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
招标编号: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
招标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招 标 人: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
日 期: 2019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招标公告
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就 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VI 视觉识别
系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 项目名称: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
2.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用地位于梦海大道与前湾二路交汇处,是桂湾片区的 核心区域。 用地西侧为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为桂湾二路(次xx,xxxx 00 x,xxxxxx),xxxx 00-00-00公共绿地,用地南侧为xx 00 x(xx,xx 0 xx)。项目用地内有xx 0xxx(xx,xx 0 xx)。其中梦海大道、桂湾二路为现状道路,创新 15街、创新 4 街为规划道路。
本项目总投资为 25.28 亿元,总建筑面积 164480 ㎡,其中公寓建筑面积 90000 ㎡,地上商业建筑 6000 ㎡ ,另有地下商业建筑面积 6000 ㎡。建筑限高
180 m。主要功能为公寓、商业、地下停车场。
本项目是前海首个高端人才住房项目,由前海乐居公司“投、建、管、运” 一体化运作,将纳入前海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国内设有分支机构的 境外独立法人企业;
2.其他: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及不良信用记录;不接受 个人投标。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串通投标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
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4. 招标文件发放的方式和时间:
凡愿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于 2019 年 月 日 17:00 之前通过深圳市前
x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招标网站)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5. 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6. 投标时间及地点安排: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 月 日 17:00。
(2)开标时间:2019 年 月 日 17:00。
(3)递交及投标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深港创新中
心 B 栋
(4)答辩及定标时间:另行通知。
8.评定标方法:
本项目不设评标环节,由招标人自主清标,定标方法为分步定标法(直接票
决)。详见招标文件。
9. 本文出现的时间和日期均为北京时间,日期和时间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10.重要提示: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浏览招标网站,在该网站上公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恕不再另行电话通知。
11. 有关本次招标事宜,可按如下联系方式以书面和电话等形式进行查询:
联系表 | |
联系人 | xxx |
单位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x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 |
传真(Fax) | |
联系邮箱 | |
查询网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
前附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
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本章节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的否决性条款,否决性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不予受理(开标阶段)、废标(评标/定标阶段)条款。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表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一、不予受理(开标阶段)情形: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二、废标(清标/定标阶段)情形:
(一)废标情形
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低投标限价;
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主要包括:
2.1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或供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2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2.3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4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经清标小组/定标委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判定存在其他废标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该投标文件退出评标或定标程序。
(二)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
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7 清标小组/定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三)以行贿手段投标
(四)弄虚作假投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经清标小组/定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判定存在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将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说明:本前附表应与“投标人须知”一并阅读并理解。
项号 | 条款 | 内容 | 条款号 | |
1 | 项目名称 | 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项目 | ||
2 | 项目概况 | x项目用地位于梦海大道与前湾二路交汇处,是桂湾片区的核心区域。 用地西侧为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为桂湾二路(次xx,xxxx 00 x,xx xxxx),xxxx 00-00-00 公共绿地,用地南侧为xx 00 x(xx,xx 0 xx)。项目用地内有xx 0 xxx(xx, xx 0 xx)。其中梦海大道、桂湾二路为现状道路,创新 15 街、创新 4 街为规划道路。 本项目总投资为 25.28 亿元,总建筑面积 164480 ㎡,其中公寓 建筑面积 90000 ㎡,地上商业建筑 6000 ㎡ ,另有地下商业建 筑面积 6000 ㎡。建筑限高 180 m。主要功能为公寓、商业、地下停车场。 本项目是前海首个高端人才住房项目,由前海乐居公司“投、建、 管、运”一体化运作,将纳入前海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 | 1.1 | |
3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1.资质要求: | ||||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或 | ||||
国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境外独立法人企业; | ||||
4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2.其他: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及不良信 用记录;不接受个人投标。 | ||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4.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串通投标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 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
5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1.业绩要求:无; 2.其他:无 | |
6 | 招标范围 | 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风格需符合项目定位和要求。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工作内容包括: 1.前海乐居公司 LOGO 形象及前海桂湾人才住房项目品牌标志的设计与规范,标识导视的设计与指引,办公系统、指示系统、活动展示系统、名片、公共传播系统的设计与规范,网络及电子传播系统的设计与规范,以上规范可运用于其他运营项目; 2.前海桂湾人才住房项目的开工仪式策划方案; 3.前海桂湾人才住房项目的围挡设计方案。 乙方应依据招标要求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向甲方进行详细清晰的汇报和充分沟通。在每一个设计阶段结束时,乙方必须在获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 |
7 | 中标后工作内容 | 2.1 | |
8 | 投标报价要求 | 投标报价上限为: 人民币 30 万元以内(含 30 万元) ;投标报价要求: 人民币 30 万元以内(含 30 万元) 。 注:投标报价时应做价税分离,分别列明各项金额。 | 6.1 |
9 | 工期/服务期 | 90 天 | |
10 | 投标文件组成内容 | 投标人应参考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承诺函 二、投标报价清单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若有) 六、投标人营业执照 七、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若有) 八、投标人情况一览表 九、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十一、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 十二、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技术标书 十四、其他 | 5.2 |
11 | 投标文件要求 | 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光盘二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投标文件应统一装订成册且不应采用活页形式装订,不提倡 豪华装帧。统一采用A4 普通纸双面打印并装订,编制目录及 页码。 | 5.3 |
12 | 评标办法 |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办法为:分 步定标法 □本项目无评标程序。 | 8.5 |
13 | 定标办法 | 定标办法:分步定标法(直接票决) 定标主要程序:第一步 确定入围单位 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方式确定 4 名入围单位,进入下一 步程序。若进入定标程序的合格投标人为 6 家及以内的,直接入围进入后续定标程序。 直接票决方式,即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 标人进行排名,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从多到少排列,取胜次数多的 4 名投标人确定为入围单位; 第二步 答辩并投票确定中标候选人 1.答辩 全部入围单位向定标委员会进行答辩澄清:投标人参加答辩 澄清的人员数量不超过 5 人,可包含项目分管领导、项目总负责人、设计团队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总负责人就本项目相关要点进行阐述,回答定标委员会的各项提问。每位投标人述标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答辩时间不超过 5 分钟,若为外籍人士参与答辩的,翻译所需时间亦包括在内。投标人均可自行准备视频或 PPT 等汇报材料。 2.票决 由定标委员会对所有入围的投标人进行排名,并以这些排名 为基础,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从多到少排列,取胜次数多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注:当出现平局且影响结果时,由定标委员会在出现平局的 投标人中再次进行排名表决;如再次出现平局,则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胜出者。抽签原则:大号胜出;抽签顺序:截标 时提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 | 8.5 |
14 | 投标担保 | 本项目不需投标担保 | |
15 | 履约担保支付担保 | 本项目无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
16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3.1 |
17 | 质疑及答疑 | 1、投标人质疑截止时间:截标前 10 天。 2、投标人提交质疑问题的方式:电子邮件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并电话确认。 3、招标人答疑截止时间:截标前 5 天。 答疑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投标人邮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将在指定网站发布。 | |
18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2019 年 月 日 17:00 时。(该时间指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终时间,在此时间前投标人均可以提交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应自行对投标文件的保密性负责) | |
19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 作区梦海大道深港创新中心 B 栋 | |
20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19 年 月 日 17:00 时 开标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 |
2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7.1 |
22 | 其他 | 1.本项目投标补偿: 无 |
说明:本须知应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并阅读。
一、招标项目概况
1.1 项目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第 2 条。
1.2 项目地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二、中标人工作内容、标准及成果要求
2.1 工作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第 7 条。
2.2 工作标准:工作成果须通过招标人验收、专家评审(如需)、政府主管
部门审批(如需)。
2.3 工作成果:
2.3.1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包括:(详见服务任务书) 。
2.3.2 工作成果编制要求:(详见服务任务书) 。
2.3.3 工作成果提交要求:(详见服务任务书) 。
三、现场考察
3.1 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资料。
3.2 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工具和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3.3 现场考察期间,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标前会议
x次招标不召开标前会议。
五、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5.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 条。
5.3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 条。
5.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代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签名,并在要盖章的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
5.5 投标文件须用封套密封包装,封套上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封套上应写明:
(a)招标人: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
(b)项目名称: (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项目)
(c)递交投标文件地址:深圳xxxxxxxxxxx X x
(x)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e)投标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5.6 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遗失,招标人概不负责。
5.7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9 条规定的指定地点。
5.8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5.9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
5.10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因邮寄等原因造成封装损坏的,投标文件内容泄露相关责任及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六、投标报价
6.1 投标报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8 条。
6.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招标人定标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招标人没有必须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义务,招标人也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6.2 投标报价错误的修正方法: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3 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投标文件。
6.4 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投标报价调整函”,如投标人
报价书中附有任何形式“投标报价调整函”,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七、投标有效期
7.1 投标文件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1 条。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八、开标与评定标
8.1 本招标项目将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8.2 截标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必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员。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员均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员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3 所有参会人员应将手机调整为震动或关机状态,开标会现场应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
8.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废标情形:详见《前附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
8.5 开标程序如下:
8.5.1 投标人签到。
8.5.2 招标人宣布有效撤回的投标文件无效,不予开封。
8.5.3 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在场投标人、监督人员共同见证。
8.5.4 招标人按投标人签到顺序开启投标文件,核实在场投标人身份,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等相关信息。
若招标人宣读信息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应当场要求核查,经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未在当场提出核查要求,视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信息。
8.5.5 提出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开标。
8.5.6 招标人制作《开标情况一览表》,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签字的,招标人予以记录后,视为投标人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8.5.7 招标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8.6 评定标办法: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2、13 条。
8.7 截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澄清、评价和比较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人员泄露。
8.8 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招标工作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九、合同授予条件
9.1 在不违背本须知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本合同将授予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9.2 尽管有本须知第 9.1 条的规定,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有权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失败,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单位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9.3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4 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5 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
投标人不得要求招标人修改合同主要条款,招标人亦不接受投标人修改合同主
要条款的任何要求。投标人对合同有异议的应在质疑截止期限前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所有约定。
9.6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9.7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其它约定
10.1 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否则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另择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10.2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定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10.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10.4 如发现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10.5 招标工作将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监督。
监督机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综合办公楼 B 栋
十一、评审表格(若有)
第三章 合同格式
深圳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合同
立项编号:
合同双方:xxxxxxxxxxxxx(xx)
(xx)
工程名称: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合同
签署日期:2019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人):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乙方(设计人):
鉴于委托人已于 2019 年 月 日向设计人发出前海合作区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VI 系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现就本项目达成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1.1 项目名称:前海合作区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
1.2 项目地点:前海深港合作区
1.3 项目位置:项目位于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x深 沿江高速东侧,距离月亮湾大道最仅 730 米,临近前海湾站与鲤鱼门地铁站,距离深圳西站 1.2 公里。
1.4 项目规模:
本项目用地位于梦海大道与前湾二路交汇处,是桂湾片区的核心区域。 用地西侧为梦海大道(主 干路,红线宽度 60 米,xxxxx);xxxxxxxxx(次xx,xxxx 00 x,xxxxxx),xxxx 00-00-00 公共绿地,用地南侧为xx 00 x(xx,xx 0 xx)。项目用地内有xx 0 xxx(xx,xx 0 xx)。其中梦海大道、桂湾二路为现状道路,创新 15 街、创新 4 街为规划道路。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164480 ㎡,其中公寓建筑面积 90000 ㎡,地上商业建筑 6000 ㎡ ,另有 地下商业建筑面积 6000 ㎡。建筑限高 180 m。主要功能为公寓、商业、地下停车场。
本项目是前海首个高端人才住房项目,由前海乐居公司“投、建、管、运”一体化运作,将纳入前 海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
1.5 投资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为 25.28 亿元。
1.6 资金来源:国有 100%
组成合同的下列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本合同协议书;
2.2 中标通知书;
2.3 合同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
2.4 合同通用条款和附件;
2.5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函件;
2.6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2.7 设计技术标准及规范;
2.8 设计任务书;
2.9 其他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资料或文件。
双方有关的变更、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当上述合同文件发生矛盾或产生不一致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不同顺序的文件发生矛盾或产生不一致时,顺序在前的文件具有优先权。当采用以上优先顺序原则仍不能解决的应优先适用对委托人有利的解释,并先行遵照执行。对存有的争议,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承包范围和合同内容
x项目的 VI 系统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最终以设计任务书为准:
1.前海乐居公司 LOGO 形象及前海桂湾人才住房项目品牌标志的设计与规范,标识导视的设计与指引,办公系统、指示系统、活动展示系统、名片、公共传播系统的设计与规范,网络及电子传播系统的设计与规范,以上规范可运用于其他运营项目;
2.前海桂湾人才住房项目的开工仪式策划方案;
3.前海桂湾人才住房项目的围挡设计方案。
乙方应依据招标要求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向甲方进行详细清晰的汇报和充分沟通。在每一个设计阶段结束时,乙方必须在获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x次设计人设计工作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项目方案最终稿上公司专会审核通过为止,具体安排见专用条款。
5.1 委托人向设计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5.2 设计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及要求按期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6.1 合同价款为总价合同,以投标人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
6.2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合同价为含税价,支付进度款时,中标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6%)。
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的文件及其份数(图纸内容以设计任务书为准):
7.1 设计文件成果提交以设计任务书为准(实际数量视委托人需求确定)。
7.2 各阶段的所有成果及最终成果(包括书面计算书、全部存档图纸及各类设计成果文件等)光盘(不加密、可编辑并不限制使用时间,含*.DWG 文件)。
7.3 委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8.1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8.2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自结清合同价款之日终止。
x合同一式 11 份,甲方执 7 份,乙方执 4 份。
甲 | 方 | : | 乙 | 方 | : () | |||
有限公司) | ||||||||
地 | 址 | : | 地 | 址 | : | |||
电 | 话 | : | 电 | 话 | : | |||
传 | 真 | : | 传 | 真 | : | |||
开 | 户 银 | 行 : | 开 | 户 | 银 | 行 : | ||
账 | 号 | : | 账 | 号 | : |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
(签字) | (签字) | |||||||
日 期 : | 2019 年月日 | 日 期 : | 2019 年月日 |
(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
x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合同使用。
1.1 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工程。
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双方(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法人。
1.3 设计人:是指其投标书已为委托人所接受,并与委托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设计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单位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委托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也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本合同的设计人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中标单位。
1.4 分包人:是指经委托人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的单位。
1.5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书面委托的负责本合同设计的组织管理者。分项负责人: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名,设计人批准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6 合同:委托人与设计人签订的设计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组成文件。
1.7 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住建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关于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以及委托人有关设计的书面要求。
1.8 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1.9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人按国家相关工程制图标准、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数量表及按合同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1.10 不可抗力:指委托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 委托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于委托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3 时间:本合同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14 合同总价: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人按合同规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提供所有工作成果和后续服务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1.15 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仅限于书面文件)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16 设计缺陷:指设计人在设计时完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所进行或完成的工作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
1.17 工程缺陷责任期:指工程施工承包人按照其与委托人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间。
1.18 规模调整或变更: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的,有关本工程面积、设计等发生调整或变更。
2.1 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设计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向委托人提交详细的工作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委托人控制设计进度的依据。
2.2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工作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2.3 保险: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委托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设计人须把购买的本工程单项保险单或提供年度工程保险单(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设计费用的 2 倍)报委托人备案,否则,委托人有权延期支付设计的费用。
2.4 道路维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作业时,如造成原有道路和桥梁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2.5 附着物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作业时,应尽量保持路线经过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1 委托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各项工作的工作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3.2 委托人应按设计人的要求提供需要的有关协议、文件、资料等。委托人仅对所提供的资料本身的真实性负责,设计人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3.3 在设计人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作业时,委托人应对设计人与有关部门或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4 委托人应对设计过程的决策、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开展。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设计人工作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以及为了满足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答复,但上述答复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5 本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各阶段成果审批意见对本工程作相应的修改,并有权要求设计人变更或补充修改因错误、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不合格的成果文件。
3.6 如果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相关单位的书面错误指令是一个有经验的设计人能预见或估计的,但设计人并未就上述错误指令向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质疑,因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设计人承担责任。
3.7 委托人应检查设计人工程技术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因设计人人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可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替换为满足委托人要求的技术人员,设计人不得拒绝。
3.8 委托人应及时回复设计人因执行合同需要提出的有关问题。
3.9 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深度,经修改或补充后仍然不能达到,委托人有权扣减相应费用。
3.10 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本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设计人应予以执行,所发生费用,经双方协商解决。
3.11 委托人对设计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本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科研成果等拥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署名权除外),未经委托人许可,设计人不得将相关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不得擅自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与本工程相关的成果。
第四条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4.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设计等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设计工作。工作具体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中明确。
4.2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经委托人确认、同意后,设计人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国家规定须由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的项目分包或外委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设计任务进行分包。
4.3 设计人应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工作成果的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委托人及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上述所有责任。
4.4 设计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不明晰、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 5 日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并自行负责其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理解的准确性。设计人负责到有关部门查询与设计有关的既有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委托人提供相应配合。
4.5 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市政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6 设计人负责提出工程勘察任务书,明确勘察要求、位置、周期。
4.7 设计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4.9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规定》、《深圳市规划局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办法》等现行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应符合概算审批部门的要求。
(7)设计人应努力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工程造价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确保工程造价有效控制。
(8)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签字盖章,且报送的概算与投资主管部门评审的概算的误差应控制在±10%内。
(9)根据委托人要求,按施工合同段分别提交各类工程数量明细表和汇总表、参考资料、图纸及概(预)算。
4.10 本项目设计技术要求,详见本条及专用条款相关内容。
4.11 设计人在咨询和设计过程中,应以保障委托人投资利益和有效控制委托人成本出发,尽一切努力提出最有价值和最可行的技术方案,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造价在最为合理、能够满足委托人要求的范围内。
4.11.1 初步设计前各阶段,应以委托人提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投资额为目标,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进行论证研究,有效控制投资。
4.11.2 概算批复后,设计人应以批复概算或委托人要求为限额,进行限额设计。
4.12 设计人应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深圳市规划局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办法》等现行行业管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4.13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
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编制。
4.14 当委托人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设计人应提供的设计计算书具体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4.15 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委托人要求派遣满足专用条款规定的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做好施工后续服务。后续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完成本款规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予另行支付。此外,设计人须满足委托人下列要求:
(1)开工前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负责本合同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如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处理现场设计变更、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免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等。
(3)在委托人组织施工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设计人应按委托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招标图纸、各类工程数量明细表、材料用量明细表和汇总表、参考资料、图纸及概算,提供所需的技术要求,核查设备、材料招标清单,按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招标答疑和技术谈判等工作,及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4)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对于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单位提出的图纸问题,设计 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若因设计人原因造成需补充或完善设计的,设计
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图纸。否则,委托人有权按第 7.2 款(3)的标准计扣设 计人违约金。
(5)在施工的过程中,因设计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修改,设计人应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和完善施工图纸或局部变更设计。对于重大变更在提交变更设计图纸时,应同时提交变更工程的概算文件陆套。
4.16 设计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合同内工作要求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委托人、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7 设计人应在工程所在地完成合同内工作,以便委托人进行监督。
4.18 人员保证与变更
4.18.1 设计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安排资深技术人员参加本工程的设计,并提供各项工作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如无充分理由主要项目部人员不得中途更换,确需更换的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设计人项目部组成人员结构应合理、稳定,主要技术骨干工作能力应足以胜任设计工作。
4.18.2 若项目部组成成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并征得委托人认可。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更换人员,但所更换人员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
4.18.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委托人不予另行支付。
4.19 设计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委托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其它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委托人和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设计人经同意采用未中标人技术方案的,应向未中标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20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委托人规定的变更程序。
4.21 委托人有权聘请咨询单位或专家对设计进行优化,设计人应按经委托人同意的合理的优化设计要求重新设计,并自行承担重新设计费用。设计人就重大设计技术问题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经专家论证审查,专家意见供设计人参考。
4.22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主办人应代表联合体对委托人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全部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委托人就本合同向联合体主办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23 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由设计人或相关方承担,概与委托人无关。
4.24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4.25 设计人在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由设计人自行承担。设计人
由于在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设计人承担。此外,设计人还应承担由此导致委托人承担的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开支、费用。
4.26 除以上工作外,设计人为圆满完成本项工程内容还需进行必要的专题研究、技术
论证等相关工作。
5.1 合同价款
5.1.1 合同价款为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人向其支付的全部和唯一的对 价。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以及设计人提供额外服务所应获得的价款。
5.1.2本工程合同总价为暂定价,仅作为支付依据。
5.2 本工程合同价款由 90%的基本费用和 10%的履约评价费用组成。
5.3 不另支付费用:设计人在设计及咨询过程中,发生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的,均视为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方案设计费、方案调整、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材料封样费用、施工配合费用、现场指导相关费用、驻场服务费、设计修改费、税费、差旅费、资料购置费、设计文件编制费、承办各阶段成果评审会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管理费、利润及政府主管部门报建报审费用等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5.4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委托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
设计人澄清。委托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委托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 14
天内签署付款审查意见。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委托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 7 天内(以设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委托人将暂不予办理支付手续,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5.5 支付
5.5.1 合同基本费用、合同履约评价费用支付分别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5.5.2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合同期中费用的支付将按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合同费用分配比例分别进行支付至联合体主办人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单位,或者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给联合体指定的一个联合体成员。
5.5.3 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4 天内向委托人提出付款申请,委托人审查
无误、签署同意并在收到设计人应提交相关金额的正式发票后安排付款。设计人逾期提供发票,委托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因此引致的付款迟延等责任均由设计人自行承担。若因委托人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设计人予以认可,并不得就此向委托人索赔。在此之前,设计人应提供专用账户报委托人备案,以便合同费用的及时支付。
6.1 设计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履约担保应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并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履约担保金额及履约保函有效期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2 联合体的履约保函应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或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
6.3 委托人对履约保函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
7.1 委托人的违约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委托人需要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协商。
(2)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且未向设计人说明原因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7.2 设计人的违约
(1)设计人私自将设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的,委托人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设计 人应按照合同总价 50%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设计人未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商、供应商的,设计人向委托人承担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设计各阶段成果文件的(委托人原因延长期限的除外),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以及金额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延期超过 30 天时,委托人可以终止合同。
(4)因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错误或缺陷以及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委托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要求设计人承担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设计人原因造成重复勘察的,经委托人核实后,所发生的重复勘察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予支付。
(5)未经委托人同意,设计人不得私自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违反本款规定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若设计人实际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后续服务人员低于投标书承诺的,委托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的规定计扣合同费用,直至终止合同。
(7)委托人将建立履约评价体系,并定期对设计人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人员进行考核,如果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则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被换人员的岗位按专用条款 7.2(3)约定的标准计扣设计人违约金,拒绝被更换人员参与委托人其他项目的设计工作。
(8)设计人应赔偿因设计图纸错、漏、碰、缺问题所引发的施工返工费、误工费,处理原则如下:
a. 由于设计图纸错、漏、碰、缺问题带来的施工返工,但能及时处理,未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按实际发生的施工返工费的 2.5%支付违约金,经施工监理单位和委托人确认后,在设计人合同费用中扣除。
b. 由于设计图纸错、漏、碰、缺问题带来的施工返工,未能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工期造成了一定影响,按实际发生的返工费、误工费 5%支付违约金,经施工监理单位和委托人确认后,在设计人合同费用中扣除。
c. 由于设计图纸错、漏、碰、缺带来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以至超出总投资计划或限额设计指标,如设计变更未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的,按超额部分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2.5%支付违约金,如设计变更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的,按超额部分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5%支付违约金。除外,设计人还应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或调整,以保证工程总费用控制在总投资计划内或限额设计指标内。
d. 若因本条第(8)项所列原因,对委托人造成返工费、误工费或其他损失超过主管部门批复的概算(成本控制目标)的 3%以上的,设计人还应就上述损失向委托人进行全额赔偿。经施工监理单位和委托人确认后,在设计人合同费用中扣除。
(9)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图预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委托人有权计扣超出批复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的 2.5%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费用的 40%。
(10)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设计遗漏造成报送的概算低于投资主管部门评审概算的 15%时,则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委托人有权计扣设计费的 1%的违约金,不足一个百分点按
一个百分点计算,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费用的 40%。
(11)设计人违约的事实确认后,设计人的违约金应在委托人支付当期工程进度前,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缴纳。若设计人未在前述时限内缴纳,委托人有权直接在当期应付工程款支中直接扣除。
7.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由于委托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8.1 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通知委托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若此影响是连续的,则设计人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内通知委托人,并每隔 28 天向委托人提交影响情况报告;影响消除后 7 天内,设计人应向委托人呈报最终报告,阐述需委托人补偿的事项;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设计人的补偿或索赔请求。
8.2 委托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增付费用。
8.3 由于委托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 28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与设计人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赔偿的金额或其他有关事宜。以上,设计人有责任提供详细原始记录,并于不可抗力结束后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供原始记录。
本项目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8.4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应当在 14 天前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通知或协议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0.1 委托人应在至少 28 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协议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10.2 委托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
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委托人在 21 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委托人有权发出进一步
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 28 天后发出。
10.3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11.1 禁止设计人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转包。
11.2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设计人不得将设计工作的任何部分对外分包。即便设计人的分包得到了委托人的同意,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12.1 委托人对本合同项目拥有设计成果文件的版权。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设计人的许可。委托人对设计人提交本工程所有的资料及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未经委托人许可,设计人不得复制或出版。
12.2 设计人就本工程在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的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由设计人承担。
如设计人由于在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设计人承担。此外,设计人还应承担由此导致委托人相关的经济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开支、费用。
上述应由设计人承担的所有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委托人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14.1 合同的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
14.2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设计工作时,委托人向设计人发出未尽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7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通知发出 21 日后向设计人发出终
止设计合同的通知,合同立即终止,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提前 14 日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
14.4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14.5 委托人和设计人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文件,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酬金后,本合同保密协议继续生效,本合同即告终止。
15.1 本合同的联合体由联合体主办人和联合体成员按委托人要求组成。
15.2 联合体签署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3 联合体成员须严格按委托人确认联合体协议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共同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障本合同的顺利、高效、质量履行,委托人将对设计人的全程履约表现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其目的是对设计人保质保量的工作予以肯定,对设计人客观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公平奖惩。
设计人按委托人要求和行业惯例购买工程勘探设计责任保险。
x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赔偿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事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解决。
1.1 委托人为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
1.2 本项目工程的中标人为 。
2.1 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设计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
第四条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4.1.咨询工作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办设计成果评审会,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自行收集、购买与本设计有关的第三方资料;
(3)委托人要求办理的与本设计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4.2 设计工作具体范围、深度及服务内容详见任务书。
5.1.合同价款为总价合同,以投标人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
5.2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合同价为含税价,其中不含税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支付进度款时,中标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6%):
(1)本合同所有费用以人民币进行计算和支付。
(2)本项目合同费用采用固定总价,上述总价已包括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工作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利润及相关税费。
(3)合同价为含税价,支付进度款时,设计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6%);若设计人为境外单位,应提交完税凭证,委托人审查同意后进行付款,或由委托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付款。
5.3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费用按进度控制节点支付。合同价款为设计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并满足委托人要求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费、方案调整费用、方案深化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审核费用、材料封样费用、施工
配合费用、现场指导相关费用、设计修改费用等。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差旅费、考察费、资料购置费、临时设施费、设计文件编制费、承办各阶段成果评审会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和验收的相关会务费用等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5.5 合同费用支付
x合同服务费用分为基本费用和履约评价费用两部分,其中基本费用比例为 90 %,
履约评价费用比例为 10 %。其中,履约评价费用需根据招标人对投标人履约考评结果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5.5.1 合同基本费用付款方式:
1.1、签订合同且设计人提交服务建议书及设计方案初稿后,经甲方审核验收后,支付至基本费用的 30%;
1.2、完成方案设计深化后,通过甲方审核验收后,支付至基本费用的 60%;
1.3、设计方案最终稿验收合格后,并提供合格的申请材料,通过甲方审核验收后,付清本合同结算价款余额。
5.5.2 履约评价及履约评价费用支付:
委托人对设计人的履约评价按一次进行,完成方案设计终稿并通过验收后进行履约评价,履约评价费占合同总价的 10%,具体阶段及阶段履约评价费用支付如下:
完成设计方案最终稿,占履约评价费的 100%。
5.5.3 履约评价分为四种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履约评价结果对应付款比例:
(1)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100%履约评价费用。
(2)履约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80%履约评价费用。
(3)履约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60%履约评价费用。
(4)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委托人不予支付当次履约评价费用。注:
a) 因履约评价未达优秀而少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履约评价费用,结算时不予补发。
b) 履约评价费用,于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最近一期合同基本费用时一并支付。
c) 结算时,履约评价等级扣款比率不变,按实结算。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格、有效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乙方无条件更换发票,并承担票面金额 1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甲方的损失的双倍金额赔偿。同时,甲方将乙方列为不合格供方,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若乙方未在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规定的发票,甲方付款的期限应当无条件顺延,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5.5.5 设计人或其指定收款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4 天内向委托人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齐全的请款资料,委托人审查无误、签署同意并在收到设计人或其指定收款人提交的相应金额的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6%)后安排付款。设计人或其指
定收款人逾期提供发票,委托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因此引致的付款迟延等责任均由设 计人自行承担。若因委托人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设计人予以认可,并不得就此向委托人索赔。在此之前,设计人应提供专用账户报委托人备案,以便合同费用的及时支付。
经合同双方协商,本合同:
□设定履约担保,设计人应当依照通用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满后 90 天止。
■不设定履约担保。
7.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未按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 支付设计费的,委托人不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7.2 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如设计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每逾期 1 天,则应向委托人支付该成果(工作量)所占合同总价部分每日 3 ‰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30 天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2)如设计人未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合同所要求标准和质量的工作成果,则设计人除返工提交外,还须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3)如设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的,则设计人向委托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a.更换项目负责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人的违约金;
b.更换分项负责人:支付人民币 3 万元/人的违约金;
c.更换其他主要设计人员: 支付人民币 1 万元/人的违约金。
(4)如设计人未能在委托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按人民币 3000 元
/每天承担违约金。如延期 15 天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来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1.2倍数额,从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
如设计人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委托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影响和损失,由设计人完全承担。
(5) 如设计人后续服务负责人(包括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人数等指标标准)低于投标书承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人民币 5 万元的违约金;其他后续服务人员(包括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人数
等指标标准)低于投标书承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人民币 1 万元的违约金。
(6)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委托人要求的与设计有关的各种会议,无故缺席且无代表参会的情况下,
设计人每次按人民币 10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累计缺席 5 次及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
人承担合同总价 5 %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7)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累计变更工程金额达到对应施工合同价的 5 %时,则委托人视情况有权对设计人征收违约金,违约金为累计变更工程金额超出施工合同价 5%部分的 0.3% 。
(8)若出现设计人违反通用条款第十三条“利益的冲突”的相关约定,则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概由设计人承担。
(9)若设计人不按约定购买工程设计责任险,委托人除有权停止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外,对于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概由设计人承担。
(10)未经委托人同意,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及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转包、分包,如发现设计人私自分包,委托人将直接认定履约评价不合格。
(11)以上违约金额,委托人从应支付设计人的合同总价中扣取,如不足,则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继续追偿。
12.3 设计人按本合同提交至委托人的所有中间成果及最终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均归委托人所有,对此,设计人不存在任何异议或争议。
设计人无需提供保险。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各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请求依照仲裁规则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裁决书。
在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设计人需要建立成熟的服务保障体系,在设计、汇报等设计的各个环节,能够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设计服务。设计阶段中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校对、会审、审核、审定、会签、批准和存档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2、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参加所有重要设计工作、对设计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
①委托人要求设计人参加的设计相关会议(例会、汇报会等)应由项目负责人带队参加并回应质疑。
②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正式设计文件和过程设计文件)应经专业校对、审核及审定后,并由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方可发给委托人。
3、为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本项目应由设计人投标时填报的各专业设计师承担所有具体设计工作,并做好检查、校对和审查工作。
4、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具备 5 年以上设计工作经验,代表设计人处理设计上需完善的事宜,处理委托人提出的设计修改,参与设计过程中的各项验收、汇报等。
5、本工程具体设计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人随设计进度而陆续调整、补充及完善,设计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应严格按各阶段设计任务书要求完成设计。
6、委托人有权对设计内容、范围、阶段进行调整,设计人需无条件服从并遵照实施.但调整不影响合同费用,即合同费用不因设计内容、范围、阶段调整而予以调整。
附件1 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
人员安排 | 姓名 | 性别 | 所学专业 | 职称 | 注册证 书 |
附件2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委托人: 受托人: 合同名称:
建设工程地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前海建设“xx示范区”的工作意见》,全面建设前海“xx示范区”,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防控工程领域xx风险,营造建设领域公平、公开、xx的市场环境,根据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 禁止委托人及其员工(含领导,下同)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委托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受托人的财物(双方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2 接受受托人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非经批准不得参加受托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1.3 接受受托人金钱(礼金、好处费、回扣及其他)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1.4 向受托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1.5 擅自向受托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6 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禁止委托人及其员工(含领导)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第二条 委托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2.1 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提拔或者聘用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及其他旁系亲属(以下统称为亲属);
2.2 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支付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得要求受托人为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提供资助;
2.3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受托人财物;
2.4 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5 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向亲属采购材料、进行分包(分包工程、分包劳务等);
2.6 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 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委托人及其员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第四条 禁止受托人及员工违法违规谋取利益。
禁止受托人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
4.1 同意或主动提供第一条规定的委托人及其员工的不当行为;
4.2 同意或主动提供第二条规定的委托人及其员工的不当行为;
4.3 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委托人及其员工的不当行为(如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委托人的财物)。
第五条 禁止受托人有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5.1 禁止受托人将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5.2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任何部分对外分包。第六条 禁止受托人有商业贿赂行为。
受托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6.1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6.2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
第七条 禁止受托人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禁止委托人、受托人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第九条 廉政保证金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按照第 9.1 款约定廉政保证金。
9.1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不设定廉政保证金。若受托人发生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受托人同意委托人支付下一期款项时直接扣除人民币 10 万元作为违约金,再暂扣人民币 10 万元作为廉政保证金。后续比照设定廉政保证金条款第 9.2 条处理。
9.2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设定廉政保证金。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暂扣人民币 10 万元作为廉政保证金。若发生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廉政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不再支付给受托人,并在下一期进度款支付时再暂扣 10 万元作为廉政保证金。至工程结算经审计部
门审定且工程保修期结束,若未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在最后一期进度款中一并支付暂扣的廉政保证金。
第十条 廉政教育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加强对公司员工(尤其是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的廉政教育工作,确保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廉政协议的约定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违反廉政协议行为的举报
委托人、受托人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廉政协议的任何行为,均可向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受理信息:电话举报:0000-00000000;0000-00000。网络举报:xxxx://xxx.xxxx.xxx.xx)。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委托人违反本廉政监督协议,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 受托人违反第四条规定(无论受托人是否已谋取利益),经委托人查证属实或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的,情节轻微的,委托人有权没收廉政保证金(如有),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还应按次向委托人额外支付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没收廉政保证金(如有);(2)要求受托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3)按照已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续款项不再支付给受托人;(4)履约评价不合格。
12.3 受托人违反第 5.1 款约定,委托人将上报前海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承诺人拒不改正情况,委托人有权:(1)单方解除合同;(2)当期进度款不予支付,每期进度款支付到合格工作量的 82%,剩余部分不再支付,作为受托人赔偿委托人的相关损失费用;(3)以已支付进度款为结算款办理结算;
(4)履约评价不合格;(5)在前海工程建设网或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于受托人及时改正情况,受托人承诺按合同工期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任务,除在合同工期内交还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给委托人外,还接受结算款 10%的违约处罚,以弥补受托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12.4 受托人违反第六条规定,比照 12.2 款约定处理。
12.5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按次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比照 12.2 款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x协议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附件 3 履约评价表格
设计顾问类合同供应商履约评价表 | QHKG-LY PJ-05 | ||||||
评价类型 | □季度评价 第 次 □阶段评价 第 次 □ 综合履约 评价 | 评价日期 | |||||
合同名称 | 合同 编号 | ||||||
项目名称 | |||||||
履约单位 | |||||||
评价方面 | 序 号 | 评价内容 | 权 重 | 满分 | 得分 | 评价 部门 | 备注 |
人员配备 | 1 | 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水平、 | 10 | 10 | 规划 | ||
(20%) | 对项目责任心及组织协 | % | 设计 | ||||
调能力 | 部 | ||||||
2 | 其他项目人员要求,人员 | 10 | 10 | ||||
素质水平及服务态度 | % | ||||||
质量控制 | 3 | 是否严格执行规范和技 | 10 | 10 | 规划 | ||
(60%) | 术标准;每存在一处不符 | % | 设计 | ||||
合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 | 部、成 | ||||||
扣 1 分;图纸和设计文件 | 本部 | ||||||
应表达清晰,不得有歧义 | |||||||
或二义性,内容、层次和 | |||||||
结构安排合理,否则每项 | |||||||
(处)扣 1 分,扣完为止。 | |||||||
4 | 是否积极落实业主方其 | 10 | 10 | ||||
他(顾问)任务情况,不 | % | ||||||
积极落实的,发生一次扣 | |||||||
2 分,扣完为止。 | |||||||
5 | 是否有违反国家规范强 | 15 | 10 | ||||
制性标准的情况出现,是 | % | ||||||
否有各专业设计矛盾的 | |||||||
情况出现,出现一次扣 5 | |||||||
分,扣完为止。 | |||||||
6 | 合理化建议是否有针对 | 10 | 10 | ||||
性、对比性,是否有充分 | % | ||||||
的论证: | |||||||
工作进度 | 7 | 是否按约定时间及时提 | 10 | 10 | 规划 | ||
(10%) | 交各种设计文件与报告, | % | 设计 |
按甲方要求调整时间的配合情况,每超过约定时间一个工作日扣 1 分,累 计扣完为止。 | 部 | ||||||
配合情况 (10%) | 8 | 是否能够及时配合业主、其他设计单位或其他相 关部门的工作,每发生一次不配合或不及时沟通 协调的情况口 2 分,扣完 为止。 | 10 % | 10 | 规划设计部 | ||
服务会议 (10%) | 9 | 是否积极参加业主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缺席一次扣 2 分,扣完为止。 | 10 % | 10 | |||
保密工作(2%) | 1 0 | 委托的业务有保密要求时能够严格保密;出现一 次全部扣完 | 2% | 10 | 规划设计部 | ||
诚信情况(3%) | 1 1 | 有无串通施工、监理等单 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出现一次全部扣完 | 3% | 10 | |||
汇总 | 汇总得分=∑(分项权重*得分 *10)/∑参与评分项权重 | 100 % | |||||
评价等级 | (填写 优秀、良好、合格或者不合格) | 优秀:得分 90 以上(含 90); 良好:得分在 70-90 之间(含 70);合格:得分在 60-70 之间(含 60);不合格:得分在 60 以下(不含 60)。 | |||||
签字 | 评价小组成员: | ||||||
综合评价 | (请简要说明被评价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亮点、存在问题等,可从团队水平、履约质量、配合程度、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说明。) | ||||||
说明 | 1、本表用作设计顾问类或专项设计合同供应商履约评价。 2、未涉及该项评价问题的,在评分栏中填写:"本次不涉及"或“本合同不涉及”,不能填写分数。 3、满分为 100; 90-100 为优;70-90(不含)为良;60-70(不含)为合格; 少于 60 为不合格 4、评价部门一栏为建议打分部门,各合同根据具体情况请相关部门打分。 |
第六部分其他合同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澄清书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人承诺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承诺函
致招标人: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
我方 (投标人名称)(盖章) 在研究了 项目招标文件并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方决定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完全接受贵方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根据自身情况,理性报价,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我方愿意以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的投标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次招标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
我方承诺在 日内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
2、我方承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及工作成果。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给贵方造成的损失的,贵方有权要求我方对此进行赔偿。我方同意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函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函将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4、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承诺函及投标文件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我方理解并接受,贵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或贵单位可能接受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贵单位不负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
6、我方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无挂靠或转包、借用他人资质的行为。
7、我方在本次投标中无弄虚作假行为,且未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及评、定标专家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否则,将接受取消投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已进场开展工作的无条件退场、暂停参加投标的资格等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8、如果违反本承诺书中任何条款,我方愿意接受:
(1)视作我方单方面违约,并按照合同规定向贵方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2)履约评价评定为合格及以下;
投标人: (全称) (盖章)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报价项目 | 投标报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 | |||
投标总价 |
投 标 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xx)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注:1. 在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人为联合体牵头人。
2. 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
x授权书宣告:(投标申请人)(单位法人职务)(姓名)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被授权人所在单位详细名称)的(被授权人职务)(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函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 若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按本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须公证;
3. 在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人为联合体牵头人;
4. 应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致 深圳市前海人才乐乎有限公司:
我方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成员以 为牵头人。
本投标协议同时作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工作、责任和费用分成: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工作、责任和费用分成:
(附扫描件)
(附扫描件)
投标人全称 | 主要业务范围 | |||
营业执照编号 | 成立日期 | |||
资产净值 (万元) | 注册资本 | |||
相关资质 | 其他资质(若有) | |||
近三年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缴纳营业税情况(万元) | 2017 年度: | 近三年年均缴纳营业税情况(万元) | ||
2018 年度: | ||||
2019 年度: | ||||
行政负责人 | 1. 姓名: 2. 职务: 3. 职称: | |||
技术负责人 | 1. 姓名: 2. 职务: 3. 职称: | |||
人员情况 | 总人数 | 人 |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技术人员 | 人 |
行政人员 | 人 | 其他技术人员 | 人 | |
联系方式 | 1. 地址: 2. 邮编: 3. 电话: 4. 传真: 5. E-mail: 6. 联系人 | |||
开户银行 | 1. 户名: 2. 开户行: 3. 账号: |
投 标 人: (全称) (xx)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单位 | 项目规模 (相应规 模指标、总造价等) | 竣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内容 | 承担的合同价格 | 获奖情况 |
1 | |||||||
2 | |||||||
3 | |||||||
… … |
(注:可自行扩展,并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至少包含合同关键页,也可补充其他证明材料)
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工作年限 | |||||
资格证书编号 | 从事本职业年限 | |||||
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 | ||||||
主要类似项目业绩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规模 | 起止时间 | 本人在该项目中主要完成的工作 | 证明材料装订页码范围 |
注:
1、投标人须随此表附上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及业绩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
2、若招标文件中对其他相关专业负责人有要求的,专业负责人情况表可参照此表编制;
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不含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名称:
人员分工安排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取得职称时间 | 专业类别 | 工作年限 | 备注 |
一、项目机构主要人员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二、后续服务人员 | |||||||
1. | |||||||
2. | |||||||
3. | |||||||
…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主要项目人员;
2.投标人提供所有填报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所列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证等证明材料;
3.投标人可根据填报内容自行扩展此表。
1.企业同类业绩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合同关键页等。
2.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列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证复印件、业绩证明等资料扫描件。
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VI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投标文件
技术标书
标段编号: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代表:
日 期:年 月 日
技术标目录
1.工作大纲(包含团队构架、设计周期等)
2.项目理解与研析(含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等)
3.投标阶段《技术标》设计研究成果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
①分析图(数量不限,反映设计构思);
②logo 方案设计平面图,最少两个设计方案;
④其它图纸(由投标人自定)。 4.其它保证措施及建议
其他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文件。可另册。
第五章 任务书
1. 项目概况
1.1 本项目用地位于梦海大道与前湾二路交汇处,是桂湾片区的核心区域。 用地西侧为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为桂湾二路(次xx,xxxx 00 x,xxxxxx),xxxx 00-00-00公共绿地,用地南侧为xx 00 x(xx,xx 0 xx)。项目用地内有xx 0 xxx(xx,xx 0 xx)。其中梦海大道、桂湾二路为现状道路,创新 15 街、创新 4 街为规划道路。本项目总投资为 25.28 亿元,总建筑面积 164480
㎡,其中公寓建筑面积 90000 ㎡,地上商业建筑 6000 ㎡ ,另有地下商业建筑面积
6000 ㎡。建筑限高 180 m。主要功能为公寓、商业、地下停车场。本项目是前海首个高端人才住房项目,由前海乐居公司“投、建、管、运”一体化运作,将纳入前海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
1.2 设计依据
1.3 业主提供的任务书及相关设计资料。
1.4 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文件。
2. 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础系统:
2.1 企业标志设计
企业标志及标志释义(创意说明);标志墨稿及反白效果图;
标志标准化制图; 标志方格坐标制图:
标志特定色彩效果展示;
2.2 企业标准字体
企业全称中文字体;企业简称中文字体;
企业全称中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企业简称中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企业全称英文字体;
企业简称英文字体;
企业全称英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企业简称英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2.3 企业标准色(色彩方案)企业标准色(印刷色);辅助色系列;
背景色使用规定;
色彩搭配组合专用表;背景色色度、色相;
2.4 企业象征图形(识别元素图形) 象征图形彩色稿(单元图形);象征图形延展效果稿 ;
象征图形使用规范;象征图形组合规范;
应用系统:
2.5 事务用品部分名片;
信纸; 传真纸;
便签、N 次贴纸;稿纸;
国内标准信封、国际标准信封;工作证、工作牌;
贵宾证、访客证;文件夹、文件袋;笔记本;
2.6 广告部分
企业旗帜: 彩旗、桌旗;
公司形象遮阳伞、雨伞;宣传活动帐篷;
2.7 公关、公益活动部分
企业办公用品设计规范(此部分不含事务用品部分);赠品设计规范;
台历版式规范;
2.8 包装部分
手提纸袋;
胶袋(封箱胶纸);
2.9 指示部分
户外指示系统;室内指示系统;部门标识牌;
通用符号指示 ;
2.10 招牌部分
横式招牌;竖式招牌;
办公区大楼招牌;
2.11 环境部分
形象墙;
办公室入口玻璃门;公告栏;
前台;
2.12 服装部分
文化衫;
领带、领花、徽章;
2.13 车体部分
小轿车; 小巴车; 大型客车;
附件部分:
标志样本; 标准字样本;
标准色、辅助色样本;
增值服务:
开工仪式策划方案;施工围挡设计方案。
3. 工作内容
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和技术标准,设计风格需配合项目定位基调。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工作内容包括:乐居公司 logo 及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 VI系统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本次设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3.1 方案概念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含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分析图、效果图、设计说明等。旨在产品造型设计方面提出并确定设计理念和设计思路。
成果要求:包括 A3 彩色文本不少于 5 份,电子文件 2 份(包括但不限于 AI、 PSD 等格式源文件),设计说明。
3.2 方案深化设计:在方案整体设计的基础上,以概念设计成果为标准,将概念设计具体化、明确化、延伸化。
成果要求:包括 A3 彩色文本不少于 5 份,电子文件 2 份(包括但不限于 AI、 PSD 等格式源文件),设计说明。
3.3 方案设计终稿:以方案设计成果为标准,完成设计方案终稿并编辑成册,并配合委托人开展项目汇报相关事宜。
成果要求:包括正式 A3 装订成册文本 5 份,电子文件 2 份(包括但不限于 AI、 PSD 等格式源文件),设计说明。
乙方应依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向甲方进行详细清晰的汇报和充分沟通。在每一个设计阶段结束时,乙方必须在获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需根据项目施工进展需求,完成开工策划方案及施工围挡的设计工作。
4. 设计总体要求
4.1 策划定位:
详见(附件一: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策划定位)。
4.2 风格定位:
应区别于其它人才公寓项目,突出其独特性及前海文化优势;将乐居公司性质作为重点考量,充分体现其风格特色;
4.3 其他关注要点:
应综合考虑公司立意与项目定位的相互关系;并结合项目建筑设计方向及未来营销需求进行设计;
需根据项目施工进展需求,完成开工策划方案及施工围挡的设计工作。
5. 附件(中标后提供)
附件 1:策划定位;
附件 2:乐居公司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