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出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该部分可用资金包含客户账户中以现金管理方式持有的货币基金持仓。投资者申请预约取款后,资金于 T+1 日到账。
华宝证券存管资金余额理财业务协议
华宝证券存管资金余额理财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华宝证券”)与投资者(以下有时简称“您”)就闲置的三方存管资金自动申购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华宝证券咨询。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华宝证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投资者通过华宝证券客户端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您与华宝证券已达成并签署本协议且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协议、文件及公告等的约定。
第一条 释义
华宝证券存管资金余额理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华宝证券客户端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签署本协议后,委托华宝证券根据投资者预先设定的三方存管预留资金额度(以下简称“保留额度”),在每个交易日自动申购触发时间点将大于保留额度的可用资金(以下简称“闲置资金”)自动发起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业务。
“货币基金”:是指华宝证券基于本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申购的货币市场基金。在本业务开展过程中,华宝证券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本业务对应的货币基金,投资者应通过华宝证券客户端查询和关注本业务所对应的货币基金。若投资者不希望申购该货币基金的,请不要签署本协议或主动终止本业务。
“投资者”指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且在华宝证券开通三方存管业务的个人交易客户。 “交易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易时间”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自动申购触发时间点”是指本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自动发起基金申购的时间点。 “预约取款”服务是指参与本业务的投资者,可在当日(T 日,下同)交易时间内,
申请取出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该部分可用资金包含客户账户中以现金管理方式持有的货币基金持仓。投资者申请预约取款后,资金于 T+1 日到账。
“快速取现”服务是指参与本业务的投资者,快速取出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主要包含
两种形式的资金,一种为客户账户中上一交易日参与本业务申购货币基金份额的资金;另一种为投资者当日卖出证券后获得的可用资金。在投资者申请快速取现后,资金于 T 日直接到投资者主资金账户对应的银行卡中。投资者提交快速取现申请时,若投资者取出资金为赎回持有货币基金份额的资金,则投资者同意将其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转让给垫资机构,由垫资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以实现投资者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赎回资金当日可支取的服务。若投资者取出资金为证券卖出资金,则投资者同意华宝证券通过系统自动触发申购等额的货币基金份额,并将申购所得基金份额转让给垫资机构,由垫资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以实现投资者证券卖出资金当日可支取的服务。份额转让价款=转让份额×1 元/份。
第二条 参与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公司客户端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华宝证券存管资金余额理财业务协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申请开通本业务。投资者开通本业务时,将同步开通货币基金所属基金公司账户。T 日交易时间前和交易时间内签署协议,T 日实时生效,当日闲置资金将自动参与基金申购;T 日交易时间后签署协议,则 T+1日生效。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客户端系统查询开通日期、保留额度及交易申请等信息。 2、投资者在华宝证券开立的主资金账户及其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作为投资者办理
货币基金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投资者在参与本业务期间,不得撤销该资金账户。若由于投资者原因造成退出资金不能及时划入上述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华宝证券不承担责任。
3、投资者在参与本业务后,需自行设置本业务的保留额度;华宝证券将按照投资者设定的保留额度,在自动申购触发时间点通过系统为投资者将大于保留额度的资金自动发起申购货币基金的申请;若投资者未设置保留额度的,默认保留额度为零。
4、投资者可通过修改保留额度的方式,自行决定参与本业务的资金金额大小。若投资者当日资金账户余额小于其设置的保留额度,则当日将无法发起基金申购。修改保留额度申请时间在 T 日交易时间前和交易时间内,T 日实时生效,当日将按修改后的闲置资金参与基金申购;申请时间在 T 日交易时间后,则 T+1 日生效。
5、T 日申购成功后的基金份额从 T+1 日开始可以作为可用资金,直接用于证券交易。
第三条 取款和退出方式
1、投资者需要取出资金,应通过华宝证券交易客户端提交预约取款申请或快速取现申请。当投资者同时提交了预约取款申请和快速取现申请时,系统优先处理快速取现申请,
再处理预约取款;若预约取款金额大于设置的保留额度时,系统以预约取款金额为准办理取款。
2、预约取款 T 日申请,T+1 日资金到账,T 日仍享有收益;快速取现 T 日申请,T 日资金到账,T 日不享有收益。
3、投资者发起快速取现时,优先赎回参与余额理财业务的货币基金份额,当参与余额理财资金的限额使用完毕后,再对当日卖出证券资金进行快速取现。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银行公布于华宝证券客户端,若投资者的三方存管银行不在快速取现支持银行范围内,将无法使用快速取现。
4、预约取款申请或快速取现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5、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调整保留额度、提交预约取款申请等操作时,若投资者预留的保留资金不足的,将自动触发货币基金赎回指令。投资者赎回是否成功,最终以基金公司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 T+1 日通过华宝证券客户端查询。
6、投资者可在华宝证券客户端主动终止本业务,终止申请时间在 T 日交易时间前和交易时间内,T 日实时生效,当日闲置资金将不再参与基金申购,原已持有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申请时间在 T 日交易时间后,则 T+1 日生效。投资者关闭本业务后,可通过华宝证券客户端系统查询本业务状态。
第四条 特别说明
(一)华宝证券作为基金的销售机构,负责传送申请数据,但申请数据的最终结果由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丧失投资机会而未能取得投资收益),华宝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不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条件而使各类申请无效;
2、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3、其它非应由销售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况,如突发性的通讯、设备故障,网络故障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
(二)华宝证券作为基金的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本业务,相关委托申请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华宝证券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系统故障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投资者需理解并同意本条约定,若投资者不同意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1、本业务属于货币基金交易业务的一种,投资者在进行本业务操作时,应严格遵守货币基金的交易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以华宝证券网站及基金公司的规定为准。
2、华宝证券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完成基金交易指令,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愿,投资者应当对华宝证券忠实执行上述指令产生的任何结果承担责任。
3、华宝证券为投资者申购货币基金是以华宝证券成功扣款为前提的,除非因华宝证券的过错导致未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进行申购操作或操作错误,否则华宝证券不对投资者因本业务产生的损失和责任负责,该损失和责任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4、投资者应保证账户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若因投资者的账户无足额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本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该损失和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5、投资者应确保符合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若因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过期或适当性信息与本业务不匹配,导致基金申购失败的,该损失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导致存管资金余额理财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失投资机会而未能取得投资收益)华宝证券不承担责任。
7、投资者应通过华宝证券客户端查询并关注本业务所申购的货币基金,并通过基金公司官网认真阅读该货币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货币基金及其风险特征,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了解并认同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华宝证券将履行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及勤勉尽责的义务。但对于投资者因基金投资所造成的损失,华宝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任何因为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货币基金份额转让失败等情况,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华宝证券不承担责任。
9、投资者不得利用华宝证券系统及本业务从事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10、为保证本业务及其它业务正常运行,华宝证券有权视情形控制单一客户申购基金份额上限及基金总份额;有权对快速取现服务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货币基金持有客户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定上限或下限。快速取现服务为本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该增值服务非法定义务,其具体提现额度、次数的上限或下限、服务暂停及终止情形等以华宝证券客户端公布的内容为准,华宝证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限制。
11、华宝证券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变更本业务申购的货币基金,对应基金发生变更时,华宝证券将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投资者。若投资者对货币基金的变更有异议,可主动终止本业务;若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也未主动终止本业务的,则视同投资者委托华宝证券发起原货币基金的赎回及新货币基金的申购。
12、华宝证券有权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基金暂停申购、限额申购、发生较大投资风险等)单方中止/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余额理财业务。中止余额理财业务时,投资者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继续保留;终止余额理财业务后,将自动发起投资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3、华宝证券有权视情形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对此,华宝证券将提前十个交易日发布相应公告。若投资者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主动终止本业务;若公告期满,投资者未向华宝证券提出书面异议,也未主动终止本业务,则视同投资者已经接受公告内容和本协议的修改或增补内容。公告期满后,修改或增补的协议生效。除修改文本或增补文本另有约定外,该文本内容对在其生效前已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均适用。
华宝证券开展前述 10、11、12、13 行为时,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依据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发送电子邮件、发送手机短信、电话通知、客户端提示或在华宝证券官网公告等。上述通知一旦发送将视为有效送达。投资者应当确保上述电子邮件地址、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始终处于有效使用状态;若发生变化,投资者应当及时联系华宝证券进行变更。
第六条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华宝证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