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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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华为终端 – 对方公司简称) |
内部公开 |
由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与
【对方公司全称】
签约地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目 录
保 密 协 议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xx技术产业开发区】,邮编:【523808】(以下简称为“甲方”)。
【对方公司全称】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公司位于【对方公司通讯地址】,邮编:【对方公司邮编】(以下简称为“乙方”)。
本《保密协议》(下称“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披露方和“保密信息”接受方将被分别称为“披露方”和“接受方”,或被统称为“双方”。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自【2020】年【03】月【15】日(“生效日期”)起生效。
鉴于,双方已经建立或正在探求建立【华为PC整机和对方公司简称 生态适配合作项目】合作关系,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将相互了解到对方的不对外披露的“保密信息”;
鉴于,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将了解到甲方“客户”(“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产品、服务项目的出资方、买方、发包方的电信运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等)的不对外披露的“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并达成以下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规范“本协议”“生效日期”前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与“保密信息”的披露、使用、保护相关的行为、权利及义务。
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适用于双方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是指控制“本协议”的一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他方控制的实体。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
“本协议”的披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提供给接受方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质量标准、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双方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或机密资料进行的任何协商、讨论或谈判、任何拟定之安排或协议,任何正在协商、谈判中的经营或运作计划,或与前述协商、讨论、谈判、安排或协议相关的任何其它资料以及披露方从第三方处获得的应当保密的信息等。
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从甲方“客户”处获得和知晓的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口头、电子或物件等方式存储的对客户具有保密价值,或客户负有保密义务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质量标准、合同条款等。甲方“客户”保密信息的披露或获取方式不受“本协议”“保密信息披露方式”条款的限制。
披露“保密信息”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标明“机密”字样、披露方名称及披露日期。如果“保密信息”最初以口头方式披露,披露方应将该“保密信息”还原为书面形式(包括披露方名称及口头披露日期)并自首次口头披露之日起十五(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接受方确认。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受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接受方在获得这些信息前已获得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透漏的限制;
非因接受方的过错,由第三方提供给接受方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透漏的限制;
接受方能够证明是由其独立开发的信息;
接受方同意只在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接受方应禁止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更改或采取任何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向破解行为。
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公布、散布或分发给除了因合作需要必须使用该“保密信息”的员工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程度仅限于可执行“本协议”的商业目的,接受方应事先与员工签署不低于本协议保密义务长期有效的保密协议,保证其员工遵守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接受方同意采取不低于保护己方保密信息的合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丢失、被窃或无权接触“保密信息”的第三方接触该信息。该保护措施应合理并不低于接受方对己方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级别。
接受方不得于合作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除非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同意在未获得甲方“客户”书面许可之前,不因自身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而使用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
乙方不得对甲方提供的测试样机进行拆机、拍照、对外传播样机信息。
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测试样机用于非生态适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会、展出等。
乙方需要在该协议签署生效日起的三个月内主动归还样机,如无法按期归还,需要书面申请延期并获得同意,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二个月。
6.1如果接受方根据适用的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接受方应:
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该“保密信息”的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若乙方被强制要求披露的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则乙方应同时通知甲方及甲方“客户”,以便甲方及/或甲方“客户”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在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所允许的最小范围内披露该“保密信息”。
接受方不得自行创设条件以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披露要求,否则视为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媒体、宣传渠道发布与对方的任何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报纸、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杂志等。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合作领域、合作金额、当前合作项目、客户信息,双方正在或即将进行某种磋商、或缔结某种合作关系的可能性;或双方即将缔结、已缔结、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的事实等。
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或在披露方以书面方式要求时,接受方应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接受的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及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并向披露方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
对于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或在甲方“客户”以书面方式要求时,乙方应立即返还或根据甲方“客户”要求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取得的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和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并向甲方提供由甲方“客户”签署的已经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披露方所有。“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接受方也不能在合作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若“保密信息”为甲方“客户”提供,则甲方“客户”为“保密信息”所有人。“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甲方“客户”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乙方不得在合作目的之外,或超出甲方“客户”以书面方式做出的许可范围使用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
除双方另有约定,披露方不保证其披露的“保密信息”未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它权利,亦不保证“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披露方不承担任何接受方使用或不能使用该等“保密信息”所造成的损害责任。
对于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向乙方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使用或不能使用该等“保密信息”所造成的损害责任。
双方确认,根据“保密信息”的特性,仅仅在金钱上的赔偿将无法满足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更有效地保护各方利益,双方同意并认可当出现任何针对披露方的违约或预示违约行为时,在法律或公平原则所提供的权利救济之外,披露方有权:
在不提供任何实际损害证明的前提下,获得针对任何预示违约行为或实际违约行为的禁令,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接受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方须尽一切努力尽快消除泄密事件对披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在披露方的要求下配合披露方积极止损,涉及接受方夸大或错误宣传双方合作信息的,接受方应及时澄清并纠正;
要求接受方赔偿披露方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披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无权使用信息费和其他相应违约赔偿;若因此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在内的第三方对披露方的索赔,接受方应为披露方抗辩,对披露方进行保护,并赔偿披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当乙方的违约或预示违约行为涉及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代表“客户”行使对乙方追索或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但甲方及客户之间互不因此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此乙方完全了解并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持续有效,有效期2年,规范保密信息的所有披露与使用。任何一方可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而终止本协议。
即使“本协议”期满或被终止,或双方的合作关系被终止,接受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应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本协议“保密信息的例外”条款而不需保密为止。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按其解释,而不适用其冲突法规范。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龙岗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及其附属文件的必要权限,并已采取一切措施使交付及履行义务有效力。双方确认,本协议的内容取代协议签订前各方及其代理人关于本协议约定事项的所有明示或默示之声明、担保、备忘、承诺、草案及其他书面或口头的保证与安排(本协议再次确认的除外)。在本协议约定事项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本协议所列条款向其他方主张权利。
x协议、本协议附件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传递均应采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相关书面或口头信息以两种以上(含两种)以上语言文字传递时,则中文为适用的标准语言文字。
“本协议”是双方间就相关主题的完整理解,除非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订,且由双方签署(如仅有签字,则应当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否则此类变更或修订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x“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被视作无效,但是“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对于被裁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以双方重新协商确认的有效的、合法的可执行的,且与原条款意思最为接近的条款进行替代。
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
乙方(盖章)【对方公司全称】 |
授权代表姓名(以楷书书写): |
授权代表姓名(以楷书书写): |
签署: |
签署: |
授权代表职务: |
授权代表职务: |
2023-2-13 |
华为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扩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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