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悠遊付收款使用者服務契約書
收款使用者代號:收款使用者名稱:
◎收款使用者簽約所須檢附文件,請推廣人員於核對各項資料正確無誤後,依序裝訂於封底:
壹、 公司及商行
一、 提領款項之存摺封面影本(帳號及戶名頁,公司或法人組織,應以其登記名稱為匯款抬頭。獨資者得以其事業登記名稱或負責人為匯款抬頭。合夥事業者以其事業登記名稱為匯款抬頭。)
二、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外國人須檢附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非營利事業、機構,提供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或執照)
四、 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 營業地點照片四張彩色照片(若非屬房屋形式者,提供設施及其設置地點照片)及商品照片一張或型錄/文宣一份 (勞務服務者或無實體商品請提供服務內容說明)
五、 申請第三類收款使用者須檢附法人(團體)實質受益人聲明書及最近一 期繳稅證明文件
貳、 個人戶
一、 提領款項之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及戶名頁,需為實際事業經營體負責人)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外國人須檢附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及第二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健保卡、駕照等)
三、 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 營業地點照片四張彩色照片(若非屬房屋形式者,提供設施及其設置地點照片)及商品照片一張或型錄/文宣一份 (勞務服務者或無實體商品請提供服務內容說明)
悠遊付收款使用者文件檢核記錄表
收單業務申報金管會月份:
業者名稱: | 會員類別:□第二類 | □第三類 | ||||||
審 | 核 | 項 | 目 | 審核結果 | ||||
□特約機構 (公司或商行) | 1.收款使用者資料表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外國人須檢附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稅籍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機構,提供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或執照) 4.提領款項之存摺封面影本(*說明 1) 5.法人(團體)實受益人聲明書(僅第三類非個人特約機構須檢附)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僅第三類非個人特約機構須檢附) 7.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 營業地點照片(四張彩色照片,若非屬房屋形式者,提供設施及其設置地點照片)及商品照片一張或型錄/文宣一份(勞務服務者或無實體商品請提供服務內容說明) (*說明 2) 8.其他徵提資料(如金融機構履約保證或旅行社品保證書) (*說明 3) | □符合 □不符合 | ||||||
□個人戶 | 1.收款使用者資料表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人須檢附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健保卡、駕照等) 3.提領款項之存摺封面影本(*說明 1) 4.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 營業地點照片(四張彩色照片。若非屬房屋形式者,提供設施及其設置地點照片)及商品照片一張或型錄/文宣(勞務服務者或無實體商品請上傳服務內容說 明) (*說明 2) 5.其他徵提資料(如金融機構履約保證或旅行社品保證書) (*說明 3) | □符合 □不符合 | ||||||
徵審徵提資料: □電訪查核表(中風險 300 分需檢附) □實地查核表(高風險 600 分需檢附) □其他 | ||||||||
特約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檢核 | ||||||||
檢核項目 | 檢核內容 | 檢核結果 | 檢核日期 | |||||
客戶盡職審查 | 是否為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名單 制裁名單版本: | □否 □是,通知法律事務部 | ||||||
關係人交易 | 關係人資料統計表: | □否 (此欄由科長勾選) □是,檢核表編號: | ||||||
業務承辦 | 主管複核 | 審查人員審核意見: □建議簽約(續約) □不符,應補正或補件事項:: |
業務歸檔文件檢核表 |
□ 優於牌告費率者,須請檢附經陳核之便簽影本/報價單(□ 報價為牌告費率權限內者免) □ 悠遊付收款使用者服務契約書(含□用印申請單),契約起始日期 □ 上線營運內部通告 文件檢核歸檔確認: |
說明:
1. 公司或法人組織,應以其登記名稱為匯款抬頭,獨資則得以其事業登記名稱或負責人為匯款抬頭,合夥事業者以其事業登記名稱為匯款抬頭;個人戶之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及戶名頁,為實際事業經營體負責人)。
2. 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若符合以下資格得免檢附
(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大眾運輸業者、停車場業者、公用事業及銀行業,免檢附。 (2)提供既有悠遊卡特約商店申請前三個月交易資料,且各月交易金額均不為 0 者,免檢附。
3. 如有販售、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者,須檢附金融機構履約保證或中華民國旅行社品質保證協會會員證書影本或金融機構履約保證相關文件。
4. 虛擬通路須提供營業事實佐證資料(➀銷售網站網頁資料(含首頁、商店資料、銷售產品)➁商品發貨配送紀錄或商品配送公司契約書➂廠商進貨單或發票(進貨/銷貨報表/商品代理經銷合約/進口報關單/相關生產製造證明文件),提供勞務服務者提出服務說明➃網站申請註冊資料(須由簽約之公司註冊,如非簽約公司註冊須檢附授權書)➄伺服器之保全憑證加密資料) 。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x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特定目的之說明:為辦理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特店業務事宜。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 電子票證特店業務:姓名、電話、E-Mail、銀行帳戶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營業稅申報完稅 401/403/405 報表影本及其他詳如資料表之內容。
(二) 電子支付特店業務:姓名、身分證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E-Mail、銀行帳戶資料、身分證/護照/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駕照影本、存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營業稅申報完稅 401/403/405 報表影本、親屬繼承等家事事件檢索資料及其他詳如資料表之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公司因執行相關事宜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以下列之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三) 對象: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金融監理或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權利行使及告知事項之諮詢: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或對於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至本公司客服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或撥打客服專線 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 02)。
立約人:
甲方:
乙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甲方為服務、商品之提供者,乙方為電子支付服務之提供者,甲方販售其服務、商品予消費者時,使用乙方提供之電子支付金流服務項目進行代理收付(下稱本收款服務)時,甲乙雙方同意遵守電子支付相關法令規範,並簽署本悠遊卡電子支付使用者服務契約書(下稱本契約):
第一條 合作模式
一、 甲方審閱後同意乙方公司官網(xxxxx://xxx.xxxxxxxx.xxx.xx/)所公告之「悠遊付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並申請使用本收款服務,於販售其服務或商品(下稱本商品)時,應使其消費者得利用乙方電子支付服務進行付款。
二、乙方於甲方與其消費者之實質交易成立後,扮演中立第三人角色,代甲方收受實質交易之價金,並於一定付款條件完成時,再將代收之交易款項轉付予甲方。
三、前項所稱之付款條件完成,係指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消費者已取得商品、獲得服務,或一定天期屆滿而甲方消費者未提出異議等;其他付款條件完成之要件,可參乙方網站或平台公告。
四、甲方如透過乙方電子支付服務收取實質交易款項者,應提供當次交易之訂單資料供乙方核對。
五、甲方應於本商品之銷售平台或營業據點放置乙方指定之商標或圖案,並應標明購買、兌換、使用本商品之相關操作流程及說明,供消費者查詢了解其使用辦法。
六、系統介接之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甲方應依乙方提供或網站公告之技術規格設計與開發系統,進行介接測試,確保資料傳送之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等,以符合現行法規對於電子支付交易安全之要求。
(二)測試環境及正式環境需通過乙方相關交易測試與驗證。
(三)甲方於系統測試環境介接測試完成後,應立即通知乙方業務及技術窗口,由乙方提供正式環境參數資料。
(四)雙方系統正式環境介接驗證完成後,甲方應提供商家系統服務內容、網址、上線時間及客服窗口資訊予乙方。
(五)各筆交易無論成功與否,每段交易皆必須儲存雙邊往來之電文內容,以利開發人員於每個階段測試過程中精準除錯,以解決各種雙方交易電文格式於通道(接口)互相傳遞上的跨平台整合問題。雙方編碼應使用 Unicode(UTF-8),以免電文傳遞溝通時產生亂碼。
(六)甲方同意由乙方因提供使用者帳戶連結或信用卡連結扣款服務之合作銀行(以下稱合作銀行)協助傳輸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特店資料、交易指令、訂單資訊等),以使甲方得憑乙方合作銀行提供之程式軟體、QR Code、交易資訊等,完成交易相關動作。
(七)甲方同意乙方合作銀行保存甲方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特店資料、交易指令、訂單資訊等)並提供甲方於乙方合作銀行之特店管理介面或 SFTP 等管道查詢,若甲方對查詢之訊息有疑慮,應以乙方提供之訊息為準。
(八)甲方知悉,乙方與乙方合作之銀行進行系統維護、維修、檢查、修改和改進等維護期間內引起的正常服務中斷,或因非可歸責於乙方或乙方合作銀行因素(如:網際網路服務中斷、電信營運商服務異常等)引起的正常服務中斷,不構成對本收款服務之違反,甲方不得藉此主張受有損失請求賠償。
(九)甲方對於乙方就本收款服務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包括但不限於測試帳號密碼等,應善盡保管、保密之責。
七、甲方應依乙方網站或平台公告之電子支付服務操作使用說明使用本收款服務;甲方應於每次交易時確認本商品交易之操作畫面上已顯示交易成功之訊息通知,始得認該筆交易經完整操作並已交易成功。如因使用者未依指定方式操作或違反本契約或本收款服務之相關約定,致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者,甲方及其交易相對人應自行協調處理,乙方無給付該筆交易款項之義務。
八、甲方於販售本商品前,應依乙方產品分類規定,確實告知產品類別品項;且不得販售國內法令及信用卡組織規定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服務。
九、甲方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如為遞延或預付型商品或服務者,應將預收之交易款項交付信託或完成履約保證,並提供已完成信託或履約保證之憑證供乙方核對留存,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與消費者知悉。
十、甲方販售之商品或服務如屬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所規定消費者得於七日內解除契約之商品/服務類別者,該筆交易應適用以下價金保管機制,且甲方不得於價金保管期間(含延後付款期間)要求提領該筆交易款項:
1. 自交易完成日之翌日起算 10 日為乙方預設之價金保管期間;如甲方依其商品/服務之性質有另訂價金保管期間之需求者,雙方得另行約定。
2. 當甲方接獲乙方傳送已付款訂單資訊時,應將商品/服務出貨予消費者,乙方將於價金保管期結束後,將該筆款項撥付至甲方電子支付帳戶中。
十一、甲方得隨時向乙方請求查詢自交易日起一年內之報表或交易資料。
十二、乙方得向甲方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甲方負有詳盡描述交易商品、服務之揭露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等),並應確保交易資料之正確性。
十三、乙方得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及主管機關規定前提下,視甲方之風險情形核給或逕行調整收款額度,或甲方亦得自行申請收款額度調整,由乙方依前述原則進行調整;乙方於核給或調整收款額度後應通知甲方。
十四、於本契約期間內,乙方得依甲方於本收款服務之使用情況評估相關風險,並可基於交易安全,不定期通知甲方後調整甲方之收款額度。
第二條 各項服務費用及撥付方式
一、代收手續費
1. 乙方代收手續費為本商品透過乙方電子支付服務所完成交易金額之一定比例,依消費者完成交易所使用連結之支付工具種類,區分為附表所列之計收比例,雙方同意依附表代收手續費率方式進行收取。
2. 附表代收手續費,若當日總交易金額手續費不滿新台幣 1 元或新台幣 1 元以上金額若遇小數點,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費。
3. 附表代收手續費,將依本契約雙方合作期間作為計價標準,合作期間屆滿後雙方將另行約定代收手續費率並訂定新約。
二、提領手續費
1. 甲方所指定提領款項之帳戶如非乙方之合作銀行時,甲方需依乙方之收費標準支付乙方提領手續費每次新台幣10 元。乙方之合作銀行清單將於乙方網站或平台公告。
2. 乙方應將甲方當次提領之款項扣除提領手續費後,將剩餘金額轉入甲方所指定提領款項之帳戶中。三、提領週期:
1. 乙方於代收款撥付日(如附表)將甲方電子支付帳戶之代收轉付金額撥付甲方所指定提領款項之帳戶,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之。
2. 甲方之代收手續費如係以代收款撥付日進行結算扣抵者,則乙方於代收款撥付日將甲方電子支付帳戶之代收轉付金額扣除代收手續費後撥付至甲方所指定提領款項之帳戶,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之。
四、紙本交易紀錄工本費
1. 甲方如要求乙方以紙本形式提供交易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者,乙方得依其網站公告之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索取紙本交易紀錄工本費收費標準,向甲方酌收工本費。
2. 前述工本費,乙方得自甲方電子支付帳戶中逕行扣除;若甲方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款項不足,甲方應於 15 日內以匯款方式給付不足之款項。
3. 乙方依本條規定向甲方收取之各項費用,將於每月 10 日(日曆日)前向甲方提供前一月份之各項費用發票。
第三條 合作期間
x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生效,存續期間為一年;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 3 個月前,雙方當事人均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另訂新約或變更本契約內容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有效期間自動延展一年,嗣後亦同。
第四條 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特約約定
x甲方申請使用本收款服務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甲方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一、甲方須注意與其交易之消費者是否有異常情形,若發現任何有疑義之簽帳交易或與其交易之消費者所使用之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係偽造、掛失卡、或持卡人交易行為值得懷疑者,甲方應通知乙方協助向合作之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為必要之處理。
二、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乙方得暫停或終止甲方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甲方於實體通路交易時,提供予消費者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乙方名稱、甲方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四、使用者間採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時,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甲方不得將一筆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
(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或有其他變相之融資行為。
五、甲方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乙方認定甲方為從事風險交易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甲方,得暫時停止甲方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乙方應於收到前述機關單位通知甲方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甲方不得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六、甲方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與消費者進行網路交易,消費者得免於簽單簽名及刷卡,甲方須保留可隨時提供乙方有關網路交易之證明;如乙方通知甲方相關信用卡支付款項失敗時,甲方即不得交貨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甲方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進行交易。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對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無付款之義務,若乙方已為給付者,甲方負返還之責。乙方並得自應支付予甲方之任何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或自甲方電子支付帳戶中餘額逕行扣除抵充之。致生之損害及衍生之一切相關費用,甲方仍應負賠償之責。
(一) 甲方未依本條收款者服務規範處理帳款。
(二) 非屬乙方核給之專屬商店代號進行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 (三) 未透過乙方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所取得之交易
(四) 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五) 甲方受理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或交易雙方從事非法交易而產生之簽帳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者;但經甲方提出該簽帳交易並非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證明者,乙方及合作銀行確認該筆款項已無遭司法機關留置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拒付時,乙方應將款項返還予甲方。
(六) 乙方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者。
(七) 經乙方或司法、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舉證甲方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八、本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因系統設備障礙、斷線,以致無法透過網路取得交易授權碼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甲方不得利用電話及人工索取授權碼,甲方得聯繫乙方客服中心尋求協助。
九、甲方應向乙方請求撥付信用卡代收交易款項,不得另向其他機構請款。
十、甲方應對使用信用卡付款之消費者,提供同等質之服務及優待,甲方非有正當理由及符合法令規範要求內,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手續費或限制消費者之交易付款方式,且不得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十一、 甲方不得將乙方依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甲方所收取之手續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轉嫁於消費者之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消費者,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甲方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消費者,若有任何對消費者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甲方須負全責處理,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 甲方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十三、 甲方使用信用卡收款若經收單機構通報為風險商店,乙方得隨時終止甲方提供此支付方式,甲方不得有異議或主張任何權利。
十四、 甲方不得將乙方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商店代號借予、讓與或供他人使用。
十五、 甲方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十六、 甲方應依相關法令(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主管機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制定之辦法、規範)及信用卡國際組織有關規定辦理本契約相關服務。
十七、 甲方不得將特約商店代號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特約商店代號之情事。
十八、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為遵循「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所為之相關指示及要求,如因前述指示或要求而有修訂本契約之必要者,甲方亦同意配合修訂。
十九、 甲方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於銷售前取得乙方同意,且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
二十、 乙方受國際信用卡組織要求必須通過及維持 PCI DSS 支付卡產業安全標準之合規狀態,強化支付卡系統環境各項措施,並定期執行相關安全檢測,以保障蒐集、儲存或傳輸用戶支付卡相關資料時的安全性。
第五條 退款方式
一、甲方如接受消費者退貨、取消訂單,或解除、撤銷買賣契約等,應依乙方網站公告方式辦理,並應告知乙方該筆訂單內容之相關資訊及退款金額;乙方於接獲甲方退款指示時,即將款項自甲方之電子支付帳戶退回至消費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原信用卡帳戶、或其銀行存款帳戶。
二、前項之退款指示,如甲方未於交易日起 60 天內向乙方提出者,xxx拒絕受理。
第六條 甲方如為虛擬通路應遵循下列事項
甲方應於其網站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APP 及訂購網頁頁面,將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於交易前揭露予消費者,資訊應包含:
一、商品或服務內容。
二、商品價格: 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三、付款方式 : 提供之付款金流方式。
四、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之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五、寄送方式 : 商品寄送之方式、時間、應負擔之郵寄費用等資訊。六、退貨處理政策 : 退貨方式及條件。
七、猶豫期 : 「商品鑑賞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八、其它條件 : 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九、 商品銷售依法令應揭露之事項(政府核發之許可字、證號等)。
第七條 網路交易約定事項
一、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甲方應自行負責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
二、甲方之訂購網頁必要項目應包含:甲方之品牌名稱、網址、交易金額及日期、 消費者姓名、收件者姓名、送達地址及電話、交易類別(購買或退貨)、交易授權碼、購買之商品及服務項目、退貨處理政策(須註明至少有七天 或其他法令規定所適用之「鑑賞期」)。並應保留所有訂單紀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若有交易糾紛產生,乙方將協助使用者間協商解決。
第八條 實體通路注意事項
一、實體通路交易指甲方提供消費者進行實質交易時,得利用行動裝置或其他可攜式設備於實體通路(店鋪)掃描條碼以進行收付款項作業之服務。
二、甲方如為實體通路商店,應於營業現場明顯處揭露乙方電子支付交易服務方式。
三、消費者於實體通路商店進行交易時,交易雙方僅可透過裝載有乙方電子支付 APP 進行支付及收款,甲方應遵守乙方 APP 相關使用規則。
四、消費者於實體通路透過乙方 APP 交易之款項,甲方不得提供消費者兌換現金或是找零服務。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就任何目的修改乙方 APP 內容或其任何部分。
六、甲方應於實體通路(店舖)營業處所清楚揭露使用乙方電子支付 APP 支付方式及限制,以明確告知消費者。
第九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同意,如甲方與消費者於實質交易之付款條件完成前,對交易發生任何爭議,乙方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經甲方向乙方提出適當證明時,始將款項撥付至甲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消費者之電子支付帳戶。
甲方與消費者發生因乙方電子支付服務而生之糾紛時,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履行、未交付、瑕疵擔保責任、退換貨爭議或對於實質交易內容有任何爭議等,甲方應自行處理相關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向相關消費申訴機關或法院進行申訴、調解、和解或訴訟),惟乙方得提供甲方必要協助。
二、甲方知悉乙方合作銀行僅提供多元支付訊息串接,如對交易帳款有疑義,由甲乙方自行溝通,乙方合作銀行僅提供必要協助。
三、交易完成後,如消費者主張其電子支付帳戶遭盜用而否認該筆交易為其本人所為時,甲乙雙方皆應提供相關交易憑證或資料以釐清爭議;於爭議釐清前,該筆交易款項仍應依本契約約定支付款方式如期如數先行撥付予甲方。於釐清相關責任歸屬後,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該筆交易損失。
四、乙方如接獲消費者有關本收款服務或本商品之糾紛投訴時,得要求甲方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證明資料以釐清爭議。
五、若甲方針對帳務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透過乙方網站之客戶意見回饋電子郵件系統或乙方網站公告之 24 小時申訴(客
服)專線向乙方反應,乙方則須於接獲前述意見後於 3 個工作日內回覆甲方查詢或處理之結果。
六、甲方對乙方提供之帳務資料或甲方應收帳款之金額有疑慮時,乙方依其提供之帳務資料協助甲方查詢,如核對後確有差異,乙方應補足款項或將甲方應返還的款項併入他筆甲方應收帳中進行結算。
七、雙方因本契約有糾紛、爭議或訴訟時,於事件未獲解決前,乙方得暫緩支付有爭議部分之款項;待事件解決後,乙方若有實際應付之款項再依本契約約定付款方式給付之。
八、甲方與消費者發生交易糾紛時,乙方應秉持服務精神協助使用者間排解交易糾紛。倘致乙方受有損害,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並得依法追訴甲方之相關法律責任。
九、若甲方未遵從甲、乙方服務規範或乙方網站服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等,乙方得拒絕為甲方提供本收款服務之一部或全部,甲方並應承擔因此所生之責任。如可歸責於甲方因素導致乙方之錯誤而將交易款項先行撥付至甲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乙方;甲方並同意乙方得自甲方之電子支付帳戶之帳戶餘額或他次代收款項中逕予抵扣該筆交易款項及(或)暫停甲方要求自甲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提領該筆交易款項至甲方存款帳戶之權利。甲方並應承擔相關費用。
十、若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甲乙雙方應依主管機關就
「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處理爭議款項。如發現使用信用卡進行無實質交易之收款,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其信用卡支付之款項進行退刷,如該款項已撥付至甲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乙方。
第十條 約定事項
一、甲方承諾保證,依本收款服務所為之交易,均有販售商品或服務之事實而為真實交易。甲方並同意乙方得依相關風險管理政策,對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補徵足以作證營業或交易事實之相關資料、進行購物測試或實地訪查等。
二、甲方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單位通報、或經乙方認定甲方為從事風險交易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甲方,得暫時停止甲方之代理收付服務,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請求與代理收付交易款項相關之利息,或要求任何其他補償或賠償。
三、雙方同意提供網路媒體資源(如 banner、Button、廣告刊播) 、活動宣傳、電子報等,供雙方行銷宣傳使用。
四、任一方為履行本契約之目的,得使用他方所提供之企業名稱、商標、識別等,但具體使用方式、內容應得他方事先確認並同意後,始得為之。
五、雙方如有共同配合之行銷、宣傳活動,應於開始前 3 個工作日完成執行之溝通與信息之宣達。
六、為履行本契約,甲方同意乙方得於本收款服務交易過程中,將甲方留存於乙方之部分資料提供予為完成本收款服務所必要知悉之合作銀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交易相對人。
七、於本收款服務交易過程中,如有任何異常情形,甲方應適時向消費者及乙方為防偽冒、防詐騙及洗錢防制之相關提醒,以降低交易風險。
八、甲方應依其所為之實質交易,自行依法向消費者開立收據或發票及報稅事宜。九、甲方對於提供予乙方之交易資料,應擔保其正確性及真實性。
十、乙方得要求甲方進行必要的教育訓練及配合法令宣導事項。
十一、 甲方應提供本商品相關資訊(包括產品內容、客服電話、傳真電話、客服信箱)予乙方,如有異動亦應隨時更新並通知。
十二、 雙方須提供 24 小時之對應服務窗口、即時的客訴處理管道,供消費者查詢商品相關資訊並協助解決消費者疑難等。雙方對應服務窗口名單如有變動,亦應隨時更新。
十三、 一方接獲消費者申訴,反應本商品或其購買、兌換之服務或商品內容有問題時,得向他方進行查詢,該他方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回覆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付之帳號及購買、兌換之時間等)及處理進度。
十四、 甲方使用本收款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乙方之要求,提供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及甲方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乙方所要求之資料,甲方應詳細xx,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十五、 甲方應建置關於本商品內容之完整歷程資料及健全之後台系統(包含但不限於購買、兌換及使用之紀錄等),且該歷程之資料至少應保留五年以上;如遇消費爭議或客訴糾紛時,甲方應提供相關歷程資料或於前端建置查詢功能供消費者查詢亦得提供所留存之相關交易資料而為必要之協助。
十六、 甲方須注意交易安全維護,防止網站被攻擊或惡意利用,並在網站安裝安全憑證、掃毒軟體,定期對可能隱藏虛假連結或病毒之各項設備或網站,進行安全掃描或資安弱點掃描。
十七、 若本商品相關的服務內容發生異常問題,須由甲方於其營業據點、網站或平台進行公告說明;若乙方電子支付服務發生異常,則由乙方於其網站公告說明。
十八、 乙方電子支付服務所使用之安全機制、機房系統與網路如有發生故障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颱風、地震、海嘯、停電、水災、事變、破壞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者,乙方應通知甲方,並儘速排除故障,恢復電子支付服務之正常運作。
十九、 甲方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二十、 甲方應確保本商品符合各項法令之要求,如有違反或致消費者受有損害(包括人身、財產或其他一切損害)時,甲方應自行處理相關消費爭議、糾紛或訴訟,乙方得自應給付給甲方之款項中逕行抵銷;乙方若因此受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遭他人請求而支付之賠償金、違約金、裁罰金及訴訟費、律師費或商譽上損失等),甲方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一、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本收款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甲方同意乙方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甲方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二十二、 甲方及其負責人知悉並同意乙方得視甲方風險情形與交易安全,蒐集甲方及其負責人之個人資料,並授權乙方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以下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
1.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之收款使用者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2. 信用卡業務機構報送之特約商店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二十三、 甲方及其負責人知悉並同意,乙方依電子支付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甲方及其負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授權乙方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隨時向金融機構、有關單位(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核對、蒐集、處理、利用上開資料及提報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二十四、 甲方及其負責人同意乙方依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乙方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頒定之相關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辦理甲方之電子支付使用者身分確認及金融工具驗證。
二十五、 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將相關資料依規定報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並執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收款使用者簽約、解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之報送。
第十一條 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一、甲方因本收款服務而知悉消費者之任何交易相關資料時,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二、甲方所使用本收款服務系統中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及軟、硬體設備,其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以乙方為權利人,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者外,應保守秘密;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若因違反導致乙方或第三方因此受到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之損失或損害者,須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項保密義務於本契約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一方遲延或不能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義務時,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採取一切必要及可能之措施,使他方之損害度降到最低之程度。
二、乙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代收款項予甲方時,如經甲方以書面定期 5 個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履行而仍未履行時,甲方除得請求乙方履行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外,並得請求乙方就其未付金額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金額給付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三、甲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手續費予乙方時,如經乙方以書面定期5 個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履行而仍未履行時,乙方除得請求甲方履行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外,並得自應給付甲方之營收款中扣抵甲方未支付履行之金額及按該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甲方未依約定期限將銷售平台或實體通路之交易紀錄傳送乙方時,如經乙方以書面定期 5 個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履行而仍未履行時,乙方得逕行暫停甲方全部或一部營業據點或銷售平台交易功能。
第十三條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契約終止
一、契約之變更,除經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二、本契約簽訂後,除條款中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得經協議以書面通知他方依法解除或終止之。此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指示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調整相關作業者,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配合調整相關作業。
三、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或一方拒絕、遲延履行其契約義務,或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他方訂期 10 個工作日以上催告履行、補正而仍未履行或補正時,他方得以書面送達該方後,終止本契約,並請求該方負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任。
四、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若有致乙方發生損害者,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一)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經營權讓與他人。
(二)名稱、地址、行業別或營業項目變更,未通知乙方經查證屬實。
(三)暫停營業。
(四)結束營業、解散、清算、重整、破產法上和解或破產。
(五)甲方發生不符合法令所要求之收款使用者條件。
(六)甲方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無悠遊卡電子支付消費請款記錄。
(七)經乙方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收款使用者資訊,知悉甲方已遭通報具收款使用者違約及電子支付機構解約等相關情事。
(八)經乙方審查甲方或甲方之關係人為疑似受經濟制裁、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洗錢防制組織認定之恐怖份子或團體時,以及從事包含但不限於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
五、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一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通知終止契約。
(一)違反本契約約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者。
(二)一方或其負責人出現財務不良之訊息。
(三)違法經營(包括但不限於喪失營業資格或執照)、結束營業或受破產之宣告。
(四)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經營權讓與他人。
六、本契約終止、提前終止或到期不續約時,一方當事人應即停止使用他方提供之商標,且甲方應於約定日內中止使用乙方服務,並將相關軟、硬體返還乙方,甲方應自行拆遷其營業據點之相關軟、硬體,並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事宜。雙方當事人應於契約終止時,立即結清一切帳款及費用,並將原所持有或保管之他方一切文件、軟硬體,連同完整之相關清冊全部返還他方。
七、契約終止不影響甲方於契約終止前或終止後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五條契約效力
一、本契約之任何條款如與相關法令有所牴觸而歸於無效者,僅該牴觸之部份無效,本契約之其他條款依然有效。至於因牴觸相關法令而歸於無效之部分條款,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立契約書人於合法範圍內另行議定之。
二、未經本契約他方事前以書面同意,本契約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讓與任何第三人,或由任何第三人承擔本契約之義務。本契約得拘束本契約當事人及其個別之承受人或繼受人。
三、本契約任何一方如因法院之裁判或命令、相關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戰爭、敵對、封鎖、暴動、革命、罷工、停工、火災、颱風、海嘯或水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者,無須向他方負擔任何責任。於上述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任何一方皆應於知悉後 5 個工作日內通知他方;惟前開規定並不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情形停止後,儘快重新適用本契約並履行其義務之責任。
四、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並由雙方當事人本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五、本契約所使用之標題係僅為便利及參考之用,與本契約之解釋無關。
六、本契約之附件(表)及約定條款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但契約本文與附件內容有衝突者,以契約為準。七、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印花稅票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貼納。
附表、代收手續費及代收撥付日
附表、代收手續費及代收撥付日
支付工具種類 | 代收手續費率(含稅) |
□電子支付帳戶餘額(包含:可提領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與儲值款項餘額) | 依交易金額之 %或 依交易筆數:每筆 元 |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 | 依交易金額之 %或 依交易筆數:每筆 元 |
□信用卡付款 | 依交易金額之 %或 依交易筆數:每筆 元 |
以上代收手續費,雙方同意依以下方式進行收取:
🗆 以代收款撥付日進行結算抵扣:乙方自甲方電子支付帳戶之代收轉付金額中扣抵依上表計算所得之代收手續費總金額。乙方於每月 10 日前開立前月手續費電子發票予甲方進行沖銷。
🗆 以每月月底結算:甲方於每月 1 日後至乙方悠遊付特店管理後台查詢前月依上表所計算之代收手續費金額報表,乙方於每月 10 日前開立前月手續費電子發票予甲方,甲方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手續費匯入乙方指定帳戶中。
有關代收款撥付日,雙方同意如下:
□交易日後 個工作日(至少為 2)
□每月 號
□每周
□其他
甲方: 統一編號:代表人: 地址: | 公司章 | 負責人章 | 乙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70765909 (簽約)代表人: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1 號 13 樓 |
立本契約書人
生效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悠遊付收款使用者資料表
★申請資格:□第二類 □第三類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資料 | 1、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寫稅籍編號,個人戶請填個人身分證號碼) 2、 登記名稱(同立本契約書人): 3、 營業名稱:□同登記名稱 4、 商店設立日期(西元):□□□□年 □□月□□日(若無登記日期則填寫登記函文上的日期) 5、 公司電話:( ) 傳真:( ) 6、 登記資本額 萬元 7、 預估月營業額: 萬元;平均客單價: 元 8、 交易類型(可複選):□實體商品 □虛擬商品 □實體服務 □虛擬服務 9、 商品類型:□單次購買(非預付型商品)□預付型商品(如旅遊商品/課程)□門票 □禮券□儲值點數商品 10、組織型態:□上市櫃公司 □非上市櫃公司 □行號(獨資) □行號(合夥) □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 □公益組織 □其他(含個人戶) | |
◎負責人資料 | 1、 負責人姓名: 2、 身分證編號:□□□□□□□□□□(如負責人非本國籍,請填寫居留證號) 3、 生日:□□□□年□□月□□日 4、 電話:( ) 手機: (連絡電話與手機擇一填寫即可) 5、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6、 E-Mail: 7、 ※負責人國籍: | |
◎聯絡人 | 1、 業務聯絡人:□同負責人,□另列如下 *姓名: E-Mail: 連絡電話: 2、 帳務聯絡人:□同業務聯絡人,□另列如下 *姓名: E-Mail: 連絡電話: 3、 特店後台管理員:□同業務聯絡人,□同帳務聯絡人,□另列如下 *姓名: E-Mail: 連絡電話: 特店後台登入帳號: (請設定英文或數字共 6 字以上) | |
◎地址資料 | 1、 登記地址:□同戶籍地址,另址 縣/市 鄉/鎮/市/區 2、 營業地址:□同登記地址,另址: 3、 發票寄送地址:□同登記地址,□同營業地址,另址: 4、 公司網址:□有http:// □無 | |
◎付款方式 | (請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1、 匯款銀行: 銀行□□□ 分行□□□□ 2、 帳號: 戶名: | ☸特約機構印鑑:(請與特約機構契約書使用印鑑一致) 公司章 負責人章 |
本人已瞭解悠遊卡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並同意悠遊卡公司於「本契約書」存續期間內,得於業務及帳務聯繫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資料表及其相關檢附文件所載之個人資料(包含:聯絡人姓名、電話、e-mail、財務資料證明等),且已知悉悠遊卡公司對本人之個人資料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保護,亦不將本人之個人資料用於行銷之用途。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悠遊付收款使用者服務契約書」及「悠遊付收款使用者資料表」為 1 式 2 份,請您確認兩份資料複寫聯之商店用印處均已蓋上貴公 司印鑑章及負責人章。
請於用印完成後,將此份收款使用者服務契約書及簽約所須檢附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回本公司。(銀行推廣客戶請將資料直接交給您的銀行承辦窗口)
以下為郵寄資訊,謝謝。
收件地址: 11503 xxxxxxxxx 0-0 x 00 x |
(xxxxxxxx X x) |
xx:(00)0000-0000 |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通路業務部_____收 (接洽業務窗口姓名) |
備註:
1. 本公司將於用印完成後,將契約書正本 1 份寄回予貴公司收執。
2. 「悠遊付收款使用者文件檢核記錄表」為本公司內部使用,客戶無須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