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由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 年4 月20 日
《关于准予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6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生效。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以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1)选样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 非 ST、*ST 证券;
2.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 1 年,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 6 个月;
3.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 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 考察期内证券价格无异常波动;
6. 公司业务领域属于生物医药产业。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证券;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证券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30 名证
券构成指数样本,数量不足则按实际数量选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10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70
§19 风险揭示 102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1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2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4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5
§26 备查文件 146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月 28 日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各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5、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标的指数:指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5、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6、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 年 7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年 4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监、联席总经理,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投资总部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经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兼任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冷事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侯昊先生,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量化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兼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白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龙头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 5 月 25 日至今)、招商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 8 月 27 日至今)、招商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今)、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 月 27 日至今)。
许荣漫女士,硕士。2013 年 7 月加入广东倍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咨询顾问;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品牌推广经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3 月 25 日至今)、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4 月 22 日至今)、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4月22 日至今)、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 8 月 4 日至今)、招商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2月 4 日至今)、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22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3 月 5 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3 月 5 日至今)、招商中证沪港深 500 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5 月 9 日至今)、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7 月 12 日至今)、招商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 7 月 14 日至今)、招商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3 月 15 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6 月 20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王平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
日;陈剑波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3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93 只, QDII 基金 4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 代销机构信息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4008888811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联系人:李燕红 电话:(0769) 961122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郑玫娜 客服电话:020-38173552、3817352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客服电话:400-830-8003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章楠豪 电话:020-22386524 客服电话:96699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联系人:张昊 客服电话:95395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客服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服电话:(0519)96005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9531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杨险峰联系人:李玥钱 电话:17743527287 客服电话:9535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陈界交 客服电话:96588/400669658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客服电话:9552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蔡宣铭 电话:021-52629999-218913 客服电话:95561 |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客服电话:0877-9652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传真:123456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服电话:9556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86) 10 6659 4904 客服电话:9556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18618335833 客服电话:9555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 |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裙房 718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95317 或 400-8835-316 |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https://www.dtsbc.com.cn传真:0351-7219891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 |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6、10、12、15、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054 客服电话:95309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彭淑娴 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国际中心 37 层(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联系人:张晖 客服电话:400-818-8118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赵海帆 客服电话:953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crsec.com.cn传真:010-8555608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余孟阳 电话:021-23154228 客服电话:95553 或 021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传真:021-23219100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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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联系人:杨敏珺 客服电话:956060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胡星煜 客服电话:400-820-9898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联系人:秦 臻 电话:021-20655438 客服电话:956011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谢彦虎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联系人:何欢萍 客服电话:95597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或 4008-888-818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或 400-109-9918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传真:0451-82337279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 紫峰大厦 2005 室 |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客服电话:95325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联系人:刘玥 客服电话:95376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联系人:曹雪 电话:021-20530070,18601638679客服电话:400-820-1515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传真:010-88085195 |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传真:021-33388224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95397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法定代表人:王达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70 客服电话:95321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或 4008-095-562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服电话:4000-188-68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联系人:蔡宇洲 客服电话:400910116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胡晨 客服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4008-888-108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1880012614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 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 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联系人:陈柯 电话:400-916-0666 客服电话:400-916-0666 |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院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院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联系人:戴亚楠 电话:010-66154828-8048客服电话:400-6262-818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盛超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910297446 客服电话:400-616-7531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 |
法定代表人:何静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18701224200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传真:010-62676582 |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6 层 11 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邢立超 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传真:010-56642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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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联系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客服电话:400-810-5919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客服电话:4000555671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400-9200-022 客服电话:400-90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传真:010-65884788 |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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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400-021-885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联系人:薛晓奥 电话:15668948919 客服电话:95118 |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s://www.lczq.com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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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联系人:董筱爽 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洪鑫 电话:025-58519534 客服电话:95386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传真:021-38509777 |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
法定代表人:张昱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袁淦楽 电话:400-820-289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传真:021-58787698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传真:021-68596919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13810439687 客服电话:400-817-5666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 号1807-3 |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1 号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联系人:甑宝林 电话:18001713632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骆睆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夏楠 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传真:021-52975270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联系人:郑理 电话:1880023271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
传真:021-22066653 | |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联系人:李红星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传真:021-64385308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传真:021-50810687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15527086906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indmoney.com.cn |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
法定代表人:周锋联系人:周锋 电话:400-767629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 |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52客服电话:400-700-9700 |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联系人:何源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传真:0755-83999926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 栋A 座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 栋A 座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祝利聪 电话:400-999-8877 |
客服电话:95384 | |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联系人:刘文婷 电话:18810424316 客服电话:400-680-3928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传真:010-83363072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jjmmw.com/传真:0755-82080798 |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公司网址:http://www.txfund.com/ | |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2805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联系人:董小翠 电话:400-111-0889 客服电话:400-111-0889 |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021-60818588 客服电话:400-101-9301 |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法定代表人:戴晓云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传真:0571-88911818-800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联系人:沈崟杰 电话:13626711116 客服电话:9552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13161720112 客服电话:95519 |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古北国际财富中心二期 30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联系人:金淑曼 电话:400-876-57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 |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联系人:焦金岩 电话:010-6315653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传真:010-63156532 |
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 栋 30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 栋 30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安军联系人:兰显勋 电话:18603069637 客服电话:400-839-1818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陈良斌 电话:152107246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
电话:400-684-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传真:(010)50938828联系人:赵亦清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钟鸣 刘西茜 吴巧莉联系人: 蔡正轩
§6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68 号文准予募集。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A 份额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7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 A、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 万元 | 1.0% |
50 万元≤M<100 万元 | 0.5% |
M≥1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2)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 |
7 天≤N<1 年 | 0.5% |
1 年≤N<2 年 | 0.25% |
N≥2 年 | 0% |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2)场内赎回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0% |
N≥7 天 | 0% |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0%)=59405.94 元申购费用=60,000-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额=59405.94/1.0680=55623.54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0 元,则可得到 55623.5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0/1.0680=56179.77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0 元,则可得到 56179.7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但不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但不满 1 年,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例 2: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少于 7 日,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赎回费用=10,680.00×1.5%=160.2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160.20=10,519.80 元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少于 7 日,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19.8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8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8.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6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8.17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9.1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9.2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9.3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9.4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9.5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9.6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9.7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8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10.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10.2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0.3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1 基金的投资
11.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1.2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1.3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证生物医药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股指期货、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如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4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国证生物医药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1.5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国证生物医药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除上述“1、标的指数”中所述情形外,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1.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11.7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1.8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国证生物医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12、13、14、1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1.9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1.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1.11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12,450,549,367.17 | 94.06 |
其中:股票 | 12,450,549,367.17 | 94.06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5,134,455.30 | 0.11 |
其中:债券 | 15,134,455.30 | 0.1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 726,735,694.46 | 5.49 |
8 | 其他资产 | 44,824,487.10 | 0.34 |
9 | 合计 | 13,237,244,004.03 | 100.00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融出证券市值为 119,452,136.00 元,占净值比例 0.9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9,343,490,381.79 | 71.03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3,083,275,189.42 | 23.44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2,426,765,571.21 | 94.46 |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21,175,229.46 | 0.16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368,222.80 | 0.00 |
E | 建筑业 | 77,329.12 | 0.00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444,832.76 | 0.0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1,521,046.09 | 0.01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20,137.60 | 0.00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103,469.59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73,528.54 | 0.00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23,783,795.96 | 0.18 |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603259 | 药明康德 | 16,761,856 | 1,332,567,552.00 | 10.13 |
2 | 300122 | 智飞生物 | 13,242,920 | 1,084,992,435.60 | 8.25 |
3 | 300142 | 沃森生物 | 28,288,421 | 975,667,640.29 | 7.42 |
4 | 300347 | 泰格医药 | 9,164,201 | 877,105,677.71 | 6.67 |
5 | 300896 | 爱美客 | 1,560,644 | 872,009,835.00 | 6.63 |
6 | 000661 | 长春高新 | 5,289,172 | 863,721,787.60 | 6.57 |
7 | 600196 | 复星医药 | 20,433,178 | 661,830,635.42 | 5.03 |
8 | 002821 | 凯莱英 | 3,676,452 | 490,181,345.16 | 3.73 |
9 | 002252 | 上海莱士 | 75,744,910 | 487,039,771.30 | 3.70 |
10 | 603392 | 万泰生物 | 3,970,636 | 461,189,371.40 | 3.51 |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88981 | 中芯国际 | 103,000 | 5,161,330.00 | 0.04 |
2 | 300482 | 万孚生物 | 149,932 | 4,664,384.52 | 0.04 |
3 | 688298 | 东方生物 | 59,558 | 4,077,936.26 | 0.03 |
4 | 688187 | 时代电气 | 33,865 | 1,616,715.10 | 0.01 |
5 | 688536 | 思瑞浦 | 5,313 | 1,293,662.37 | 0.01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5,134,455.30 | 0.12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5,134,455.30 | 0.12 |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23119 | 康泰转 2 | 74,975 | 9,259,782.24 | 0.07 |
2 | 123117 | 健帆转债 | 48,956 | 5,874,673.06 | 0.04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646,902.94 |
2 | 应收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44,111,146.65 |
6 | 其他应收款 | 66,437.51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44,824,487.10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123119 | 康泰转 2 | 9,259,782.24 | 0.07 |
2 | 123117 | 健帆转债 | 5,874,673.06 | 0.04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00196 | 复星医药 | 1,489,940.00 | 0.01 | 转融通证券出借 |
2 | 002821 | 凯莱英 | 1,333,300.00 | 0.01 | 转融通证券出借 |
3 | 603392 | 万泰生物 | 1,161,500.00 | 0.01 | 转融通证券出借 |
4 | 300896 | 爱美客 | 558,750.00 | 0.00 | 转融通证券出借 |
5 | 300142 | 沃森生物 | 96,572.00 | 0.00 | 转融通证券出借 |
6 | 300122 | 智飞生物 | 81,930.00 | 0.00 | 转融通证券出借 |
7 | 002252 | 上海莱士 | 64,300.00 | 0.00 | 转融通证券出借 |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2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05.27-2015.12.31 | -23.23% | 3.40% | -15.07% | 2.63% | -8.16% | 0.77% |
2016.01.01-2016.12.31 | -13.88% | 1.85% | -15.48% | 1.75% | 1.60% | 0.10% |
2017.01.01-2017.12.31 | 7.46% | 0.87% | 4.50% | 0.85% | 2.96% | 0.02% |
2018.01.01-2018.12.31 | -20.90% | 1.85% | -21.45% | 1.71% | 0.55% | 0.14% |
2019.01.01-2019.12.31 | 56.36% | 1.50% | 50.77% | 1.49% | 5.59% | 0.01% |
2020.01.01-2020.12.31 | 70.68% | 2.01% | 68.62% | 2.05% | 2.06% | -0.04% |
2021.01.01-2021.12.31 | -11.12% | 2.02% | -10.63% | 2.03% | -0.49% | -0.01% |
2022.01.01-2022.12.31 | -27.12% | 1.88% | -27.17% | 1.89% | 0.05% | -0.01% |
2023.01.01-2023.03.31 | -6.76% | 1.32% | -6.56% | 1.32% | -0.20% | 0.00% |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3.03.31 | -9.41% | 1.92% | -8.88% | 1.80% | -0.53% | 0.12% |
注: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日正式生效。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1.05.20-2021.12.31 | -24.82% | 1.85% | -24.52% | 1.86% | -0.30% | -0.01% |
2022.01.01-2022.12.31 | -27.19% | 1.88% | -27.17% | 1.89% | -0.02% | -0.01% |
2023.01.01-2023.03.31 | -6.79% | 1.32% | -6.56% | 1.32% | -0.23% | 0.00% |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3.03.31 | -48.98% | 1.80% | -48.63% | 1.81% | -0.35% | -0.01% |
注:本基金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新增 C 类份额,C 类份额自 2021 年 5 月 20 日起存续。
§13 基金的财产
13.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3.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3.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3.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4 基金资产的估值
14.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4.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4.3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4.4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4.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4.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4.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4.8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5.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5.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5.3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5.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5.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5.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16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6.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5、基金上市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6.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16.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6.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6.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6.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7.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7.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18.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8.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8.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8.4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8.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