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PO111030303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暨
實驗室衣物清洗委託服務案採購契約
採購案號:PO111030303
實驗室衣物清洗委託服務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以下稱「甲方」﹚與 ﹙以下稱「乙方」﹚,緣甲方委託乙方清洗實驗室衣物,特立本契約,並同意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服務內容及方法
一、雙方同意,乙方前往甲方指定處所收、送實驗衣與桌巾,並依附件所載之方式清洗處理。乙方收送作業前應先通知甲方承辦人員,俾派員到場監督會同點收,並於收貨單上簽名確認衣物收(送)事宜,以為請款憑證。雙方簽約後應協議每週收、送之時間;協議不成時,由甲方指定之。甲方得基於其合理需要,要求乙方增加收(送)之次數。乙方未於協議或指定之時間收(送)衣物者,每次罰扣新台幣(下同)xx圓整。乙方執行本合約應使用符合環保署規定之衣物清潔劑。
二、乙方工作人員收(送)衣物,應依甲方規定時間;出入門戶應依指定許可之路線地點,並依中心規定辦理。甲方認為乙方指派人員不適當或不稱職時,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乙方應即調換,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擱。作業中,乙方工作人員應配掛識別證以便識別,不得喧嚷、吸煙影響環境品質或公務之事情。乙方違反本項之約定者,罰扣xx圓整。
三、乙方應按本契約及附件所定之內容、進度及方法執行本計畫。但乙方所提之計畫書其功能或效益較優者,經甲方之同意,從乙方之計畫書。
四、執行本合約期間,甲方得視需要要求乙方就執行本合約之內容、進度等事宜提出口頭說明與/或提出相關資料,並派員至乙方瞭解其執行本合約之情形。乙方對該人員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乙方不得將本合約履行之義務為託他人執行。
五、乙方執行本合約之各階段執行有遲延者,除甲方得依本合約第七條終止本契約或合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請求本契約總價款計算每日千分之五的懲罰性違約金。
第二條 委託服務執行期間
一、 本實驗室衣物清洗委託服務合約執行期間自民國111年05月01日起 至114年04月30日止。
二、 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乙方應於前揭事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並於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三、 甲方於第一項執行期間屆滿而未與乙方為後續增購,且未另為決標
者,甲方得要求乙方依本契約履約至新契約生效止。延長期間,甲方應依實際服務日數支付服務費用。
四、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視得
標廠商之履約狀況,經評估良好時,本中心得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 3 年之後續擴充權利。
第三條 費用與付款方式
一、 委託服務之費用按決標時實驗衣、桌巾、背心之單價計算(含營業稅)。雙方充分認知並同意,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需之費用,均已包含於內。
二、 乙方應依約履行後,於每月10日前開以甲方為抬頭之發票,連同甲
方承辦人員簽收之收(送)件數數量統計表,送交甲方承辦人員辦理申請撥款。甲方於收到發票後,依甲方付款流程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乙方。
第四條 驗收
一、乙方應依本合約述之內容執行本合約。甲方驗收之結果,不符合本合約之約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即予改善。乙方未於指定期間內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並請求已給付之費用與所受損害。
二、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辦理驗收所需之儀器、設備、人工及資訊。第五條 擔保與責任限制
一、 乙方應保證服務成果,應符合本合約之約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
不適於乙方使用之瑕疵或不因而肇致乙方損害。
二、 收(送)衣物作業中發生意外事故者,致乙方工作人員或第三者遭受傷亡或損害時,除甲方有過失之情事外,乙方應負完全責任。
第六條 保密義務
任一方因執行本契約所取得或持有他方的資訊,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任一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護他方前揭資訊,並要求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遵守本契約之約定。任一方或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違反本條契約約定者,應負責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七條 合約終止
一、本合約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合約之條款時,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二、本合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申請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者,無論各該機關是否核准或列為拒絕往來戶,他方均得不待通知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八條 通知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
「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 名:xxx 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5108
地 址:xxxxxxxxxxxx000x000xE棟
乙方聯絡人姓 名:聯絡電話:地 址:
二、任何一方依本條之地址向他方為通知或請求而無法送達時,除明知或可得知他方地址已為變更外,自通知發出之翌日起算第三日,視為生送達之效力。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完整性合約:本合約及其各附件構成完整且唯一之協議。先前所有之聲明、討論及書面檔均被本合約取代。本合約內容需由雙方簽署書面合約後方得修改。
三、可分割性:本合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解釋本合約時,應視為從未包含無
效或不能履行之條款。
四、乙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五、未棄權:倘任一方對本合約條款之違約拋棄請求,該拋棄行為不應被視為已拋棄嗣後對同一條款之違約請求。
六、通知: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依照本合約作成或按本合約可能發出之所有通知或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且於分別送交雙方之行政辦公處所後,方視為已正式送達。
七、本契約壹式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代 表 人:xxx |
職 稱:執行長 |
地 址:xxxxxxxxx000x000x |
xxxx:00000000 |
x x:(00)0000-0000 |
乙 方: |
代 表 人: |
職 稱: |
地 址: |
統一編號: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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