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吉祥人寿[2013]定期寿险026号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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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附加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祥人寿附加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合同”。
投保人 :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 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六条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十六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八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十条
◆ 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十六条
◆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十八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二条 投保范围 3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3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六条 保险责任 3
👉七条 责任免除 3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4
👉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 4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4
👉九条 受益人 4
👉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十一条 诉讼时效 4
👉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5
👉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5
👉十四条 失踪处理 5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5
👉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5
👉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6
👉十七条 效力终止、无效 6
👉十八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6
.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具体保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或罹患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疾病身故或罹患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2不在此限;
六、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七、 战争3、军事冲突4、暴乱5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6。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以外的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交清。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九条 受益人
除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依本附加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 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由被保险人或您指定的👉二受益人。
如全残保险金超过👉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
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3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4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5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6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
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四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7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
人证等。
👉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一受益人同意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借款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十七条 效力终止、无效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十八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3)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4)争议处理。
附表:
全残项目表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5)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5)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5)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 5: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