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学科研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医奖会”)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为”科研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保障科研基金公开、公正、科学运行,提高科研基金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医奖会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基金是指由医奖会设立的用于对中国医学及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类公益项目(以下简称为“科研基金项目”)提供经费资助的公益基金。科研基金项目包括临床医学、药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基础医学、中医学与中药学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管理学、生物学、伦理学等医学领域的,以包括正常人、病人、动物和生物体赖以生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为研究对象的,以调查研究、临床试验、实验研究为研究方式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类的项目。
第三条 科研基金的宗旨: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医药卫生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医奖会依法募集、管理、使用社会资金的法定职能和作用,以阳光、规范化社会公益资金运用机制,长期、广泛、持续地开展、资助医学领域科研基金项目,支持我国医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学研究整体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医药卫生
事业发展,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第四条 医奖会自主、独立地负责科研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全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严格预算,支付合规,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科研基金项目专家咨询或评审制度。医奖会根据咨 询或评审工作的需要,从医奖会专家团队专家中选取咨询或评审专家,进行咨询或评审。
第六条 医奖会接受国内、外医药(器械)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合法单位捐赠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临床医学的科研项目,专款专用。
第七条 科研基金以医奖会和捐赠单位签订的协议为据,资金到账后方可启动临床医学科研项目。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时,协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已启动的相关项目,使用到账科研基金直至全部使用完毕。
第八条 科研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活动,应当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基金募集、管理、使用
第九条 科研基金来源于愿意为我国医学领域科研工作,提供资金支持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捐赠人”)。
第十条 捐赠人对科研基金的捐助一般采用现金方式,为科研基金项目提供药品、器械、材料或者设备捐助的,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必须只为研究目的。
捐赠人捐助非现金物品的要求,捐助价值确认,捐助方法与流程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奖会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设无特定指向的和有特定指向的两类。
1、无特定指向的资金:指捐赠人无使用特定指向、无时间期限的捐赠,由医奖会按本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科研基金。
2、有特定指向的资金:指捐赠人有明确目的、资助某一领域、内容或时间期限的捐赠,按其意愿独立管理和使用的科研基金。
第十二条 科研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医学各学科的研究课题、符合捐赠人意愿的研究项目和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捐赠人的捐助应当属于支持科学研究之公益目的,具有公益性,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影响捐赠人自身采购行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不与任何商品销售行为挂钩,不会因此给予任何特殊的交易条件。
第十四条 医奖会不直接促销、销售和宣传捐助人的产品和品牌,科研基金项目的名称不得冠以捐助人的商品名。
若科研基金项目中使用捐赠人商品作为研究手段的,不得与其他同类商品进行比较研究。
第十五条 科研基金由医奖会自主管理、使用、组织科研基金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在科研基金使用过程中,定期向捐赠人报告科研基金项目资助与使用情况,并将年度工作情况向捐赠人展示和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医奖会对科研基金建立专门财务台账进行单独管理、
核算,并每年接受一次北京市民政局的审计。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医奖会查询对科研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人应当充分尊重医奖会在科研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第十八条 科研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其他工作,按照《社会捐助募集办法》、《项目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研基金项目管理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 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应遵循公益、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专业、高效的原则,彰显科研基金宗旨,充分实现科研基金管理权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效益明显。
第二十条 科研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科研基金项目从申请,审查、批准、合同、实施、结题、监督、管理等行为和活动,均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加强对科研活动中的医学科研伦理管理、科研信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2、扶优扶强原则——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医学创新体系,推动医药卫生健康产业发展的国家需求,选择具有高水平、带动性强的科研课题和合作对象。
3、科学严谨原则——按照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遵循科研活动的基本要求,力求科学、严谨、客观、公正,避免因商业和其他利益造成的偏差,严禁伪科学和弄虚作假。
4、规范管理原则——加强科研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完善结题验收和有关成果的管理与推广,形成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医奖会是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科研基金项目的资助、申请、通知、咨询或评审、管理、监督和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金项目工作基本程序:
(一)资助申请通知;
(二)项目申请受理、形式审查;
(三)组织项目咨询或评审;
(四)项目立项决定与通知;
(五)项目协议性文件办理;
(六)项目经费拨付与票据凭证获取;
(七)项目实施管理、检查与监督;
(八)项目验收与总结;
(九)项目成果搜集、归档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奖会对涉及人的医学研究及新技术临床应用观察的科研基金项目,依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财究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专项管理:
(一)项目必须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除满足一般条件外,还必
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临床研究资质。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依托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并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其他临床研究负责人应当为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向医奖会提出项目申请且加盖依托单位公章的,医奖会视同已经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了依托单位内部立项,伦理审查、项目备案等程序,已经满足了依托单位对项目的内部决策、审核、管理等方面的一切要求。
(四)依托单位按照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由依托单位接收,并纳入依托单位统一管理或由项目责任人指定项目管理人接收,纳入项目管理。
第二节 资助申请通知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金项目采用在医奖会官方网站发布资助申请通知方式,通知申请人。
资助申请通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种类,主要内容、经费总额度、申请人资质条件、资助申请通知期限和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申请通知一般每年发布一次。
第三节 资助申请
第二十七条 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包括单位、个人,医奖会根据具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一)申请人为个人且有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托单位作为管理责任人,在书面申请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多中心联合研究的项目,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参与研究的中心项目负责人不需另行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多中心联合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组成多中心研究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需另行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以单位作为申请人。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请人的一般条件:
(一)具备与申请的项目相适应的医学研究条件和相关知识和经验,足以处理研究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熟悉和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和要求。
(二)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项目组成员具备必需的医学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且成员知识与能力结构搭配合理,职责分工明确。
(三)申请的经费预算合理、科学。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单位一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务范围中具有与申请的科研基金项目相关的科学研究内容;
(三)具有从事与申请的科研基金项目相关的研究活动科学技术人员;
(四)具有开展与申请的科研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相关条件;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三十条 个人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为 1 人。第三十一条 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以下,最长不
超过五年,特殊项目除外。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资助申请通知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
(一)符合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具有应用前景;
(二)具有可行性、学术思想新颖、根据充分、内容具体、目标明确,技术先进且合理;
(三)有科学具体、明确规范的研究(或实施)方案;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前准备。申请人在提出科研基金项目书面申请前,应当按照资助申请通知中申请方式与工作程序,联系、咨询、办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办理申请书的提交各种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医奖会在收到科研项目申请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书各部分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具体、规范;
(二)申请书是否明确了申请者的研究条件和优势、研究工作量、项目组组成及分工、研究工作进度等,项目经费预算是否符合列支范围,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等。
申请书填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法人资质文件复印件 1 份,项
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执业证的复印件 1 份,上述复印件均应该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和执业证的复印件 1 份。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对不符合本规定及资助申请通知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依托单位,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医奖会为其项目编入项目编号,项目编号为本基金管理科研基金项目的唯一识别号,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条 已编号项目,医奖会予以立项,并发送申请人立项通
知。
第四节 项目咨询或者评审
第四十一条 单项目申请资助经费在人民币 50 万元(含)以下的,医奖会组织 1-3 名医奖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对申请书提出咨询意见。
单项目申请资助经费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医奖会组织 3 名专家团专家对申请书进行专家评审。
专家咨询或者评审可采用会议,通讯或者其他利用网络技术的方式。
咨询或者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咨询或评审意见。
咨询或者评审专家提出咨询或者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咨询或评审。
第四十二条 医奖会工作人员、咨询或者评审专家与项目申请人或者依托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奖会工作人员、咨询或者评审专家应当对其依职权知晓的项目咨询或评审信息进行保密。
医奖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项目咨询或评审信息。
第五节 资助批准
第四十三条 医奖会综合考虑专家咨询或者评审意见、科研基金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对申请项目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第四十四条 医奖会决定予以资助的,通知申请人,依托单位,并在医奖会官网上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
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退还。
第六节 项目合同书签订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按照资助通知的要求和申请书中的相应内
容,填写医奖会统一制式的项目合同书,在 10 日内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提交医奖会审查,经审查通过后,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或者项目承担单位打印一式两份,办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签字,如有依托单位的由依托单位在首页和未页加盖单位印章,单位承担的,在盖章处加盖公章,办理好签章手续后,提交医奖会。
不同项目种类采用不同的项目合同书。
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
接受立项资助。
第四十六条 多中心开展的项目,根据需要,医奖会与项目组成员,依托单位或者项目协作单位办理简易项目合同书。
第四十七条 医奖会自收到项目合同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并在将其中 1 份返还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
签署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七节 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项目合同书约定,全面,认真履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地组织实施好项目研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各种原始记录。
项目期限超过 1 年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项目
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医奖会。有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医奖会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查。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医奖会不定期对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第五十二条 有依托单位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
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医奖会批准:医奖会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维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医奖会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医奖会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项目组成员的稳定。
项目组成员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医奖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医奖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医奖会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
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五十六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结算表的,责令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医奖会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医奖会要求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医奖会可以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
第五十九条 发表科研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医奖会项目合同书约定注明得到科研基金资助。
第六十条 科研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节 奖惩
第六十一条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和项目合同书内容和要求,按时、
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医奖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科研基金其他项目资助或者其他学术资助。
对不遵守本规定,不依照项目合同书内容和要求从事研究工作的,医奖会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关系,由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收回 已经拨付的研究经费,且在 3 年内不再给予其任何费资助。
第六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工作不能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已经完成的研究工作的书面总结,并说明客观原因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医奖会终止项目合同关系,根据其已完成的研究工作情况,计算项目经费,在合同总额内多退少补。
第六十三条 因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观原因,导致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医奖会终止项目合同关系,并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退还项目已经拨付的经费。
第六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医奖会管理监督的,医奖会有权责令其改正;不予改正的,医奖会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关系,要求其退回已经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
第四章 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六十五条 医奖会按照“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本基金有关规定,对科研基金项目经费进行全面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奖会成立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负责科研基金的管理;设立项目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
第六十七条 “管委会”由医奖会领导、业内资深专家等组成。第六十八条 “管委会”职责:
1、指导科研基金的筹集工作,拟定科研基金的发展规划
2、审定科研基金相关的管理办法
3、审核科研基金项目内容和预算等
4、听取项目实施、考察、评估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
见
5、按年度向医奖会理事会汇报科研基金使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
第六十九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 1、执行“管委会”的决议;
2、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
3、办理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项目,提出科研基金支持项目的建议;
4、检查、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监督各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
5、建立资助数据库和档案;
6、策划、实施宣传活动;
7、拟定筹资规划,加强与捐赠者的协调,争取社会资金支持;
8、“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科研基金项目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围绕医疗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事业
中心工作,统筹科研基金项目。分别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保证重点学科发展需要。
2、严格预算,规范支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支出按预算,用款按计划,管理按权限。
3、高效使用、透明运作。科研基金管理做到既符合国家管理规定,又要贯彻民主决策的原则。
4、注重效益,加弧监督。科研基金的执行和完成结果实行全过程监督和追踪问效。强化对科研基金使用结果的绩效考评。
第七十一条 资助项目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医奖会与接受项目资助的法人单位或项目执行的牵头单位(法人)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如接受资助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应及时终止协议,停止经费支持。
第七十二条 由医奖会财务部门严格管理科研基金经费。根据医奖会审批的资助项目和项目预算安排,财务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临床医学科研资金预算的汇总、编制、审核、报送及分配、下达;负责建立项目财务执行情况数据库,实行项目资金的滚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临床医学科研资金决算的汇总、编报。
第七十三条 该科研基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据实列支,杜绝题意性。
(三)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裁留、挤占和挪用。
(四)接受医奖会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七十五条 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一般实行定额资助的方式。
第七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奖会相关规定,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节 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七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经费支出的范围与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密切相关,项目经费支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合理,公允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七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充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医奖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医奖会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比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
有关规定及医奖会规定执行。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素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公允确定。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奖会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合规合理使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
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
支出的激励作用。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节 经费预算
第八十条 实行项目经费预算制。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根据项目过程中的具体活动内容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经费支出范围,编制经费预算,并列入申请书中。
第八十一条 医奖会综合专家咨询或评审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批准,并在资助通知和项目合同书中予以规定。
第八十二条 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有依托单位的,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二)无依托单位的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向医奖会提出申请,经医奖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节 经费拨付
第八十三条 项目经费采用拨付方式支付。
根据不同项目的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经费分别向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拨付。
第八十四条 项目经费按项目合同书一次或者分期拨付。
第八十五条 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接收项目经费的,应当向医奖会出具盖有财政、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合法有效票据,并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医疗服务收款票据及单位内部收款收据等,不得作为项目经费收款票据。
票据的付款单位必须填写为“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
第八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直接接收项目经费的,一般按照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项目经费的所有票据均为合法有效票据,需要填写付款单位的票据,付款单位必须填写为“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
个人收款的,需由收款个人出具其签字的收款凭据。劳务报酬性收款的,需同时出具由收款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便医奖会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第八十七条 报销项目经费的,需填写《支出凭单》,并粘附相关票据。
《支出凭单》写明用途、数额和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再按医奖会规定报销。
第五节 经费结算
第八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结题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八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执行的项目,医奖会有权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项目经费。
第九十条 项目因故中止,由医奖会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
第六节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产格执行国家及医奖会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挪用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九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保证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的记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医奖会将采用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经费等措施,并不再给予资助。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九十四条 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办公室按计划进度年度考评。项目完成之后,项目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计划,逐一核实实际完成情况,检查分析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认真总结项目实施中经费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同时报送“管委会”。
第九十五条 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各项目执行单位以后申报科研基金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