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拟向公司董事、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孙先红先生租赁其位于呼和浩特市公园南路 39 号银都大厦 B 座 3 层房屋,房屋面积 1,336.83 平方米,年租金 400,000 元,租赁期为 3 年,租赁期限为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就上述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向公司董事、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xxx先生租赁其位于呼和浩特市公园南路 39 号银都大厦 B 座 3 层房屋,房屋面积 1,336.83 平方米,年租金 400,000 元,租赁期为 3 年,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房屋租赁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办公使用,因合理理由发生系正常商业行为,具有合理性。
2、公司出资租赁房屋,参照相关物业其他楼层的租赁市场价格,是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x x
x 桩
德力xx巴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