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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优化完善基础交易制度,构建xx易行、透明高效的市场友好型制度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
一是配合全面注册制改革,将创业板先行先试经验复制至主板,并对主板和创业板交易机制进行统一优化完善,提升市场定价效率,增强市场稳定性。
二是进一步落实《证券法》规定,对证券交易监督相关内容进行全面适应性修订,与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实现衔接。
三是因前期已单独制定并发布债券交易规则,将债券交易相关规定从现有《交易规则》中剥离,构建交易所“股票(基金)、债券、衍生品”三大类交易规则体系。
四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系统性整合交易规则,减少规则碎片化。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复制部分创业板交易机制至主板,同时整合优化主
板、创业板交易机制
1.将部分创业板交易机制推广至主板。一是复制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如新股上市首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调整为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60%的各停牌 10 分钟、新股首日交易公开信息披露等,提升新股定价效率。二是复制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价格笼子机制,增强市场稳定性。三是复制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交易信息公开机制,根据主板特点设定差异化阈值,强化风险提示。
2.整合主板、创业板交易规则。为减少规则碎片化,便利投资者使用,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及其发布通知中规定的创业板差异化交易机制安排统一整合纳入《交易规则》,具体包括创业板股票和相关基金的涨跌幅限制为 20%、创业板股票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分别为 30
万股和 15 万股、创业板股票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创业板 股票差异化的交易公开信息、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披露指标。
3.同步优化主板、创业板交易制度。一是优化存拒单机制。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增强交易即时反馈。二是优化价格笼子机制。在现行 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基础上增设“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当 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
0.1 元)时,取至 0.1 元,给予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三是统
一无涨跌幅情形下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将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调整为“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60%的,各停牌 10 分钟”,与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实现统一。
(二)优化证券交易监督相关规定
1.调整“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调整体例结构,将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至同一条同一款。
2.优化“异常交易行为”相关规定。一是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新增“程序化交易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二是根据《证券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调整虚假申报、拉抬打压、封涨跌停、自买自卖、跨市场异常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的表述,并新增“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以涵盖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异常交易行为。三是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及监管实践,明确本所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进行合并监控。
3.完善自律监管措施类型。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新增“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 账户”的自律监管措施类型,“上报证监会”作为本所法定职责,
不再作为自律监管措施。
(三)剥离债券交易相关条款
修改规则适用范围,明确《交易规则》仅适用于上市股票、存托凭证、基金、权证等证券,剥离债券交易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申报数量、计价单位、有效竞价范围、债券回购交易等 17 条规定。
(四)根据业务实际进行适应性调整
1.根据业务实际做法调整规则表述。一是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性规定。二是明确存托凭证适用性。三是完善委托类型、申报类型等技术处理相关表述。
2.移除规则中暂停或停止实施、长期未启用的条款。一是因《证券法》中已删除暂停上市相关条款,删除“暂停上市”相关表述。二是因本所已实现完全电子化交易,删除“交易大厅”相关表述。三是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已废止,删除“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表述。四是因深市分级基金已全部终止上市,删除“分级基金”相关表述。五是因本所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此次修订不再保留相关内容。
3.吸纳交易零散规则。吸纳《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存托凭证协议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吸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中关于退市后重新上市交易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4.优化规则结构。对于仅有一个条款的章节进行合并,第二章第三节“交易品种”合并至第二章第一节“交易场所”中,并更名为“交易场所及品种”,第三章第四节“竞价”合并至第三章第五节“成交”,并更名为“竞价与成交”。
三、征求意见情况
秉承开门立规的精神,前期本所就《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5 条意见建议,按照实质内容相同原则合并后21 条,
其中针对规则内容的意见建议 15 条,属于问题咨询或规则理解
问题的意见建议 6 条。针对规则内容的建议,本所吸收采纳了 1条,对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等条款进行了优化完善,其余 14 条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机制安排,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此次暂未调整。针对属于问题咨询或规则理解问题的相关意见建议,本所将做好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