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码:11N0024738212023201
合同编码:11N002473821202320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石湖荡镇“雪亮工程”监控接入城运中心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石湖荡镇
工程内容:石湖荡镇“雪亮工程”监控接入城运中心改造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施
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石湖荡镇“雪亮工程”监控接入城运中心改造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施
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通过 100%。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叁拾叁万贰仟xx肆拾玖元整 元(人民币),¥:1332549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如有)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3-02-01
合同订立地点:xxxxxxxxxxxxx 000 x本合同双方约定 x章、签字 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
发 包 人:(公章)xxxxxxxxxxxxxx x x x:(xx)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xxxxxxxxxxxxx 000 x x x: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电 话:13916191998 电 话:13918839049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通用条款(略)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3、招标文件 及附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质量保修书;9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如有);10、补充合同;11、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12、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地方行政 法规等。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有关建筑、安装、人防、市政等本工程适用 的专业标准、规范以及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职权:代表发包人全权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增加工作量、签证、验收等事宜。
5.2 财务监理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本工程预算、进度款、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量、材料、设备等量价的审核和总造价结算审计, 具体内容以发包人关于造价控制监理权限的书面通知为准。(具体内容详见财务监理合同)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全面主持工程监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xx施 工,参与图纸会审和组织召开施工例会,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进度等进行审核,对工程变更、
签证等办理和审查,以及发生工期增减的报告审核。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现场工程量的签证及本工程有关的停工和复工指令,以工程监 理合同为准。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
职权: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按时参 加工程例会等与工程有关的会议。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开工前负责开通施工现场及施工临时通道的手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提供确认。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执行通用条款 8.1 条第(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视现场具体情况另行协调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方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且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9.1(6)条由承包人 完成工程成品保护,如有特殊保护要求另行协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有关xx施工要求规范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民工工资不拖欠,否则民工工资
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及投标书中的承诺执行。全面做好安全施工工作,施工期间 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赔偿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本工程施工、生活用水、电、通讯由投标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实施。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在措施费中单独列出临时水、电、通讯设施费和使用费,中标后包干使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会审后 7 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 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之日起 7 天完成。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 13.工期延误需明确逾期竣工、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的部位和设计要求的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对非承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和新增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1 报价中已有适用的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报价已有的价格计算;
1.2 报价中只有类似的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1.3 报价中已明确的材料,因招标人原因进行的变更该部分结算应按报价时该材料的单价换成招标人变更后材料的单价进行,其他各种相关材料和费用不变,确定变更价格;
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 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建设工程信息价 2022 年 12 月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并下浮 10%确定(信息价为除税信息价)。
C.费率:除社会保障费以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按投标费率确定。
2、中标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签证及变更工程中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再计取。
3、签证事项发生时需有施工、现场监理、财务监理和实施单位四方现场核实,施工单位 7 天以内
出具书面签证单(需附预算书)上报现场监理,现场监理、总监收到签证单后 7 天以内出具意见。如
施工单位超过 7 天未上报书面签证单,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其他相关单位收到签证单后 7 天内未提
出异议视为已默认签证。
4、因本工程工期较短,人工、材料等均不予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于当月 1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审核 的工程量报表一式八份,其余按“通用条款”第 25 条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石湖荡镇支付规定支付)
(1)本项目不支付进度款,审定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 50%;
(2)审价完成 12 个月后支付审定价其余的 50%;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 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发包方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由发包方提供或发包方指定他人购的权力。
2、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承包人在 工程量清单单价中考虑并自理,一旦中标,该费用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3、承包人在施工前对发包人提供、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发包人介绍供货商, 提供该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发包人选择和确定。承包人供材料、设备采购前也应报发包人和施工监理知晓,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发包人认可的合格材料、设备,并不得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发包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生效。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与签证须经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及财务监理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按《通用条款》第 29 条、第 30 条、第 31 条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
3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监理组 织相关人员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5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6.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 每推迟竣工 1 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承包人投标文件是承诺的违约金,结算时按实际竣工日期累计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 合格。工程质量若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时,应予返修,同时,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经过一次返修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聘用第三方进行维修,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不予支付承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将从合同价中提取总价的 3%作为质量风险金,若中标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工程竣工时,质量达到要求,招标人将质量和安全风险金全额拨付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事故,视事故大小每次扣除风险金的 1‰-5%,扣完为止。3、本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除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外,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38.争议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 40.不可抗力
40.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本合同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 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经气象部门确认的 20 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或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 10 公里内的 5 级以上地震。
41.保险
41.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因承包人未按 规定投保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2、担保
42.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47.合同份数
47.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8.补充条款:
48.1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48.2 工程保修
48.2.1 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期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9)第 2 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2)保修期限的计算是指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 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3: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石湖荡镇“雪亮工程”监控接入城运中心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
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护岸工程为 1 年 ;
(2)绿化工程为 1 年;
(3)其他 ;
质量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公章):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
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公章)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单位公章)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2023-02-01
附件 3: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
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
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xxxxxxxxxxxxxx xxx:(xx)上海松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