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可以使用其已开立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甲方(投资者):____ ________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______ ___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_____ 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以下简称“港股通”)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重大犯罪、洗钱及恐怖融资受到任何处罚或制裁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及时更新的,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确认并承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港股通交易资格进行审查,如发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符合监管要求及乙方业务规则的情形,或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无效,则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甲方港股通交易或注销甲方港股通交易资格),甲方对此将给予无条件配合。
(四)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和其他加粗条款。
(五)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接受且自觉配合监管机构和乙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如甲方在港股通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等规定情形的,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
(六)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已对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知识、交易惯例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已仔细研读且充分理解了乙方业务规则。
(七)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对参与港股通交易中涉及的证券持有、资金交收安排予以充分认可且不持任何异议。
(八)甲方知晓,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能取代甲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九)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甲方确认其参与港股通交易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港股通交易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承诺合规交易,理解、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存在或可能存在市场失当等异常交易行为时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示、要求签署合规交易承诺函、限制账户买入、暂停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权限、拒绝接受委托等,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三)如市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为控制交易风险,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视情况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以使用其已开立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 甲xx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甲方转托管的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乙方将根据港股通业务开展的情况,逐步开放各类委托方式,甲方可使用的委托方式,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上述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当乙方开发新的委托方式供甲方证券交易委托时,乙方将在其经营场所或公司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应熟悉了解该等新委托方式后方可使用。一经使用,视为甲方认可开通该等新委托方式。
第八条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及委托系统使用方法,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同时,甲方须在发出委托后及时查询回报情况,对无效委托应根据自身投资安排重新申报。
因委托指令无效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及损失,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乙方提示甲方,如其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检查甲方是否享有权益,如有,甲方应确认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甲方知晓,以下情形不允许办理证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出现延迟交收情形的,则甲方应在交收完成之日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六条 甲方参与港股通交易的证券范围以上交所规定或不时调整后公布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范围为准。依据上交所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范围内的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自调整之日起,甲方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十七条 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明细。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乙方提供的其他行情服务,同样存在前述风险。
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与乙方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以及乙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终止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甲方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4.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市场失当等异常交易行为;
5.甲方存在深交所认定的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而影响额度控制的行为;
6.《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或《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登记、存管、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二十二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持有人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依法享有通过港股通交易买入的证券权益。甲方通过港股通交易买入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即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甲方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中国结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乙方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
港股通交易使用A股资金账户,其交易资金纳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
在确保甲方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甲方卖出(T日)香港股票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甲方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甲方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T日可续用于港股通股票交易。T+2日可用于境内交易,T+3日可取。但圣诞前夕、新年前夕、农历新年前夕的半日市以及出现特殊天气情形的,甲方港股通应收资金的可用以及可取时间将根据其实际交收时间予以顺延。
乙方可应行业惯例或自身风控能力等的变化,对上述资金可取可用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前,乙方在官方网站或分支机构营业现场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乙方接到特殊天气通知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后,乙方有权对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用于内地证券市场的买入进行限制。
上述情形导致的甲方资金可用延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中国结算公布的参考汇率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乙方日间交易适用的汇率,甲方同意接受以该汇率为基础冻结或释放其资金,并知晓该汇率与中国结算公布的参考汇率、日终清算汇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接受最终的清算交收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三十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三十一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三十五条 因证券组合费、汇率变动、延迟交收等造成的清算透支及乙方为确保清算交收顺利完成而进行的垫支,甲方应及时予以弥补偿还。否则,乙方有权处置甲方资产、解除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等。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清算完成后,若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透支情况,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在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午12:00前将资金缺口补足。若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按期补足资金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对未能如期补足资金部分按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资金账户、限制股票买入、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三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先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
第三十七条 甲方承诺其通过乙方下达的港股通交易指令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即乙方不保证甲方能够按其预定的价格,在预定的时间内达成或完成具体交易,乙方对此予以充分理解并认可。
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港股通交易异常情况,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停牌、停市、暂停港股通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措施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流行病、罢工、停工、社会动乱、暴乱、上交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等相关机构发生变化或其规则的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通讯故障、电力故障、卫星传送中断、停电等突发事故、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上交所或登记机构等有权部门出台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其他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x协议第三十九、四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二条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应被视为违约;但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第四十三条 协议双方应诚实、信用履行本协议,如有违约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之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如上述协商或调解在争议发生后30天内未能进行或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或深圳,具体由乙方选择确定。
双方同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由双方或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双方或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双方同意,各方和双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xx、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和评述。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x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x协议可采用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签署: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甲方为个人的,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协议。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甲方以电子签名或密码认证方式签署。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协议与电子方式签署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或乙方业务规则变化,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或《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如业务涉及中国结算的,还需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监管部门、行业自律机构、市场状况等调整上述收取标准。如上述标准发生调整时,甲方同意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甲方签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做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同意就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为北京或深圳,由乙方选择确定。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