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订稿)
为了加快旧城区改建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硚口区人民政府拟对制瓶厂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关于硚口区红星村片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
【2012】1357号)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该项目取得了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关于下达“制瓶厂片”地块旧城改建类征收计划的批复》(硚发改审批【2015】26号)。为推进该项目建设,依法保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硚口区制瓶厂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详见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图。
(三)项目调查概况:占地面积约15亩,征收总户数约381户,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9274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xxxxxxxxxxxxxx。
(x)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七)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
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九)征收签约期限:
1、预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预签约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算。
2、正式签约期限为1个月,自正式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算。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预签约评估时点为预签约公告公示之日;正式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
值的差价。
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中民仁寿里商品房项目位于硚口区汉西路,系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产权调换房价格为11500元/㎡。
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并搬迁、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时间顺序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正式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硚口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人依法依规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取得被征收房屋完全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按《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二)未能按上述方式出售的直管、自管住宅房屋
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予以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90%予以补偿。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征收人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三)征收直管、自管非住宅公有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30%予以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7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房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房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
四、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一)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
(二)构筑物补偿(含楼顶搭建、楼道等公共部分搭建、暗
楼、房屋夹层、阳台及外挑搭建等)。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构筑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
(三)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移机费(报装费):216元/部;
2、宽带移机费(报装费):308元/部;
3、有线电视迁移费:380元/户;
4、空调移机费:柜机500元/台、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00元/台;
5、热水器迁移费:300元/台;
6、电表:分表150元/块,独表500元/块;
7、水表:分表100元/块,独表240元/块;
8、管道煤气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9、三相电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10、地水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五、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
(一)房屋搬迁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费1000元。
2、征收直管、自管住宅房屋,给予承租人房屋搬迁费1000元。
3、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房屋腾退交付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期间,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过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补偿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征收补偿
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七、保底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八、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九、补助
1、补助性房源指标
x项目提供的补助性房源情况:
(1)红星村城中村还建房源红星佳苑项目,位于硚口区红星村改造方案中7号地块内,土地性质为划拨,预计交房日期为2017年12月底之前,房屋价格为5500元/平方米。
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并搬迁、先受益的原则,就近靠档,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时间顺序选择红星佳苑补助性房源。
(2)汉口城市广场三期或四期安置房屋项目位于硚口区古田
二路以西、三环线以北,金珠港湾楼盘旁,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价格以市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交房时间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在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时约定。
选择汉口城市广场三期或四期补助性房源需具备如下条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
在征收决定公布之前两年内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征收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汉口城市广场三期或四期安置房屋购买指标。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已婚直系亲属合住两年以上(自征收调查公告发布日上溯),且已婚直系亲属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已婚直系亲属共同提出申请,征收部门审查核实后对已婚直系亲属给予汉口城市广场三期或四期安置房屋购买指标。
选择前述补助性房源指标的,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待实际交房时据实结清,临时安置费标准同上。
2、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货币补助。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同时享受补助
性房源指标和货币补助。
3、建筑面积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12%给予建筑面积补助。
4、困难补助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且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下同),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例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但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0元。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十、签约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征收签约进度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
2、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5%给予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
附件:
1、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图
2、《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模拟征收预签约工作流程》
2016年4月5日
附件 1:
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征收项目红线图
附件 2:
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模拟征收预签约工作流程
为充分尊重居民的改造意愿,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征收项目采取模拟征收预签约模式,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案再次征求意见
硚口区人民政府公布《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方案》),再次征求被征收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 30 日。
二、预签约公告
征求意见期限内,同意《方案》及附件的被征收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 90%(342 户)及以上的,征求意见期满后,由硚口区人民政府发布《硚口区制瓶厂片预签约公告》并启动预签约工作;同意《方案》及附件的户数未达到总户数的 90%(342 户)的,暂缓实施制瓶厂片房屋征收工作。
三、预签约评估机构选定
《硚口区制瓶厂片预签约公告》发布后,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预签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通过组织被征收
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布选定的预签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预签约评估结果公示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等进行预签约评估,评估时点为预签约公告公示之日。
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告预签约评估结果。五、预签约
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约),预签约期限为 3 个月,自预签约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约)的同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六、下达房屋征收决定或中止实施房屋征收
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约)的被征收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 85%(即 323 户)及以上的,由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约)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生效。
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约)的被征收户数未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 85%(即 323 户)的,硚口区人民政府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约)不生效, 硚口区制瓶厂片房屋征收中止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预签约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公有房屋租赁凭证退还给被征收人。
七、正式评估结果公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正式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告正式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兑现补偿
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预签约),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项。
正式评估结果高于预签约评估结果的,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将评估差价另行支付给被征收人;正式评估结果低于预签约评估结果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约)履行。
九、正式签约期限
在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应在正式签约期限内与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签约期限为 1 个月,自正式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十、征收补偿决定
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在正式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硚口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本工作流程由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