
联系人:沈刚 |
电话:(0510)82831662 |
传真:(0510)82833217 |
客服电话:95570 |
1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大厦 4,15 楼 |
法定代表人:裘强 |
联系人:刘方 |
电话:(0791)6273972 |
传真:(0791)6288690 |
客服电话:(0791)6285337 |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
联系人: 芮敏棋 |
电话:(021)38676666 |
传真:(021)38670666 |
客服电话:95521 |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
法定代表人:何如 |
联系人:周杨 |
电话:(0755)82130833 |
传真:(0755)82133952 |
客服电话:95536 |
1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
联系人:扬子莹 |
电话:(0471)4974437 |
客服电话:4001966188 |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
联系人:王怀春 |
电话:0991-2307105 |
传真:0991-2301802 |
客服电话:400-800-0562 |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
法定代表人:周易 |
联系人:庞晓云 |
电话: 025-883389093 |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
客服电话:95597 |
1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家浜路 750 号 |
法定代表人:俞洋 |
联系人:陈敏 |
电话:(021)64316642 |
传真:(021)64333051 |
客服电话: 400-109-9918、021-32109999、029-68918888 |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
联系人:石静武 |
电话:(021)38631117 |
传真:(021)58991896 |
客服电话:95511*8 |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
法定代表人:李玮 |
联系人:吴阳 |
电话:(0531)68889155 |
传真:(0531)68889752 |
客服电话:95538 |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
联系人:许曼华 |
电话:021-53686888 |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
客服电话:021-962518 |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法定代表人:李梅 |
联系人:黄莹 |
电话:(021)33389888 |
传真:(021)33388224 |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
2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
办公地址:中国武汉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
法定代表人:余磊 |
联系人:崔成 |
电话:027-87610052 |
传真:027-87618863 |
客服电话:400-800-5000 |
2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吴坚 |
联系人:张煜 |
电话:(023)63786141 |
传真:(023)63810422 |
客服电话:400-809-6096 |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
联系人:尹旭航 |
电话:010-63081000 |
传真:010-63080978 |
客服电话:95321 |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楼 |
法定代表人:兰荣 |
联系人:夏中苏 |
电话:(0591)38281963 |
客服电话:400-888-8123 |
2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
联系人:张梦莹 |
电话:(021)64718888 |
传真:(0571)87901913 |
客服电话:(0571)95345 |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
联系人:宋明 |
电话:(010)66568450 |
传真:(010)66568990 |
客服电话:400-888-8888 |
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
联系人:杨涵宇 |
电话:(010)6505 1166 - 6493 |
传真:(010)8567 9535 |
客服电话:410-910-1166 |
2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
法定代表人:高涛 |
联系人:刘毅 |
电话:(0755)82023442 |
传真:(0755)82026539 |
客服电话:95532 |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
联系人:权唐 |
电话:400-8888-108 |
传真:(010)65182261 |
客服电话:400-888-8108 |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
联系人:赵艳青 |
电话:(0532)85022326 |
传真:(0532)85022605 |
客服电话:95548 |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
联系人:郑慧 |
电话:010-60838888 |
传真:010-60836029 |
客服电话:95548 |
3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
联系人:罗艺琳 |
电话:0755-82570586 |
传真:0755-82960582 |
客服电话:95329 |
3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
法定代表人: 董祥 |
联系人: 薛津 |
电话:0351-4130322 |
传真:0351-7219891 |
客服电话:400-712-1212 |
3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
联系人: 夏吉慧 |
电话:(0571)87925129 |
传真:(0571)87818329 |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
3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
联系人:安岩岩 |
电话:0431-85096517 |
传真:0431-85096795 |
客服电话:95360 |
3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人:胡月茹 |
电话:(021)63325888 |
传真:(021)63327888 |
客服电话:95503 |
3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
联系人:汤漫川 |
电话:(010)66555316 |
传真:(010)66555246 |
客服电话:400-888-8993 |
3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
法定代表人:雷杰 |
联系人:郭军瑞 |
电话:(0731)85832503 |
传真:(0731)85832214 |
客服电话:95571 |
4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
联系人:黄岚 |
电话:(020)87555888 |
传真:(020)87555305 |
客服电话:95575 |
4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
联系人:李蔡 |
电话:(0551)2207939 |
传真:(0551)2645709 |
客服电话:95578 |
4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
电话:(021)23219000 |
传真:(021)23219100 |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
客服电话:95553 |
4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
法定代表人:陈林 |
联系人:刘闻川 |
电话:68778790 |
传真:68777992 |
客服电话:4008209898 |
4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
法定代表人:侯巍 |
联系人:郭熠 |
电话:(0351)8686659 |
传真:(0351)8686619 |
客服电话:400-666-1618、(0351)95573 |
4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
联系人:李欣 |
电话:021-38784580-8918 |
传真:021-68865680 |
客服电话:95351 |
4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
联系人:林生迎 |
电话:(0755)82960223 |
传真:(0755)82960141 |
客服电话:95565 |
4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
联系人:李微 |
电话:(010)59355941 |
传真:(010)66553791 |
客服电话:400-889-5618 |
4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
电话:(0371)69099882 |
传真:(0371)65585899 |
客服电话:95377 |
49)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
联系人:李宁 |
电话:(021)60762732 |
客服电话:0851-960872 |
5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
法定代表人:吴涛 |
联系人:刘宇 |
电话:(010)59366070 |
传真:(010)59366281 |
客服电话:400-620-0620 |
5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
联系人:郝俊杰 |
电话:028-86199278 |
传真:028-86199079 |
客服电话:4008366366 |
5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哈尔滨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
办公地址:哈尔滨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
联系人:周俊 |
电话:0451-85863726 |
传真:0451-82337279 |
客服电话:400-666-2288 |
5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
联系人:王钧 |
电话:(021)36533017 |
传真:(021)36533017 |
客服电话:400-881-1177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朱宏宇联系人: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2012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392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具体销售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5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5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
发售的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5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24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24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②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1%,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M(份) | 认购费率 |
M < 50 万 | 1.0% |
50 万≤M <100 万 | 0.5% |
M≥100 万 | 1000 元/次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1.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资产。
4、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2 年 4 月 24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2 年 4 月 5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其中: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
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 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不计利息。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12 年 4 月 24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
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应以 A 股账户认购,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
的个股一般不超过 50 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每日日终,发售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n
∑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i =1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1.00其中,
(1)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i=1,i≦300。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q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沪深 300 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沪深 300 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
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沪深300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沪深300 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3、对于用于认购本基金的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2,967,336,606.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2,967,336,606.00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297,269.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297,269.00 份。本
次募集的场内资金和场外资金已均于 2012 年 5 月 3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65,65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32,968,633,875.00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 年 5 月 4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4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并提前公告。
2)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份额总额 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 T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则 T 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X/Y)/(I/1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 T 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T+1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 5,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为 3,127,000,230.95 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13,057,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3,891.06。
1)折算比例=(3,127,000,230.95/3,013,057,000)/(3891.06/1000)=
0.26671819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26671819=1,334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2012 年 5 月 11 日。当日沪深 300 指数收盘值为
2636.92 点,基金资产净值为 32,248,721,369.34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32,968,633,875.00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0.978 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0.37094933,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12,229,687,690.00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2.637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4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 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正式上市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9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
在更改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即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其中, “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现金替代比例(%)= | i =1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
∑ ×100%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 2012-2-1 |
基金名称 |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0301 |
2012 年 1 月 3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3,585.95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2,217,841.05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2.464 |
2012 年 2 月 1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13,585.95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30% |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9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票数量 | 现金替代标志 |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固定替代金额 |
000001 | 深发展A | 1200 | 退补 | 10% | 19,968.00 |
000002 | 万科A | 4500 | 退补 | 10% | 34,425.00 |
000009 | 中国宝安 | 500 | 必须 | 6,450.00 | |
000012 | 南 玻A | 600 | 退补 | 10% | 5,928.00 |
000021 | 长城开发 | 300 | 退补 | 10% | 1,614.00 |
000024 | 招商地产 | 300 | 退补 | 10% | 5,529.00 |
000027 | 深圳能源 | 400 | 退补 | 10% | 2,492.00 |
000039 | 中集集团 | 400 | 退补 | 10% | 5,616.00 |
000059 | 辽通化工 | 300 | 退补 | 10% | 2,589.00 |
000060 | 中金岭南 | 700 | 退补 | 10% | 6,678.00 |
000061 | 农 产 品 | 300 | 退补 | 10% | 3,216.00 |
000063 | 中兴通讯 | 900 | 退补 | 10% | 13,320.00 |
000069 | 华侨城A | 1300 | 退补 | 10% | 9,698.00 |
000100 | TCL 集团 | 3200 | 退补 | 10% | 6,496.00 |
000157 | 中联重科 | 2100 | 退补 | 10% | 19,131.00 |
000338 | 潍柴动力 | 400 | 退补 | 10% | 13,560.00 |
000401 | 冀东水泥 | 300 | 退补 | 10% | 5,355.00 |
000402 | 金 融 街 | 1100 | 退补 | 10% | 6,633.00 |
000422 | 湖北宜化 | 200 | 退补 | 10% | 3,766.00 |
000423 | 东阿阿胶 | 200 | 退补 | 10% | 8,076.00 |
000425 | 徐工机械 | 400 | 退补 | 10% | 6,400.00 |
000527 | 美的电器 | 900 | 退补 | 10% | 11,502.00 |
000528 | 柳工 | 300 | 退补 | 10% | 4,197.00 |
000538 | 云南白药 | 100 | 退补 | 10% | 4,888.00 |
000559 | 万向钱潮 | 400 | 退补 | 10% | 2,324.00 |
000562 | 宏源证券 | 300 | 退补 | 10% | 3,558.00 |
000568 | 泸州老窖 | 300 | 退补 | 10% | 11,133.00 |
000581 | 威孚高科 | 200 | 退补 | 10% | 6,398.00 |
000623 | 吉林敖东 | 300 | 退补 | 10% | 6,741.00 |
000625 | 长安汽车 | 900 | 退补 | 10% | 3,753.00 |
000629 | 攀钢钒钛 | 1300 | 退补 | 10% | 8,814.00 |
000630 | 铜陵有色 | 300 | 退补 | 10% | 6,003.00 |
000651 | 格力电器 | 900 | 退补 | 10% | 16,380.00 |
000680 | 山推股份 | 300 | 退补 | 10% | 2,814.00 |
000686 | 东北证券 | 100 | 退补 | 10% | 1,372.00 |
000709 | 河北钢铁 | 2500 | 退补 | 10% | 7,475.00 |
000718 | 苏宁环球 | 400 | 退补 | 10% | 2,080.00 |
000728 | 国元证券 | 500 | 退补 | 10% | 4,545.00 |
000729 | 燕京啤酒 | 300 | 退补 | 10% | 3,972.00 |
000758 | 中色股份 | 200 | 退补 | 10% | 3,978.00 |
000768 | 西飞国际 | 600 | 退补 | 10% | 4,626.00 |
000776 | 广发证券 | 400 | 退补 | 10% | 9,880.00 |
000778 | 新兴铸管 | 400 | 退补 | 10% | 2,712.00 |
000780 | 平庄能源 | 200 | 退补 | 10% | 2,334.00 |
000783 | 长江证券 | 800 | 退补 | 10% | 6,280.00 |
000792 | 盐湖股份 | 300 | 退补 | 10% | 9,765.00 |
000800 | 一汽轿车 | 400 | 退补 | 10% | 3,620.00 |
000807 | 云铝股份 | 400 | 退补 | 10% | 2,240.00 |
000825 | 太钢不锈 | 1100 | 退补 | 10% | 4,235.00 |
000839 | 中信国安 | 400 | 退补 | 10% | 2,744.00 |
000858 | 五 粮 液 | 900 | 退补 | 10% | 28,791.00 |
000869 | 张 裕A | 100 | 退补 | 10% | 9,280.00 |
000876 | 新 希 望 | 200 | 退补 | 10% | 3,400.00 |
000878 | 云南铜业 | 300 | 退补 | 10% | 5,295.00 |
000895 | 双汇发展 | 100 | 退补 | 10% | 6,498.00 |
000898 | 鞍钢股份 | 900 | 退补 | 10% | 4,122.00 |
000933 | 神火股份 | 500 | 退补 | 10% | 5,420.00 |
000937 | 冀中能源 | 300 | 退补 | 10% | 5,640.00 |
000960 | 锡业股份 | 200 | 退补 | 10% | 4,288.00 |
000961 | 中南建设 | 200 | 退补 | 10% | 1,680.00 |
000968 | 煤气化 | 100 | 退补 | 10% | 1,515.00 |
000969 | 安泰科技 | 200 | 退补 | 10% | 3,208.00 |
000983 | 西山煤电 | 700 | 退补 | 10% | 11,179.00 |
000999 | 华润三九 | 200 | 退补 | 10% | 3,120.00 |
002001 | 新和成 | 200 | 退补 | 10% | 3,854.00 |
002007 | 华兰生物 | 100 | 退补 | 10% | 2,312.00 |
002024 | 苏宁电器 | 2000 | 退补 | 10% | 17,400.00 |
002038 | 双鹭药业 | 100 | 退补 | 10% | 2,674.00 |
002069 | 獐子岛 | 100 | 退补 | 10% | 2,238.00 |
002073 | 软控股份 | 300 | 退补 | 10% | 4,143.00 |
002092 | 中泰化学 | 400 | 退补 | 10% | 3,136.00 |
002106 | 莱宝高科 | 200 | 退补 | 10% | 3,230.00 |
002122 | 天马股份 | 300 | 退补 | 10% | 2,049.00 |
002128 | 露天煤业 | 200 | 退补 | 10% | 2,892.00 |
002142 | 宁波银行 | 500 | 退补 | 10% | 4,845.00 |
002146 | 荣盛发展 | 300 | 退补 | 10% | 2,421.00 |
002155 | 辰州矿业 | 200 | 退补 | 10% | 4,870.00 |
002202 | 金风科技 | 700 | 退补 | 10% | 5,782.00 |
002244 | 滨江集团 | 200 | 退补 | 10% | 1,342.00 |
002299 | 圣农发展 | 200 | 退补 | 10% | 2,750.00 |
002304 | 洋河股份 | 100 | 退补 | 10% | 12,777.00 |
002310 | 东方园林 | 100 | 退补 | 10% | 7,497.00 |
002344 | 海宁皮城 | 100 | 退补 | 10% | 2,064.00 |
002378 | 章源钨业 | 100 | 退补 | 10% | 2,450.00 |
002385 | 大北农 | 100 | 退补 | 10% | 2,885.00 |
002399 | 海普瑞 | 100 | 退补 | 10% | 2,404.00 |
002405 | 四维图新 | 100 | 退补 | 10% | 1,887.00 |
002415 | 海康威视 | 100 | 退补 | 10% | 3,698.00 |
002422 | 科伦药业 | 100 | 退补 | 10% | 3,945.00 |
002431 | 棕榈园林 | 100 | 退补 | 10% | 2,160.00 |
002493 | 荣盛石化 | 100 | 退补 | 10% | 1,888.00 |
002498 | 汉缆股份 | 100 | 退补 | 10% | 1,404.00 |
002500 | 山西证券 | 200 | 退补 | 10% | 1,308.00 |
002594 | 比亚迪 | 100 | 退补 | 10% | 2,375.00 |
002603 | 以岭药业 | 100 | 退补 | 10% | 3,192.00 |
600000 | 浦发银行 | 5200 | 允许 | 10% | |
600005 | 武钢股份 | 1900 | 允许 | 10% | |
600008 | 首创股份 | 500 | 允许 | 10% | |
600009 | 上海机场 | 500 | 允许 | 10% | |
600010 | 包钢股份 | 1200 | 允许 | 10% | |
600015 | 华夏银行 | 1600 | 允许 | 10% | |
600016 | 民生银行 | 10600 | 允许 | 10% | |
600019 | 宝钢股份 | 2500 | 允许 | 10% | |
600026 | 中海发展 | 300 | 允许 | 10% | |
600028 | 中国石化 | 1900 | 允许 | 10% | |
600029 | 南方航空 | 1000 | 允许 | 10% | |
600030 | 中信证券 | 3200 | 允许 | 10% | |
600031 | 三一重工 | 1400 | 允许 | 10% | |
600036 | 招商银行 | 5800 | 允许 | 10% | |
600037 | 歌华有线 | 300 | 允许 | 10% | |
600048 | 保利地产 | 1700 | 允许 | 10% | |
600050 | 中国联通 | 4000 | 允许 | 10% | |
600058 | 五矿发展 | 200 | 允许 | 10% | |
600062 | 双鹤药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066 | 宇通客车 | 200 | 允许 | 10% | |
600068 | 葛洲坝 | 1000 | 允许 | 10% | |
600085 | 同仁堂 | 300 | 允许 | 10% | |
600089 | 特变电工 | 1200 | 允许 | 10% | |
600096 | 云天化 | 100 | 允许 | 10% | |
600098 | 广州控股 | 300 | 允许 | 10% | |
600100 | 同方股份 | 700 | 允许 | 10% | |
600104 | 上汽集团 | 1000 | 允许 | 10% | |
600108 | 亚盛集团 | 700 | 允许 | 10% | |
600109 | 国金证券 | 100 | 允许 | 10% | |
600111 | 包钢稀土 | 300 | 允许 | 10% | |
600115 | 东方航空 | 1100 | 允许 | 10% | |
600118 | 中国卫星 | 200 | 允许 | 10% | |
600123 | 兰花科创 | 200 | 允许 | 10% | |
600125 | 铁龙物流 | 400 | 允许 | 10% | |
600132 | 重庆啤酒 | 100 | 允许 | 10% | |
600143 | 金发科技 | 400 | 允许 | 10% | |
600150 | 中国船舶 | 200 | 允许 | 10% | |
600151 | 航天机电 | 200 | 允许 | 10% | |
600153 | 建发股份 | 600 | 允许 | 10% | |
600160 | 巨化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
600161 | 天坛生物 | 100 | 允许 | 10% |
600166 | 福田汽车 | 700 | 允许 | 10% | |
600169 | 太原重工 | 500 | 允许 | 10% | |
600170 | 上海建工 | 200 | 允许 | 10% | |
600177 | 雅戈尔 | 600 | 允许 | 10% | |
600183 | 生益科技 | 300 | 允许 | 10% | |
600188 | 兖州煤业 | 300 | 允许 | 10% | |
600196 | 复星医药 | 500 | 允许 | 10% | |
600208 | 新湖中宝 | 900 | 允许 | 10% | |
600216 | 浙江医药 | 100 | 允许 | 10% | |
600219 | 南山铝业 | 500 | 允许 | 10% | |
600221 | 海南航空 | 600 | 允许 | 10% | |
600252 | 中恒集团 | 400 | 允许 | 10% | |
600256 | 广汇股份 | 500 | 允许 | 10% | |
600259 | 广晟有色 | 100 | 允许 | 10% | |
600266 | 北京城建 | 200 | 允许 | 10% | |
600267 | 海正药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271 | 航天信息 | 300 | 允许 | 10% | |
600276 | 恒瑞医药 | 300 | 允许 | 10% | |
600307 | 酒钢宏兴 | 400 | 允许 | 10% | |
600309 | 烟台万华 | 500 | 允许 | 10% | |
600316 | 洪都航空 | 200 | 允许 | 10% | |
600320 | 振华重工 | 800 | 允许 | 10% | |
600331 | 宏达股份 | 400 | 允许 | 10% | |
600348 | 阳泉煤业 | 600 | 允许 | 10% | |
600352 | 浙江龙盛 | 500 | 允许 | 10% | |
600362 | 江西铜业 | 400 | 允许 | 10% | |
600369 | 西南证券 | 400 | 允许 | 10% | |
600372 | 中航电子 | 100 | 允许 | 10% | |
600376 | 首开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380 | 健康元 | 200 | 允许 | 10% | |
600383 | 金地集团 | 2100 | 允许 | 10% | |
600395 | 盘江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
600406 | 国电南瑞 | 300 | 允许 | 10% | |
600415 | 小商品城 | 600 | 允许 | 10% | |
600418 | 江淮汽车 | 400 | 允许 | 10% | |
600428 | 中远航运 | 400 | 允许 | 10% | |
600432 | 吉恩镍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456 | 宝钛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481 | 双良节能 | 200 | 允许 | 10% | |
600489 | 中金黄金 | 500 | 允许 | 10% | |
600497 | 驰宏锌锗 | 300 | 允许 | 10% | |
600498 | 烽火通信 | 100 | 允许 | 10% | |
600500 | 中化国际 | 300 | 允许 | 10% | |
600508 | 上海能源 | 100 | 允许 | 10% | |
600516 | 方大炭素 | 300 | 允许 | 10% | |
600518 | 康美药业 | 700 | 允许 | 10% | |
600519 | 贵州茅台 | 200 | 允许 | 10% | |
600528 | 中铁二局 | 300 | 允许 | 10% | |
600535 | 天士力 | 100 | 允许 | 10% |
600546 | 山煤国际 | 100 | 允许 | 10% | |
600547 | 山东黄金 | 300 | 允许 | 10% | |
600549 | 厦门钨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550 | 天威保变 | 300 | 允许 | 10% | |
600582 | 天地科技 | 200 | 允许 | 10% | |
600583 | 海油工程 | 900 | 允许 | 10% | |
600585 | 海螺水泥 | 900 | 允许 | 10% | |
600588 | 用友软件 | 200 | 允许 | 10% | |
600595 | 中孚实业 | 400 | 允许 | 10% | |
600598 | 北大荒 | 300 | 允许 | 10% | |
600600 | 青岛啤酒 | 200 | 允许 | 10% | |
600635 | 大众公用 | 600 | 允许 | 10% | |
600642 | 申能股份 | 1300 | 允许 | 10% | |
600649 | 城投控股 | 500 | 允许 | 10% | |
600655 | 豫园商城 | 500 | 允许 | 10% | |
600660 | 福耀玻璃 | 700 | 允许 | 10% | |
600664 | 哈药股份 | 400 | 允许 | 10% | |
600674 | 川投能源 | 200 | 允许 | 10% | |
600690 | 青岛海尔 | 800 | 允许 | 10% | |
600694 | 大商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703 | 三安光电 | 300 | 允许 | 10% | |
600718 | 东软集团 | 300 | 允许 | 10% | |
600737 | 中粮屯河 | 200 | 允许 | 10% | |
600739 | 辽宁成大 | 600 | 允许 | 10% | |
600741 | 华域汽车 | 500 | 允许 | 10% | |
600770 | 综艺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
600779 | 水井坊 | 200 | 允许 | 10% | |
600783 | 鲁信创投 | 100 | 允许 | 10% | |
600795 | 国电电力 | 3600 | 允许 | 10% | |
600804 | 鹏博士 | 600 | 允许 | 10% | |
600808 | 马钢股份 | 1100 | 允许 | 10% | |
600809 | 山西汾酒 | 100 | 允许 | 10% | |
600811 | 东方集团 | 600 | 允许 | 10% | |
600812 | 华北制药 | 400 | 允许 | 10% | |
600832 | 东方明珠 | 700 | 允许 | 10% | |
600837 | 海通证券 | 3800 | 允许 | 10% | |
600839 | 四川长虹 | 1700 | 允许 | 10% | |
600859 | 王府井 | 100 | 允许 | 10% | |
600863 | 内蒙华电 | 300 | 允许 | 10% | |
600873 | 梅花集团 | 300 | 允许 | 10% | |
600875 | 东方电气 | 300 | 允许 | 10% | |
600879 | 航天电子 | 300 | 允许 | 10% | |
600881 | 亚泰集团 | 900 | 允许 | 10% | |
600887 | 伊利股份 | 700 | 允许 | 10% | |
600893 | 航空动力 | 300 | 允许 | 10% | |
600895 | 张江高科 | 400 | 允许 | 10% | |
600900 | 长江电力 | 2300 | 允许 | 10% | |
600970 | 中材国际 | 200 | 允许 | 10% | |
600971 | 恒源煤电 | 100 | 允许 | 10% |
600997 | 开滦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999 | 招商证券 | 1100 | 允许 | 10% | |
601001 | 大同煤业 | 300 | 允许 | 10% | |
601006 | 大秦铁路 | 2800 | 允许 | 10% | |
601009 | 南京银行 | 1000 | 允许 | 10% | |
601018 | 宁波港 | 1200 | 允许 | 10% | |
601088 | 中国神华 | 1500 | 允许 | 10% | |
601098 | 中南传媒 | 300 | 允许 | 10% | |
601099 | 太平洋 | 200 | 允许 | 10% | |
601101 | 昊华能源 | 200 | 允许 | 10% | |
601106 | 中国一重 | 1200 | 允许 | 10% | |
601111 | 中国国航 | 800 | 允许 | 10% | |
601117 | 中国化学 | 900 | 允许 | 10% | |
601118 | 海南橡胶 | 400 | 允许 | 10% | |
601158 | 重庆水务 | 400 | 允许 | 10% | |
601166 | 兴业银行 | 3500 | 允许 | 10% | |
601168 | 西部矿业 | 900 | 允许 | 10% | |
601169 | 北京银行 | 2000 | 允许 | 10% | |
601179 | 中国西电 | 800 | 允许 | 10% | |
601186 | 中国铁建 | 1400 | 允许 | 10% | |
601216 | 内蒙君正 | 100 | 允许 | 10% | |
601233 | 桐昆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1258 | 庞大集团 | 200 | 允许 | 10% | |
601268 | 二重重装 | 200 | 允许 | 10% | |
601288 | 农业银行 | 9600 | 允许 | 10% | |
601299 | 中国北车 | 1600 | 允许 | 10% |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600 | 允许 | 10% | |
601328 | 交通银行 | 10700 | 允许 | 10% | |
601333 | 广深铁路 | 1300 | 允许 | 10% | |
601369 | 陕鼓动力 | 200 | 允许 | 10% | |
601377 | 兴业证券 | 200 | 允许 | 10% | |
601390 | 中国中铁 | 2400 | 允许 | 10% | |
601398 | 工商银行 | 7200 | 必须 | 30,960.00 | |
601519 | 大智慧 | 100 | 允许 | 10% | |
601558 | 华锐风电 | 200 | 允许 | 10% | |
601600 | 中国铝业 | 1300 | 允许 | 10% | |
601601 | 中国太保 | 1500 | 允许 | 10% | |
601607 | 上海医药 | 400 | 允许 | 10% | |
601618 | 中国中冶 | 2300 | 允许 | 10% | |
601628 | 中国人寿 | 700 | 允许 | 10% | |
601666 | 平煤股份 | 600 | 允许 | 10% | |
601668 | 中国建筑 | 7000 | 允许 | 10% | |
601688 | 华泰证券 | 800 | 必须 | 6,664.00 | |
601699 | 潞安环能 | 400 | 允许 | 10% | |
601717 | 郑煤机 | 200 | 允许 | 10% | |
601718 | 际华集团 | 500 | 允许 | 10% | |
601727 | 上海电气 | 900 | 允许 | 10% | |
601766 | 中国南车 | 1800 | 允许 | 10% | |
601788 | 光大证券 | 600 | 允许 | 10% |
601808 | 中海油服 | 300 | 允许 | 10% | |
601818 | 光大银行 | 5700 | 允许 | 10% | |
601857 | 中国石油 | 1700 | 允许 | 10% | |
601866 | 中海集运 | 1100 | 允许 | 10% | |
601888 | 中国国旅 | 100 | 允许 | 10% | |
601898 | 中煤能源 | 900 | 允许 | 10% | |
601899 | 紫金矿业 | 3700 | 允许 | 10% | |
601918 | 国投新集 | 300 | 允许 | 10% | |
601919 | 中国远洋 | 1100 | 允许 | 10% | |
601933 | 永辉超市 | 100 | 允许 | 10% | |
601939 | 建设银行 | 4500 | 允许 | 10% | |
601958 | 金钼股份 | 500 | 允许 | 10% | |
601988 | 中国银行 | 3300 | 允许 | 10% | |
601989 | 中国重工 | 2100 | 允许 | 10% | |
601991 | 大唐发电 | 900 | 允许 | 10% | |
601992 | 金隅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1998 | 中信银行 | 1300 | 允许 | 10% |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最迟应在新的申购赎回安排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对沪深市场具有良好的全面代表性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管理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长期投资回报的同时,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数量分析师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分析师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投资组合管理
为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按照标的指数的权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严格按目标指数的个股权重构建投资 组合。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目标。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
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基本面趋势和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②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③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1)每季度进行基金收益评估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基 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部分进行分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收益评估的结果和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2)每月进行基金费用支付
每月末,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3)成份股更新
当成份股发生更新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并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定期投资组合监控
每周末,数量分析师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提交评估报告;每季末,基金经理团队将根据评估报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季报,季报将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对该季的投资操作、基金组合状况以及跟踪误差进行基本陈述,并重点对出现较大跟踪偏离的情况予以说明;
现金控制情况;
成份股更新期的策略; 成份股未来变化预测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对下一阶段的投资操作提出建议和指导。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剔除成份股分红因素)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型基金,股票最低仓位为 95%,并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策略:一方面,相对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属于股票型基金中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另一方面,相对于采用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特征将更能与标的指数保持基本一致。
(九)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2)、(3)、(4)、(5)、(9)、(10)项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39,947,811,568.08 | 97.43 |
其中:股票 | 39,947,811,568.08 | 97.43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4,047,300.00 | 0.01 |
其中:债券 | 4,047,300.00 | 0.0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918,050,843.07 | 2.24 |
8 | 其他资产 | 130,102,098.82 | 0.32 |
9 | 合计 | 41,000,011,809.97 | 100.00 |
注:上述股票投资不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719,101,295.57 | 1.76 |
B | 采矿业 | 1,160,752,403.21 | 2.84 |
C | 制造业 | 17,470,099,150.49 | 42.7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962,117,415.52 | 2.36 |
E | 建筑业 | 1,102,086,784.28 | 2.70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499,329,314.15 | 1.22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74,788,849.18 | 2.63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697,534,207.13 | 4.16 |
J | 金融业 | 12,239,108,738.11 | 29.96 |
K | 房地产业 | 1,714,341,282.58 | 4.20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23,384,279.99 | 1.04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10,303,553.89 | 0.51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6,042,469.98 | 0.14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49,914,117.00 | 0.12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59,119,725.32 | 0.88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09,787,981.68 | 0.51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39,947,811,568.08 | 97.80 |
注:上述股票投资组合不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601318 | 中国平安 | 34,650,063 | 2,396,744,857.71 | 5.87 |
2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550,065 | 1,722,122,215.00 | 4.22 |
3 | 600036 | 招商银行 | 33,004,392 | 1,065,381,773.76 | 2.61 |
4 | 600276 | 恒瑞医药 | 9,906,534 | 911,698,324.02 | 2.23 |
5 | 000651 | 格力电器 | 15,388,651 | 803,287,582.20 | 1.97 |
6 | 000333 | 美的集团 | 15,535,485 | 752,228,183.70 | 1.84 |
7 | 601166 | 兴业银行 | 46,503,720 | 739,874,185.20 | 1.81 |
8 | 000858 | 五 粮 液 | 6,211,058 | 715,513,881.60 | 1.75 |
9 | 600030 | 中信证券 | 26,451,137 | 586,157,195.92 | 1.44 |
10 | 600887 | 伊利股份 | 19,487,862 | 581,907,559.32 | 1.42 |
注:上述股票价值不包括可退替代估增。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4,047,300.00 | 0.01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4,047,300.00 | 0.01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
值比例(%) | |||||
1 | 128102 | 海大转债 | 40,473 | 4,047,300.00 | 0.01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 名称 | 持仓量 (买/卖) | 合约市值(元) | 公允价值变动 (元) | 风险说明 |
IF2004 | 沪深300 期 货 2004 合 约 | 710 | 779,793,000.00 | -5,664,060.00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5,664,060.00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47,465,220.00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9,041,580.00 |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基金的流动性水平,以及在期货贴水时作为现货的替代。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81,227,629.8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8,503,923.98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370,545.03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30,102,098.82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成立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5.03% | 1.19% | -6.26% | 1.20% | 1.23% | -0.01% |
2013 年 | -5.80% | 1.39% | -7.65% | 1.40% | 1.85% | -0.01% |
2014 年 | 53.39% | 1.20% | 51.66% | 1.21% | 1.73% | -0.01% |
2015 年 | 7.10% | 2.46% | 5.58% | 2.48% | 1.52% | -0.02% |
2016 年 | -9.63% | 1.39% | -11.28% | 1.40% | 1.65% | -0.01% |
2017 年 | 23.14% | 0.63% | 21.78% | 0.64% | 1.36% | -0.01% |
2018 年 | -23.91% | 1.34% | -25.31% | 1.34% | 1.40% | 0.00% |
2019 年 | 38.02% | 1.24% | 36.07% | 1.25% | 1.95% | -0.01% |
过去三个月 | -10.18% | 1.96% | -10.02% | 1.95% | -0.16% | 0.01% |
2、基金的收益分配情况
年度 | 每 10 份基金份额分红数(元) | 备注 |
2012 | 0.33 | 2012 年 12 月 17 日实施 |
2013 | 0.48 | 2014 年 1 月 20 日实施 |
2014 | 0.35 | 2015 年 1 月 19 日实施 |
2015 | 0.51 | 2016 年 1 月 19 日实施 |
2016 | 0.55 | 2017 年 1 月 20 日实施 |
2017 | 0.46 | 2018 年 1 月 22 日实施 |
2018 | 0.59 | 2019 年 1 月 15 日实施 |
2019 | 0.62 | 2019 年 2 月 10 日实施 |
合计 | 3.89 |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图示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4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对价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